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6960C00005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8-12-31
Phase II
一項評估 AZD8965 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受試者之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的第 IIb 期試驗 (ARGiNA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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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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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旨在評估IPF 受試者接受 3 種不同 AZD8965 劑量(每天給藥兩次 (BID))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包括正在接受抗纖維化療法 (nintedanib、pirfenidone、nerandomilast) 的受試者(不論單獨使用或併用),或未在接受抗纖維化療法的受試者。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AZD8965
劑型
116
劑量
6 mg
評估指標
評估 AZD8965 相較於安慰劑,在第 24 週時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mL) 自基準期以來絕對變化方面的臨床療效
族群:所有經隨機分配且接受 ≥ 1 劑 AZD8965 或安慰劑的受試者。
指標:第 24 週時 FVC (mL)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族群層級摘要評估指標:AZD8965 與安慰劑之間,FVC 自基準期以來平均變化的差異。
並發事件策略:
定義三種並發事件:1)預定抗纖維化治療的變更;2)試驗藥品 (IMP) 治療中止;3)死亡或肺臟移植。
對於並發事件(ICH E9 [R1])將採用下列策略:
•並發事件(死亡或肺臟移植除外)將透過治療政策策略處理(即並發事件的發生被認為與定義所關注治療效果無關:無論並發事件是否發生,均使用所關注變項的數值)。
•死亡或肺臟移植的並發事件將透過複合策略處理,其中 FVC 值將根據同一治療組中觀察值的第 2.5 百分位數進行替換。
支持性估計目標:治療期間。
族群:所有經隨機分配且接受 ≥ 1 劑 AZD8965 或安慰劑的受試者。
指標:第 24 週時 FVC (mL) 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族群層級摘要評估指標:AZD8965 與安慰劑之間,FVC 自基準期以來平均變化的差異。
並發事件策略:
定義三種並發事件:1)預定抗纖維化治療的變更;2)試驗藥品 (IMP) 治療中止;3)死亡或肺臟移植。
對於並發事件(ICH E9 [R1])將採用下列策略:
•並發事件(死亡或肺臟移植除外)將透過治療政策策略處理(即並發事件的發生被認為與定義所關注治療效果無關:無論並發事件是否發生,均使用所關注變項的數值)。
•死亡或肺臟移植的並發事件將透過複合策略處理,其中 FVC 值將根據同一治療組中觀察值的第 2.5 百分位數進行替換。
支持性估計目標:治療期間。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所有納入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4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根據 2022 年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 (ALAT) 指引診斷為 IPF,且在隨機分配前,經篩選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胸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央評估確認有尋常性間質性肺炎 (UIP) 或可能 UIP 型態。如果先前的手術肺部切片或經支氣管肺部冷凍切片確認 UIP 或可能的 UIP 組織病理學,則 HRCT 結果不確定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如果先前的手術肺部切片或經支氣管肺部冷凍切片確認 UIP 組織病理學,則具有替代診斷 HRCT 結果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當地判讀確認 IPF 診斷的所有組織病理學報告,必須保留在受試者的原始檔案中,且必須將結果記錄於 eCRF 中。
3患有 IPF 且在篩選前以穩定劑量接受當地核准的抗纖維化療法(pirfenidone、nintedanib 或 nerandomilast)至少 12 週(無論單獨使用或使用允許的併用療法,請參閱第 6.1.1 節),且在篩選期間維持穩定劑量,或患有 IPF 且在篩選前至少 12 週以及篩選期間(因任何原因)未接受當地標準照護(即:pirfenidone、nintedanib 或 nerandomilast)的受試者。
4FVC ≥ 45% 預測正常值。若經中央判讀評估,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
5第 2 次回診的隨機分配前,由中央判讀評估的 FVC % 預測值,不比篩選回診時的 FVC % 預測值高出 8% 以上。若受試者在第 2 次回診時的 FVC 值比篩選時的 FVC 值高出 8% 以上,可進行重新篩選。
6第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FVC ≥ 正常值下限 (LLN)。若經中央判讀評估,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
7血紅素校正後的一氧化碳肺瀰散量 (DLCO) ≥ 預測正常值的 25%。若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可接受來自篩選前 6 個月內既往檢測之血紅素校正 DLCO 結果,且篩選時無需重複進行。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8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相關規定。
a)男性受試者:
o自隨機分配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 (IMP) 後至少 3 天期間,與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必須在性交時使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均視為未絕育,除非其先前曾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其應依據醫療評估加以確認,且記載於受試者病歷中。若男性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該程序已記錄於受試者的病歷中,並且在完成程序的至少 30 天後,由醫師在兩個相隔至少 30 天的獨立時間點確認精液中不含精子,該男性將被視為未絕育。
o未絕育男性受試者的 WOCBP 伴侶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須在第 2 次回診前已穩定使用經核准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並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 IMP 後 3 天持續使用(表 6)。
o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應使用表 6 所述的可接受避孕方法,以避免使他人受孕。
o只有當符合受試者的習慣生活型態時,完全且持續地禁絕與 WOCBP 的性行為才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女性受試者:
(i)篩選時年齡 < 55 歲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才有資格參與試驗:
o已停經,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 12 個月,且 FSH 濃度落在停經範圍內(可接受 FSH 的過往結果)。
o在篩選前至少 6 週曾接受永久絕育,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且經病歷或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不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
o若其為 WOCBP,且與可能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伴侶間有性生活,則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 IMP 後 30 天,採用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非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表 7)。WOCBP 受試者在第一劑前應穩定使用其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且其男性伴侶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在性交時使用保險套。
(ii)年齡 ≥ 55 歲的女性必須已停經,除非已進行絕育。停經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有 ≥ 12 個月的無月經史,且無其他原因。
(iii)驗孕(僅限 WOCBP):所有 WOCBP 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隨機分配和 IMP 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請參閱 SoA 表 1)。
知情同意書
9能夠依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
(a)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能夠閱讀、書寫,並能流利理解所有面向受試者問卷的翻譯語言
(b)參加所有試驗回診,並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11選擇性: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2)。
12選擇性:在進行子試驗程序(如適用)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 HRCT 子試驗書面同意書(請參閱第 8.2.2.2 節)。
13選擇性:在進行子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 PK 子試驗書面同意書(適用於相關國家的受試者)(請參閱第 8.5.1.3 節)。
因系統中未能妥適呈現表6及表7,詳細內容請參閱計畫書、中文摘要或受試者同意書之納入條件。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40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根據 2022 年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 (ALAT) 指引診斷為 IPF,且在隨機分配前,經篩選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胸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中央評估確認有尋常性間質性肺炎 (UIP) 或可能 UIP 型態。如果先前的手術肺部切片或經支氣管肺部冷凍切片確認 UIP 或可能的 UIP 組織病理學,則 HRCT 結果不確定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如果先前的手術肺部切片或經支氣管肺部冷凍切片確認 UIP 組織病理學,則具有替代診斷 HRCT 結果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當地判讀確認 IPF 診斷的所有組織病理學報告,必須保留在受試者的原始檔案中,且必須將結果記錄於 eCRF 中。
3患有 IPF 且在篩選前以穩定劑量接受當地核准的抗纖維化療法(pirfenidone、nintedanib 或 nerandomilast)至少 12 週(無論單獨使用或使用允許的併用療法,請參閱第 6.1.1 節),且在篩選期間維持穩定劑量,或患有 IPF 且在篩選前至少 12 週以及篩選期間(因任何原因)未接受當地標準照護(即:pirfenidone、nintedanib 或 nerandomilast)的受試者。
4FVC ≥ 45% 預測正常值。若經中央判讀評估,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
5第 2 次回診的隨機分配前,由中央判讀評估的 FVC % 預測值,不比篩選回診時的 FVC % 預測值高出 8% 以上。若受試者在第 2 次回診時的 FVC 值比篩選時的 FVC 值高出 8% 以上,可進行重新篩選。
6第一秒用力呼氣量 (FEV1)/FVC ≥ 正常值下限 (LLN)。若經中央判讀評估,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
7血紅素校正後的一氧化碳肺瀰散量 (DLCO) ≥ 預測正常值的 25%。若初次測量不符合 ATS/ERS/JRS/ALAT 品質和/或再現性標準,則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最多 2 次。可接受來自篩選前 6 個月內既往檢測之血紅素校正 DLCO 結果,且篩選時無需重複進行。
性別與避孕/屏障要求
8受試者或受試者伴侶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相關規定。
a)男性受試者:
o自隨機分配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品 (IMP) 後至少 3 天期間,與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必須在性交時使用保險套。男性受試者均視為未絕育,除非其先前曾接受雙側睪丸切除術,其應依據醫療評估加以確認,且記載於受試者病歷中。若男性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且該程序已記錄於受試者的病歷中,並且在完成程序的至少 30 天後,由醫師在兩個相隔至少 30 天的獨立時間點確認精液中不含精子,該男性將被視為未絕育。
o未絕育男性受試者的 WOCBP 伴侶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須在第 2 次回診前已穩定使用經核准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並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 IMP 後 3 天持續使用(表 6)。
o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應使用表 6 所述的可接受避孕方法,以避免使他人受孕。
o只有當符合受試者的習慣生活型態時,完全且持續地禁絕與 WOCBP 的性行為才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女性受試者:
(i)篩選時年齡 < 55 歲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才有資格參與試驗:
o已停經,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 ≥ 12 個月,且 FSH 濃度落在停經範圍內(可接受 FSH 的過往結果)。
o在篩選前至少 6 週曾接受永久絕育,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和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且經病歷或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不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
o若其為 WOCBP,且與可能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伴侶間有性生活,則必須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 IMP 後 30 天,採用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非荷爾蒙高度有效避孕措施(表 7)。WOCBP 受試者在第一劑前應穩定使用其選定的避孕方法至少 3 個月,且其男性伴侶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在性交時使用保險套。
(ii)年齡 ≥ 55 歲的女性必須已停經,除非已進行絕育。停經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有 ≥ 12 個月的無月經史,且無其他原因。
(iii)驗孕(僅限 WOCBP):所有 WOCBP 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隨機分配和 IMP 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請參閱 SoA 表 1)。
知情同意書
9能夠依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10受試者願意且能夠:
(a)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能夠閱讀、書寫,並能流利理解所有面向受試者問卷的翻譯語言
(b)參加所有試驗回診,並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11選擇性: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檢體之前,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體學計畫研究資訊和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2)。
12選擇性:在進行子試驗程序(如適用)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 HRCT 子試驗書面同意書(請參閱第 8.2.2.2 節)。
13選擇性:在進行子試驗程序之前,提供已簽署並註明日期的 PK 子試驗書面同意書(適用於相關國家的受試者)(請參閱第 8.5.1.3 節)。
因系統中未能妥適呈現表6及表7,詳細內容請參閱計畫書、中文摘要或受試者同意書之納入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和診斷性評估
1IPF 以外的間質性肺疾病 (ILD)。
2肺氣腫的程度高於胸部 HRCT 掃描的纖維化變化程度(由中央評估判定)。
3在篩選前 8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 IPF 急性惡化。在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自惡化恢復後,允許重新篩選。
4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患有需要治療的(例如:使用抗生素)下呼吸道感染。受試者自感染恢復後可重新篩選。
5可能混淆對精胺酸酶抑制劑潛在神經作用評估的慢性或持續性神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癲癇或失智症),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過去或持續性精神疾病。
6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 450 ms,已知患有長 QT 症候群、高度 II-III 房室 (AV) 傳導阻滯、竇房結功能障礙伴隨臨床上顯著的竇性暫停且未接受節律器治療,或需要持續治療的室性心律不整。
7受試者患有心房顫動/撲動且心室速率控制不佳(即:休息時心率 > 100 bpm),或未接受穩定抗凝血劑療法至少 8 週內(除非此療法為禁忌)。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心率 2 次,且若任何重新檢測的心率 < 100 bpm,受試者將符合資格。
8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 ± 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
9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級或第 IV 級。
10有任何 IPF 以外臨床重要疾病或障礙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或者可能影響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11受試者有尿素循環障礙病史(例如:嚴重缺乏胺甲醯磷酸合成酶 I、鳥胺酸氨甲醯基轉移酶、精胺酸琥珀酸酯合成酶、精胺酸琥珀酸酯溶解酶、N-乙醯麩胺酸合成酶或精胺酸酶)。
12篩選時的肝功能檢測,定義為: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或
(c)總膽紅素 (TBL)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3篩選時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 CKD-EPI 公式 (2021) 計算的 eGFR < 45 mL/min/1.73 m2。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4篩選時的血紅素,定義為血紅素 < 10 g/dL (100 g/L)。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5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曾因貧血輸注紅血球。
16已知有 AZD8965 藥錠成分過敏史(請參閱 AZD8965 主持人手冊第 3.2.2 節)。
17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可能在接下來 6 個月內接受肺臟移植。
18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進行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可在手術後 6 週或自手術完全恢復後(以較晚者為準)進行重新篩選。
19過去 5 年內新診斷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復發(子宮頸原位癌、完全切除且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例如: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完全切除的導管原位癌、已接受完全治療的乳突狀甲狀腺癌,以及積極監測下的低風險攝護腺癌除外)。
20有相關病毒感染的病史,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HIV 感染或正在接受 HIV 抗病毒治療,或篩選時 HIV 檢測結果呈陽性。
(b)篩選時或篩選期間 A 型肝炎 IgM 呈陽性。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一次(在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已完全恢復後)。
(c)篩選時有活動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和/或病毒性肝炎繼發之慢性肝臟疾病的證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將受試者排除在試驗之外:
(i)受試者的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隨機分配前無法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濃度。
•請注意,若受試者已完成 HCV 治療,則 RNA 濃度必須在治療結束超過 12 週後才能進行評估。
(ii)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檢測結果呈陽性。
•若受試者有 HBV 病史和/或 HBV 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則 HBV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若受試者曾接種 HBV 疫苗(即: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陰性),則可納入。
21受試者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目前正在接受活動性 TB 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2懷孕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於整個試驗中,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請參閱納入條件 8)的 WOCBP 或正在哺乳者。
23與 WOCBP 伴侶有性生活、且不同意自第一天給藥起至最後一劑 IMP 給藥後 3 天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
24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受託研究機構 (CRO)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目前正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近期完成一項介入性試驗,且在篩選前不到 5 個半衰期時接受最後一劑 IMP。
醫療狀況和診斷性評估
1IPF 以外的間質性肺疾病 (ILD)。
2肺氣腫的程度高於胸部 HRCT 掃描的纖維化變化程度(由中央評估判定)。
3在篩選前 8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 IPF 急性惡化。在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自惡化恢復後,允許重新篩選。
4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患有需要治療的(例如:使用抗生素)下呼吸道感染。受試者自感染恢復後可重新篩選。
5可能混淆對精胺酸酶抑制劑潛在神經作用評估的慢性或持續性神經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癲癇或失智症),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過去或持續性精神疾病。
6以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 450 ms,已知患有長 QT 症候群、高度 II-III 房室 (AV) 傳導阻滯、竇房結功能障礙伴隨臨床上顯著的竇性暫停且未接受節律器治療,或需要持續治療的室性心律不整。
7受試者患有心房顫動/撲動且心室速率控制不佳(即:休息時心率 > 100 bpm),或未接受穩定抗凝血劑療法至少 8 週內(除非此療法為禁忌)。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心率 2 次,且若任何重新檢測的心率 < 100 bpm,受試者將符合資格。
8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 ± 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
9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I 級或第 IV 級。
10有任何 IPF 以外臨床重要疾病或障礙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試驗而面臨風險,或者可能影響結果或受試者參與試驗的能力。
11受試者有尿素循環障礙病史(例如:嚴重缺乏胺甲醯磷酸合成酶 I、鳥胺酸氨甲醯基轉移酶、精胺酸琥珀酸酯合成酶、精胺酸琥珀酸酯溶解酶、N-乙醯麩胺酸合成酶或精胺酸酶)。
12篩選時的肝功能檢測,定義為: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或
(c)總膽紅素 (TBL) ≥ 1.5 × ULN(吉伯特氏症候群除外)。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3篩選時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 CKD-EPI 公式 (2021) 計算的 eGFR < 45 mL/min/1.73 m2。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4篩選時的血紅素,定義為血紅素 < 10 g/dL (100 g/L)。
篩選期間最多允許重新檢測 2 次。
15在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曾因貧血輸注紅血球。
16已知有 AZD8965 藥錠成分過敏史(請參閱 AZD8965 主持人手冊第 3.2.2 節)。
17有器官移植病史,或可能在接下來 6 個月內接受肺臟移植。
18在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曾進行或計畫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可在手術後 6 週或自手術完全恢復後(以較晚者為準)進行重新篩選。
19過去 5 年內新診斷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復發(子宮頸原位癌、完全切除且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例如: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癌]、完全切除的導管原位癌、已接受完全治療的乳突狀甲狀腺癌,以及積極監測下的低風險攝護腺癌除外)。
20有相關病毒感染的病史,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HIV 感染或正在接受 HIV 抗病毒治療,或篩選時 HIV 檢測結果呈陽性。
(b)篩選時或篩選期間 A 型肝炎 IgM 呈陽性。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一次(在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已完全恢復後)。
(c)篩選時有活動性肝臟疾病的證據和/或病毒性肝炎繼發之慢性肝臟疾病的證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將受試者排除在試驗之外:
(i)受試者的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隨機分配前無法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濃度。
•請注意,若受試者已完成 HCV 治療,則 RNA 濃度必須在治療結束超過 12 週後才能進行評估。
(ii)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檢測結果呈陽性。
•若受試者有 HBV 病史和/或 HBV 核心抗體檢測呈陽性,則 HBV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若受試者曾接種 HBV 疫苗(即:抗B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陰性),則可納入。
21受試者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B) 或目前正在接受活動性 TB 治療。
其他排除條件
22懷孕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懷孕、哺乳,或於整個試驗中,不願意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請參閱納入條件 8)的 WOCBP 或正在哺乳者。
23與 WOCBP 伴侶有性生活、且不同意自第一天給藥起至最後一劑 IMP 給藥後 3 天使用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
24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受託研究機構 (CRO)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5目前正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近期完成一項介入性試驗,且在篩選前不到 5 個半衰期時接受最後一劑 IMP。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