2024-08-15 - 2026-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4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評估DB-1303/BNT323在晚期/轉移性實體瘤受試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初步抗腫瘤活性的I/IIa期多中心、開放性、首次人體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Pertuzumab
劑型
246
劑量
420mg/14ml
評估指標
●安全性指標將包括:
o劑量限制毒性 (DLT)
o嚴重不良事件 (SAE)
o治療後不良事件 (TEAE)
o≥ 第 3 級 TEAE
o導致用藥劑量調降/中斷/停止的 TEAE
o特別留意的 TEAE (AESI)
o生命徵象
o12 導程心電圖 (ECGs)
o安全性實驗室檢測
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o以心臟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ECHO/MUGA) 測得之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第 2 部分(劑量擴展)
●安全性指標:
SAE、TEAE、≥ 第 3 級 TEAE、導致用藥劑量調降/中斷/停止的 TEAE、AESI、生命徵象、12 導程心電圖、安全性實驗室檢測、ECOG PS、ECHO/MUGA (LVEF)
●療效指標: ORR
腫瘤反應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進行評估(2b 群組除外)。
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依 RECIST 1.1 版)評估之 ORR,其對象為(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表現 HER2、曾接受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ICI) 之受試者(僅適用於 2b 群體)
主要納入條件
2.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1.為男性或女性且年滿 18 歲。
2.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供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反應評估標準進行評估。
3.可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研究程序及其風險,並可提供書面同意。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1。
5.第 1 天前 28 天內經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測量 (MUGA) 測得之 LVEF ≥ 50%。
6.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檢測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素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7 天內未輸注血液、紅血球 [RBC]、血小板),其定義為:
血液學:
未輸血下,血小板數量 ≥ 100 000/mm3
血紅素 (Hb) ≥ 8.5 g/dL
未予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支援下,絕對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
腎功能:
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以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請參照第 10.7 節,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
肝臟參數:
AST/ALT ≤ 3 × ULN(如存在肝轉移,則為 ≤ 5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 (APTT) ≤ 1.5 × ULN
7.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前已經過充分的洗除期,其定義為:
化療(包括抗體藥物治療) ≥ 3 週(5-氟尿嘧啶類藥物、亞葉酸藥物及/或每週一次的 Paclitaxel 為 ≥ 2 週。亞硝尿素類 [nitrosoureas] 或 mitomycin C 為 ≥ 6 週)。
免疫療法 ≥ 4 週
荷爾蒙療法 ≥ 2 週,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用於前列腺癌,或口服避孕藥不在此限。
具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 ≥ 2 週。
重大手術 ≥ 4 週,可於第一劑前 14 天內復原的內外科手術、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認定已復原者(如腫瘤切片、穿刺、緩和性手術、直腸/胃造口等)不在此限。
放射治療 ≥ 4 週(如為緩和性立體定位放射治療且未照射腹腔則為 ≥ 2 週)。
自體移植 ≥ 3 個月。
8.願意提供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或已切除腫瘤檢體,或接受 HER2 檢測的新鮮腫瘤活檢切片。
9.預期壽命 ≥ 3 個月。
第 1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0.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 HER2 陽性或表現 HER2 的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實體惡性腫瘤(IHC 3+、2+、IHC 1+ 或 ISH* +[適用於所有腫瘤類型],或經次世代定序 (NGS) 證實帶有 HER2 擴增[BC、胃癌和 GEJ 以外類型腫瘤]),或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其具有已知且紀錄的活化 HER2 突變,為標準治療難治或無法耐受,或目前無可用標準治療。如既有的 HER2 狀態診斷以 NGS 為依據,則應儘可能取得已切除的腫瘤檢體或新鮮腫瘤活檢切片進行 HER2 檢測。
*ISH:FISH 或 DISH。
HER2 狀態具體要求如下所述:
o經 IHC OR 認定 HER2 1-3+ 表現
o經 NGS 或 ISH OR 認定 HER2 擴增
o經 NGS 認定 HER2 活化突變(當地檢測)
oHER2 表現和擴增檢測: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如前文定義)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對於 BC 和胃癌,其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將分別依循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美國病理醫學會 (CAP) 針對 BC 和 GC 的指引,其他類型腫瘤則遵循 ASCO/CAP 的 BC 指引。中國和澳洲將遵循當地 IHC 或 ISH 評分方法指引。
第 2 部分 2a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1.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胃和 GEJ 腺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該治療包括至少一線的 trastuzumab 或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療程。
12.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b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3.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無法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經有或無 ICI 的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必須曾針對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鉑類療法,惟先前治療不得超過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14.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c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5.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6.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d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7.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18.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e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19.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0.具任何已知自腫瘤組織檢體之活化 HER2 突變 NSCLC 紀錄。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以液體活檢切片取得的 HER2 突變紀錄不可用於收案。
第 2 部分 2f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1.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22.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或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23.在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或因無法耐受的毒性導致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失敗。
第 2 部分 2g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4.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CRC/食道癌,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食道癌受試者應曾接受 trastuzumab 或一種已獲許可之 trastuzumab 生物類似藥,作為其全身性治療。
25.具紀錄證實依 ASCO/CAP 胃癌指引屬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h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6.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7.具紀錄證實為 HER2 未表達,定義為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IHC 分數為 0 或 0+(即非 IHC 1+、2+ 或 3+),且 ISH 分數為陰性或未知。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i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28.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29.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應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j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0.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BC,在標準全身性治療(包括至少 1 種全身性療法)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
31.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R+/HER2 弱陽性(IHC 2+ 且 ISH-,或 IHC 1+)。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l 與 2m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2.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或轉移性 BC,未曾接受針對轉移性疾病之化療或 HER2 標靶療法(允許針對轉移性 BC 接受過 1 線內分泌療法)。受試者如曾接受前導性或輔助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惟其自完成全身性化療或 HER2 標靶治療至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診斷之無疾病時間 (DFI) 須為 >6 個月(>183 天)。
33.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所採集的轉移性腫瘤檢體為 HER2+(IHC 3+,或 IHC 2+ 且 ISH+)。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第 2 部分 2n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4.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BC,曾針對晚期/轉移性疾病接受 trastuzumab 和 taxane,或經含 trastuzumab 和 taxane 療程的前導性或輔助性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35.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 HER2 陽性(IHC 3+,或 IHC 2+ 且 ISH+)。受試者必須由中央實驗室以最近的可用腫瘤組織檢體確認為 HER2 陽性。若無庫存組織,則需執行新鮮活檢取樣。受試者的 HER2 檢測結果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
36.具放射影像學紀錄證實病情惡化(最近一次治療期間或之後,或完成輔助性療法後 6 個月內)。
第 2 部分 2o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僅中國)
37.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有ICI的全身性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必須曾經接受過含鉑類療法,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38.由中央實驗室證實依現行 ASCO/CAP GC 評分法認定為高表現 HER2(IHC 3+、或IHC 2+)。
第 2 部分 2p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39.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 EC(包括 UCS 和 USPC),在至少 1 線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包括鉑類療法以及暴露於 ICI,但過去針對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治療不多於 3 線。註:內分泌療法不符合作為一線全身性療法的資格。
40.具紀錄證實依現行 ASCO/CAP BC 評分法認定為表現 HER2(IHC 3+、IHC 2+、IHC 1+,或 ISH+)。受試者將提供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切片檢體,用於回溯性中央 HER2 檢測;其受試資格已由中央檢測確認時不在此限。
第 2 部分 2q 群組的額外納入條件
41.具病理學紀錄證實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復發性或轉移性、表現 HER2(IHC 3+ 、 IHC 2+ 或 IHC 1+)且標準治療的治療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沒有標準治療可用的惡性實體腫瘤。如當地檢測不克進行,受試者將送出庫存組織或新鮮活檢檢體進行中央 HER2 檢測以便決定其受試資格。受試者的 HER2 狀態為未知或陰性時,將不符合受試資格。其 IHC評分方法將分別依循 ASCO/CAP 針對 BC 和 GC 的指引,其他類型腫瘤則遵循 ASCO/CAP 的 BC 指引。中國和澳洲將遵循當地 IHC 評分方法指引。
主要排除條件
2.第 1 天前 6 個月內具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心絞痛之病史。
3.依據一組三次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均值延長至男性 > 450 毫秒 (ms)、女性 > 470 ms。
4.具(非傳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而需要使用類固醇的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影像無法排除疑似的 ILD/肺炎。
5.患有肺專一性、具臨床意義的並發疾病,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病症(即第一劑研究藥物前 3 個月內發生的肺栓塞、嚴重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限制性肺病、重大肋膜積液等),以及任何影響肺部的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炎症(即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燥症候群 [Sjogren’s syndrome]、類肉瘤病等),及/或曾接受(全)肺切除術。
6.患有未獲控制的感染,需要 IV 注射抗生素、抗病毒藥物或抗真菌藥物。
7.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而患有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愛滋 [AIDS])之疾病;受 HIV 感染而表面抗原分化簇 4 (CD4)+ T 細胞數量 > 350 個細胞/µL,且無定義愛滋之疾病的受試者符合受試資格。患有活動中病毒性(任何病因)肝炎的受試者均予排除。具慢性 B 型肝炎 (HBV) 感染血清學證據的受試者(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呈陽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其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值(HBV DNA 滴度 < 1000 cps/mL 或 200 IU/mL),且目前並未接受病毒抑制療法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或其指定人員)討論後得符合受試資。受試者如曾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 ,應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其病毒量低於偵測限值時,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8.為授乳中母親(願意暫時中斷哺乳的女性也將排除),或在展開第一個治療週期之前 7 天內經由驗孕確認已懷孕。
9.為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採用充分的避孕方法(如雙重屏障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
10.具有臨床活動中的腦轉移,其定義為未經治療且具有症狀,或需要以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受試者具有無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其經 CNS 導向治療後,維持放射影像學及神經學穩定至少 4 週,且接受穩定或遞減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相當於 ≤10 mg/天)者視為符合受試資格。
11.先前抗癌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其定義為(脫髮以外)毒性尚未緩解至 NCI-CTCAE 5.0 版之第 ≤ 1 級或基準值。具有慢性第 2 級毒性之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或其指定人員)討論後可視其具有受試資格。
12.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同時存在足以提升毒性風險醫療狀況。
13.已知對藥物活性成分過敏或藥品非活性成分過敏。
14.基於其他原因,研究主持人認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此研究。
第 2 部分的額外排除條件
15.3 年內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惟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細胞瘤皮膚癌、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其他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或對側 BC。
16.曾接受 HER2 ADC 藥物,但 T-DM1、RC48-ADC 不在此限。曾接受 trastuzumab deruxtecan 治療的受試者符合 2f 群組的受試資格。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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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8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