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R-DEX-22-02
試驗已結束
2023-10-16 - 2027-06-30
Phase III
召募中11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試驗,評估嚴重嗜酸性白血球型氣喘患者參與口服 dexpramipexole 52 週試驗之療效、安全性及耐受性 (EXHAL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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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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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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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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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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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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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估嚴重嗜酸性白血球型氣喘
試驗目的
本臨床研究之目的在於針對重度嗜酸性氣喘控制不佳的受試者在研究服用 dexpramipexole 後的安全性、耐受性與療效。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Dexpramipexole
劑型
110
劑量
75, 150
評估指標
在 52 週期間,重度氣喘急性發作 (AAER) 的年化率。
主要納入條件
1. 願意簽署知情同意書及同意書。
2.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氣喘相關標準
3.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經醫師診斷記錄患有氣喘 ≥12 個月。
4.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嗜酸性白血球數 ≥0.30x109/L。若起始值介於 0.250x10^9/L 至 0.299x10^9/L 之間,則可於未預約的門診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之前) 重複一次。
5. 氣喘治療,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項目 a 至 c):
a.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12 個月,受試者需定期服用氣喘控制藥物,具中等或高劑量吸入式皮質類固醇 (ICS;每日 ≥500 μg/日氟替皮質醇丙酸酯乾粉製劑,或根據 GINA 2021 臨床上相當的乾粉製劑)。等效中、高劑量 ICS 劑量詳見附錄 C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3 個月,使用穩定劑量的中等或高劑量 ICS 進行治療並有記錄。ICS 可包含在 ICS/長效 β2 促效劑 (LABA) 組合產品。如第 5.2.2 節所述,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是獲許可的併用藥物;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服用穩定劑量達 3 個月。
c. 必須根據標準照護實務使用一種或多種額外日常維持氣喘控制藥物;
例如,LABA、白三烯阻斷劑、茶鹼、長效肌鹼阻斷劑、cromolyn/nedocromil。若使用任何額外氣喘控制藥物的穩定劑量,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已有至少 3 個月記錄。
6.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相較於預測值,BD 前 FEV1 ≥40% 且 <80% 。
7. 可變氣流阻塞記錄符合以下標準至少一項:
a.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獲以下證明:
吸入 400 ug (4 次抽吸) albuterol/salbutamol 後 15 至 30 分鐘,FEV1 改善 ≥12% 且 ≥200 mL。不符合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納入標準,但具
≥10% 及 ≥160 mL 可逆性,可在基期之前至少 7 天於非預約門診時,在篩選期間重複一次可逆性肺活量評估。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達上述標準。
c.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超過 2 週期間的尖峰呼氣流速變化 ≥20%。
d.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在連續 2 次臨床門診之間,臨床 FEV1氣流變異性 ≥20%。
e.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24 個月內,有記錄顯示氣道高反應性 (激發濃度導致 methacholine <8 mg/mL 的 FEV1 下降 20%,或其他臨床相關支氣管激發試驗)。
8.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ACQ-6 ≥1.5。
9.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的 24 個月內記錄顯示至少兩次氣喘急性發作病史,需全身皮質類固醇治療 (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或口服)。
一般病史
10. 於篩選與基期門診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在初經之後) 尿液驗孕測試呈陰性。
11. WOCBP (在初經之後) 從第 1 次篩選門診至研究結束回診,必須採取以下任一避孕方式:
a.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經試驗主持人確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真正禁慾、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臂上植入式避孕裝置、女性透過輸卵管阻塞進行絕育、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緊急事後避孕藥 IUS 或口服避孕藥。
或者
b. 同時採用兩種計畫書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永久性絕育女性 (子宮切除術、雙邊卵巢切除術或雙邊輸卵管切除術) 或停經後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若女性在基期門診排定日期之前停經 ≥12 個月,則視為停經後。
下列年齡特定要求適用:
c. 未滿 50 歲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 以上,且卵泡刺激激素濃度在停經後範圍之內。
d. 50 歲 (含) 以上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所有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
2.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氣喘相關標準
3.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經醫師診斷記錄患有氣喘 ≥12 個月。
4.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嗜酸性白血球數 ≥0.30x109/L。若起始值介於 0.250x10^9/L 至 0.299x10^9/L 之間,則可於未預約的門診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之前) 重複一次。
5. 氣喘治療,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項目 a 至 c):
a.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12 個月,受試者需定期服用氣喘控制藥物,具中等或高劑量吸入式皮質類固醇 (ICS;每日 ≥500 μg/日氟替皮質醇丙酸酯乾粉製劑,或根據 GINA 2021 臨床上相當的乾粉製劑)。等效中、高劑量 ICS 劑量詳見附錄 C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至少 3 個月,使用穩定劑量的中等或高劑量 ICS 進行治療並有記錄。ICS 可包含在 ICS/長效 β2 促效劑 (LABA) 組合產品。如第 5.2.2 節所述,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是獲許可的併用藥物;每日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受試者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服用穩定劑量達 3 個月。
c. 必須根據標準照護實務使用一種或多種額外日常維持氣喘控制藥物;
例如,LABA、白三烯阻斷劑、茶鹼、長效肌鹼阻斷劑、cromolyn/nedocromil。若使用任何額外氣喘控制藥物的穩定劑量,必須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已有至少 3 個月記錄。
6.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相較於預測值,BD 前 FEV1 ≥40% 且 <80% 。
7. 可變氣流阻塞記錄符合以下標準至少一項:
a.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獲以下證明:
吸入 400 ug (4 次抽吸) albuterol/salbutamol 後 15 至 30 分鐘,FEV1 改善 ≥12% 且 ≥200 mL。不符合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納入標準,但具
≥10% 及 ≥160 mL 可逆性,可在基期之前至少 7 天於非預約門診時,在篩選期間重複一次可逆性肺活量評估。
b.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支氣管擴張劑可逆性達上述標準。
c.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超過 2 週期間的尖峰呼氣流速變化 ≥20%。
d.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或在篩選期間,於過去 24 個月有記錄顯示在連續 2 次臨床門診之間,臨床 FEV1氣流變異性 ≥20%。
e.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24 個月內,有記錄顯示氣道高反應性 (激發濃度導致 methacholine <8 mg/mL 的 FEV1 下降 20%,或其他臨床相關支氣管激發試驗)。
8. 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ACQ-6 ≥1.5。
9.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的 24 個月內記錄顯示至少兩次氣喘急性發作病史,需全身皮質類固醇治療 (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或口服)。
一般病史
10. 於篩選與基期門診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在初經之後) 尿液驗孕測試呈陰性。
11. WOCBP (在初經之後) 從第 1 次篩選門診至研究結束回診,必須採取以下任一避孕方式:
a.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經試驗主持人確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真正禁慾、伴侶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手術、臂上植入式避孕裝置、女性透過輸卵管阻塞進行絕育、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緊急事後避孕藥 IUS 或口服避孕藥。
或者
b. 同時採用兩種計畫書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永久性絕育女性 (子宮切除術、雙邊卵巢切除術或雙邊輸卵管切除術) 或停經後女性。在無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若女性在基期門診排定日期之前停經 ≥12 個月,則視為停經後。
下列年齡特定要求適用:
c. 未滿 50 歲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 以上,且卵泡刺激激素濃度在停經後範圍之內。
d. 50 歲 (含) 以上女性將視為停經後,若其於所有外因性激素治療停止之後,已停經 12 個月 (含)。
主要排除條件
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或在下列個別標準指定的時間點,若存在以下任何排除標準,將排除研究受試者候選人,不納入研究:
氣喘相關標準
1.從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的任何時間,若受試者經歷重度氣喘急性發作 (定義為氣喘惡化導致緊急治療、因氣喘住院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在篩選/安全性試驗期經歷氣喘急性發作的受試者,可停留在篩選階段並繼續進行研究門診,但需於完成口服類固醇療程後 14 天或恢復預篩選門診的口服類固醇維持劑量,並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已恢復基期狀態。
2.目前的疾病診斷可能混淆本研究結果的解釋,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嗜酸性球性肉芽腫伴多血管炎、嗜酸性胃腸疾病、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或肺部疾病 (例如慢性阻塞性肺臟疾病、自發性肺部纖維化)。
3.呼吸道感染: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內,上或下呼吸道、鼻竇或中耳感染。
禁用藥物/處置
4.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5 個月內使用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使用非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在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 GSK3511294 (長效抗白介素 [IL]-5) 進行治療。
5.在基期前 120 天內使用下列任一單株抗體治療: benralizumab、dupil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omalizumab、tezepelumab 或 tralokinumab。
6.在基期的 30 天內使用 pramipexole (Mirapex®) 進行治療。
7.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30 天內使用已知具實質性中性粒細胞減少風險的選定藥物進行治療 (請見附錄 A)。
8.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進行支氣管熱塑性處置,或計劃在未來 1 年內進行。
一般病史
9.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體重低於 40 公斤。
10.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為抽菸者,或抽菸史多於每年 10 包。抽菸包括菸草、電子菸和/或吸食大麻。
11.已知或疑似酗酒或藥物濫用
12.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即使已有抗高血壓治療,但在基期門診之前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13.在基期門診之前的 5 年期間,因惡性腫瘤病史而需手術 (不包括局部與
廣泛局部切除)、放射治療和/或全身治療。
1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 B 型或 C 型肝炎慢性感染史。
15.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24周內,診斷患有蠕蟲寄生蟲感染,尚未接受標準照護 (SoC) 治療或標準照護 (SoC) 治療無效。
16.醫療或其他情況可能干擾受試者進行研究程序的能力、遵守門診時間表或遵守研究要求。
17.已知或疑似不遵守藥物治療。
18.不願或無法遵照試驗計畫書概述的程序。
實驗室臨床安全性
19.於第 1 次或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 <2.000x10^9/L。
20.腎功能障礙,定義為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 (eGFR) <60 mL/min/1.73 m2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 [CKD-EPI] 公式)。
21.活性肝臟疾病定義為任何已知的傳染性、腫瘤性或代謝性肝臟病理學,或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 (ULN) 的 3 倍 (不含) 以上,或總膽紅素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不含) 以上,並在相隔至少 1 週後,由相關值的重複測量異常來確認。
心臟安全性
22.具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心臟衰竭病史或最後已知左心室射出率 <25%。
23.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重大心血管不良事件 (MACE) 病史。
24.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心律不整病史,並未進行藥物或剝離控制。
25.長期 QT 症候群病史。
26.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已校正的QT 間隔的 Fridericia (QTcF) 間隔,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具束枝阻斷受試者則為 QTcF ≥480 ms。
27.具臨床重要性的靜止心電圖異常,可能干擾第 2 次篩選門診的 QTcF 間隔變化解釋,包括靜止心率每分鐘次數 (bpm) 低於 45 或高於 100。
懷孕/哺乳
28.孕婦或哺乳期女性。
29.男性在整個研究期間不願使用可接受避孕方式 (即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過敏/超敏反應
30.對 dexpramipexole 或其任何成分發生過敏或超敏反應。
對於本研究,僅在特定情況以及與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聯絡之後,才允許重新篩選。在与醫療監測員或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協商後,篩選期可能會延長 (例如,為了解決物流或技術問題)。此外,在輕度並發性疾病病情緩解之後,試驗主持人與醫療監測員/試驗委託者得酌情決定進行重新篩查。否則,不符合本研究參與資格 (篩選失敗) 的個人不得重新篩選。
若進行重新篩選,則需再次同意,同時必須重複所有篩選程序。將分配給受試者新篩選號碼。在進入隨機分配/第 1 天之前,必須確認受試者符合新篩選編號與流程的所有資格標準
在與醫療監測員或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協商後,篩選期可能會延長 (例如,為了解決物流或技術問題)。
氣喘相關標準
1.從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的任何時間,若受試者經歷重度氣喘急性發作 (定義為氣喘惡化導致緊急治療、因氣喘住院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在篩選/安全性試驗期經歷氣喘急性發作的受試者,可停留在篩選階段並繼續進行研究門診,但需於完成口服類固醇療程後 14 天或恢復預篩選門診的口服類固醇維持劑量,並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已恢復基期狀態。
2.目前的疾病診斷可能混淆本研究結果的解釋,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嗜酸性球性肉芽腫伴多血管炎、嗜酸性胃腸疾病、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或肺部疾病 (例如慢性阻塞性肺臟疾病、自發性肺部纖維化)。
3.呼吸道感染: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4 週內,上或下呼吸道、鼻竇或中耳感染。
禁用藥物/處置
4.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5 個月內使用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於第 1 次篩選門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使用非生物研究藥物進行治療。在過去 12 個月內使用 GSK3511294 (長效抗白介素 [IL]-5) 進行治療。
5.在基期前 120 天內使用下列任一單株抗體治療: benralizumab、dupilumab、mepolizumab、reslizumab、omalizumab、tezepelumab 或 tralokinumab。
6.在基期的 30 天內使用 pramipexole (Mirapex®) 進行治療。
7.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30 天內使用已知具實質性中性粒細胞減少風險的選定藥物進行治療 (請見附錄 A)。
8.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進行支氣管熱塑性處置,或計劃在未來 1 年內進行。
一般病史
9.於第 1 次篩選門診時體重低於 40 公斤。
10.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 12 個月內為抽菸者,或抽菸史多於每年 10 包。抽菸包括菸草、電子菸和/或吸食大麻。
11.已知或疑似酗酒或藥物濫用
12.控制不良的重度高血壓:即使已有抗高血壓治療,但在基期門診之前收縮壓 >180 mmHg 或舒張壓 >110 mmHg。
13.在基期門診之前的 5 年期間,因惡性腫瘤病史而需手術 (不包括局部與
廣泛局部切除)、放射治療和/或全身治療。
14.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或 B 型或 C 型肝炎慢性感染史。
15.於第 1 次篩選門診之前的24周內,診斷患有蠕蟲寄生蟲感染,尚未接受標準照護 (SoC) 治療或標準照護 (SoC) 治療無效。
16.醫療或其他情況可能干擾受試者進行研究程序的能力、遵守門診時間表或遵守研究要求。
17.已知或疑似不遵守藥物治療。
18.不願或無法遵照試驗計畫書概述的程序。
實驗室臨床安全性
19.於第 1 次或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中性粒細胞計數絕對值 <2.000x10^9/L。
20.腎功能障礙,定義為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 (eGFR) <60 mL/min/1.73 m2 (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 [CKD-EPI] 公式)。
21.活性肝臟疾病定義為任何已知的傳染性、腫瘤性或代謝性肝臟病理學,或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 (ULN) 的 3 倍 (不含) 以上,或總膽紅素因不明原因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不含) 以上,並在相隔至少 1 週後,由相關值的重複測量異常來確認。
心臟安全性
22.具紐約心臟協會 IV 級心臟衰竭病史或最後已知左心室射出率 <25%。
23.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重大心血管不良事件 (MACE) 病史。
24.在基期門診前 3 個月內具心律不整病史,並未進行藥物或剝離控制。
25.長期 QT 症候群病史。
26.於第 2 次篩選門診時,已校正的QT 間隔的 Fridericia (QTcF) 間隔,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具束枝阻斷受試者則為 QTcF ≥480 ms。
27.具臨床重要性的靜止心電圖異常,可能干擾第 2 次篩選門診的 QTcF 間隔變化解釋,包括靜止心率每分鐘次數 (bpm) 低於 45 或高於 100。
懷孕/哺乳
28.孕婦或哺乳期女性。
29.男性在整個研究期間不願使用可接受避孕方式 (即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過敏/超敏反應
30.對 dexpramipexole 或其任何成分發生過敏或超敏反應。
對於本研究,僅在特定情況以及與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聯絡之後,才允許重新篩選。在与醫療監測員或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協商後,篩選期可能會延長 (例如,為了解決物流或技術問題)。此外,在輕度並發性疾病病情緩解之後,試驗主持人與醫療監測員/試驗委託者得酌情決定進行重新篩查。否則,不符合本研究參與資格 (篩選失敗) 的個人不得重新篩選。
若進行重新篩選,則需再次同意,同時必須重複所有篩選程序。將分配給受試者新篩選號碼。在進入隨機分配/第 1 天之前,必須確認受試者符合新篩選編號與流程的所有資格標準
在與醫療監測員或試驗委託者臨床代表協商後,篩選期可能會延長 (例如,為了解決物流或技術問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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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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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