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98E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3-12-15 - 2030-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3
ICD-10C06.9
口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5.9
口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全球性,對於無法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且接受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後未惡化的參與者,以 Volrustomig (MEDI5752) 作為接續治療,相較於觀察的試驗 (eVOLVE-HNSCC)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無法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在無法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LA-HNSCC) 參與者接受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 (cCRT) 後,評估 volrustomig 相較於觀察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Volrustomig (MEDI5752)
劑型
270
劑量
250mg/vial
評估指標
在腫瘤 PD-L1 CPS ≥ 1 的無法手術切除的 LA-HNSCC 參與者中,藉由評估 PFS 來證明在 cCRT 後給予 volrustomig 相較於觀察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篩選第一部分
為了能夠在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 (cCRT) 前採集腫瘤檢體,篩選第一部分程序可在開始 cCRT 前開始。
1.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的年齡必須 ≥ 18 歲。
2.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顯示的口腔 (OC)、口咽 (OP)、下咽 (HP) 和喉部 (LX)的局部晚期鱗狀細胞癌,且無轉移性疾病的證據(即 M0)。
3.確認患有癌症且未經手術切除。
4.確認已有用來評估 PD-L1 表現可接受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檢體必須在給予第一劑 cCRT 前 ≤ 6 個月內取得。若無法取得此類檢體,必須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
5.僅適用於患有 OPC 的參與者:已有使用 CINtec® 組織學 p16 分析法進行的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分析的 HPV 狀態。若無法取得,應採集腫瘤組織檢體於中央實驗室檢測。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篩選第一部分 ICF 及篩選第二部分 ICF 中提及之要求與限制。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必須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篩選第一部分 ICF。在進入篩選第二部分之前,必須簽署另一份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即使仍在等待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參與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若試驗主持人已確認腫瘤組織檢體的可用性(依據納入條件 4 和 5 的組織檢體要求),則可在同一次回診簽署篩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 ICF。
篩選第二部分
即使仍在等待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受試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篩選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7.參與者將在隨機分配前 6 週(42 天)內完成如下說明,以治癒為目的的確定性 cCRT標準治療。
(a)若給予含 cisplatin (順鉑)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參與者將已接受 ≥ 200 mg/m2 的累積 cisplatin 劑量。允許使用的 cisplatin 療程:
(i)高劑量 cisplatin 持續 3 個週期,加上併用放射治療 (RT);
或者
(ii)每週接受 cisplatin 共 6 至 7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b)若施打非含 cisplatin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參與者將已接受下列其中一種治療:
(i)Carboplatin (卡鉑) 併用 5-FU (5-氟尿嘧啶),共 3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或者
(ii)Carboplatin 併用 paclitaxel (紫杉醇) 共 6 至 7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允許使用的療程進一步說明於臨床試驗計畫書。
(c)開始接受 cisplatin 治療但未能完成完整 cisplatin 療程,接著將化療換成 carboplatin + 5-FU 或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的參與者,必須已完成所選藥物療程所需的等效週期數,以完成上述條件 7(b) 中的剩餘化放療期。
(d)若在發生毒性的狀況下,因臨床禁忌症而無法接受最後一次預定之全身性抗癌療法劑量的參與者,只要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e)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所有參與者都將在約 7 週期間接受整體 70 Gy (± 10%) 的放射線(例如:35 分次;每天 1 分次,每週 5 分次),作為 cCRT 療程的一部分。強烈建議採用強度調控放射線治療技術。若發生不良事件 (AE) 導致 RT 中斷,只要參與者在最長 9週內完成放射治療 (RT),則可符合資格。
(f)若是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給藥,則可接受 cCRT 前的誘導化療(CTx)。
註:對於完成 cCRT 後的第 6 週時滿足除了有 cCRT 引起之未緩解毒性之外(排除條件 5)的所有合格條件的參與者,只要在完成 cCRT 後的第 8 週毒性已緩解,則可接受重新篩選和隨機分配(詳細資訊請參閱排除條件 5)。
8.參與者不得曾在接受治癒目的之確定性 cCRT 療法後惡化。將在 cCRT 完成後(最好盡可能接近隨機分配日),利用下列造影程序來評估是否未發生明確之復發和/或惡化,包括無放射線照野外的轉移疾病。
(a)局部疾病(原發性腫瘤部位和頸部)將以使用顯影劑的 MRI(首選)或 CT在眼眶中緣至胸廓入口的範圍內進行評估。
(b)若臨床上有需要,將透過使用顯影劑的胸部、腹部(包括肝臟)和骨盆腔 CT(首選)評估無頭頸部外的疾病,若對使用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有禁忌時,將以 MRI 評估。
●強烈建議在完成 cCRT 後盡可能在接近預定隨機分配日期的時間安排基準期的造影評估。
9.依據納入條件 4(所有參與者),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表現量。在隨機分配前 PD-L1 表現量未知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0.僅適用於患有 OPC 的參與者:以 CINtec® 組織學 p16 分析法確認的 HPV 狀態。若無法取得當地檢測結果,則須依據納入條件 5(如適用)送交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 HPV 狀態檢測。在隨機分配前 HPV 狀態未知的參與者(若患有 OPC)不符合試驗資格。
11.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第二部分的基準期前 2 週內和隨機分配前無惡化(即 WHO/ECOG PS > 1)。
12.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篩選第二部分的前 14 天內未輸血或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下)。
13.預期壽命 ≥ 12 週。
14.在篩選與隨機分配時的體重 > 35 kg。
15.參與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的方法一致。有關進一步細節,見臨床試驗計劃書。
16.男性參與者:自篩選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的期間,使用保險套外加一種避孕方法。
17.女性參與者:
(a)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FOCBP) 所列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在納入試驗前中止 HRT,以確認停經後狀態。
(b)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的期間,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c)所有 FOCBP 在試驗篩選第二部分期間的血清妊娠測試結果必須為陰性。
18.參與者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的期間必須避免哺乳,並且不得捐贈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19.參與者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的期間,必須避免生育孩子或捐精子。
選擇性基因研究
20.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 (台灣不適用)(進一步細節請參閱臨床試驗計劃書 )。
21.任何種族、族裔或性別的參與者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為了能夠在確定性同步化學放射治療 (cCRT) 前採集腫瘤檢體,篩選第一部分程序可在開始 cCRT 前開始。
1.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的年齡必須 ≥ 18 歲。
2.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顯示的口腔 (OC)、口咽 (OP)、下咽 (HP) 和喉部 (LX)的局部晚期鱗狀細胞癌,且無轉移性疾病的證據(即 M0)。
3.確認患有癌症且未經手術切除。
4.確認已有用來評估 PD-L1 表現可接受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檢體必須在給予第一劑 cCRT 前 ≤ 6 個月內取得。若無法取得此類檢體,必須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
5.僅適用於患有 OPC 的參與者:已有使用 CINtec® 組織學 p16 分析法進行的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分析的 HPV 狀態。若無法取得,應採集腫瘤組織檢體於中央實驗室檢測。
6.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篩選第一部分 ICF 及篩選第二部分 ICF 中提及之要求與限制。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必須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篩選第一部分 ICF。在進入篩選第二部分之前,必須簽署另一份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即使仍在等待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參與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若試驗主持人已確認腫瘤組織檢體的可用性(依據納入條件 4 和 5 的組織檢體要求),則可在同一次回診簽署篩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 ICF。
篩選第二部分
即使仍在等待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受試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篩選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7.參與者將在隨機分配前 6 週(42 天)內完成如下說明,以治癒為目的的確定性 cCRT標準治療。
(a)若給予含 cisplatin (順鉑)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參與者將已接受 ≥ 200 mg/m2 的累積 cisplatin 劑量。允許使用的 cisplatin 療程:
(i)高劑量 cisplatin 持續 3 個週期,加上併用放射治療 (RT);
或者
(ii)每週接受 cisplatin 共 6 至 7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b)若施打非含 cisplatin 的全身性抗癌治療,參與者將已接受下列其中一種治療:
(i)Carboplatin (卡鉑) 併用 5-FU (5-氟尿嘧啶),共 3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或者
(ii)Carboplatin 併用 paclitaxel (紫杉醇) 共 6 至 7 個週期,加上併用 RT。
允許使用的療程進一步說明於臨床試驗計畫書。
(c)開始接受 cisplatin 治療但未能完成完整 cisplatin 療程,接著將化療換成 carboplatin + 5-FU 或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的參與者,必須已完成所選藥物療程所需的等效週期數,以完成上述條件 7(b) 中的剩餘化放療期。
(d)若在發生毒性的狀況下,因臨床禁忌症而無法接受最後一次預定之全身性抗癌療法劑量的參與者,只要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e)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所有參與者都將在約 7 週期間接受整體 70 Gy (± 10%) 的放射線(例如:35 分次;每天 1 分次,每週 5 分次),作為 cCRT 療程的一部分。強烈建議採用強度調控放射線治療技術。若發生不良事件 (AE) 導致 RT 中斷,只要參與者在最長 9週內完成放射治療 (RT),則可符合資格。
(f)若是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給藥,則可接受 cCRT 前的誘導化療(CTx)。
註:對於完成 cCRT 後的第 6 週時滿足除了有 cCRT 引起之未緩解毒性之外(排除條件 5)的所有合格條件的參與者,只要在完成 cCRT 後的第 8 週毒性已緩解,則可接受重新篩選和隨機分配(詳細資訊請參閱排除條件 5)。
8.參與者不得曾在接受治癒目的之確定性 cCRT 療法後惡化。將在 cCRT 完成後(最好盡可能接近隨機分配日),利用下列造影程序來評估是否未發生明確之復發和/或惡化,包括無放射線照野外的轉移疾病。
(a)局部疾病(原發性腫瘤部位和頸部)將以使用顯影劑的 MRI(首選)或 CT在眼眶中緣至胸廓入口的範圍內進行評估。
(b)若臨床上有需要,將透過使用顯影劑的胸部、腹部(包括肝臟)和骨盆腔 CT(首選)評估無頭頸部外的疾病,若對使用靜脈注射顯影劑的 CT 有禁忌時,將以 MRI 評估。
●強烈建議在完成 cCRT 後盡可能在接近預定隨機分配日期的時間安排基準期的造影評估。
9.依據納入條件 4(所有參與者),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表現量。在隨機分配前 PD-L1 表現量未知的參與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10.僅適用於患有 OPC 的參與者:以 CINtec® 組織學 p16 分析法確認的 HPV 狀態。若無法取得當地檢測結果,則須依據納入條件 5(如適用)送交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 HPV 狀態檢測。在隨機分配前 HPV 狀態未知的參與者(若患有 OPC)不符合試驗資格。
11.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第二部分的基準期前 2 週內和隨機分配前無惡化(即 WHO/ECOG PS > 1)。
12.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篩選第二部分的前 14 天內未輸血或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下)。
13.預期壽命 ≥ 12 週。
14.在篩選與隨機分配時的體重 > 35 kg。
15.參與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的方法一致。有關進一步細節,見臨床試驗計劃書。
16.男性參與者:自篩選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的期間,使用保險套外加一種避孕方法。
17.女性參與者:
(a)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HRT,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FOCBP) 所列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在納入試驗前中止 HRT,以確認停經後狀態。
(b)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90 天的期間,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c)所有 FOCBP 在試驗篩選第二部分期間的血清妊娠測試結果必須為陰性。
18.參與者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的期間必須避免哺乳,並且不得捐贈或取回卵子供自己使用。
19.參與者自納入起、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的期間,必須避免生育孩子或捐精子。
選擇性基因研究
20.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 (台灣不適用)(進一步細節請參閱臨床試驗計劃書 )。
21.任何種族、族裔或性別的參與者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應僅在篩選第二部分進行評估。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有任何其他頭頸部主要解剖部位(未在納入條件中提及)的頭頸部癌症,包含患有不明原發性或非鱗狀細胞組織型態(例如:鼻咽或唾液腺)的鱗狀細胞癌之參與者。若參與者患有 > 1 個原發性腫瘤,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2.有以下任何情形的參與者:
(a)此條件已因不再適用而刪除。
(b)在接受確定性 cCRT 之前,進行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c)篩選時曾接受治療且復發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註:對於有試驗資格,且後續根據當地 SoC 判定為需要進行頸部淋巴廓清術/救援性手術的參與者,可在試驗中進行此項程序。
3.單獨接受放射治療作為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確定性局部治療的參與者。
4.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T1N0M0 或 T2N0M0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 ≥ 2 年前曾進行手術切除,且未接受放射治療或化學治療(CTx)。
(b)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 年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c)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d)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e)有偶發性組織學發現的前列腺癌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需要積極療法(例如:在膀胱前列腺切除術後確認的TNM 分期 ≤ pT2N0 的偶發性前列腺癌)可納入。
5.先前抗癌療法所造成未緩解的毒性,依NCI CTCAE 版本 5.0定義尚未緩解至等級 ≤ 1 或基準期(掉髮和白斑除外)。註:在完成 cCRT後僅因放射治療 (RT)而發生 NCI CTCAE 版本 5.0 等級 ≤ 2 的局部毒性的參與者,只要試驗主持人認定其毒性可控、正在改善且不會帶來任何不適當的安全風險,則仍可能符合資格。若計畫主持人認為參與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下不會因試驗藥物而加劇(如聽力受損、神經病變)則可納入。
6.依計畫主持人之判定,具任何會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者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狀況。
7.有下列感染的證據: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的 TB 檢測)。
或者
(b)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i)在 6 個月間無法測得病毒 RNA 量,
(ii)分化群 4+ 計數 > 500 細胞/μL、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下病情穩定至少 6 個月,且
(iii)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史(定義為 CD4+ T 細胞計數 < 200 細胞/μL 和/或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
或者
(c)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 (HBV) 或C型肝炎病毒 (HCV)。參與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oHCV 病毒量受到控制,定義為無法用聚合酶連鎖反應無法測得 HCV RNA,不論是因為自發性或是對先前成功的抗 HCV 療法有反應。
o已接種 HBV 疫苗、僅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且無 HBV 的臨床徵象。
o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 (HBsAg-) 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HBc)+(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所有以下 i-iii 條件:
o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所有以下i-iii 條件: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或者
(d)活動性 A 型肝炎。
8.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疾病的證據(如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交狀況,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和/或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史,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不宜參與試驗或會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
9.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結節病症候群或韋格納症候群(肉芽腫伴多發性血管炎)、葛雷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過往ILD 病史、藥物引起的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臨床活動性的 ILD 證據)等。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參與者。
(b)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參與者使用激素替代療法後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況。
(d)可接受在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參與者,但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後才可納入。
(e)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參與者。
(f)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
10.以下任何一種心臟狀況:
(a)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或心肌炎病史。
(b)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下的第 3-4 級)。
(c)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d)不穩定型心絞痛。
(e)有臨床意義的冠狀動脈、頸動脈或周邊動脈狹窄。
(f)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和/或接受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術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g)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動脈或周邊血管介入治療。
(h)需要治療的室性心律不整、高度房室傳導阻滯 (II-III),或伴隨顯著竇性停搏且未使用心律調節器治療的竇房結功能障礙。
註:如果滿足所有其他心臟合格條件,且經心臟科評估確認適合接受試驗治療,則患有心房顫動或撲動、臨床上穩定且心室速率控制良好(例如靜態心電圖 [ECG]或 24 小時 Holter-ECG 平均值 < 100 bpm)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i)具 QT間期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j)具先天性長 QT間期 症候群、長 QT間期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有 40 歲以下一等親的因不明原因猝死。
(k)預定或已安排心臟手術或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l)預定在隨機分配後的 6 個月內進行血管再通手術。
11.未治療或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
12.先前曾接受過免疫介導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 及抗 PD-L2 抗體,但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3.接受最後一劑的抗癌療法(化學治療和/或放射治療)後> 6週(42 天)隨機分配。(或者,若有 cCRT 引起的未緩解毒性,則為 > 8 週 [56 天] 後隨機分配;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納入條件 7)。
14.排除使用草藥或天然產物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藥物活性的參與者。
15.併用任何化學治療、放射治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的癌症治療。可接受併用非針對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和 HRT)。備註:只要明確排除疾病復發或惡化,則可接受針對阻塞、壓迫、疼痛或出血的局部緩和性治療處置。
16.排除在施打試驗藥物第一劑前的14天內,正在或先前有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和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關節內注射)。
(b)預防過敏反應預先使用的類固醇(例如:CT 掃描的術前用藥或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的化學治療術前用藥),或作為緩和目的單次使用(如控制疼痛)。
1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備註:可接受以緩和為目的對獨立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18.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滅毒活性疫苗。備註:若參與者納入試驗,則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9.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0.參與者已知對 volrustomig 或試驗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1.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若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應參與試驗。
23.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4.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1.經組織學/細胞學證實有任何其他頭頸部主要解剖部位(未在納入條件中提及)的頭頸部癌症,包含患有不明原發性或非鱗狀細胞組織型態(例如:鼻咽或唾液腺)的鱗狀細胞癌之參與者。若參與者患有 > 1 個原發性腫瘤,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2.有以下任何情形的參與者:
(a)此條件已因不再適用而刪除。
(b)在接受確定性 cCRT 之前,進行手術切除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c)篩選時曾接受治療且復發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註:對於有試驗資格,且後續根據當地 SoC 判定為需要進行頸部淋巴廓清術/救援性手術的參與者,可在試驗中進行此項程序。
3.單獨接受放射治療作為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的確定性局部治療的參與者。
4.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T1N0M0 或 T2N0M0 頭頸部鱗狀細胞癌(HNSCC) 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 ≥ 2 年前曾進行手術切除,且未接受放射治療或化學治療(CTx)。
(b)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性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 年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c)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d)經充分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e)有偶發性組織學發現的前列腺癌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需要積極療法(例如:在膀胱前列腺切除術後確認的TNM 分期 ≤ pT2N0 的偶發性前列腺癌)可納入。
5.先前抗癌療法所造成未緩解的毒性,依NCI CTCAE 版本 5.0定義尚未緩解至等級 ≤ 1 或基準期(掉髮和白斑除外)。註:在完成 cCRT後僅因放射治療 (RT)而發生 NCI CTCAE 版本 5.0 等級 ≤ 2 的局部毒性的參與者,只要試驗主持人認定其毒性可控、正在改善且不會帶來任何不適當的安全風險,則仍可能符合資格。若計畫主持人認為參與者的不可逆毒性在合理預期下不會因試驗藥物而加劇(如聽力受損、神經病變)則可納入。
6.依計畫主持人之判定,具任何會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者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狀況。
7.有下列感染的證據: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的 TB 檢測)。
或者
(b)未受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i)在 6 個月間無法測得病毒 RNA 量,
(ii)分化群 4+ 計數 > 500 細胞/μL、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下病情穩定至少 6 個月,且
(iii)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病史(定義為 CD4+ T 細胞計數 < 200 細胞/μL 和/或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
或者
(c)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B型肝炎病毒 (HBV) 或C型肝炎病毒 (HCV)。參與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oHCV 病毒量受到控制,定義為無法用聚合酶連鎖反應無法測得 HCV RNA,不論是因為自發性或是對先前成功的抗 HCV 療法有反應。
o已接種 HBV 疫苗、僅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且無 HBV 的臨床徵象。
o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 (HBsAg-) 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 (HBc)+(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所有以下 i-iii 條件:
o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sAg+) 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所有以下i-iii 條件:
(i)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需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或者
(d)活動性 A 型肝炎。
8.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任何疾病的證據(如嚴重或控制不良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間質性肺病 (ILD)、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交狀況,以及活動性出血疾病)和/或器官移植或異體幹細胞移植史,使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者不宜參與試驗或會危及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
9.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症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結節病症候群或韋格納症候群(肉芽腫伴多發性血管炎)、葛雷夫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過往ILD 病史、藥物引起的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臨床活動性的 ILD 證據)等。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參與者。
(b)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參與者使用激素替代療法後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況。
(d)可接受在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參與者,但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後才可納入。
(e)僅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參與者。
(f)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
10.以下任何一種心臟狀況:
(a)任何病因的心肌病或心肌炎病史。
(b)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下的第 3-4 級)。
(c)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d)不穩定型心絞痛。
(e)有臨床意義的冠狀動脈、頸動脈或周邊動脈狹窄。
(f)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和/或接受過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術的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g)隨機分配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動脈或周邊血管介入治療。
(h)需要治療的室性心律不整、高度房室傳導阻滯 (II-III),或伴隨顯著竇性停搏且未使用心律調節器治療的竇房結功能障礙。
註:如果滿足所有其他心臟合格條件,且經心臟科評估確認適合接受試驗治療,則患有心房顫動或撲動、臨床上穩定且心室速率控制良好(例如靜態心電圖 [ECG]或 24 小時 Holter-ECG 平均值 < 100 bpm)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
(i)具 QT間期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j)具先天性長 QT間期 症候群、長 QT間期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有 40 歲以下一等親的因不明原因猝死。
(k)預定或已安排心臟手術或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l)預定在隨機分配後的 6 個月內進行血管再通手術。
11.未治療或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性疾病、任何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
12.先前曾接受過免疫介導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 及抗 PD-L2 抗體,但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3.接受最後一劑的抗癌療法(化學治療和/或放射治療)後> 6週(42 天)隨機分配。(或者,若有 cCRT 引起的未緩解毒性,則為 > 8 週 [56 天] 後隨機分配;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納入條件 7)。
14.排除使用草藥或天然產物來治療或預防任何類型癌症且可能干擾試驗藥物活性的參與者。
15.併用任何化學治療、放射治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的癌症治療。可接受併用非針對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和 HRT)。備註:只要明確排除疾病復發或惡化,則可接受針對阻塞、壓迫、疼痛或出血的局部緩和性治療處置。
16.排除在施打試驗藥物第一劑前的14天內,正在或先前有使用過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和局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關節內注射)。
(b)預防過敏反應預先使用的類固醇(例如:CT 掃描的術前用藥或根據當地標準臨床慣例的化學治療術前用藥),或作為緩和目的單次使用(如控制疼痛)。
17.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備註:可接受以緩和為目的對獨立病灶進行的局部手術。
18.在施打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滅毒活性疫苗。備註:若參與者納入試驗,則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9.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0.參與者已知對 volrustomig 或試驗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21.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2.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若不太可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應參與試驗。
23.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4.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或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懷孕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2 人
-
全球人數
114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