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2 - 2028-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7
召募中7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多中心、第 III 期試驗,評估 Budesonide、Glycopyrronium 和 Formoterol Fumarate 定量型吸入劑 (MDI) 相較於 Glycopyrronium 和 Formoterol Fumarate 定量型吸入劑 (MDI) 對於慢性阻塞性肺病心肺結果的療效 (THAR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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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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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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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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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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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口腔氣化噴霧劑
主成份
Glycopyrronium/Formoterol Fumarate
劑型
102
劑量
7.2 mcg glycopyrronium (9.0 mcg glycopyrrolate) 、5.0 formoterol fumarate dihydrate (4.8 mcg formoterol fumarate)/puff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簽署 ICF 時,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年齡必須介於 40 至 80 歲(含)。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在第 1 次回診和第 2 次回診(隨機分配)時,展現可接受的 MDI 給藥技術。
備註:不允許曾在篩選之前 8 週內和/或篩選與隨機分配治療期間使用吸藥輔助器。
3 在第 1 次回診時,以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 FEV1/FVC 比值 < 70% 確認診斷患有 COPD。
4 曾經抽菸至少 10 包-年的目前或先前吸菸者;定義為(每天抽菸數/20)x 吸菸年數(例如:每天抽 20 支菸共 10 年,或每天抽 10 支菸共 20 年,均代表 10 包-年)。先前吸菸者定義為在第 1 次回診前已戒菸至少 6 個月者。
備註:煙斗、雪茄和/或電子香菸的使用不得用於計算包-年史。
5 由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評估的基準期周邊血液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100 細胞/mm3(有關採集血液檢體的資訊,請參閱第 8.2.10 節)。
6 第 1 次回診時的 CAT 分數 ≥ 10。
- 痰液(痰)和咳嗽項目子分數必須 ≥ 2。
7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 4 項 CV 疾病/風險因子標準中的至少 1 項 [(a)、(b)、(c) 或 (d)]。至少 50% 的參與者必須符合條件 (a):
(a) 已確立的 CV 疾病,定義為有下列任何一項的記錄證據:
• 有心肌缺血客觀證據的心絞痛(例如:使用跑步機測試或心肌灌注造影)
• 心肌梗塞
• 經皮冠狀動脈治療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至少 2 個冠狀動脈區域(即左前降支、中間支、左迴旋支、右冠狀動脈)出現冠狀動脈狹窄 (≥ 50%) 的客觀發現,且涉及主要血管、主要分支或繞道移植物
• 第 1 次就診時出現慢性心臟衰竭,伴隨 NYHA 第 II-III 級功能限制。
備註:僅透過心臟衰竭標準進入試驗的不應超過 10% 的參與者。
- NYHA 第 II 級定義為患者在休息時感到舒適;進行一般日常活動會導致疲勞、心悸、呼吸困難或心絞痛
- NYHA 第 III 級定義為患者在休息時感到舒適,但進行輕微活動會引起疲勞、呼吸困難、心悸或心絞痛
備註:NYHA 第 IV 級無法納入,定義為即使在休息時也出現症狀的患者。
• 周邊動脈疾病(以下任何一項):
- 周邊動脈治療、支架置入手術血管重建術
- 周邊動脈阻塞疾病導致下肢截肢
- 目前有間歇性跛行的症狀,且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記錄顯示踝肱血壓比值 < 90
- 血管造影證據顯示患有周邊動脈疾病
(b) 下列 5 項 CV 風險因子中的任何 3 項組合:
• 高血壓(以下至少一項):
- 在第 1 次回診時確認有 BP > 140/90 mm/Hg 的病史記錄(過去 6 個月內),且 3 次測量中最後 2 次的收縮壓升高 (> 140 mmHg) 且舒張壓升高 (> 90 mmHg)
- 接受醫師為降低血壓而開立的至少一種降血壓療法。
• 記錄顯示有糖尿病病史
• 記錄顯示有慢性腎臟疾病病史,在第 1 次回診時測量的 eGFR ≥ 20 mL/min/1.73 m2 且 < 60 mL/min/1.73 m2。
• 過去 12 個月內有血脂異常病史的記錄,定義為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 第 1 次回診時測量的 LDL-C > 130 mg/dL (3.36 mmol/L)。
- 男性第 1 次回診時測量的 HDL-C < 40 mg/dL (1.03 mmol/L),女性則為 < 50 mg/dL (1.29 mmol/L)。
- 正在接受醫師為治療高膽固醇血症而開立的降血脂療法 (LDL-C > 130 mg/dL [3.36 mmol/L]) 超過 12 個月。這應該經以實驗室數值 LDL-C > 130 mg/dL (3.36 mmol/L) 的記錄進行驗證。
• 第 1 次回診時有肥胖病史記錄,且確認 BMI ≥ 30 kg/m2
(c) 對於未確立 CV 疾病的參與者,使用已建立的 CV 風險評估工具判定有高 CV 疾病風險(詳細資料請參閱第 8.2.3.1 節)。
備註:CV 風險評分應使用經驗證的評分系統進行,特別是 Q-RISK-3(分數 > 20%)、ASCVD 風險方程式(分數 > 20%)、Framingham 風險評分(分數 > 20%)或 SCORE2/SCORE2-OP(請參閱第 8.2.3.1 節)。阿斯特捷利康也將接受在國家/地區使用具相等風險(在量表上為高)的其他 CV 風險評估工具,前提是在第 2 次回診前已由阿斯特捷利康試驗團隊確認。
可接受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進行的 CV 風險評估記錄。
(d)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有先前的 CT 冠狀動脈鈣化評分記錄(詳細資料請參閱第 8.2.3.2 節):
• ≥ 中度冠狀動脈鈣化分數/評估,加上上述 (b) 所列的任何一項其他 CV 風險
• 重度/嚴重冠狀動脈鈣化分數/評估
備註:依照當地實務/ 準則,可接受由放射科醫師或其他具備適當專業知識且有資格進行此類造影之人員,依據目視評估進行的冠狀動脈鈣化評分記錄報告,且應在第 2 次回診前與阿斯特捷利康確認資格。
此外,若可取得 Agatston 分數,可使用下列閾值:中度 > 100 (101 – 1000) 和重度/嚴重 > 1000。
8 願意,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以根據試驗計畫書要求調整目前的 COPD 療法。
9 願意依據試驗計畫書的要求前往試驗中心回診或參與虛擬回診,以完成所有試驗評估。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10 若女性符合下列條件,則有資格進入和參與試驗:
• 不具生育能力: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則將其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具生育能力: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且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在納入時,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需要正使用其所選擇之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定義如下),且願意繼續避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4 天為止。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
•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禁慾,定義為若是參與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之生活型態的完全禁慾(然而,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聲稱暴露於試驗治療期間禁慾,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法)。
- 植入型皮下避孕藥
- 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 口服避孕藥(複方或僅黃體素)
- 注射型黃體素 (Hatcher et al, 2011)
- 避孕陰道環 (Hatcher et al, 2011)
- 經皮避孕貼片 (Hatcher et al, 2011)
- 男性伴侶在女性參與者進入試驗前已絕育且有記錄顯示無精子,且此男性為該參與者的唯一伴侶 (Hatcher et al, 2011) 有關男性絕育的文件記錄,可取自試驗中心人員對於參與者病歷、醫療檢查和/或精液分析的審查,或取自其或其伴侶提供的病史訪談。
- 雙側輸卵管結紮
知情同意書
11 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2 為擴展本試驗之病人招募管道,新增台中診所醫師: 台糖診所莊世雅醫師、承鴻耳鼻喉科診所林明震醫師、林釗尚小兒科診所林釗尚醫師、長安診所呂國樑醫師、展鴻耳鼻喉科診所王弘傑醫師、國泰診所林麗鳳醫師、永福診所李永福醫師、翔新診所莊樹憲醫師、瑞東診所杜柏村醫師、德昌小兒科診所蔡牧樵醫師、鄭煒達診所鄭煒達醫師,作為協同主持人轉介符合試驗案的潛在受試者至臺中榮民總醫院,並由臺中榮民總醫院院內之試驗團隊進行受試者知情同意,確認條件與臨床試驗程序。此招募管道已檢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並經臺中榮民總醫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核准。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過去 5 年內患有氣喘的活動性診斷(兒童或青少年期的先前診斷符合資格)、氣喘 COPD 重疊,或任何其他 COPD 以外的慢性呼吸道疾病,例如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開放性肺結核、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和肺高壓。
2 需要腎臟替代療法或 eGFR < 20 mL/min/1.73 m2 的末期腎臟疾病。
3 有心臟或肺臟移植的病史,或目前在心臟或肺臟移植的等候名單上。
4 已植入的左心室輔助裝置或預計在 < 3 個月內完成植入。
5 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曾有肺癌病史和/或肺癌治療史。
6 不穩定或危及生命的心臟疾病 – 在第 1 次回診時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將被排除:
(a) 過去 8 週內發生 MI 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過去 8 週內曾發生需要治療的不穩定或危及生命的心律不整。
備註:任何在導入期間發生不穩定或危及生命之心臟疾病的參與者將被排除,但可在事件緩解 8 週後接受重新篩選。
7 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8 週內肺炎和/或中度或重度 COPD 惡化尚未緩解(有關重新篩選或導入期的延長,請參閱第 5.4 節)。
8 預期壽命 < 5 年的任何危及生命病症,包括惡性腫瘤,但不包括 CV 疾病或 COPD,而可能使參與者無法完成試驗。
先前/併用療法
9 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維持 ICS 治療。
10 無法避免使用試驗計畫書定義的禁用藥物(請參閱第 6.9.5 節)。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1 在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曾接受試驗治療(試驗期間禁止使用未於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任何其他試驗藥品)。
12 參與者已知對 LAMA、LABA 或 ICS 或 MDI 的任何成分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3 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4 依計畫主持人判斷,若受試者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5 先前在本試驗進行隨機分配。
16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乳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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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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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