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824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190222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1-01 - 2030-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7

一項第 2b 期/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旨在研究 lunsekimig 用於患有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多性表型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且控制不佳之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傅彬貴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簡榮彥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馮嘉毅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百謙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平行、第 2 期/第 3 期、3 組試驗,旨在探討患有嗜伊紅性白血球增多性表型 COPD 且控制不佳的成人受試者(年齡介於 40[含]至 80 歲[含])接受 lunsekimig 皮下注射 (SC) 治療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Lunsekimig/ SAR443765

劑型

230

劑量

300 mg/2mL

評估指標

評估 lunsekimig 的療效,此係測量中度至重度 COPD 惡化的年化發生率而得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介於 40 歲(含)至 80 歲(含)之間。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legal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LAR) 也必需簽署一份特定的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篩選前有經醫師確診 COPD 至少 1 年的病史,經認定為中度至極重度,且篩選時(第 1 次回診)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FVC 小於 0.70 (<0.70) 且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 大於或等於 20% (≥20%) 且小於或等於 70% (≤70%) 的預期正常值。
I 03. 目前或過去為抽菸者且抽菸史大於或等於 10 (≥10) 包-年。
I 04.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 CAAT 分數大於或等於 10 (≥10)。
I 05. 有高度惡化風險的病史紀錄,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一年內發生大於或等於 2 (≥2) 次中度惡化或大於或等於 1 (≥1) 次**重度惡化。
* 中度惡化由試驗主持人記錄,且其定義為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至少 3 天(或等效曝藥量†)和/或抗生素的 AECOPD(請參閱第 10.11.1 節)。在 2 次必要的中度惡化中,至少有 1 次必須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包括可提供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曝藥至少 3 天的配方。
**重度惡化由試驗主持人記錄,且其定義為需要住院或前往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就診持續超過 24 (>24) 小時的 AECOPD。
若要將 2 起中度和重度事件分別計為獨立事件,則這 2 起事件的任何全身性類固醇/抗生素療程之間必須至少間隔 14 天,或者若為住院(僅限重度 AECOPD 事件),則出院和再次入院之間必須間隔 14 天。
I 06. 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接受三藥控制療法 (LABA+LAMA+ICS) 至少 12 週,且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劑量藥物大於或等於 4 (≥ 4) 週。此外,在接受目前療程期間,必須曾發生至少 1 次惡化(若 ICS 有使用禁忌,則允許接受 LABA+LAMA 雙重控制藥物療法)。
I 07.
第 2 型 (type 2, T2) 發炎的證據: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計數大於或等於 150 (≥150) cells/μL。
體重
I 08. 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介於 18.0(含)至 40.0(含)kg/m2 之間,且篩選(第 1 次回診)時的體重不得低於 40.0 kg。
性行為、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9. 全部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 男性受試者:
男性受試者若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8 週內遵循下列規定,則符合參與資格:
• 禁止捐贈或冷凍保存精子
加上,以下任一項:
-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符合其偏好且平常採用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者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法/屏障法,詳述如下
- 與當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請使用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的男用保險套和另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法。
b) 女性受試者:
•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且符合以下其中 1 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其定義請參閱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
或者
-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在開始接受治療之前使用)以及在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 至少 8 週內,如附錄 4(第 10.4 節: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所述,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低於 1% [<1%])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並且同意在此期間不得基於生育目的捐贈或冷凍保存卵(卵子、卵細胞)。
• WOCBP 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血清懷孕檢測將在篩選(第 1 次回診)時進行,尿液懷孕檢測將在試驗藥物第一次給藥前(第 2 次回診)、提前停藥回診和 EOS(第 16 次回診)時進行(請參閱第 8.4.5 節)。
- 尿液懷孕檢測將在每次 IMP 給藥前進行,直至 EOS 回診。
知情同意
I 10. 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E 01. 依據 2024 年全球氣喘倡議 ( Global Initiative for Asthma, GINA) 準則 (1)或其他的公認準則,目前確診氣喘或有氣喘紀錄病史,包括兒童氣喘和記錄有氣喘與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疊症候群 (asthma-COPD overlap syndrome, ACOS)。
E 02. 有 COPD 以外的顯著且經醫師確診的肺部疾病(例如,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肺高壓、支氣管擴張、嗜伊紅性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或診斷出其他與周邊血中嗜伊紅性白血球計數升高相關的肺病或全身性疾病。
E 03. 以大於 4.0 (>4.0) L/min 的流速長期接受氧氣治療,或者若受試者需要氧氣流速大於 2.0 (>2.0) L/min 以維持休息時的血氧飽和度超過 88% (>88%)。
E 04. 需要雙向正壓呼吸器 (bi-level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BiPAP) 的高碳酸血症。阻塞性睡眠呼吸中止症候群 (Obstructive Sleep Apnea Syndrome, OSAS) 且無高碳酸血症允許使用持續性正壓呼吸器 (Continuous Positive Airway Pressure, CPAP)。
E 05. 受試者在篩選期間對控制藥物療法(意即,LABA+LAMA+ICS,詳見第 6.9.2.1 節)的依從性小於 80% (<80%)。
E 06. 篩選期前 4 週內或篩選期期間發生 AECOPD。若受試者在篩選期間發生 AECOPD,則篩選期最長可額外延長 12 週,以確保在 AECOPD 治療完成(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抗生素)後 4 週才進行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
E 07. 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臨床症狀性呼吸道感染。若受試者在篩選期間發生呼吸道感染,則篩選期最長可額外延長 12 週,以確保在治療完成或症狀穩定後 4 週(以較晚發生者為準),才進行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
E 08. 若在篩選(第 1 次回診)、篩選期間或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時確診 COVID-19 感染;這些受試者可在症狀緩解後 4 週重新篩選,或若在檢測時及之後無症狀,則在陽性檢測結果後 4 週重新篩選。
E 09. 曾接受或計畫接受全肺切除術或肺容積縮減手術。
E 10. 受試者正參與肺部復健計畫的急性階段,意即篩選前開始復健少於 4 (<4) 週(註:若受試者處於復健計畫的維持階段,則可納入)。
E 11. 確診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E 12.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曾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腎臟、肝臟、心血管、代謝、神經、 血液、眼部、呼吸、胃腸道、腦血管疾病、有藥物和/或酒精濫用病史,或曾有惡性腫瘤或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包括淋巴增生性疾病(不包括已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轉移性的鱗狀細胞或基底細胞皮膚癌),或其他重大醫療疾病或疾患,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或需要接受可能干擾試驗的治療。具體範例包括(但不限於)控制不佳的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不受控制的高血壓。
E 13.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E 14. 對任何生物製劑(包括任何賦形劑)有重度全身性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的病史。
E 15. 肺源性心臟病或有右心衰竭的證據。
E 16. 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時有臨床上顯著異常 ECG,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試驗的執行,包括 QTc 間隔延長(男性大於 450 [>450] msec,女性大於 470 [>470] msec,使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
E 17. 有開放性結核病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未經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或有未完全治療的結核病病史,除非專科醫師明確記載受試者已接受適當治療,並且依試驗主持人及/或感染症專科醫師的醫學判斷,受試者可開始接受生物製劑治療(請參閱第 10.2 節)。
E 18.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 6 個月)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E 19.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 6 個月)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
E 20. 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 6 個月)曾發生任何心血管 (cardiovascular, CV) 或腦血管事件而住院。
E 21.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E 22. 將排除患有心律不整者,包括陣發性(例如,間歇性)心房顫動。可考慮納入患有持續性心房顫動的受試者,其定義為持續心房顫動至少 6 個月,且使用心速控制策略(意即,選擇性 β 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放置節律器、digoxin 或消融療法)和穩定適當濃度的抗凝血劑已至少控制 6 個月。
E 23. 納入前 6 個月內(≤6 個月)內患有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或其他相關心血管疾病(例如肺栓塞、深層靜脈栓塞),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使受試者置身於風險中或對試驗結果造成負面影響。
E 24. 處於哺乳期、正在哺乳或已懷孕的婦女。
E 25. 確診患有活動性寄生蟲感染(蠕蟲感染)、疑似或有寄生蟲感染的高度風險,但若在隨機分配前經臨床及(如有必要)實驗室評估已排除活動性感染者,則除外。
E 26. 已知或疑似有免疫抑制病史,包括有侵襲性伺機性感染(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病、球黴菌症、肺囊蟲病或麴菌病)病史,儘管感染已緩解;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異常頻繁、復發性或長時間感染。
E 27.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有急性或慢性感染的證據且需要接受抗菌劑、抗病毒劑、抗黴菌劑、抗寄生蟲劑或抗原蟲劑治療,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有顯著病毒感染,不論抗病毒治療為何(例如,流行性感冒僅接受症狀性治療)。
E 28.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受試者使用免疫抑制療法治療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多發性硬化症)。
先前使用/併用治療(請參閱第 10.2 節)
E 29. 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在整個試驗期間計畫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以及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和篩選期間接種非活性疫苗(包括核糖核酸 [RNA] 疫苗)(有關允許、限制和禁用的藥物清單,請參閱表 6 ,以及有關禁用的活性減毒疫苗清單,請參閱第 10.11.4 節)。
E 30. 受試者長期接受 macrolide(例如 azithromycin)療法,除非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療法超過 6 (> 6) 個月,且在接受此療程時至少發生 1 次惡化。在整個試驗期間,允許使用 macrolides 治療 COPD 惡化。
E 31. 受試者接受磷酸二酯酶第 3 型 (phosphodiesterase Type 3, PDE-3)(例如 ensifentrine)或磷酸二酯酶第 4 型 (PDE-4) 抑制劑(例如 roflumislast)療法,除非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療法超過 6 (>6) 個月。
E 32. 受試者在篩選(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接受黃嘌呤/甲基黃嘌呤藥物(例如,theophylline)。
E 33. 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130 天內接受抗-IgE 療法(例如,omalizumab [Xolair®]),或在篩選前(第 1 次回診)8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生物製劑療法(包括抗-IL-4/白介素-4 受體 [IL-4R]、IL-5/白介素-5 受體 [IL-5R]、IL-13,或 TSLP)或全身性免疫抑制劑(例如,methotrexate)治療發炎性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或多發性硬化症)及其他疾病(請參閱表 6)。
E 34. 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 COPD 控制藥物療法且當地未核准用於治療 COPD,或正在接受禁止作為併用療法的藥物或療法(請參閱表 6)。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35. 目前正納入或先前曾參與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且在表 6 指定的時間範圍內給予研究性治療(例如,藥物、疫苗或侵入性裝置)。
診斷評估
E 36. 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的病史,或篩選(第 1 次回診)時 HIV 第 1 型 (HIV-1)/HIV 第 2 型 (HIV-2) 血清學檢測呈陽性,或 HI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呈陽性。
E 37. 受試者在篩選時出現以下任何結果: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陽性(或無法確定),
或者
- 對抗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的免疫球蛋白 M 抗體 (immunoglobulin M antibody against Hepatitis B core antigen, IgM HBcAb) 呈陽性,或
- 經由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呈陽性的結果證實,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呈陽性,
或者
- 經由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呈陽性的結果證實,HCV 抗體 (antibody, Ab) 呈陽性。
有關肝炎血清學資格判讀的指引,請參閱第 10.7.5 節的表 16。
E 38. 篩選(第 1 次回診)時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
-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高於 (>) 2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 血清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若受試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總膽紅素大於 1.5 (>1.5) 倍 ULN,只要直接膽紅素小於 1.5 (<1.5) 倍 ULN 即可納入試驗)。
- 男性血紅素低於 10 (<10) g/100 mL,及女性血紅素低於 9 (<9) g/100 mL。
- 嗜中性白血球低於 1500 (<1500)/μL(非洲裔為小於 1000 (<1000)/μL)。
- 血小板低於 100,000 (<100,000)/μL。
- 肌酸酐大於或等於 150 (≥150)μmol/L。
其他排除條件
E 39. 儘管受試者已進行篩選,但在納入/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前撤回同意的受試者,在試驗層級上將停止納入/隨機分配。
E 40.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4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42.
無法遵從試驗程序(例如,因語言問題、心理障礙),或無法在無任何協助的情況下閱讀、瞭解和填寫問卷或使用電子日誌 (eDiary)。
E 43.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執行試驗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 (請參閱第 1.61 節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條例 E6)。
E 44.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45.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附錄 7(第3.1 節:國家特定/地區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9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