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8210C00003
試驗已結束
2023-10-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10
ICD-10J45.20
輕度間歇性氣喘,無併發症
ICD-10J45.30
輕度持續性氣喘,無併發症
ICD-10J45.40
中度持續性氣喘,無併發症
ICD-10J45.50
重度持續發作性氣喘,無併發症
ICD-10J45.909
氣喘,無併發症
ICD-9493.00
外因性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一項第 2a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旨在評估 AZD4604 每天給藥兩次,持續十二週用於中高劑量 ICS-LABA 控制不佳之中度至重度氣喘成人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氣喘
試驗目的
確認 AZD4604 相較於安慰劑,在中度至重度氣喘控制不佳的成人受試者中於 12 週給藥期間的療效,評估方法為首次發生 CompEx (惡化的綜合指標) 事件前所經時間。
藥品名稱
粉狀吸入劑
主成份
AZD4604
劑型
105
劑量
1 mg、0.2 mg
評估指標
−評估 AZD4604 1.4 mg (每天兩次) 相較於安慰劑,在中度至重度氣喘控制不佳的成人受試者中的臨床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18 至 80 歲 (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在第 1 次回診前以穩定劑量接受中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ICS) (依據附錄 F 的 GINA 2022 ICS 劑量等級表) 併用 LABA 治療至少 3 個月 (ICS 可納入 ICS-LABA 固定劑量併用藥品內) 的受試者。
允許在第 1 次回診前以穩定劑量接受額外氣喘控制療法 (如 LAMA、LTRA) ?3 個月的治療。不允許接受維持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口服或注射) 治療 (請參閱第 5.2 節排除條件 12)。
3 在第 1 次回診前 1 年內,有 ?1 次重度氣喘惡化的病史記錄。
重度氣喘惡化的定義為導致下列任何情況發生的氣喘惡化:
至少連續 3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氣喘惡化的症狀 (單次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劑量將被視為相當於 3 天份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輸注/推注)。
因氣喘而前往急診 (定義為在急診室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且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如上所述)。
因氣喘而住院 (定義為進入住院機構和/或在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本試驗計畫書中可接受的重度氣喘惡化之記錄為:
記錄顯示有至少連續 3 天開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來治療氣喘惡化 (單次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劑量將被視為相當於 3 天份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輸注/推注)。對於已制定自我管理計畫的受試者,有文件記錄的處方籤將被視為是足夠的。
診間回診或諮詢 (主要或專門的健康照護者 [HCP]) 的備註顯示納入前 12 個月內有 1 次惡化的證據。
急診室/醫院病歷顯示受試者因氣喘而前往急診 (定義為在急診室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且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如上所述)。
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氣喘而住院 (定義為進入住院機構和/或在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4 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時 (隨機分配前),早上支氣管擴張劑 (BD) 給藥前的一秒內的用力呼氣量 (FEV1) 預期在 ?40% 至 ?90% 之間。
5 根據 ATS/ERS 2019 可接受性標準,能夠進行可接受的 FEV1 肺功能檢測。
6 記錄顯示有氣喘證據,在第 1 次回診前 10 年內或包括第 1 次回診時,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BD 給藥後的 FEV1 可逆性 ?12% 且 ?200 mL,或
在 2 週期間,尖峰呼氣流量 (PEF) 每日平均變化 >10%,或
任何 2 次臨床回診之間的 FEV1 變化 >12% 和 200 mL,或
支氣管激發測試結果呈陽性 (陽性測試結果的定義為,接受標準劑量的乙?甲膽鹼或組織胺時的 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20%,或接受標準化過度換氣、高張生理鹽水或甘露醇刺激時的 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15%),或
運動激發測試結果呈陽性 (陽性測試結果的定義為,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10% 且 >200 mL),或
儘管已確認接受 ICS 維持療法,但呼氣一氧化氮 (FeNO) 檢測的數值仍 ?40 ppb。
若沒有記錄支持任何這些診斷標準,以及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診斷仍很有可能為氣喘,則在篩選和導入期間進行的 2 週期間 PEF 平均每日變化 >10% 經調查和確認後,也可被視為確認的氣喘診斷。
7 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時 (隨機分配前) 的氣喘控制問卷 6 (ACQ-6) 分數 ?1.5。
8 能夠且願意遵守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的要求,包括能夠閱讀、書寫、流暢地理解試驗中心使用的所有受試者問卷之翻譯語言版本,並能夠使用電子裝置 (如電子化患者報告結果 (ePRO) 裝置和肺量計)。
體重
9 體重 ?40 kg 且身體質量指數 <35 kg/m2。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0 男性和/或女性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對於男性受試者或其女性伴侶並無限制。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或已停經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所有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FOCBP) 必須同意從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3 個月內、在整個試驗期間,且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 <1% 的方法。
下列為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 (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宣稱在試驗藥品治療期間禁慾、體外射精法 (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所有 FOCBP 在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可接受完全禁慾,前提是此為受試者的日常生活型態 (定義為在與試驗藥品相關的風險期間全程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植入式避孕裝置R(ImplanonR)、雙側輸卵管閉塞、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 子宮內投藥系統、Depo-Provera? 注射、口服避孕藥,以及 Evra Patch?、Xulane? 或 NuvaRingR。
知情同意
11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前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知情同意書與本試驗計畫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2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見附錄 D 2)。
隨機分配納入條件
在導入期結束時 (第 3 次回診),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額外條件,才可進行隨機分配至試驗中並進入治療期:
1 BD 給藥前的 FEV1 介於 ?40% 和 ?90% 預測值之間 (隨機分配前)。
2 第 3 次回診時 BD 給藥前/試驗藥品給藥前的 FEV1,相較於第 1 次回診和第 2 次回診時記錄的 BD 給藥前的 FEV1,並未增加或減少 20% 或更多。
3 ACQ-6 分數 ?1.5 (隨機分配前)。
4 依據每日氣喘 ePRO,在導入期 (自第 2 次回診至第 3 次回診) 期間針對常規氣喘背景藥物的使用至少有 80% 遵從度。
5 對每日電子化臨床結果評估 (eCOA) 的遵從度至少為 80%。遵從度的定義為,在導入期和第 3 次回診前 14 天內,完成每日 ePRO 問題和 PEF 測量 (早上和晚上) 達到至少 80% 的時間。
6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藥品給藥前 (隨機分配) 的尿液驗孕結果須為陰性。醫療狀況
1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發生重度氣喘惡化。(有關重度惡化的定義,請參閱第 5.1 節納入條件 3)。
2 有帶狀皰疹再活化的病史,如帶狀皰疹。
3 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重大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疾病的受試者:
根據放射學評估,確診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受試者。
經診斷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且需要住院和/或氧氣補充療法的受試者。
4 患有氣喘之外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支氣管擴張、肺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與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肺葉切除術病史或預計進行肺葉切除術、α 抗胰蛋白?缺乏症、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Churg-Strauss 症候群、過敏性支氣管性肺部麴菌症,以及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
5 患有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精神性或重大生理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不穩定並可能:
影響受試者在全部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影響試驗發現或其判讀,或
阻礙受試者完成整個試驗的能力。
6 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臟或腦血管疾病:
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或中風。
患有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患有全身性高血壓,除非使用不超過 2 種 (含) 的藥物控制良好且病情穩定至少 6 個月。
患有未治療的高度房室傳導阻滯 (第二度至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顯著的竇房結功能障礙/暫停,或需要治療的心律過速。患有心房顫動或撲動且休息時最佳控制的心室速率 <100 bpm 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後可予以納入。
有長 QT 症候群或年齡 <40 歲時心因性猝死的病史或家族史。
有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變或臨床上顯著的瓣膜性心臟病。
患有肺動脈高血壓,可能是特發性或因結締組織或血栓栓塞疾病引起。
7 有靜脈血栓栓塞的病史。
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活動性結核病 (不管是已治療或未治療) 或潛伏性結核病證據但未完成適當療程或適當的持續預防性治療之受試者。將依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評估 (由當地準則決定),且可能包括病史和身體檢查、胸腔 X 光、或結核病檢測 (例如:純化蛋白質衍生物檢測或 QuantiFERONR 檢測)。
9 近期患感染性肝炎或有無法解釋之黃疸病史或檢測陽性病史,或曾接受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治療的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將受試者排除在試驗之外:
受試者的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
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病史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呈陽性。
註:若受試者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無 B 型肝炎病史,可予以納入。如果接種過的受試者之 B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將進行確認性 PCR 檢測。
10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目前或先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 (包括大麻) 的病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且無法因受試者的病史及其相關治療 (非處方藥或有效處方) 而合理化,或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曾經或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 (包括大麻和含大麻的有效處方)。
11 有惡性腫瘤 (包括淺層基底細胞癌) 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12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 (口服) 或 8 週 (肌肉注射) 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短期或持續性) 進行治療。
13 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抑制療法 (包括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滅殺除癌[methotrexate]、環孢靈[cyclosporine]和他克莫司[tacrolimus])。
14 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市售生物製劑治療,包括 benraliz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omalizumab、dupilumab 和 tezepelumab。
15 在第 1 次回診前 15 天內、篩選/導入期間和治療期間,以及最好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 週內,不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加上速效型 β2 促效劑作為緩解藥物 (例如:Symbicort、Fostair 或 Airsupra 維持療法和緩解療法)。
16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或 mRNA 疫苗。
17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8 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但穩定的維持劑量之過敏原特定免疫療法除外,該療法於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開始,且預期持續至追蹤期結束。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19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20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個月內 (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21 受試者已知對 AZD4604 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診斷評估
22 在身體檢查、心電圖或實驗室檢測中發現的異常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丙胺酸轉胺?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1.5 x 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TBL) ? 正常值上限 (除非因已知的吉伯特氏症以外)。
慢性肝臟疾病的證據。
在處於仰躺姿勢或坐著休息 5 分鐘後有不正常的生命徵象 (以 1 次對照測量確認),定義為以下任何一項:
o 收縮壓 <80 mmHg 或 ?150 mmHg。
o 舒張壓 <50 mmHg 或 ?95 mmHg。
o 脈搏 <50 bpm 或 >100 bpm。
肺水腫或容積過載的徵象。
心電圖中的任何臨床上顯著節律、傳導或形態學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QTcF >450 ms。
此外,在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於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測中有任何其他臨床相關異常發現,包括血液學、凝血、血清化學、尿液分析或心電圖,且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危及試驗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干擾對試驗藥品的評估。
其他排除條件
23 僅適用於女性受試者 - 目前已懷孕 (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 或在哺乳中。
24 受試者目前為吸菸者或先前有吸菸史 ?10 包-年。
註: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吸菸史 <10 包-年的吸菸者或者霧化菸或電子菸使用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6 個月停止吸菸。
25 已知長期暴露於職業石棉、二氧化矽、氡、重金屬和多環芳香烴碳氫化合物的受試者。
26 有肺癌家族史 (由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測員,以個案方式決定是否納入具有肺癌家族史的受試者)。
27 第 1 次回診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任何時間點的尿液可丁尼 (cotinine) 檢測或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呈陽性 (請參閱第 5.3.2 節)。
28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 (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工作人員和/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29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本試驗。
30 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捐血 (?450 mL) 或前 14 天內曾捐贈血漿。
31 第 1 次回診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畫在篩選期、治療期或追蹤期進行住院手術、重大牙科手術或住院。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18 至 80 歲 (含)。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在第 1 次回診前以穩定劑量接受中高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ICS) (依據附錄 F 的 GINA 2022 ICS 劑量等級表) 併用 LABA 治療至少 3 個月 (ICS 可納入 ICS-LABA 固定劑量併用藥品內) 的受試者。
允許在第 1 次回診前以穩定劑量接受額外氣喘控制療法 (如 LAMA、LTRA) ?3 個月的治療。不允許接受維持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口服或注射) 治療 (請參閱第 5.2 節排除條件 12)。
3 在第 1 次回診前 1 年內,有 ?1 次重度氣喘惡化的病史記錄。
重度氣喘惡化的定義為導致下列任何情況發生的氣喘惡化:
至少連續 3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來治療氣喘惡化的症狀 (單次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劑量將被視為相當於 3 天份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輸注/推注)。
因氣喘而前往急診 (定義為在急診室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且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如上所述)。
因氣喘而住院 (定義為進入住院機構和/或在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本試驗計畫書中可接受的重度氣喘惡化之記錄為:
記錄顯示有至少連續 3 天開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處方來治療氣喘惡化 (單次注射長效型皮質類固醇劑量將被視為相當於 3 天份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輸注/推注)。對於已制定自我管理計畫的受試者,有文件記錄的處方籤將被視為是足夠的。
診間回診或諮詢 (主要或專門的健康照護者 [HCP]) 的備註顯示納入前 12 個月內有 1 次惡化的證據。
急診室/醫院病歷顯示受試者因氣喘而前往急診 (定義為在急診室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且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如上所述)。
醫院、急診室或緊急照護機構的出院摘要顯示,受試者因氣喘而住院 (定義為進入住院機構和/或在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和治療 24 小時)。
4 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時 (隨機分配前),早上支氣管擴張劑 (BD) 給藥前的一秒內的用力呼氣量 (FEV1) 預期在 ?40% 至 ?90% 之間。
5 根據 ATS/ERS 2019 可接受性標準,能夠進行可接受的 FEV1 肺功能檢測。
6 記錄顯示有氣喘證據,在第 1 次回診前 10 年內或包括第 1 次回診時,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BD 給藥後的 FEV1 可逆性 ?12% 且 ?200 mL,或
在 2 週期間,尖峰呼氣流量 (PEF) 每日平均變化 >10%,或
任何 2 次臨床回診之間的 FEV1 變化 >12% 和 200 mL,或
支氣管激發測試結果呈陽性 (陽性測試結果的定義為,接受標準劑量的乙?甲膽鹼或組織胺時的 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20%,或接受標準化過度換氣、高張生理鹽水或甘露醇刺激時的 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15%),或
運動激發測試結果呈陽性 (陽性測試結果的定義為,FEV1 相較於激發前下降 >10% 且 >200 mL),或
儘管已確認接受 ICS 維持療法,但呼氣一氧化氮 (FeNO) 檢測的數值仍 ?40 ppb。
若沒有記錄支持任何這些診斷標準,以及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臨床診斷仍很有可能為氣喘,則在篩選和導入期間進行的 2 週期間 PEF 平均每日變化 >10% 經調查和確認後,也可被視為確認的氣喘診斷。
7 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時 (隨機分配前) 的氣喘控制問卷 6 (ACQ-6) 分數 ?1.5。
8 能夠且願意遵守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的要求,包括能夠閱讀、書寫、流暢地理解試驗中心使用的所有受試者問卷之翻譯語言版本,並能夠使用電子裝置 (如電子化患者報告結果 (ePRO) 裝置和肺量計)。
體重
9 體重 ?40 kg 且身體質量指數 <35 kg/m2。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0 男性和/或女性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對於男性受試者或其女性伴侶並無限制。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 (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 或已停經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所有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FOCBP) 必須同意從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3 個月內、在整個試驗期間,且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之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 <1% 的方法。
下列為無法接受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 (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宣稱在試驗藥品治療期間禁慾、體外射精法 (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不應同時使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所有 FOCBP 在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可接受完全禁慾,前提是此為受試者的日常生活型態 (定義為在與試驗藥品相關的風險期間全程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植入式避孕裝置R(ImplanonR)、雙側輸卵管閉塞、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 子宮內投藥系統、Depo-Provera? 注射、口服避孕藥,以及 Evra Patch?、Xulane? 或 NuvaRingR。
知情同意
11 能夠按附錄 A 所述,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前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知情同意書與本試驗計畫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2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見附錄 D 2)。
隨機分配納入條件
在導入期結束時 (第 3 次回診),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額外條件,才可進行隨機分配至試驗中並進入治療期:
1 BD 給藥前的 FEV1 介於 ?40% 和 ?90% 預測值之間 (隨機分配前)。
2 第 3 次回診時 BD 給藥前/試驗藥品給藥前的 FEV1,相較於第 1 次回診和第 2 次回診時記錄的 BD 給藥前的 FEV1,並未增加或減少 20% 或更多。
3 ACQ-6 分數 ?1.5 (隨機分配前)。
4 依據每日氣喘 ePRO,在導入期 (自第 2 次回診至第 3 次回診) 期間針對常規氣喘背景藥物的使用至少有 80% 遵從度。
5 對每日電子化臨床結果評估 (eCOA) 的遵從度至少為 80%。遵從度的定義為,在導入期和第 3 次回診前 14 天內,完成每日 ePRO 問題和 PEF 測量 (早上和晚上) 達到至少 80% 的時間。
6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藥品給藥前 (隨機分配) 的尿液驗孕結果須為陰性。醫療狀況
1 隨機分配前 8 週內發生重度氣喘惡化。(有關重度惡化的定義,請參閱第 5.1 節納入條件 3)。
2 有帶狀皰疹再活化的病史,如帶狀皰疹。
3 在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重大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疾病的受試者:
根據放射學評估,確診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受試者。
經診斷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且需要住院和/或氧氣補充療法的受試者。
4 患有氣喘之外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支氣管擴張、肺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與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肺葉切除術病史或預計進行肺葉切除術、α 抗胰蛋白?缺乏症、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Churg-Strauss 症候群、過敏性支氣管性肺部麴菌症,以及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
5 患有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精神性或重大生理障礙,且試驗主持人認為病情不穩定並可能:
影響受試者在全部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影響試驗發現或其判讀,或
阻礙受試者完成整個試驗的能力。
6 患有任何具臨床意義的心臟或腦血管疾病:
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手術,或中風。
患有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至 IV)。
患有全身性高血壓,除非使用不超過 2 種 (含) 的藥物控制良好且病情穩定至少 6 個月。
患有未治療的高度房室傳導阻滯 (第二度至第三度房室傳導阻滯)/顯著的竇房結功能障礙/暫停,或需要治療的心律過速。患有心房顫動或撲動且休息時最佳控制的心室速率 <100 bpm 的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後可予以納入。
有長 QT 症候群或年齡 <40 歲時心因性猝死的病史或家族史。
有 QT 延長病史,且與其他藥物相關並導致需停用該藥物。
患有肥厚性心肌病變或臨床上顯著的瓣膜性心臟病。
患有肺動脈高血壓,可能是特發性或因結締組織或血栓栓塞疾病引起。
7 有靜脈血栓栓塞的病史。
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活動性結核病 (不管是已治療或未治療) 或潛伏性結核病證據但未完成適當療程或適當的持續預防性治療之受試者。將依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評估 (由當地準則決定),且可能包括病史和身體檢查、胸腔 X 光、或結核病檢測 (例如:純化蛋白質衍生物檢測或 QuantiFERONR 檢測)。
9 近期患感染性肝炎或有無法解釋之黃疸病史或檢測陽性病史,或曾接受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治療的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都會將受試者排除在試驗之外:
受試者的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
受試者的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呈陽性。
受試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病史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呈陽性。
註:若受試者曾接種 B 型肝炎疫苗且無 B 型肝炎病史,可予以納入。如果接種過的受試者之 B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將進行確認性 PCR 檢測。
10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目前或先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 (包括大麻) 的病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且無法因受試者的病史及其相關治療 (非處方藥或有效處方) 而合理化,或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曾經或目前有酒精或藥物濫用 (包括大麻和含大麻的有效處方)。
11 有惡性腫瘤 (包括淺層基底細胞癌) 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12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 (口服) 或 8 週 (肌肉注射) 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短期或持續性) 進行治療。
13 在第 1 次回診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抑制療法 (包括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滅殺除癌[methotrexate]、環孢靈[cyclosporine]和他克莫司[tacrolimus])。
14 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市售生物製劑治療,包括 benraliz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omalizumab、dupilumab 和 tezepelumab。
15 在第 1 次回診前 15 天內、篩選/導入期間和治療期間,以及最好在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1 週內,不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加上速效型 β2 促效劑作為緩解藥物 (例如:Symbicort、Fostair 或 Airsupra 維持療法和緩解療法)。
16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或 mRNA 疫苗。
17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18 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但穩定的維持劑量之過敏原特定免疫療法除外,該療法於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4 週開始,且預期持續至追蹤期結束。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19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
20 在第 1 次回診前 4 個月內 (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治療的受試者。
21 受試者已知對 AZD4604 或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診斷評估
22 在身體檢查、心電圖或實驗室檢測中發現的異常結果,包括但不限於:
丙胺酸轉胺?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1.5 x 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TBL) ? 正常值上限 (除非因已知的吉伯特氏症以外)。
慢性肝臟疾病的證據。
在處於仰躺姿勢或坐著休息 5 分鐘後有不正常的生命徵象 (以 1 次對照測量確認),定義為以下任何一項:
o 收縮壓 <80 mmHg 或 ?150 mmHg。
o 舒張壓 <50 mmHg 或 ?95 mmHg。
o 脈搏 <50 bpm 或 >100 bpm。
肺水腫或容積過載的徵象。
心電圖中的任何臨床上顯著節律、傳導或形態學異常,包括但不限於 QTcF >450 ms。
此外,在第 1 次回診和第 3 次回診 (隨機分配) 之間,於身體檢查或實驗室檢測中有任何其他臨床相關異常發現,包括血液學、凝血、血清化學、尿液分析或心電圖,且經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為可能危及試驗受試者的安全性或干擾對試驗藥品的評估。
其他排除條件
23 僅適用於女性受試者 - 目前已懷孕 (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 或在哺乳中。
24 受試者目前為吸菸者或先前有吸菸史 ?10 包-年。
註:包-年的計算方式為每天的平均香菸數量 × 年數/20。例如,1 包-年 = 每天抽 20 根香菸,共計 1 年;或每天抽 10 根香菸,共計 2 年。
吸菸史 <10 包-年的吸菸者或者霧化菸或電子菸使用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6 個月停止吸菸。
25 已知長期暴露於職業石棉、二氧化矽、氡、重金屬和多環芳香烴碳氫化合物的受試者。
26 有肺癌家族史 (由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測員,以個案方式決定是否納入具有肺癌家族史的受試者)。
27 第 1 次回診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任何時間點的尿液可丁尼 (cotinine) 檢測或呼氣一氧化碳檢測呈陽性 (請參閱第 5.3.2 節)。
28 參與規劃和/或執行本試驗 (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工作人員和/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
29 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本試驗。
30 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捐血 (?450 mL) 或前 14 天內曾捐贈血漿。
31 第 1 次回診前 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計畫在篩選期、治療期或追蹤期進行住院手術、重大牙科手術或住院。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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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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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