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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445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908786
尚未開始召募

2023-08-01 - 2028-06-30

其他

召募中5

一項第 Ib/II 期、開放性、多中心、隨機分配平台試驗,評估術前免疫療法組合使用於可手術切除的肝細胞癌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MORPHEUS-NEO 肝細胞癌)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勝舜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何明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盧勝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怡翔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 評估術前免疫療法的治療組合的療效• MPR 率,定義為根據中央審查評估,已切除的受試者中帶有 MPR< 10%(腫瘤床中殘留的存活腫瘤)的比例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在於比較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對您以及您的肝癌產生的作用,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作用,以找出較好的療法。癌症免疫療法合併治療屬實驗藥物治療,意即衛生主管機關尚未核准這些藥物用於術前(在手術前治療癌症)治療肝癌。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主成份

Atezolizumab
bevacizumab
tiragolumab
RO7247669

劑型

27D
27D
27D
27D

劑量

1200mg/20ml
400mg/16ml
600mg/10ml
300mg/6ml

評估指標

• 評估術前免疫療法的治療組合的療效

• MPR 率,定義為根據中央審查評估,已切除的受試者中帶有 MPR< 10%(腫瘤床中殘留的存活腫瘤)的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 簽署同意書
•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 經主持人判定能夠完全遵守計畫書
• 根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的肝硬化患者標準,經組織學或臨床確認肝細胞癌的診斷
– 對於無肝硬化的受試者,必須進行組織學證實。
• 參與受試者照護的外科醫師和腫瘤科醫師或肝臟科醫師認為可透過 R0 外科手術切除進行根治從而可修復的肝細胞癌
– 患有可切除肝細胞癌的符合或不符合米蘭規約(無肝外擴散或大血管侵犯)的患者符合資格。
• 患有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由主持人判定的可測病灶(至少一個靶標病變)
•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 或 1
•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 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 願意在手術前進行腫瘤切片檢查並且能夠提供用於病理評估和生物標記分析的高品質代表性腫瘤檢體
– 將在納入試驗時以執行粗針切片檢查的方式從所有受試者身上採集基期腫瘤組織檢體。至少需要三次粗針切片檢查。
– 將於手術時同時以最佳切割溫度 (OCT) 化合物包埋冷凍以及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方式採集腫瘤檢體。FFPE 組織塊是首選,或者必須提交至少 20 張切片。
• 之前沒有針對肝細胞癌接受過局部或全身治療
• 血液和末端器官功能運作適當,根據下列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進行定義:
– 未輸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109/L (1500/mL),罹患良性族群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BEN) 的受試者除外:ANC < 1.3 109/L(不輸注 G-CSF 的情況下為 1300/mL)
– 淋巴球計數 ≥ 0.5 109/L (500/mL)
– 未輸血情況下的血小板計數 ≥ 75 109/L (75000/mL)
– 未輸血情況下的血紅素 ≥ 90 g/L (9.0 g/dL)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或是篩選前 2 週內必須無需接受輸血才符合此條件。
– 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丙氨酸轉氨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LP) ≤ 5 正常值上限 (ULN)
– 膽紅素 ≤ 3 ULN
– 足夠的腎功能:以腎臟疾病飲食調整研究 (MDRD) 公式估計的腎絲球濾過率 (eGFR) 為依據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分鐘
對於以 MDRD 公式估計的 eGFR 為依據的肌酐清除率 ≥ 30 mL/ml 且 ≤ 50 mL/分鐘的受試者,如果腎功能在隨機分配前 ≥ 28 天維持穩定,則可納入。
– 未輸血情況下的白蛋白 ≥ 28 g/L (2.8 g/dL)
− 針對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ULN
• 依據篩檢B型肝炎病毒 (HBV) 和C型肝炎病毒 (HCV) 進行確認,有肝炎病毒學狀態記錄
–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患者在篩選期間的B型肝炎病毒DNA 必須 < 500 IU/mL、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4 天必須開始抗B型肝炎病毒治療,並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抗B型肝炎病毒治療(按照當地照護標準,例如:恩替卡偉)。
– HCV 患者,無論是感染已消除(以可偵測到抗體為證據)還是慢性感染(以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 為證據),均符合資格。
– 對於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 並且主持人認為適合接受C型肝炎病毒治療的患者,應於根據 AASLD 規範切除肝臟後至少 6 個月再開始治療。
•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陰性,但下列情況除外:
– 篩選時 HIV 檢驗陽性的個人只要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療法、CD4 計數 ≥ 200/mL 並且無法偵測到病毒量,即符合資格。
• 對於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同意保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不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 簽署同意書
•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 經主持人判定能夠完全遵守計畫書
• 根據美國肝病研究協會 (AASLD) 的肝硬化患者標準,經組織學或臨床確認肝細胞癌的診斷
– 對於無肝硬化的受試者,必須進行組織學證實。
• 參與受試者照護的外科醫師和腫瘤科醫師或肝臟科醫師認為可透過 R0 外科手術切除進行根治從而可修復的肝細胞癌
– 患有可切除肝細胞癌的符合或不符合米蘭規約(無肝外擴散或大血管侵犯)的患者符合資格。
• 患有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由主持人判定的可測病灶(至少一個靶標病變)
•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得分為 0 或 1
•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的 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 願意在手術前進行腫瘤切片檢查並且能夠提供用於病理評估和生物標記分析的高品質代表性腫瘤檢體
– 將在納入試驗時以執行粗針切片檢查的方式從所有受試者身上採集基期腫瘤組織檢體。至少需要三次粗針切片檢查。
– 將於手術時同時以最佳切割溫度 (OCT) 化合物包埋冷凍以及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方式採集腫瘤檢體。FFPE 組織塊是首選,或者必須提交至少 20 張切片。
• 之前沒有針對肝細胞癌接受過局部或全身治療
• 血液和末端器官功能運作適當,根據下列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測結果進行定義:
– 未輸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109/L (1500/mL),罹患良性族群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BEN) 的受試者除外:ANC < 1.3 109/L(不輸注 G-CSF 的情況下為 1300/mL)
– 淋巴球計數 ≥ 0.5 109/L (500/mL)
– 未輸血情況下的血小板計數 ≥ 75 109/L (75000/mL)
– 未輸血情況下的血紅素 ≥ 90 g/L (9.0 g/dL)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或是篩選前 2 週內必須無需接受輸血才符合此條件。
– 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丙氨酸轉氨酶 (ALT) 和鹼性磷酸酶 (ALP) ≤ 5 正常值上限 (ULN)
– 膽紅素 ≤ 3 ULN
– 足夠的腎功能:以腎臟疾病飲食調整研究 (MDRD) 公式估計的腎絲球濾過率 (eGFR) 為依據的肌酐清除率 ≥ 50 mL/分鐘
對於以 MDRD 公式估計的 eGFR 為依據的肌酐清除率 ≥ 30 mL/ml 且 ≤ 50 mL/分鐘的受試者,如果腎功能在隨機分配前 ≥ 28 天維持穩定,則可納入。
– 未輸血情況下的白蛋白 ≥ 28 g/L (2.8 g/dL)
− 針對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ULN
• 依據篩檢B型肝炎病毒 (HBV) 和C型肝炎病毒 (HCV) 進行確認,有肝炎病毒學狀態記錄
–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患者在篩選期間的B型肝炎病毒DNA 必須 < 500 IU/mL、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14 天必須開始抗B型肝炎病毒治療,並且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抗B型肝炎病毒治療(按照當地照護標準,例如:恩替卡偉)。
– HCV 患者,無論是感染已消除(以可偵測到抗體為證據)還是慢性感染(以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 為證據),均符合資格。
– 對於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 並且主持人認為適合接受C型肝炎病毒治療的患者,應於根據 AASLD 規範切除肝臟後至少 6 個月再開始治療。
•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呈陰性,但下列情況除外:
– 篩選時 HIV 檢驗陽性的個人只要穩定接受抗反轉錄療法、CD4 計數 ≥ 200/mL 並且無法偵測到病毒量,即符合資格。
• 對於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同意保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並且同意不捐贈精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