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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OMS721-IGA-001

2019-11-01 - 2023-07-30

Phase III

召募中4

ㄧ項針對OMS721用於A型免疫球蛋白腎病患者的安全性與療效的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研究 (ARTEMIS – IGAN)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meros Corporation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3/03/1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方華章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邦治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彭渝森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永和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型免疫球蛋白腎病

試驗目的

1. 研究計畫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36 週中與基準期相比,OMS721 用於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變 (IgAN) 患者時,對其以 24 小時尿蛋白排泄量(UPE,單位為 g/day)評估的蛋白尿之影響 次要目標: 評估 OMS721 用於 IgAN 患者時,對以下項目的影響: •在基準期高蛋白尿(即 24 小時 UPE ≥ 2 g)的患者子群體中,36 週中與基準期相比,以 24 小時 UPE 評估的蛋白尿 •36 週後蛋白尿反應持續性 •腎功能,根據基準期起長達 144 週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變化率判斷 •安全性與耐受性 •OMS721 的藥物動力學 (PK)、藥效學 (PD) 及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OMS721

主成份

MASP-2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輸注用溶液

劑量

185 mg/m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本研究的主要評估指標是與基準期相比,36 週中 24 小時 UPE(單位為 g/day)對數轉換值的變化。
2. 次要評估指標: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蛋白尿反應者,即第 36 週時評估的 24 小時 UPE 比基準期下降至少 50%
(僅限基準期 UPE ≥ 2 g/day 的患者)
•從基準期最多到 144 週 eGFR 的變化率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36 週與 48 週之間,與基準期相比,24 小時 UPE 對數轉換值的時間平均變化
•36 週與 72 週之間,與基準期相比,24 小時 UPE 對數轉換值的時間平均變化
•36 週到 48 週的時間平均 24 小時 UPE,與基準期 24 小時 UPE 相比,到達至少下降 50% 的程度(僅限基準期 UPE ≥ 2 g/day 的患者)
•36 週到 72 週的時間平均 24 小時 UPE,與基準期 24 小時 UPE 相比,到達至少下降 50% 的程度(僅限基準期 UPE ≥ 2 g/day 的患者)
安全性與其他評估指標
•OMS721 用於 IgAN 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以不良事件、生命徵象、臨床實驗室化驗檢測和心電圖 (ECG) 評估
•基準期 24 小時 UPE ≥ 2 g/day 的患者,與基準期相比,36 週中 24 小時 UPE 對數轉換值的變化
•一段時間後,24 小時 uPCR 對數轉換值與基準期相比的變化
•基準期 24 小時 UPE ≥ 2 g/day 的患者,與基準期相比,36 週中的 24 小時 UPE 達到 ≥ 50% 的降幅
•與基準期相比,36 週中的 24 小時 UPE 達到 ≥ 30% 的降幅
•到 36 週時,與基準期相比,24 小時 uPCR 對數轉換值的時間平均變化
•達到蛋白尿部分緩解,即基準期後任何時間的 24 小時 UPE < 0.6 g
•達到蛋白尿完全緩解,即基準期後任何時間的 24 小時 UPE < 0.3 g
•基準期後任何時間的 IgAN 救援治療使用
•36 週中 eGFR 與基準期相比的變化
•OMS721 的藥物動力學和藥效學
•出現 ADA(抗藥物抗體)與 Nab(中和抗體,若存在)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只有受試者在篩選期和導入期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能納入試驗:
1. 篩選開始時年滿 18 歲 (台灣篩選開始時年滿 20 歲)
2. 了解受試者同意書內容,並在任何僅與試驗目的相關之特定程序或評估前,根據法規及管轄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或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規定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 篩選前 8 年內經切片檢查確診患有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
4. 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蛋白尿 > 1g/日的病史紀錄,或者篩選時單次尿液檢體的尿液蛋白質/肌酸酐比值(uPCR) > 0.75
5. 基準期時兩次蛋白尿濃度的平均值 > 1g/日
6. 篩選及基準期時,根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預估腎絲球過濾速率
≥ 30 mL/min/1.73 m2
7. 與異性有性行為的女性必須為 a) 不具生育能力 (即手術結紮或停經後 > 1 年),或 b) 篩選及基準期時懷孕檢測陰性,且若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包括可能的再治療) 後至少 12 週使用兩種醫療上有效的避孕方式,或 c) 男性伴侶手術結紮。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包括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避孕藥或一種屏障避孕法。
8. 與異性有性行為的男性必須為 a) 不具生殖能力,或 b) 若有性生活,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包括可能的再治療) 後至少 12 週使用一種醫療上有效的避孕方式。可接受的避孕方式包括殺精劑加屏障避孕法,或患者女性伴侶願意使用醫學上可接受的避孕法 (即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避孕藥或一種屏障避孕法)。
9. 男性患者必須願意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2 週內避免進行生殖行為。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1. 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的免疫抑制劑 (例如:azathioprine 或 cyclophosphamide) 或細胞毒性藥物治療。導入期不允許接受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的免疫抑制劑或細胞毒性藥物治療。若治療為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以外的適應症,則允許接受免疫抑制治療。
2. 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 eculizumab 治療。導入期不允許接受 eculizumab 治療。
3. 篩選前 8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導入期不允許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4. 篩選及基準期時血壓控制不佳,儘管已合併使用兩種或以上的抗高血壓藥物 (包括 ACEI、ARB 或腎素直接抑制劑),休息狀態下收縮壓 > 150 mmHg、舒張壓 > 100 mmHg
5.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在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包括可能的再治療在內) 後 12 週內懷孕的女性患者
6. 在篩選及導入期中有第一型糖尿病 (DM) 的臨床或生物學證據,或糖尿病控制不佳,糖化血色素 > 7.5,或有糖尿病腎病的切片證據、全身性紅斑性狼瘡、A 型免疫球蛋白血管炎 (過敏性紫斑症)、繼發性 A 型免疫球蛋白腎病,或其他腎臟疾病的證據
7. 存在顯著的發病率或其他重大疾病,可能會混淆臨床試驗結果的判讀,或可能在篩選後 2 年死亡
8. 有腎臟移植病史
9. 已知對試驗產品的任何組成成份過敏
10. 腎絲球性腎炎快速惡化,定義為在 24 週內腎絲球過濾率(eGFR) 下降 > 30 mL/min/1.73 m2 或篩選 12 週內下降 > 15 mL/min/1.73 m2。導入期時,若患者的腎絲球過濾率從篩選開始的最佳腎絲球過濾率 下降 > 15 mL/min/1.73 m2,將會被排除。
11. 篩選及導入期期間評估時,下列任何臨床實驗數值顯著異常:
a. 血紅素 < 9.0 g/dL
b. 血小板計數 < 100,000 cells/mm3
c.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500 cells/mm3
d.丙氨酸轉氨酶或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 > 3.0 × 正常值上限 (ULN)
e. 血清膽紅素 > 2 × ULN
12. 有人體免疫缺乏病毒(HIV)病史、有免疫抑制、活性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 (抗 HCV 抗體為陽性,但未測得 HCV RNA PCR 的患者可納入)、B 型肝炎病毒(HBV) 感染 (排除 HBsAg 陽性患者。對於單離抗 HBc 抗體呈陽性的患者,以 PCR 進行的 HBV DNA 檢測結果為不可測得時才可納入) 的證據。
13. 診斷患有惡性腫瘤,但經過適當治療且治癒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可治癒的原位癌,或患者無疾病 ≥ 5 年的其他癌症除外
14. 已於篩選回診的 30 天內或所施打實驗藥物的 5 倍血漿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或裝置或實驗性程序
15. 先前接受過 OMS721
16. Omeros 員工、試驗機構 (機構為試驗主持人工作或執行試驗的診間、科別或臨床研究單位)、試驗人員或其直系親屬
17. 患有任何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會讓患者陷入風險的病症
18.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不遵循規定或不適合參與試驗的任何患者
19. 篩選 7 天內或篩選時有活性感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