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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984C00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079671
試驗執行中

2023-07-01 - 2030-02-28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0

ICD-10C53.9

子宮頸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0.9

子宮頸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全球試驗,在針對接受含鉑同步化放療後未惡化的高風險局部晚期子宮頸癌女性患者中,評估使用Volrustomig 治療之試驗 (eVOLVE-Cervical)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湯雲心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劉文雄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蕭聖謀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貞璇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葉聯舜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子和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子宮頸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旨在針對接受同步化放療後未惡化的高風險局部晚期子宮頸癌受試者中,評估 volrustomig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Volrustomig

主成份

MEDI5752

劑型

Lyophilized product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成果衡量標準:
根據研究者評估,具有 PD-L1 表達的參與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為 40 個月。 ]
PFS 定義為從隨機分組之日到 RECIST 1.1 定義的放射學進展或經研究者評估的組織病理學證實的進展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的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次要成果衡量標準:
根據研究者評估,無論 PD-L1 表達如何,參與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為 40 個月]
PFS 定義為從隨機分組之日起到 RECIST 1.1 定義的放射學進展或研究者評估的組織病理學證實的進展或由於任何原因導致的死亡(以較早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無論 PD-L1 表達如何,參與者的總生存期 (OS)。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6年。 ]
OS 定義為從隨機分組到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的時間。

具有 PD-L1 表達的參與者的總生存期 (OS)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為 6 年。 ]
OS 定義為從隨機分組到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的時間。

具有 PD-L1 表達/無論 PD-L1 表達如何的參與者的客觀緩解率 (ORR)。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40個月]
ORR 定義為具有 CR 或 PR 的參與者比例,由研究者根據 RECIST 1.1 確定

PD-L1 表達分析集/FAS 中具有 CR 或 PR 的參與者的緩解持續時間 (DoR)。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40個月]
CR 或 PR 參與者的 DoR:從首次檢測到 CR 或 PR 的日期到 RECIST 1.1 定義的放射學進展或組織病理學證實的進展之日的時間。

PD-L1 表達分析組/FAS 中首次後續治療或死亡的時間 (TFST)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為 40 個月]
TFST:從隨機化到停止隨機化治療或因任何原因死亡後第一次後續抗癌治療開始日期的時間。

PD-L1 表現分析集/FAS 中的第二次進展或死亡時間 (PFS2)。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6年。 ]
PFS2:從隨機分組到第一次後續治療或死亡後最早的進展事件(在最初研究者評估的進展之後)的時間。第二次進展的日期將由研究者記錄在 eCRF 中,並根據當地標準臨床實踐進行定義。

PD-L1 表現分析集/FAS 中的 BICR 的 PFS。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40個月]
終點是根據 RECIST 1.1 進行 BICR 評估的 PFS。

局部進展和遠處疾病進展的發生率作為 PD-L1 表達分析集/FAS 中第一個記錄的進展事件。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40個月]
局部進展和遠端疾病進展的發生率:發生局部進展、遠端疾病復發的參與者的數量和百分比。

Volrustomig 的 PK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 40 個月。 ]
血清中 Volrustomig 的濃度。

volrustomig 的免疫原性。 [時間範圍:學習時間約40個月]
血清中針對 volrustomig 的 ADA 發生率。

與安慰劑相比,Volrustomig 的不良事件發生率;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40個月。 ]
AE 被定義為在服用藥物的患者或臨床研究參與者中發生任何不良醫療事件(評估中的惡性腫瘤的進展除外),且不一定與該治療有因果關係。

參與者報告的疾病相關症狀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 40 個月。 ]
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 IL318 測量的相對於基線的變化(EORTC IL318,子宮頸癌 EORTC 生活品質問卷症狀特定量表的症狀體驗子量表 (EORTC QLQ-CX24))。 EORTC IL318 的量表分數為 1-4。

參與者報告的身體機能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 40 個月。 ]
透過病患報告結果測量資訊系統 - 簡表 - 身體功能 8c (PROMIS SF-PF 8c) 測量的身體功能基線的變化。 PROMIS SF-PF 8c 的評分範圍為 1-5。

參與者報告的全球健康狀況/生活品質。 [時間範圍:研究持續時間約40個月。 ]
由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 IL172 (EORTC IL172) 測量的全球健康狀況/生活品質 (GHS/QoL) 相對於基線的變化。 EORTC IL172 的量表分數為 1-7。

主要納入條件

篩選第一部分:
為了加速組織分析和完成準確的分期評估,篩選第一部分程序可在已完成 CCRT 前開始。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5 歲。
註:< 18 歲的受試者:生理變化應與坦納氏第 III 期一致。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必須患有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子宮頸腺癌、子宮頸鱗狀癌或子宮頸腺鱗狀癌,且符合下列要求:
• 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檢查證實患有 FIGO 2018 分期為第 IIIC 至 IVA 期的子宮頸癌(附錄 G);將只納入伴隨侵犯至淋巴結的受試者。
• 以組織學檢查(例如:切片)或造影檢查(正子電腦斷層(PET-CT)、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且病理性淋巴結大小定義為短軸直徑 ≥ 10 mm(軸向平面),即證實為侵犯至淋巴結。
• 無轉移性疾病 (M0) 證據。
3 在開始決定性治療 (CCRT) 的任何部分前,應進行的初步分期程序包括:
• 骨盆 MRI(首選)或使用靜脈輸注(IV)顯影劑的 CT。
• 使用 IV 顯影劑的胸部和腹部 CT(首選)或 MRI。
• 建議額外進行 PET-CT,但非必要。
• 腦部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 CT(僅限有症狀時)。
上述用於初始分期程序的掃描檢查,必須在給予第一劑 CCRT 前不超過 42 天內進行。
4 在隨機分配前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並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分析法來評估 PD-L1 表現。未取得 PD-L1 表現量的患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腫瘤檢體要求如下:FFPE 檢體必須在給予第一劑 CCRT 前少於 3 個月內採集。
受試者同意書
5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如附錄 A 所述的篩選前受試者同意書(篩選第一部分受試者同意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這包括遵從本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必須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篩選第一部分受試者同意書。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包括篩選評估)之前,依據區域法律或法規,每位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要求的授權(例如:美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或歐盟的資料隱私指令),而 < 18 歲且 ≥ 15 歲的少年(AYA)受試者則提供其同意書。對於在臨床試驗期間達到法定同意年齡的受試者,可能需要通知他們,且受試者可能需要簽署一份新的同意書。詳情請見附錄 A 4。

篩選第二部分:
即使仍在等待篩選第一部分程序的結果,受試者仍可進入篩選第二部分。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至試驗中:
1 受試者必須已完成同步化放療,如下定義:
a. 在隨機分配前 1 至 56 天內完成。
b. 每週接受一次 cisplatin 40 mg/m2,共 5 至 6 個週期,作為與放射療法同步的化療。若受試者無法耐受毒性,則必須已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 cisplatin。
c. 最後一劑 cisplatin 必須在最後一劑放療之前或同時給予。不允許在放療後進行鞏固性化療。
d. 曾接受體外放射治療(EBRT)和近接放射治療作為化放療的一部分,且近接放射治療僅可在有醫療禁忌時略過。放射治療的處方劑量要求如下:
(i) 骨盆 EBRT 的總劑量 ≥ 45 Gy。
(ii) 若使用近接放射治療,正常組織應限制在 2 cc 直腸劑量 ≤ 75 Gy、2 cc 乙狀結腸劑量 ≤ 75 Gy 和 2 cc 膀胱劑量 ≤ 90 Gy 的範圍內。
e. 強烈建議受試者在 8 週內完成 CCRT。
2 受試者不得在接受完 CCRT 後惡化,由下列在 CCRT 完成後所進行的造影試驗證實:
胸部/腹部電腦斷層(CT)(首選)或使用靜脈輸注(IV) 顯影劑的 磁振造影(MRI)、骨盆 MRI(首選)或使用 IV 顯影劑的 CT 之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造影。
患有持續性疾病的受試者在完成確定性 CCRT 後,必須不適合接受其他根治性的現有療法,這符合試驗主持人依據個人化效益-風險評估的當地治療準則。
3 世界衛生組織/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WHO/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篩選第二部分基準期前 2 週內和隨機分配前無惡化現象。
4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在進行以下安全性評估前 14 天內未輸血或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下),定義如中文摘要表 2 所示。
體重
5 體重 > 35 kg。
性行為與避孕/屏障要求
6 女性。
女性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一致。
女性受試者:
已停經或具生育能力女性有不具生育能力狀態的證據(請參閱附錄 H的定義):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天內進行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並在第 1 天治療前以及治療期和治療後期間,於 回診和檢測/程序詳細列表(表 1)所示時間點以尿液/血清進行驗孕確認。
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在第 1 天治療前和每次給予試驗藥物前可以確認是否為停經後狀態。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女性受試者,必須自篩選起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見附錄 H的詳細資料),且必須同意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篩選第二部分(隨機分配前)期間進行的血清和尿液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且在每次給予試驗藥物前的尿液/血清驗孕結果均為陰性。
對於 < 18 歲且 ≥ 15 歲的少年(AYA)受試者,應依據當地準則和實務,考慮使用適合該年齡且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女性受試者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不得哺餵母乳,也不得捐贈卵子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
受試者同意書
7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與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活動(包括篩選評估)之前,依據區域法律或法規,每位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要求的授權(例如:美國的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或歐盟的資料隱私指令),而 AYA 受試者則提供其同意書。對於在臨床試驗期間達到法定同意年齡的受試者,可能需要通知他們,且受試者可能需要簽署一份新的同意書。詳情請見附錄 A 4。
8 在採集用於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見附錄 D 2)。這不適用於 AYA 受試者(< 18 歲且 ≥ 15 歲)。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依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具有會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之任何狀況。
2 2 根據 2020 年 WHO 子宮頸癌分類診斷為子宮頸小細胞癌(神經內分泌)或黏液性子宮頸腺癌(即黏液型未分類型、腸細胞型、環狀細胞型、侵襲性分層黏蛋白產生癌和胃細胞型)。
3 在 CCRT 前有轉移性疾病的證據(包括轉移至腹股溝淋巴結、腹膜內疾病、肺部、肝臟或骨骼;不包括轉移至骨盆或主動脈旁淋巴結或陰道)。
4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 曾接受治癒性治療,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無已知活動性疾病 ≥2 年,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5 尚未從先前 CCRT 治療之毒性中緩解,定義為毒性尚未緩解至美國國家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版本5.0 等級 ≤ 第 1 級或基準期。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合理預期受試者的不可逆毒性不會因試驗藥物而加劇(例如:聽力受損、禿髮和 NCI CTCAE 5.0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則可納入試驗。
6 曾經或目前患有膀胱陰道、結腸陰道或直腸陰道瘻管。
7 器官移植病史。
8 活動性或先前記錄顯示患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 韋格納氏症候群(肉芽腫伴隨多發性血管炎)、葛瑞夫茲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垂體炎、葡萄膜炎、肺炎(過去有間質性肺病 [ILD]、藥物引起的 ILD 或需要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之病史,或具有任何臨床活動性 ILD 的證據)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患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受試者。
(b) 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病症穩定。
(c) 任何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d) 可接受在納入前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臨床人員後才可納入。
(e) 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9 未受控制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任何病因引起的心肌病變、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分級 > 第 2 級)、未受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12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未受控制的心律不整、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有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使受試者無法遵守試驗要求、大幅增加引發不良反應的風險或影響受試者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0 下列感染疾病的證據:
(a)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影像學發現,及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b)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RNA)病毒量達 6 個月,
• CD4+ 計數 > 500 cells/μL、穩定接受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6 個月,
• 且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病史(CD+T 細胞計數 < 200 cells/μL 和/或定義 AIDS 的伺機性感染)。
(c) 或者活動性或未受控制的 B 型肝炎(HBV)或 C 型肝炎(HCV);有關篩選第二部分檢測,請參閱第 1.3 節和第 8.3.6 節。受試者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具有資格:
• 受到控制的 C 型肝炎病毒量定義為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無法測得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RNA),不論是源於自發性或是對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法有反應。只有當 HCV RNA 的 PCR 檢測結果為陰性時,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才可符合參與資格。
• 已接種 HBV疫苗、僅抗 B 肝表面抗原(anti HBsAg)陽性,且無肝炎的臨床徵象。
• 為 B 肝表面抗原(HBsAg)陰性和抗 B 肝核心抗體(anti HBc)陽性(即感染後已清除 HBV 者)並符合以下第 i iii 項病況:
• 為B 肝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 和 iii 項病況:
i. HBV 去氧核糖核酸(DNA)病毒量 < 100 IU/mL
ii. 轉胺酶數值正常
iii. 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在臨床上有必要,開始或維持使用抗病毒治療
(d) 或呈現陽性的 A 型肝炎
11 受試者符合以下一個或多個條件:
• 從篩選第二部分時進行的單次心電圖(ECG)取得之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 480 ms(AYA 受試者為 > 460 msec)。
• 具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一等親 40 歲以下不明原因猝死。
• 具有症狀性或需要治療(NCI CTCAE 5.0 第 3 級)的心律不整(多病灶的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即使接收治療仍未收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之病史。根據計畫主持人的判斷且建議會診心臟專科醫師,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納入試驗。
12 有對任何生物療法或疫苗發生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13 任何已知與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有關的伴隨藥物。
14 排除目前有在使用或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的患者。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如關節內注射)
(b)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導藥物(例如:CT 掃描的前導藥物或化療的前導藥物),或作為緩和目的使用(如控制疼痛)的單一劑量。
15 患者先前曾接受子宮切除術(包括子宮上部切除術),或將接受子宮切除術,作為其初始子宮頸癌療法的一部分。
16 任何先前(不包括先前的 CCRT)或併用的子宮頸癌治療。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胰島素治療糖尿病和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17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執行重大外科手術,或先前執行的手術仍在恢復期。備註:可接受以緩和為目的對單一病灶執行局部手術。
18 在試驗前為了治療任何適應症而接觸過免疫介導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 CTLA 4、抗 PD 1、抗 PD L1 抗體,或治療性抗癌疫苗。
19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性減毒疫苗。備註:受試者若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藥物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1 已知受試者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有過敏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22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3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4 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5 有意使用保留生育能力的療程。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6 人

  • 全球人數

    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