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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10V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301842
試驗執行中

2022-03-3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22.0

肝細胞癌

ICD-10C22.2

肝芽細胞瘤

ICD-10C22.3

肝血管肉瘤

ICD-10C22.4

肝其他肉瘤

ICD-10C22.7

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

ICD-10C22.8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5.0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一項 Durvalumab 併用 Tremelimumab ± Lenvatinib 且同時使用經動脈灌流化學栓塞 (TACE),相較於單獨使用 TACE 治療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患者之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多中心試驗 (EMERALD-3)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成俊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如手術切除、移植或燒灼)的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第三期、平行、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3 組、多中心、全球試驗,旨在評估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 TACE 搭配或未搭配 lenvatinib 相較於單獨進行 TACE 用於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例如:手術切除、移植或燒灼)的局部區域性 HCC 受試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Tremelimumab

劑型

242
242

劑量

50mg
20mg

評估指標

在局部區域性 HCC 受試者中,藉由評估 PFS 來證明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 lenvatinib + TACE 優於僅單獨進行 TACE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如果受試者從埃及或新加坡納入,則受試者必須 ≥ 21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已確認罹患 HCC(透過造影或切片檢體和/或手術的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
3.任一可取得的造影中,並無肝外疾病的證據。
4.疾病不適合以治癒性手術或移植或治癒性燒灼術治療。
5.疾病必須適合以 TACE 治療。(許可的模式為 DEB-TACE 或 cTACE,使用 Lipiodol® 乳化劑和根據醫院實務上使用的許可化療藥物,接著為栓塞劑。)
6.Child-Pugh 分數為等級 A(即 5 至 6 分)。
7.WHO 或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8.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目標肝內病灶,適合依據下列 mRECIST 標準進行重複評估:
–在 IV 顯影劑增強 CT 或 MRI 掃描影像上有 HCC 典型特徵的肝臟病灶,即,動脈期有高血管性,而肝門靜脈期或延遲靜脈期則減少。
–可在基準期精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 的可生長、非壞死部分(IV 顯影劑增強的動脈期)。
9.患有活動性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Ab) 呈陽性以及可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之受試者,必須根據醫院實務接受抗病毒療法。HBV 抗病毒療法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展開,且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受試者必須在開始給予試驗治療前表現出 HBV 狀態穩定或有病毒反應徵象(例如:HBV DNA 濃度降低)。
若受試者的 HBsAg 或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 10 IU/mL 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下限),則隨機分配前不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這些受試者將在每個週期接受檢測,以監測其 HBV DNA 濃度,並在偵測到 HBV DNA 時(≥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開始進行抗病毒療法。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展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10.有活動性 HCV 感染(特徵為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或存在抗 HCV 抗體 [anti-HCV])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實務來治療。
11.在篩選期間測量的器官和骨髓具有適當功能。在開始施服用首劑後14天內進行輸血、輸液或生長因子支持,將無法符合下列條件「a」、「b」、「c」和「f」。
a)血紅素 ≥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 109/L。
c)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d)總膽紅素 (TBL)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 ULN。
f)白蛋白 ≥ 2.8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 ≤ 1.6。
h)2+ 蛋白尿或更低的尿液試紙讀值。尿液試紙檢測顯示有 > 2+ 蛋白尿的受試者將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 ≥ 1 g/24 小時的受試者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i)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毫升/分鐘,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或 24 小時尿液 CrCL 判定。
男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女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乘 0.85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12.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 12 週。
體重
13.體重最少為 > 30 kg。
性別
14.男性和/或女性
生育
15.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6.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在進入試驗前至少 3 個月至接受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 後 9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 以瞭解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女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卵子。
17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期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後 90 天內或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18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全身感染(除了 HBV 感染或 HCV 感染以外)、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心理疾病/社交狀況),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受試者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控制不良的動脈高血壓,定義為即使接受標準醫療處置後,收縮壓仍 ≥ 150 mm Hg 或舒張壓 ≥ 90 mm Hg 或其他高血壓心血管併發症。
3.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而可能無法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除 lenvatinib。
4.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例外情形包括:1)已接受治癒性治療或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 ≥ 5 年;2)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5 年發生的惡性腫瘤,不具活性,且預期在接下來 5 年內不會復發或出現臨床相關性(可能會在隨機分配前進一步與試驗醫師討論此狀況)。
5.由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持續性毒性(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大於等於第 2 級);掉髮和白斑症被排除在外。如果受試者具有預期不太會因 durvalumab 或 tremelimumab 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則可在諮詢 AstraZeneca 的臨床試驗主管後予以納入。
6.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diverticulitis) [憩室症 (diverticulosis) 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穩定。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臨床試驗主管後始可納入。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7.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同時感染 HBV 和 D 型肝炎病毒 (HDV)。(HBV 感染的指標為具有 HBsAg 和/或 anti-HBcAb,且可測得 HBV DNA 大於等於 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HDV 陽性感染是指具有抗 HDV 抗體。)
9.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測呈陽性(HIV 1/2 抗體呈陽性),或已知有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0.曾罹患有症狀之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臟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以上為有症狀或需要治療(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跳過速。與試驗臨床主管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1.有任何腎病或腎炎症候群的病史。
12.已知患有纖維薄層型 HCC、肉瘤樣 HCC、浸潤型 HCC 或混合型膽管癌和 HCC。
13.過去 12 個月內有肝性腦病變或肝門脈系統分流的病史,或需要藥物治療以預防或控制腦病變(即無 lactulose、rifaximin 等,若用於治療肝性腦病變)。
14.臨床上有意義的腹水,定義為需要非藥物性介入(例如:腹腔穿刺術)以維持症狀控制的腹水,且於第一劑排定劑量前 6 個月內施行。
–患有需要藥物介入(如利尿劑)且接受穩定的利尿劑劑量 ≥ 2 個月之腹水受試者,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5.在基準期/篩選資格時的造影上可看到重大的肝門靜脈栓塞。排除具有 Vp3 和 Vp4 的受試者。
16.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在篩選就診時或隨機分配的 6 個月(24 週)內進行的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中,發現有靜脈曲張出血風險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17.曾接受針對 HCC 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18.曾接受超過 1 次緩和性栓塞治療/程序。
-單獨/獨立的 TACE 或 TARE 視為緩和性栓塞治療。
-允許之前與手術或消融結合進行的栓塞治療,任何在治療過程中進行的栓塞程序不計入隨機分配化前允許的 1 次「緩和性」栓塞治療。
-若在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曾接受放療(例如:經動脈放射性栓塞術 [TARE]、全身立體定位放射治療 [SBRT])則允許。
19.曾接受免疫媒介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抗 PD-L2 以及抗 VEGF 抗體,但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20.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durvalumab、tremelimumab 或 lenvatinib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預防用藥)
21.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請參見附錄 I 2)
2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有重大外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28 天內任何類型的手術切片或治療靜脈曲張的程序均非排除條件。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3.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或在先前的 durvalumab 和/或 tremelimumab 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24.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5.受試者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26.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 AstraZeneca 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7.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8.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意自篩選期開始至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 後 90 天內或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7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