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6 - 2027-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1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試驗,評估嚴重嗜酸性白血球型氣喘患者參與口服 dexpramipexole 52 週試驗之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EXHAL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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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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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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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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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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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年滿 12 歲的男性或女性。
氣喘相關標準
3.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經醫師診斷記錄患有氣喘 ?12 個月。
4.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嗜酸性白血球數 ?0.30x109/L。若起始值介於 0.250x109/L 至 0.299x109/L 之間,則可於未預約的門診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之前) 重複一次。
5. 氣喘治療,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項目 a 至 c):
a.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12 個月,受試者需定期服用氣喘控制藥物,具中等或高劑量吸入式皮質類固醇 (ICS;每日 ?500 μg/日氟替皮質醇丙酸酯乾粉製劑,或根據 GINA 2021 臨床上相當的乾粉製劑)。等效中、高劑量 ICS 劑量詳見附錄 C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3 個月,使用穩定劑量的中等或高劑量 ICS 進行治療並有記錄。ICS 可包含在 ICS/長效 β2 促效劑 (LABA) 組合產品。如第 5.2.2 節所述,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是獲許可的併用藥物;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服用穩定劑量達 3 個月。
c. 必須根據標準照護實務使用一種或多種額外日常維持氣喘控制藥物;
例如,LABA、白三烯阻斷劑、茶鹼、長效肌鹼阻斷劑、cromolyn/nedocromil。若使用任何額外氣喘控制藥物的穩定劑量,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已有至少 3 個月記錄。
6.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相較於預測值,BD 前 FEV1 ?40% 且 <80% (12 至 17 歲受試者 <90%)。
7. 可變氣流阻塞記錄符合以下標準至少一項:
a.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獲以下證明:
吸入 400 μg (4 次抽吸) albuterol/salbutamol 後 15 至 30 分鐘,FEV1 改善 ?12% 且 ?200 mL,(12 至 17 歲受試者則為 ?12% 且 ?160 mL)。不符合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納入標準,但具
?10% 及 ?160 mL 可逆性,可在基期之前至少 7 天於非預約門診時,在篩選期間重複一次可逆性肺活量評估。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達上述標準。
c.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超過 2 週期間的尖峰呼氣流速變化 ?20%。
d.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在連續 2 次臨床門診之間,臨床 FEV1氣流變異性 ?20%。
e.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24 個月內,有記錄顯示氣道高反應性 (激發濃度導致 methacholine <8 mg/mL 的 FEV1 下降 20%)。
8.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ACQ-6 ?1.5。
9.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的 24 個月內記錄顯示至少兩次氣喘急性發作病史,需全身皮質類固醇治療 (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或口服)。
一般病史
10. 於篩選與基期門診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在初經之後) 尿液驗孕測試呈陰性。
11. WOCBP (在初經之後) 從第 1 次篩選門診至研究結束回診,必須採取以下任一避孕方式:
a.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經試驗主持人確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真正禁慾、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臂上植入式避孕裝置、女性透過輸卵管阻塞進行絕育、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緊急事後避孕藥 IUS 或口服避孕藥。
或者
b. 同時採用兩種計畫書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永久性絕育女性 (子宮切除術、雙邊卵巢切除術或雙邊輸卵管切除術) 或停經後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若女性在基期門診排定日期之前停經 ?12 個月,則視為停經後。
下列年齡特定要求適用:
c. 未滿 50 歲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 以上,且卵泡刺激激素濃度在停經後範圍之內。
d. 50 歲 (含) 以上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所有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氣喘相關標準
1. 從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至基期門診期間的任何時間,若受試者經歷重度氣喘急性發作 (定義為氣喘惡化導致緊急治療、因氣喘住院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在篩選/安全性試驗期經歷氣喘急性發作的受試者,可停留在篩選階段並繼續進行研究門診,但需於完成口服類固醇療程後 14 天或恢復預篩選門診的口服類固醇維持劑量,並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已恢復基期狀態。
2. 目前的疾病診斷可能混淆本研究結果的解釋,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嗜酸性球性肉芽腫伴多血管炎、嗜酸性胃腸疾病、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或肺部疾病 (例如慢性阻塞性肺臟疾病、自發性肺部纖維化)。
3. 呼吸道感染: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內,上或下呼吸道、鼻竇或中耳感染。
禁用藥物/處置
4.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5 個月內使用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使用非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在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 GSK3511294 (長效抗白介素 [IL]-5) 進行治療。
5. 在基期前 120 天內使用下列任一單株抗體治療: benralizumab、dupil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omalizumab、tezepelumab 或 tralokinumab。
6. 在基期的 30 天內使用 pramipexole (MirapexR) 進行治療。
7.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30 天內使用已知具實質性中性粒細胞減少風險的選定藥物進行治療 (請見附錄 A)。
8.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進行支氣管熱塑性處置,或計劃在未來 1 年內進行。
一般病史
9.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體重低於 40 公斤。
10.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為抽菸者,或抽菸史多於每年 10 包。抽菸包括菸草、電子菸和/或吸食大麻。
11. 已知或疑似酗酒或藥物濫用
12. 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即使已有抗高血壓治療,但在基期門診之前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13. 在基期門診之前的 5 年期間,因惡性腫瘤病史而需手術 (不包括局部與
廣泛局部切除)、放射治療和/或全身治療。
14.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 B 型或 C 型肝炎慢性感染 史。
15.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24周內,診斷患有蠕蟲寄生蟲感染,尚未接受標準照護 (SoC) 治療或標準照護 (SoC) 治療無效。
16. 醫療或其他情況可能干擾受試者進行研究程序的能力、遵守門診時間表或遵守研究要求。
17. 已知或疑似不遵守藥物治療。
18. 不願或無法遵照試驗計畫書概述的程序。
實驗室臨床安全性
19. 於第 1 次或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 <2.000x109/L。
20. 腎功能障礙,定義為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 (eGFR) <60 mL/min/1.73 m2 (針對篩選時年滿 18 歲的受試者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 [CKD-EPI] 公式 [Levey 等人,2009 年];針對未滿 18 歲的受試者使用 Bedside Schwartz [Schwartz 與 Work,2009 年] eGFR 公式)。
21. 活性肝臟疾病定義為任何已知的傳染性、腫瘤性或代謝性肝臟病理學,或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丙胺酸轉胺?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 (ULN) 的 3 倍 (不含) 以上,或總膽紅素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不含) 以上,並在相隔至少 1 週後,由相關值的重複測量異常來確認。
心臟安全性
22. 具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心臟衰竭病史或最後已知左心室射出率 <25%。
23. 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重大心血管不良事件 (MACE) 病史。
24. 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心律不整病史,並未進行藥物或剝離控制。
25. 長期 QT 症候群病史。
26.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已校正的QT 間隔的 Fridericia (QTcF) 間隔,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具束枝阻斷受試者則為 QTcF ?480 ms。
27. 具臨床重要性的靜止心電圖異常,可能干擾第 2 次篩選門診的 QTcF 間隔變化解釋,包括靜止心率每分鐘次數 (bpm) 低於 45 或高於 100。
懷孕/哺乳
28. 孕婦或哺乳期女性。
29. 男性在整個研究期間不願使用可接受避孕方式 (即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對於本研究,僅在特定情況以及與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聯絡之後,才允許重新篩選。例如,若受試者符合本研究資格,但由於物流限制或行政原因未能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 28 天篩選期內註冊,可允許進行重新篩選。此外,在輕度並發性疾病病情緩解之後,試驗主持人與試驗委託者得酌情決定進行重新篩查。否則,不符合本研究參與資格 (篩選失敗) 的個人不得重新篩選。
若進行重新篩選,則需再次同意,同時必須重複所有篩選程序。將分配給受試者新篩選號碼。在進入隨機分配/第 1 天之前,必須確認受試者符合新篩選編號與流程的所有資格標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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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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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