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P0595-6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J15.0
克雷白肺炎桿菌所致之肺炎
ICD-9482.0
克雷白肺炎桿菌所致之肺炎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單盲試驗,針對由於 Carbapenem 抗藥性腸桿菌屬,罹患併發性泌尿道感染、急性非併發性腎盂腎炎、院內感染細菌性肺炎、呼吸器相關細菌性肺炎、與併發性腹腔內感染的成人患者,評估 Cefepime/Nacubactam 和Aztreonam/Nacubactam,相較於最佳可用療法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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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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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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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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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併發性泌尿道感染 (cUTI)、急性非併發性腎盂腎炎 (AP)、院內感染細菌性肺炎 (HABP)、呼吸器相關細菌性肺炎 (VABP) 和併發性腹腔內感染 (cIAI)
試驗目的
本項為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單盲 的全球試驗, 本試驗旨在評估 nacubactam 併用 cefepime 或 aztreonam 靜脈 (IV) 輸注相較於最佳可用療法(BAT) 的療效和安全性,以探討在目前缺乏有效且安全 CRE 感染治療選項的情況下,何者對受試者的感染更具療效 。
本試驗將納入大約 150 名患有 CRE 所引起 cUTI、 AP、 HABP、 VABP 或 cIAI 的年滿 18 歲受試者將參加這項試驗,地點位於歐洲和亞洲約
15 個國家的大約 50 個試驗單位。台灣將會納入約 30 名受試者。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Nacubactam
劑型
27C
劑量
1g powder of Nacubactam / via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如下:
• 使用 Carbapenem 抗藥性腸桿菌屬 (CRE) 引起之所有感染類型 (亦即,cUTI、AP、HABP、VABP 和 cIAI) 的整體治療成功綜合評估指標,評估以靜脈 (IV) 輸注施用cefepime/nacubactam 和 aztreonam/nacubactam 的療效;以及
• 評估以 IV 輸注施用 cefepime/nacubactam 和 aztreonam/nacubactam 的安全性。
• 使用 Carbapenem 抗藥性腸桿菌屬 (CRE) 引起之所有感染類型 (亦即,cUTI、AP、HABP、VABP 和 cIAI) 的整體治療成功綜合評估指標,評估以靜脈 (IV) 輸注施用cefepime/nacubactam 和 aztreonam/nacubactam 的療效;以及
• 評估以 IV 輸注施用 cefepime/nacubactam 和 aztreonam/nacubactam 的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取得知情同意時,年齡 ≥ 18 歲 (或法定同意年齡,以較年長者為準),且整個治療期間可以住院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體重 ≤ 140 kg;
3.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 對於已知 CRE 感染,應符合以下任一項 (i 或 ii):
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CRE 培養、易感性試驗和可能的碳青黴烯酶 (carbapenemase) 表型檢測 (或可能的分子檢測) 證據顯示有已知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不超過 24 小時的已知 CRE 已知易感之抗微生物藥物;
或
i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CRE 培養、易感性試驗和可能的碳青黴烯酶表型檢測 (或可能的分子檢測) 證據顯示有已知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在接受至少 48 小時的已知 CRE 已知易感之抗微生物藥物治療後,臨床證據記錄顯示治療失敗 (亦即,臨床惡化或未見改善);
b. 對於疑似 CRE 感染,應符合以下各項 (i 或 ii):
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透過快速診斷檢測、主動監測培養、其他 CRE菌落移生文件記錄,或是先前曾因 CRE 病原體引起之感染所判定的證據顯示有疑似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不超過 24 小時的格蘭氏陰性菌經驗性抗微生物藥物療法;
或
i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透過快速診斷檢測、主動監測培養、其他 CRE菌落移生文件記錄,或是先前曾因 CRE 病原體引起之感染所判定的證據顯示有疑似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至少 48 小時的格蘭氏陰性菌經驗性抗微生物藥物療法治療後,臨床證據記錄顯示治療失敗 (亦即,臨床惡化或未見改善);
註:CRE 定義為,易感性資料顯示對 imipenem 或 meropenem 之最低抑制濃度(MIC) ≥ 2 μg/mL,或者 imipenem 或 meropenem 紙錠擴散法 (區域直徑 < 22 mm)的腸桿菌屬。若當地實驗室無法取得 MIC 或紙錠擴散法資料,或在取得 MIC或紙錠擴散法結果之前,每個試驗機構可使用機構的其他易感性試驗和標準做為 CRE 初步證據,進行收案作業。在任一種情況下,將使用中央實驗室進行的病原體鑑定和易感性試驗,確定最終試驗分析的 CRE。
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患者的感染將需要至少 5 天的 IV 抗生素治療;
5. 診斷為 cUTI、AP、HABP、VABP 或 cIAI,如下表定義:
註:若患者符合下方 cUTI 標準,且同時發生側腹或肋椎角觸痛,隨機分配時將視為cUTI 而非 AP。
6. 主要適應症為 cUTI 或 AP 的收案患者,具有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
註: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為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進行的篩選/基準點尿液培養包含 ≥ 105 菌落單位 (CFU)/mL 的尿液格蘭氏陰性菌。若患者的尿液中生長 ≥ 3 種 ≥105 CFU/mL 的細菌,則尿液培養將視為受到污染。若菌種在尿液培養中生長 ≥ 10^5 CFU/mL,且在同時取得的血液培養中也有生長,則不會視為污染物。若患者符合所有納入條件,僅不符合上述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這項條件,若結果可能為陽性 (依據尿液分析和臨床症狀),則可在取得尿液培養結果前納入。
7. 不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a. 年齡 ≥ 50 歲的女性,持續 ≥ 12 個月無月經,則視為已停經;
b. 年齡 < 50 歲的女性,持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在停經後範圍內,則視為已停經。若隨機分配時未取得 FSH 濃度,患者的尿液及/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直到取得 FSH 結果為止;或
c.病歷記載的永久絕育,定義為切除子宮、摘除雙側卵巢或雙側輸卵管切除。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的尿液及/或血清驗孕 (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結果必須為陰性;
註: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初經來潮 (或在試驗期間開始有月經) 及未停經或未永久絕育 (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 的女性患者。
9.患者必須同意使用以下定義的避孕方法:
a.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如果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沒有性行為 (禁慾),或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亦即持續正確使用時,失敗率 < 1%),將納入試驗:
i.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放置子宮內避孕器至少 3 個月,且整個試驗期間未取出;
ii.伴侶接受絕育手術 (前提是該伴侶為唯一性伴侶),定義為輸精管結紮術後至少 6 個月,且經評估確認手術成功;
iii.複方荷爾蒙避孕法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 (包括口服、陰道內或經皮);
iv.抑制排卵荷爾蒙避孕法 (包括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
v.子宮內投藥系統;或
vi.雙側輸卵管結紮。
註:整個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必須持續禁慾或採取避孕措施。
註:禁慾必須定義為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完全禁絕異性之間的性行為,才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在這項試驗中,禁慾僅接受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週期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哺乳期閉經法。
b.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參與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參與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也必須使用保險套。
註:對於收案的男性患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患者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已接受絕育手術 (輸精管結紮術後評估確認手術成功),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 (前提是該伴侶為唯一性伴侶)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如納入條件 #9a 所述)。
10.女性患者必須同意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為止,不可捐贈卵子或取得卵子供自身使用;男性患者則必須同意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為止,不可冷凍或捐贈精子;
11.試驗期間願意配合參加所有試驗活動及程序,不論是在院內或出院後;以及
12.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能夠提供簽署後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若患者由於自身醫療狀況,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在本地法律及機構標準作業程序允許的情況下,將自代表患者的有同意權之人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備註:如果患者在加入試驗後治療效果良好並恢復意識,將請由患者本人再次簽屬同意書,以確認後續相關資料及檢體的使用或病程的追蹤。)
1. 取得知情同意時,年齡 ≥ 18 歲 (或法定同意年齡,以較年長者為準),且整個治療期間可以住院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 體重 ≤ 140 kg;
3.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 對於已知 CRE 感染,應符合以下任一項 (i 或 ii):
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CRE 培養、易感性試驗和可能的碳青黴烯酶 (carbapenemase) 表型檢測 (或可能的分子檢測) 證據顯示有已知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不超過 24 小時的已知 CRE 已知易感之抗微生物藥物;
或
i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CRE 培養、易感性試驗和可能的碳青黴烯酶表型檢測 (或可能的分子檢測) 證據顯示有已知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在接受至少 48 小時的已知 CRE 已知易感之抗微生物藥物治療後,臨床證據記錄顯示治療失敗 (亦即,臨床惡化或未見改善);
b. 對於疑似 CRE 感染,應符合以下各項 (i 或 ii):
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透過快速診斷檢測、主動監測培養、其他 CRE菌落移生文件記錄,或是先前曾因 CRE 病原體引起之感染所判定的證據顯示有疑似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不超過 24 小時的格蘭氏陰性菌經驗性抗微生物藥物療法;
或
ii.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透過快速診斷檢測、主動監測培養、其他 CRE菌落移生文件記錄,或是先前曾因 CRE 病原體引起之感染所判定的證據顯示有疑似 CRE 感染,不論為單獨或多重微生物感染中的單一分離株;以及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 (cIAI 則為 96 小時內),已接受至少 48 小時的格蘭氏陰性菌經驗性抗微生物藥物療法治療後,臨床證據記錄顯示治療失敗 (亦即,臨床惡化或未見改善);
註:CRE 定義為,易感性資料顯示對 imipenem 或 meropenem 之最低抑制濃度(MIC) ≥ 2 μg/mL,或者 imipenem 或 meropenem 紙錠擴散法 (區域直徑 < 22 mm)的腸桿菌屬。若當地實驗室無法取得 MIC 或紙錠擴散法資料,或在取得 MIC或紙錠擴散法結果之前,每個試驗機構可使用機構的其他易感性試驗和標準做為 CRE 初步證據,進行收案作業。在任一種情況下,將使用中央實驗室進行的病原體鑑定和易感性試驗,確定最終試驗分析的 CRE。
4.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預期患者的感染將需要至少 5 天的 IV 抗生素治療;
5. 診斷為 cUTI、AP、HABP、VABP 或 cIAI,如下表定義:
註:若患者符合下方 cUTI 標準,且同時發生側腹或肋椎角觸痛,隨機分配時將視為cUTI 而非 AP。
6. 主要適應症為 cUTI 或 AP 的收案患者,具有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
註: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為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進行的篩選/基準點尿液培養包含 ≥ 105 菌落單位 (CFU)/mL 的尿液格蘭氏陰性菌。若患者的尿液中生長 ≥ 3 種 ≥105 CFU/mL 的細菌,則尿液培養將視為受到污染。若菌種在尿液培養中生長 ≥ 10^5 CFU/mL,且在同時取得的血液培養中也有生長,則不會視為污染物。若患者符合所有納入條件,僅不符合上述符合資格的尿液培養這項條件,若結果可能為陽性 (依據尿液分析和臨床症狀),則可在取得尿液培養結果前納入。
7. 不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a. 年齡 ≥ 50 歲的女性,持續 ≥ 12 個月無月經,則視為已停經;
b. 年齡 < 50 歲的女性,持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在停經後範圍內,則視為已停經。若隨機分配時未取得 FSH 濃度,患者的尿液及/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同意使用避孕措施直到取得 FSH 結果為止;或
c.病歷記載的永久絕育,定義為切除子宮、摘除雙側卵巢或雙側輸卵管切除。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的尿液及/或血清驗孕 (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結果必須為陰性;
註: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初經來潮 (或在試驗期間開始有月經) 及未停經或未永久絕育 (例如雙側輸卵管結紮、子宮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 的女性患者。
9.患者必須同意使用以下定義的避孕方法:
a.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如果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90 天內沒有性行為 (禁慾),或使用以下其中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亦即持續正確使用時,失敗率 < 1%),將納入試驗:
i.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放置子宮內避孕器至少 3 個月,且整個試驗期間未取出;
ii.伴侶接受絕育手術 (前提是該伴侶為唯一性伴侶),定義為輸精管結紮術後至少 6 個月,且經評估確認手術成功;
iii.複方荷爾蒙避孕法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 (包括口服、陰道內或經皮);
iv.抑制排卵荷爾蒙避孕法 (包括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
v.子宮內投藥系統;或
vi.雙側輸卵管結紮。
註:整個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必須持續禁慾或採取避孕措施。
註:禁慾必須定義為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完全禁絕異性之間的性行為,才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在這項試驗中,禁慾僅接受符合患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週期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哺乳期閉經法。
b.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參與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參與試驗期間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週內,也必須使用保險套。
註:對於收案的男性患者,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患者在篩選前至少 6 個月已接受絕育手術 (輸精管結紮術後評估確認手術成功),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 (前提是該伴侶為唯一性伴侶)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如納入條件 #9a 所述)。
10.女性患者必須同意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為止,不可捐贈卵子或取得卵子供自身使用;男性患者則必須同意自簽署知情同意書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為止,不可冷凍或捐贈精子;
11.試驗期間願意配合參加所有試驗活動及程序,不論是在院內或出院後;以及
12.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能夠提供簽署後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若患者由於自身醫療狀況,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在本地法律及機構標準作業程序允許的情況下,將自代表患者的有同意權之人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備註:如果患者在加入試驗後治療效果良好並恢復意識,將請由患者本人再次簽屬同意書,以確認後續相關資料及檢體的使用或病程的追蹤。)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無法參與本試驗:
1.對於碳青黴烯 (carbapenem) 類、頭孢烯 (cephem) 類、青黴素類、其他 -內醯胺類抗生素,或任何 -內醯胺酶抑制劑 (例如,tazobactam、sulbactam 或克拉維酸) ,或對任何賦形劑具有嚴重過敏、過敏 (例如,急性過敏) 或任何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2.已知或疑似發生不動桿菌屬 (Acinetobacter spp.)、產生金屬-β-內醯胺酶 (MBL) 的綠膿桿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或其他試驗藥物未適當涵蓋的菌種之單一或同時感染 (例如,同時發生病毒、分枝桿菌、真菌感染),且需要以其他抗感染藥物處置;
註:帶有符合資格之格蘭氏陰性菌且同時感染格蘭氏陽性菌(或疑似同時感染) 的患者,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同時施用試驗藥物與窄效、開放標記醣肽 (例如,萬古黴素 [vancomycin])、oxazolidinone (例如,linezolid) 或 daptomycin。若厭氧菌經認定需進行處置,cIAI 患者除了 cefepime/nacubactam、aztreonam/nacubactam 或最佳可用療法 (BAT) 之外,可能接受甲硝唑 [metronidazole]。這些藥物作為併用藥物使用時,使用前試驗主持人應確認患者對藥物或賦形劑不會過敏。
註:碳青黴烯抗藥性綠膿桿菌患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可繼續使用試驗藥物:(1) 以疑似 CRE 參與本試驗、(2) 隨機分配後發現致病微生物為綠膿桿菌、(3) 不符合排除或停藥條件、(4) 患者使用試驗藥物後臨床表現有所改善。
3.從符合試驗資格的培養中,僅分離出格蘭氏陽性菌;
4.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cUTI 或 AP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一泌尿道狀況:
a.已知符合試驗資格的尿液培養具有 ≥ 3 種細菌,且並無尿液中濃度 ≥ 105 CFU/mL 之符合資格的格蘭氏陰性菌;
註:若患者的尿液中生長 ≥ 3 種 ≥ 105 CFU/mL 的細菌,其中一種為 CRE 且在血液中也有發現,仍可納入考量。
b.泌尿道任一部分完全阻塞,未預期將在本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 (EOT) 之前以醫藥或手術緩解;
c.先前或預定膀胱切除,或永久性尿液分流術 (例如,迴腸導管、皮膚輸尿管造口術);
d.患有難治型膀胱輸尿管逆流 (第 4 級或第 5 級);
e.疑似或確認患有腎周或腎臟皮質髓質膿瘍或多囊性腎病;
f.疑似或確認患有攝護腺炎、睪丸炎、附睪炎或性病;
g.具有骨盆 (骨盆腔內) 或泌尿道意外創傷的新近病史;
h.需要以抗生素灌注膀胱,或直接經由導尿管施用抗生素;
i.患有非屬 cUTI 疾病定義的急性膀胱炎 (參見納入條件 #5);
j.曾進行過腎臟移植,並在篩選之前 48 小時內接受抗菌藥物預防治療,及/或可能在試驗期間接受抗菌藥物預防治療;
k.具有肉眼可見血尿,非由感染疾病所造成;或
l.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進行過泌尿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泌尿道手術 (但緩解阻塞或放置泌尿道器械的必要手術除外) 。
5.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HABP 或 VABP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何狀況:
a.診斷患有呼吸道相關氣管支氣管炎;
b.無法提供適當的呼吸道檢體進行培養;
c.具有阻塞過程造成的 HABP/VABP,包括肺癌 (或其他惡性腫瘤轉移至肺部造成肺阻塞) 或其他已知阻塞;
註:以下情形將排除在外:無法評估治療反應的肺部疾病 (例如導致支氣管阻塞或與肺炎同側的肺癌、開放性肺結核、纖維性囊腫、肉芽腫疾病、肺部真菌感染、肺膿瘍、膿胸、阻塞性肺炎 [例如,可能發生阻塞性腫瘤],或臨床表現未改善的新冠病毒 [COVID-19] 感染)。
d.患有肺囊蟲肺炎;
e.處於休克狀態;
f.具有重複感染,需要其他非試驗抗感染治療 (例如,真菌或分枝桿菌感染);或
g.嗜中性白血球減少至 < 500/mm3;
6.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cIAI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何狀況:
a.疑似或已知腹腔內來源未完全引流;
b.cIAI 在 IV 治療之後,可能接受持續進行的抗菌藥物預防治療或長期抑制療法;
c.具有經認定與非可移除式假體 (例如,腹腔內網片) 或植入式裝置、管路 (例如,腹膜導管) 或支架 (例如,膽管支架) 相關的感染來源;
d.患有非併發性腹腔內感染,例如單純闌尾炎、單純膽囊炎,或未破裂的壞疽性膽囊炎;
e.患有感染壞死胰臟炎或胰臟膿瘍;
f.患者的手術將包含分期腹部修復或「開腹」術,或袋形縫合術 (亦即,進行閉合筋膜手術程序的患者可參加試驗)。只要筋膜閉合完成,皮膚切口可維持開放以進行傷口處置;
g.腹腔內程序經認定不太可能造成感染的患者 (例如,腸道阻塞、無穿孔之腸缺血、過去 12 小時內發生創傷性腸穿孔、24 小時內發生具有穿孔的胃十二指腸潰瘍);或
h.患有非腹腔內感染 (例如,腹壁感染或膿瘍,但未延伸至腹腔內)。
7.有證據顯示患有立即造成生命危險的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者在隨機分配後不太可能存活超過 72 小時;
8.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評估指標 (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 , APACHE) II) 分數 > 30,若標準治療包括收集 APACHE II 分數;
9.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240 mL/min;
10.已知或疑似患有心內膜炎、腦膜炎、骨髓炎、義肢關節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瀰漫性真菌感染;
11.具有無法移除或植入的器材或管路,經認定可能為感染來源 (但泌尿道裝置除外);
12.有證據顯示罹患重大肝病或肝功能障礙,包括已知急性病毒性肝炎或肝性腦病變;
13.符合 Hy 氏標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總膽紅素 > 2 倍 ULN;
註:AST 及/或 ALT 上升至 5 倍 ULN 的患者,若上升現象為急性,且確認與接受治療之感染直接相關,則符合參加資格。
14.具有末期肝病表現,例如腹水或肝性腦病變;
15.具有已知 HIV 病史,最後一次測量時分化群 4 (CD4) 計數 < 200 cells/mm3,或目前診斷為另一種後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定義之疾病;
16.目前或預期嗜中性白血球減少 (篩選時,本地實驗室檢驗結果 < 500 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mm3);
17.目前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18.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過心臟或肺移植;
19.曾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以及發生 GVHD 的所有人;
20.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過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1.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2.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期間,預期懷孕的女性患者,或預期伴侶懷孕的男性患者;
23.本臨床試驗前 90 天內曾參加過其他臨床試驗,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參加其他任何臨床試驗;
24.先前曾單獨使用過 nacubactam,或與另一種藥物併用;
25.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可能損及患者安全或資料品質的任何狀況 (例如,既有疾病引起、共病、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異常),包括具有可能在試驗期間損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 (例如,具臨床意義的 QT 間期延長病史、臨床上重要的先天性症候群等);
註:電解質未在正常值範圍內的患者,若經 PI 認定具臨床意義,可能無法參加試驗。
26.預期在治療期間使用具有 QT 間期延長高風險的新藥物 (列於試驗計畫書附錄C);
註:若患者在收案前已使用試驗計畫書附錄C 所列藥物且需持續使用,假使患者符合所有納入條件,可納入試驗並在試驗期間持續使用。
27.篩選時依 Fridricia 公式計算的心率校正 QT 間期 ( QTcF) > 470 msec;
註:若 QTcF 超出 470 msec,可在休息後額外重複兩次 ECG,並以 3 個數值的平均值確定患者是否符合資格
28.臨床心搏顯著過緩 (心跳速率 <50 bpm);
註:具有低心率的患者可額外重複測量 2 次心跳速率,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29.確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SARS-CoV-2) 感染;及
註: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針對極可能感染 COVID-19 的患者,應在篩選時進行 SARS-CoV-2 檢測 (建議採用基因檢測,但允許使用其他抗原檢測)。進行 SARS-CoV-2 檢測的患者,僅在確認陰性結果後才能開始試驗藥物。
30.目前或預計在特定時間內,接受計畫書所列的禁用藥物及/或手術,但不包括 cUTI/AP 患者使用的類鴉片藥物和泌尿道麻醉劑。
1.對於碳青黴烯 (carbapenem) 類、頭孢烯 (cephem) 類、青黴素類、其他 -內醯胺類抗生素,或任何 -內醯胺酶抑制劑 (例如,tazobactam、sulbactam 或克拉維酸) ,或對任何賦形劑具有嚴重過敏、過敏 (例如,急性過敏) 或任何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2.已知或疑似發生不動桿菌屬 (Acinetobacter spp.)、產生金屬-β-內醯胺酶 (MBL) 的綠膿桿菌 (Pseudomonas aeruginosa) 或其他試驗藥物未適當涵蓋的菌種之單一或同時感染 (例如,同時發生病毒、分枝桿菌、真菌感染),且需要以其他抗感染藥物處置;
註:帶有符合資格之格蘭氏陰性菌且同時感染格蘭氏陽性菌(或疑似同時感染) 的患者,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同時施用試驗藥物與窄效、開放標記醣肽 (例如,萬古黴素 [vancomycin])、oxazolidinone (例如,linezolid) 或 daptomycin。若厭氧菌經認定需進行處置,cIAI 患者除了 cefepime/nacubactam、aztreonam/nacubactam 或最佳可用療法 (BAT) 之外,可能接受甲硝唑 [metronidazole]。這些藥物作為併用藥物使用時,使用前試驗主持人應確認患者對藥物或賦形劑不會過敏。
註:碳青黴烯抗藥性綠膿桿菌患者須符合下列情況,才可繼續使用試驗藥物:(1) 以疑似 CRE 參與本試驗、(2) 隨機分配後發現致病微生物為綠膿桿菌、(3) 不符合排除或停藥條件、(4) 患者使用試驗藥物後臨床表現有所改善。
3.從符合試驗資格的培養中,僅分離出格蘭氏陽性菌;
4.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cUTI 或 AP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一泌尿道狀況:
a.已知符合試驗資格的尿液培養具有 ≥ 3 種細菌,且並無尿液中濃度 ≥ 105 CFU/mL 之符合資格的格蘭氏陰性菌;
註:若患者的尿液中生長 ≥ 3 種 ≥ 105 CFU/mL 的細菌,其中一種為 CRE 且在血液中也有發現,仍可納入考量。
b.泌尿道任一部分完全阻塞,未預期將在本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 (EOT) 之前以醫藥或手術緩解;
c.先前或預定膀胱切除,或永久性尿液分流術 (例如,迴腸導管、皮膚輸尿管造口術);
d.患有難治型膀胱輸尿管逆流 (第 4 級或第 5 級);
e.疑似或確認患有腎周或腎臟皮質髓質膿瘍或多囊性腎病;
f.疑似或確認患有攝護腺炎、睪丸炎、附睪炎或性病;
g.具有骨盆 (骨盆腔內) 或泌尿道意外創傷的新近病史;
h.需要以抗生素灌注膀胱,或直接經由導尿管施用抗生素;
i.患有非屬 cUTI 疾病定義的急性膀胱炎 (參見納入條件 #5);
j.曾進行過腎臟移植,並在篩選之前 48 小時內接受抗菌藥物預防治療,及/或可能在試驗期間接受抗菌藥物預防治療;
k.具有肉眼可見血尿,非由感染疾病所造成;或
l.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進行過泌尿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泌尿道手術 (但緩解阻塞或放置泌尿道器械的必要手術除外) 。
5.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HABP 或 VABP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何狀況:
a.診斷患有呼吸道相關氣管支氣管炎;
b.無法提供適當的呼吸道檢體進行培養;
c.具有阻塞過程造成的 HABP/VABP,包括肺癌 (或其他惡性腫瘤轉移至肺部造成肺阻塞) 或其他已知阻塞;
註:以下情形將排除在外:無法評估治療反應的肺部疾病 (例如導致支氣管阻塞或與肺炎同側的肺癌、開放性肺結核、纖維性囊腫、肉芽腫疾病、肺部真菌感染、肺膿瘍、膿胸、阻塞性肺炎 [例如,可能發生阻塞性腫瘤],或臨床表現未改善的新冠病毒 [COVID-19] 感染)。
d.患有肺囊蟲肺炎;
e.處於休克狀態;
f.具有重複感染,需要其他非試驗抗感染治療 (例如,真菌或分枝桿菌感染);或
g.嗜中性白血球減少至 < 500/mm3;
6.對於主要適應症為 cIAI 的收案患者,出現以下任何狀況:
a.疑似或已知腹腔內來源未完全引流;
b.cIAI 在 IV 治療之後,可能接受持續進行的抗菌藥物預防治療或長期抑制療法;
c.具有經認定與非可移除式假體 (例如,腹腔內網片) 或植入式裝置、管路 (例如,腹膜導管) 或支架 (例如,膽管支架) 相關的感染來源;
d.患有非併發性腹腔內感染,例如單純闌尾炎、單純膽囊炎,或未破裂的壞疽性膽囊炎;
e.患有感染壞死胰臟炎或胰臟膿瘍;
f.患者的手術將包含分期腹部修復或「開腹」術,或袋形縫合術 (亦即,進行閉合筋膜手術程序的患者可參加試驗)。只要筋膜閉合完成,皮膚切口可維持開放以進行傷口處置;
g.腹腔內程序經認定不太可能造成感染的患者 (例如,腸道阻塞、無穿孔之腸缺血、過去 12 小時內發生創傷性腸穿孔、24 小時內發生具有穿孔的胃十二指腸潰瘍);或
h.患有非腹腔內感染 (例如,腹壁感染或膿瘍,但未延伸至腹腔內)。
7.有證據顯示患有立即造成生命危險的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者在隨機分配後不太可能存活超過 72 小時;
8.急性生理及慢性健康評估指標 (Acute Physiology and Chronic Health Evaluation , APACHE) II) 分數 > 30,若標準治療包括收集 APACHE II 分數;
9.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計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240 mL/min;
10.已知或疑似患有心內膜炎、腦膜炎、骨髓炎、義肢關節感染、開放性肺結核、瀰漫性真菌感染;
11.具有無法移除或植入的器材或管路,經認定可能為感染來源 (但泌尿道裝置除外);
12.有證據顯示罹患重大肝病或肝功能障礙,包括已知急性病毒性肝炎或肝性腦病變;
13.符合 Hy 氏標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且總膽紅素 > 2 倍 ULN;
註:AST 及/或 ALT 上升至 5 倍 ULN 的患者,若上升現象為急性,且確認與接受治療之感染直接相關,則符合參加資格。
14.具有末期肝病表現,例如腹水或肝性腦病變;
15.具有已知 HIV 病史,最後一次測量時分化群 4 (CD4) 計數 < 200 cells/mm3,或目前診斷為另一種後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定義之疾病;
16.目前或預期嗜中性白血球減少 (篩選時,本地實驗室檢驗結果 < 500 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mm3);
17.目前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18.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過心臟或肺移植;
19.曾接受過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以及發生 GVHD 的所有人;
20.過去 6 個月內,曾接受過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21.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2.簽署知情同意書起至最後一劑後 12 週期間,預期懷孕的女性患者,或預期伴侶懷孕的男性患者;
23.本臨床試驗前 90 天內曾參加過其他臨床試驗,或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參加其他任何臨床試驗;
24.先前曾單獨使用過 nacubactam,或與另一種藥物併用;
25.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可能損及患者安全或資料品質的任何狀況 (例如,既有疾病引起、共病、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驗異常),包括具有可能在試驗期間損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 (例如,具臨床意義的 QT 間期延長病史、臨床上重要的先天性症候群等);
註:電解質未在正常值範圍內的患者,若經 PI 認定具臨床意義,可能無法參加試驗。
26.預期在治療期間使用具有 QT 間期延長高風險的新藥物 (列於試驗計畫書附錄C);
註:若患者在收案前已使用試驗計畫書附錄C 所列藥物且需持續使用,假使患者符合所有納入條件,可納入試驗並在試驗期間持續使用。
27.篩選時依 Fridricia 公式計算的心率校正 QT 間期 ( QTcF) > 470 msec;
註:若 QTcF 超出 470 msec,可在休息後額外重複兩次 ECG,並以 3 個數值的平均值確定患者是否符合資格
28.臨床心搏顯著過緩 (心跳速率 <50 bpm);
註:具有低心率的患者可額外重複測量 2 次心跳速率,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
29.確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SARS-CoV-2) 感染;及
註:依試驗主持人判斷,針對極可能感染 COVID-19 的患者,應在篩選時進行 SARS-CoV-2 檢測 (建議採用基因檢測,但允許使用其他抗原檢測)。進行 SARS-CoV-2 檢測的患者,僅在確認陰性結果後才能開始試驗藥物。
30.目前或預計在特定時間內,接受計畫書所列的禁用藥物及/或手術,但不包括 cUTI/AP 患者使用的類鴉片藥物和泌尿道麻醉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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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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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