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671C00006
試驗已結束
2022-05-01 - 2023-07-21
Phase II/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6
一項第II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概念驗證試驗,評估Cotadutide用於患有非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肝炎且伴隨肝纖維化受試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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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非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肝炎且伴隨肝纖維化
試驗目的
評估Cotadutide使用於非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肝炎且伴隨肝纖維化受試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Solution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Cotadutide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pen
評估指標
試驗A部分
判定Cotadutide在非肝硬化NASH且伴隨纖維化受試者中,在NASH緩解且肝纖維化未惡化方面是否優於安慰劑
試驗B部分
判定Cotadutide是否在以下方面優於安慰劑:
‧NASH緩解且肝纖維化未惡化
‧肝纖維化改善至少一級且NASH未惡化
判定Cotadutide在非肝硬化NASH且伴隨纖維化受試者中,在NASH緩解且肝纖維化未惡化方面是否優於安慰劑
試驗B部分
判定Cotadutide是否在以下方面優於安慰劑:
‧NASH緩解且肝纖維化未惡化
‧肝纖維化改善至少一級且NASH未惡化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18至 ? 75(含)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距隨機分配不超過180天,以肝臟切片之組織學診斷,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符合NASH臨床研究網絡條件的NASH,且由中央病理審查委員會判讀符合下列所有組織學條件:
(a)NAS ? 4,其中每項要素分數 ? 1:脂肪變性、肝小葉發炎和肝細胞空泡
(b)出現F2或F3期纖維化
或
(c)願意在篩選時接受肝臟切片,且其結果應符合上述組織學條件
試驗主持人應根據當地程序和臨床判斷,針對經判定符合所有其他條件的受試者,判斷是否具有肝臟切片資格,包括使用非侵入性技術(例如FibroScan、FIB-4和其他臨床和實驗室方法)。
3.T2DM患者在篩選前至少90天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和/或飲食管理,使HbA1c ? 10.5%。HbA1c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
性別
4.男性或女性(非懷孕和非哺乳中)。
生殖與避孕
男性受試者不需改變平常的避孕方式。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5.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1%的方法。自納入起、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在第1次回診時,WOCPB必須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a)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12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被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12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 50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12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b)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若此為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Implanon®、雙側輸卵管阻塞、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子宮內系統、Depo-Provera?注射、口服避孕藥和Evra Patch?、Xulane?或NuvaRing®。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法。不應同時使用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且皆不屬於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6.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4週後,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知情同意
7.如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8.僅適用於B部分:在進行選擇性MRE/MRI造影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MRE/MRI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
1.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必須為 ? 18至 ? 75(含)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距隨機分配不超過180天,以肝臟切片之組織學診斷,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為符合NASH臨床研究網絡條件的NASH,且由中央病理審查委員會判讀符合下列所有組織學條件:
(a)NAS ? 4,其中每項要素分數 ? 1:脂肪變性、肝小葉發炎和肝細胞空泡
(b)出現F2或F3期纖維化
或
(c)願意在篩選時接受肝臟切片,且其結果應符合上述組織學條件
試驗主持人應根據當地程序和臨床判斷,針對經判定符合所有其他條件的受試者,判斷是否具有肝臟切片資格,包括使用非侵入性技術(例如FibroScan、FIB-4和其他臨床和實驗室方法)。
3.T2DM患者在篩選前至少90天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降血糖藥物和/或飲食管理,使HbA1c ? 10.5%。HbA1c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
性別
4.男性或女性(非懷孕和非哺乳中)。
生殖與避孕
男性受試者不需改變平常的避孕方式。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5.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定義為,當一致且正確地使用時,失敗率可達到每年低於1%的方法。自納入起、在試驗全部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4週為止,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至少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在第1次回診時,WOCPB必須有陰性的血清驗孕結果。
(a)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已無月經12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被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12個月或更久,且其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 50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12個月或更久,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b)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若此為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Implanon®、雙側輸卵管阻塞、子宮內避孕器/levonorgestrel子宮內系統、Depo-Provera?注射、口服避孕藥和Evra Patch?、Xulane?或NuvaRing®。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法(性交中斷)、只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法。不應同時使用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且皆不屬於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6.在試驗進行中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4週後,女性受試者必須避免捐贈卵子和哺乳。
知情同意
7.如附錄A所述,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8.僅適用於B部分:在進行選擇性MRE/MRI造影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MRE/MRI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使受試者承受風險、影響受試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2.其他病因的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抗胰蛋白?缺乏症;威爾森氏症)。在篩選回診前HCV感染治癒不到2年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3.有肝硬化和/或肝臟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證實有肝門靜脈高壓(例如低血小板計數、脾臟腫大、腹水、肝性腦病變病史、食道靜脈曲張或靜脈曲張出血)
4.曾經或計畫接受肝臟移植。
5.曾經或計畫接受減重手術。
6.基期肝臟切片(歷史或篩選時)前2年內,男性平均每週飲酒量 > 21單位(單位依當地法規計算)(每週21杯標準酒精飲料),女性平均每週飲酒量 > 14單位(每週14杯標準酒精飲料)。篩選時依據AUDIT問卷評估有酒精依賴的證據。
7.第一型糖尿病、糖尿病酮酸中毒的病史,或急性失代償性血糖控制的症狀(例如:口渴、多尿症、體重減輕)。
8.有急性胰臟炎的病史(除非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目前患有慢性胰臟炎。
9.臨床上顯著的發炎性腸道疾病、胃輕癱,或其他影響上消化道的嚴重疾病或手術(包括減重手術),其可能影響胃排空,或者可能影響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10.有下列任何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在篩選回診前90天內不穩定:
(a) > 5%體重減輕(自我報告或經記錄)
(b) 接受降血糖藥物的治療
(c) 接受降血脂藥物的治療
(d) 參與減重計劃
11.篩選前90天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CV)或腦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肌梗塞、急性冠心症、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或在篩選前90天?曾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在篩選時需接受這些程序的受試者。
12.心律不整
(a)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節律器治療
(b)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心房顫動/撲動且心室速率(休息時 > 100 bpm)的受試者
13.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V)
14.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過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鱗狀細胞皮膚癌或任何原位癌除外。
15.有藥物依賴的病史或篩選時藥物濫用篩檢結果呈陽性,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程序遵從性的精神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16.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9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與NAFLD進展相關的療法(例如:methotrexate、tamoxifen、amiodarone,或長期使用四環素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吸入、鼻腔、或局部使用])。
17.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18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奧貝膽酸(obeticholic acid)或其他正在研究中的NASH療法。
18.Pioglitazone或高劑量維生素E (> 400 IU),除非在基期組織切片(篩選或歷史)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180天,且非在採集組織切片後才開始。
19.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9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含GLP-1受體促效劑或含GLP-1受體促效劑的療法和減重治療(已核准的及/或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篩選時或歷史組織切片時距IP給藥不到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但不符合排除條件16或17。
21.同時參與任何類型的其他介入性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2.對任何欲使用的試驗治療或賦型劑有重度過敏/過敏反應。
診斷評估
23.肝臟切片的禁忌症(例如:出血素質,例如血友病、疑似血管瘤或疑似包蟲症感染),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法安全取得肝臟切片(第8.1.1節)。
24.篩選時血清三酸甘油脂濃度高於1000 mg/dL (11.3 mmol/L)的受試者。
25.篩選時實驗室檢測數值異常,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5 x 正常值上限(ULN)
(b)鹼性磷酸? > 2 x ULN
(c)篩選時腎功能受損,定義為eGFR ? 30 mL/分鐘/1.73 m2(依據CKD流行病學合作公式估計)(Inker et al 2021)
(d)白蛋白 < 3.5 g/dL (35 g/L)
(e)INR ? 1.3
(f)在無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下,總膽紅素(TBL) ? 1.3 mg/dL,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TBL ? 3 mg/dL
(g)血小板計數 <150 × 10^3 /μL
(h)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血清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異常
26.篩選或隨機分配時有重度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休息至少10分鐘後,2次坐姿血壓(BP)測量的平均為SBP ? 180 mmHg或DBP ? 110 mmHg。
27.篩選時基礎降鈣素濃度 ? 50 ng/L(即 ? 50 pg/mL),或有甲狀腺髓質癌或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第1型或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第2型的病史/家族史。
28. HIV感染的任何陽性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結果呈陽性,或C型肝炎抗體及HCV RNA檢測結果同時呈陽性。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已達F2期肝纖維化之受試者參與人數上限或已達F3期肝纖維化之受試者參與人數上限。
醫療病況
1.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有病史或任何現有病況會干擾試驗治療的評估、使受試者承受風險、影響受試者參與的能力,或影響試驗結果的解讀。
2.其他病因的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脂肪肝炎;藥物誘發性、病毒性或自體免疫性肝炎;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血鐵沉積症;α-抗胰蛋白?缺乏症;威爾森氏症)。在篩選回診前HCV感染治癒不到2年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3.有肝硬化和/或肝臟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證實有肝門靜脈高壓(例如低血小板計數、脾臟腫大、腹水、肝性腦病變病史、食道靜脈曲張或靜脈曲張出血)
4.曾經或計畫接受肝臟移植。
5.曾經或計畫接受減重手術。
6.基期肝臟切片(歷史或篩選時)前2年內,男性平均每週飲酒量 > 21單位(單位依當地法規計算)(每週21杯標準酒精飲料),女性平均每週飲酒量 > 14單位(每週14杯標準酒精飲料)。篩選時依據AUDIT問卷評估有酒精依賴的證據。
7.第一型糖尿病、糖尿病酮酸中毒的病史,或急性失代償性血糖控制的症狀(例如:口渴、多尿症、體重減輕)。
8.有急性胰臟炎的病史(除非先前已緩解的膽結石胰臟炎和已接受膽囊切除術),或目前患有慢性胰臟炎。
9.臨床上顯著的發炎性腸道疾病、胃輕癱,或其他影響上消化道的嚴重疾病或手術(包括減重手術),其可能影響胃排空,或者可能影響安全性和耐受性資料的判讀。
10.有下列任何病史,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在篩選回診前90天內不穩定:
(a) > 5%體重減輕(自我報告或經記錄)
(b) 接受降血糖藥物的治療
(c) 接受降血脂藥物的治療
(d) 參與減重計劃
11.篩選前90天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CV)或腦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肌梗塞、急性冠心症、不穩定型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或在篩選前90天?曾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在篩選時需接受這些程序的受試者。
12.心律不整
(a)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或竇房結功能不全伴隨臨床上顯著的暫停,且未以節律器治療
(b)需要治療的心室心律不整
(c)心房顫動/撲動且心室速率(休息時 > 100 bpm)的受試者
13.重度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等級IV)
14.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但經過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鱗狀細胞皮膚癌或任何原位癌除外。
15.有藥物依賴的病史或篩選時藥物濫用篩檢結果呈陽性,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或試驗程序遵從性的精神疾病。
先前/併用療法
16.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9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與NAFLD進展相關的療法(例如:methotrexate、tamoxifen、amiodarone,或長期使用四環素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吸入、鼻腔、或局部使用])。
17.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18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奧貝膽酸(obeticholic acid)或其他正在研究中的NASH療法。
18.Pioglitazone或高劑量維生素E (> 400 IU),除非在基期組織切片(篩選或歷史)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180天,且非在採集組織切片後才開始。
19.近期(在篩選組織切片前90天內或自歷史組織切片起至篩選期間)曾使用含GLP-1受體促效劑或含GLP-1受體促效劑的療法和減重治療(已核准的及/或藥品仿單標示外使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20.曾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篩選時或歷史組織切片時距IP給藥不到30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但不符合排除條件16或17。
21.同時參與任何類型的其他介入性試驗,或先前曾接受本試驗的隨機分配。
22.對任何欲使用的試驗治療或賦型劑有重度過敏/過敏反應。
診斷評估
23.肝臟切片的禁忌症(例如:出血素質,例如血友病、疑似血管瘤或疑似包蟲症感染),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無法安全取得肝臟切片(第8.1.1節)。
24.篩選時血清三酸甘油脂濃度高於1000 mg/dL (11.3 mmol/L)的受試者。
25.篩選時實驗室檢測數值異常,包括下列任何一項:
(a)天門冬胺酸轉胺?(AST)或丙胺酸轉胺?(ALT) ? 5 x 正常值上限(ULN)
(b)鹼性磷酸? > 2 x ULN
(c)篩選時腎功能受損,定義為eGFR ? 30 mL/分鐘/1.73 m2(依據CKD流行病學合作公式估計)(Inker et al 2021)
(d)白蛋白 < 3.5 g/dL (35 g/L)
(e)INR ? 1.3
(f)在無已知的吉伯特氏症候群下,總膽紅素(TBL) ? 1.3 mg/dL,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TBL ? 3 mg/dL
(g)血小板計數 <150 × 10^3 /μL
(h)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任何其他有臨床意義的血清化學、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結果異常
26.篩選或隨機分配時有重度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休息至少10分鐘後,2次坐姿血壓(BP)測量的平均為SBP ? 180 mmHg或DBP ? 110 mmHg。
27.篩選時基礎降鈣素濃度 ? 50 ng/L(即 ? 50 pg/mL),或有甲狀腺髓質癌或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第1型或多發性內分泌腫瘤症候群第2型的病史/家族史。
28. HIV感染的任何陽性結果、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結果呈陽性,或C型肝炎抗體及HCV RNA檢測結果同時呈陽性。
其他排除條件
29.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AstraZeneca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30.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31.已達F2期肝纖維化之受試者參與人數上限或已達F3期肝纖維化之受試者參與人數上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20 人
-
全球人數
18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