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10V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2-03-31 - 2027-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C22.0
肝細胞癌
ICD-10C22.2
肝芽細胞瘤
ICD-10C22.3
肝血管肉瘤
ICD-10C22.4
肝其他肉瘤
ICD-10C22.7
其他特定肝上皮細胞癌
ICD-10C22.8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未明示型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5.0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一項 Durvalumab 併用 Tremelimumab ± Lenvatinib 且同時使用經動脈灌流化學栓塞 (TACE),相較於單獨使用 TACE 治療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患者之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多中心試驗 (EMERALD-3)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如手術切除、移植或燒灼)的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第三期、平行、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3 組、多中心、全球試驗,旨在評估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 TACE 搭配或未搭配 lenvatinib 相較於單獨進行 TACE 用於無法接受治癒性療法(例如:手術切除、移植或燒灼)的局部區域性 HCC 受試者之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Tremelimumab
Tremelimumab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劑量
50 mg/mL
20 mg/mL
20 mg/mL
評估指標
在局部區域性 HCC 受試者中,藉由評估 PFS 來證明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 lenvatinib + TACE 優於僅單獨進行 TACE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如果受試者從埃及或新加坡納入,則受試者必須 ≥ 21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已確認罹患 HCC(透過造影或切片檢體和/或手術的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
3.任一可取得的造影中,並無肝外疾病的證據。
4.疾病不適合以治癒性手術或移植或治癒性燒灼術治療。
5.疾病必須適合以 TACE 治療。(許可的模式為 DEB-TACE 或 cTACE,使用 Lipiodol® 乳化劑和根據醫院實務上使用的許可化療藥物,接著為栓塞劑。)
6.Child-Pugh 分數為等級 A(即 5 至 6 分)。
7.WHO 或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8.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目標肝內病灶,適合依據下列 mRECIST 標準進行重複評估:
–在 IV 顯影劑增強 CT 或 MRI 掃描影像上有 HCC 典型特徵的肝臟病灶,即,動脈期有高血管性,而肝門靜脈期或延遲靜脈期則減少。
–可在基準期精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 的可生長、非壞死部分(IV 顯影劑增強的動脈期)。
9.患有活動性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Ab) 呈陽性以及可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之受試者,必須根據醫院實務接受抗病毒療法。HBV 抗病毒療法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展開,且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受試者必須在開始給予試驗治療前表現出 HBV 狀態穩定或有病毒反應徵象(例如:HBV DNA 濃度降低)。
若受試者的 HBsAg 或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 10 IU/mL 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下限),則隨機分配前不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這些受試者將在每個週期接受檢測,以監測其 HBV DNA 濃度,並在偵測到 HBV DNA 時(≥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開始進行抗病毒療法。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展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10.有活動性 HCV 感染(特徵為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或存在抗 HCV 抗體 [anti-HCV])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實務來治療。
11.在篩選期間測量的器官和骨髓具有適當功能。在開始施服用首劑後14天內進行輸血、輸液或生長因子支持,將無法符合下列條件「a」、「b」、「c」和「f」。
a)血紅素 ≥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 109/L。
c)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d)總膽紅素 (TBL)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 ULN。
f)白蛋白 ≥ 2.8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 ≤ 1.6。
h)2+ 蛋白尿或更低的尿液試紙讀值。尿液試紙檢測顯示有 > 2+ 蛋白尿的受試者將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 ≥ 1 g/24 小時的受試者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i)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毫升/分鐘,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或 24 小時尿液 CrCL 判定。
男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女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乘 0.85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12.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 12 週。
體重
13.體重最少為 > 30 kg。
性別
14.男性和/或女性
生育
15.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6.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在進入試驗前至少 3 個月至接受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 後 9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 以瞭解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女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卵子。
17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期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後 90 天內或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18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18 歲。如果受試者從埃及或新加坡納入,則受試者必須 ≥ 21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已確認罹患 HCC(透過造影或切片檢體和/或手術的組織病理學檢查確認)。
3.任一可取得的造影中,並無肝外疾病的證據。
4.疾病不適合以治癒性手術或移植或治癒性燒灼術治療。
5.疾病必須適合以 TACE 治療。(許可的模式為 DEB-TACE 或 cTACE,使用 Lipiodol® 乳化劑和根據醫院實務上使用的許可化療藥物,接著為栓塞劑。)
6.Child-Pugh 分數為等級 A(即 5 至 6 分)。
7.WHO 或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且在基準期或首次給藥日前 2 週內無惡化現象。
8.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目標肝內病灶,適合依據下列 mRECIST 標準進行重複評估:
–在 IV 顯影劑增強 CT 或 MRI 掃描影像上有 HCC 典型特徵的肝臟病灶,即,動脈期有高血管性,而肝門靜脈期或延遲靜脈期則減少。
–可在基準期精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 的可生長、非壞死部分(IV 顯影劑增強的動脈期)。
9.患有活動性 HBV 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Ab) 呈陽性以及可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之受試者,必須根據醫院實務接受抗病毒療法。HBV 抗病毒療法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展開,且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受試者必須在開始給予試驗治療前表現出 HBV 狀態穩定或有病毒反應徵象(例如:HBV DNA 濃度降低)。
若受試者的 HBsAg 或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 10 IU/mL 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下限),則隨機分配前不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這些受試者將在每個週期接受檢測,以監測其 HBV DNA 濃度,並在偵測到 HBV DNA 時(≥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偵測上限)開始進行抗病毒療法。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展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10.有活動性 HCV 感染(特徵為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或存在抗 HCV 抗體 [anti-HCV])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個月內,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實務來治療。
11.在篩選期間測量的器官和骨髓具有適當功能。在開始施服用首劑後14天內進行輸血、輸液或生長因子支持,將無法符合下列條件「a」、「b」、「c」和「f」。
a)血紅素 ≥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 × 109/L。
c)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d)總膽紅素 (TBL)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 ULN。
f)白蛋白 ≥ 2.8 g/dL。
g)國際標準化比值 ≤ 1.6。
h)2+ 蛋白尿或更低的尿液試紙讀值。尿液試紙檢測顯示有 > 2+ 蛋白尿的受試者將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 ≥ 1 g/24 小時的受試者將不符合參與資格。
i)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毫升/分鐘,由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或 24 小時尿液 CrCL 判定。
男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女性:
CrCL = 體重 (kg) 乘 (140 - 年齡)
–––––––––––––––––––––––––––––– 乘 0.85
(毫升/分鐘)72 乘 血清肌酸酐 (毫克/分升)
12.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 12 週。
體重
13.體重最少為 > 30 kg。
性別
14.男性和/或女性
生育
15.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血清)結果為陰性。
16.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 1 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 1% 的失敗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在進入試驗前至少 3 個月至接受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 後 90 天內或接受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 以瞭解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具生育能力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女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卵子。
17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從篩選期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 durvalumab 或 lenvatinib後 90 天內或最後一劑 tremelimumab 或最後一次 TACE 程序後 18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 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18如附錄 A 所述,有能力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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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7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