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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6482-022
試驗執行中

2021-12-20 - 2031-03-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64.1

右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2

左側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64.9

未明示側性腎惡性腫瘤,腎盂除外

ICD-10C7A.093

腎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9.0

腎臟(腎盂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組的第三期試驗,比較Belzutifan(MK-6482)加Pembrolizumab(MK-3475)與安慰劑加Pembrolizumab作為腎切除術後之透明細胞腎細胞癌(ccRCC)之輔助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MK-6482-022)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鍾孝仁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余家政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賢祥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忠信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祐立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虞凱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志平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蒙恩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透明細胞腎細胞癌

試驗目的

針對接受belzutifan + pembrolizumab與接受安慰劑 + pembrolizumab治療的受試者,比較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病存活期(DF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錠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MK-6482

劑型

270
110

劑量

25mg/mL_4mL/VL
40 mg

評估指標

針對接受belzutifan + pembrolizumab與接受安慰劑 + pembrolizumab治療的受試者,比較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無病存活期(DFS)

主要納入條件

您符合下列條件即具試驗參與資格: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1.患有透過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並根據AJCC(第8版)確診有透明細胞的RCC,有或無肉瘤樣特徵。
2.患有使用下列病理腫瘤-淋巴結轉移與腫瘤分級所界定的中-高風險、高風險或癌症轉移階段為M1且無疾病證據(M1 NED) RCC:
a)中高風險RCC:
•pT2,4級或肉瘤樣,N0,M0
•pT3,任何級別,N0,M0
b)高風險RCC:
•pT4,任何級別,N0,M0
•pT,任何期別,任何級別,N+,M0
c)患有M1 NED RCC的受試者,不僅有原發性腎臟腫瘤,而且有可在以下任一時間點完全切除的實體、孤立存在之軟組織癌轉移:
•腎切除術當時(同時);或
•距離腎切除術≤ 2年(異時)
3.M1 NED的受試者必須已完全切除原發腫瘤(部分或根治性腎切除術)並完全切除實體、孤立存在的軟組織癌轉移病灶。
註:軟組織中或血管邊緣存有極微量癌細胞,但無明顯之殘留病灶的受試者仍可參與試驗。
4.必須在隨機分組前12週內曾接受腎切除術與/或轉移瘤切除術。
5.必須透過腦部與胸部、腹部、骨盆(CAP)的CT或MRI掃描(隨機分組前28天以內)和骨掃描(隨機分組前42天以內),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並經BICR驗證在隨機分組之前已無腫瘤存在。
6.必須提供符合以下任一情況的組織:
•僅接受腎切除術:來自腎切除術的組織(必需)。
•同時性M1 NED:來自腎切除術的組織(必需)與來自轉移瘤切除術的組織(若有)。
•異時性M1 NED:來自轉移瘤切除術的組織(必需)與來自腎切除術的組織(若有)。
註:FFPE組織塊優於切片。有關腫瘤組織提交的詳細資訊,可在「實驗室檢測與/或程序手冊」中找到。
人口統計學
7.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8.隨機分組前10天內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男性受試者
9.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至少在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清除時間內遵循下列事項。試驗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Belzutifan/安慰劑 – 最後一次用藥後至少7天
註:對於已停用belzutifan/安慰劑並僅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的男性受試者,在接受belzutifan/安慰劑治療的避孕期(如上所述)結束之後,即無須再採取任何避孕措施。
•停止以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與慣常的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維持禁慾

•同意採取避孕措施,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症(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醫源性原因、經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檢視您的醫療記錄、身體檢查或病史檢視訪談之後證實),如下述:
-與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註:伴侶正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禁絕陰莖-陰道性交,或在每次陰莖-陰道性交期間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必須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要求的法規。對於任何試驗治療藥物,若其當地藥品標示上的避孕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標示上的要求。
女性受試者
10.若女性受試者目前未懷孕或餵哺母乳,且符合至少下列一項條件,即符合參與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非WOCBP)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
-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至少在試驗治療藥物所需的清除時間內,使用高效(年失敗率<1%)且效用不因使用者而異的避孕方法,或者其個人偏好的慣常生活方式為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每種試驗治療所需持續避孕的時間如下:
-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或
-接受最後一劑belzutifan/安慰劑後至少30天,視何者較晚發生
•試驗主持人必須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使用的避孕方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對於任何試驗治療藥物,若其當地藥品標示上的避孕要求較上述要求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標示上的要求。
•WOCBP必須接受高靈敏度的驗孕檢測,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24小時內的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的血清檢測結果必須呈陰性(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若尿液驗孕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此時,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您排除。
-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或
-接受最後一劑belzutifan/安慰劑後至少30天,視何者較晚發生
•試驗主持人已經檢視您的病史、月經史與近期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誤將剛懷孕但未驗出之女性納入試驗的風險。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1.您(或法定代理人)已簽署本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您也可簽署未來生物醫學試驗(FBR)的同意書。然而,您可以僅參加主試驗而不參加FBR。
其他類別
12.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隨機分組之前10天內採集。

主要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健康狀況
1.在隨機分組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但M1 NED受試者所接受的腎切除術與既有之轉移瘤切除術除外。
2.腎切除術之後,腎靜脈或腔靜脈有殘餘血栓。
3.有以下任何一項狀況:
•靜止時脈搏血氧儀讀值<92%;或
•需要間歇性補充氧氣;或
•需要長期補充氧氣。
4.在首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患有臨床上嚴重的心血管疾病,包括NYHA三級或四級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接受CABG或PTCA,或心律不整。
5.有其他具臨床嚴重性的疾患,例如:
•活動性、未癒合的嚴重傷口/潰瘍/骨折
•需要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6.有既存的腦部或骨骼癌轉移病灶。
7.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28天內曾接受群落刺激因子(例如 G-CSF、GM-CSF)或重組EPO治療或輸血。
8.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先前或目前有腸胃道病症(例如:發炎性腸病、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或有肝功能不全的證據,或患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顯著改變口服試驗藥物之吸收或代謝的疾病。
9.對belzutifan/安慰劑或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有嚴重的過敏反應(≥3級)。
先前使用/同時使用的療法
10.先前曾接受針對RCC的全身性治療。
11.先前曾接受針對RCC的放射治療。
12.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30天內,曾接種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允許接種滅活疫苗。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3.目前正在參與或曾參與其他一種研究中藥物的試驗,或在首劑試驗治療之前4週內曾經使用研究中的裝置。

診斷評估
14.經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超過10毫克之prednisone的等同藥物),或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7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5.過去3年內患有惡化中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已知惡性腫瘤(曾接受腎切除術與/或轉移瘤切除術治療的RCC除外)。
註:您已接受可能根治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膀胱原位癌除外),仍可參與試驗。
16.患有過去2年中需要進行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亦即使用改善病情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的一種,為允許使用。
17.曾罹患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疾病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疾病。
18.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9.有已知的HIV感染史、已知的B型肝炎病史(亦即具HbsAg反應性)或已知的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亦即可檢測到HCV RNA [定性])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當局強制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B型肝炎與C型肝炎檢測。
20.先前有或目前有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或妨礙您全程參與整個試驗的任何病症、治療、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其他狀況,因而導致主治的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對您無益。
21.已知患有會妨礙您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問題。
其他排除條件
22.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1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