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OAV101A1230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851873
試驗已結束
2021-09-30 - 2023-08-01
Phase III
召募中1
試驗已結束1
一項第 IIIb 期、開放標記、單組、單劑治療、多中心試驗,評估靜脈輸注OAV101 (AVXS-101) 基因替代療法用於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 小兒患者之安全性、耐受性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脊髓性肌肉萎縮症(SMA) 小兒患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評估患有 SMA、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的參與者接受靜脈輸注OAV101 後,12 個月期間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次要目標評估患有 SMA、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的參與者接受靜脈輸注OAV101 後6 個月及12 個月的療效,測量值包括下列項目自基準點的變化:●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多中心生長參考研究 (WHO-MGRS) 及貝萊(Bayley) 嬰幼兒發展量表第三版(Bayley-III) 標準,生長發育情形符合動作發展指標● 漢氏動作功能量表 – 增訂版 (HFMSE)● 上肢功能測試修訂版 (RULM),依參與者年齡調整。
藥品名稱
OAV101
主成份
onasemnogene abeparvovec
劑型
recombinant adeno-associated virus serotype 9 (AAV9) vector suspension for intravenous infusion
劑量
mL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發育動作發展指標將採用下列規範的相關定義評估:
● WHO 多中心生長參考研究(WHO-MGRS) 及貝萊嬰幼兒發展量表(Bayley-III)
● 漢氏動作功能量表 – 增訂版 (HFMSE)
● 上肢功能測試修訂版 (RULM),依參與者年齡調整
主要安全性評估:
OAV101 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包括不良事件評估、實驗室檢驗數據、生命徵象及心臟安全性監測。
發育動作發展指標將採用下列規範的相關定義評估:
● WHO 多中心生長參考研究(WHO-MGRS) 及貝萊嬰幼兒發展量表(Bayley-III)
● 漢氏動作功能量表 – 增訂版 (HFMSE)
● 上肢功能測試修訂版 (RULM),依參與者年齡調整
主要安全性評估:
OAV101 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包括不良事件評估、實驗室檢驗數據、生命徵象及心臟安全性監測。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評估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
2. 依據雙對偶 SMN1 基因突變(缺失或點突變) 及任何一套SMN2 基因的突變分析,診斷罹患有症狀的SMA。
3. 第 2 次篩選回診時,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
4. 未曾治療,或已停止核准藥物/療法的治療
5. 已接種最新建議的兒童疫苗,及呼吸道融合病毒(RSV) 的palivizumab (也稱為Synagis) 預防治療,依當地標準照護要求為主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先前使用過 OAV101 或任何 AAV9 基因療法
2. 依世界衛生組織兒童生長標準,身體質量指數 (BMI) 低於第 3 百分位
3. 參與者有吸入性肺炎病史或篩選前 4 週內有吸入異物的表徵 (例如咳嗽或噴濺食物)
4. 篩選時,配體結合免疫分析法測定的抗 AAV9 抗體效價 > 1:50
5. 曾接受基因療法、造血相關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6. 無法使用皮質類固醇
7. 同時使用免疫抑制療法、血漿分離、免疫調節劑如 adalimumab,或是在基因替代療法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如 cyclosporine、tacrolimus、methotrexate、rituximab cyclophosphamide、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8. 需要使用侵入式呼吸器、接受氣切,或清醒時使用非侵入式呼吸器 (標準照護夜間雙相呼吸道正壓換氣輔助,不視為排除條件)
9. OAV101 輸注前 2 週內曾接種疫苗
10. 清醒時血氧過低 (O2 飽和度 <95%),或在篩選到施用藥物期間,清醒血氧飽和度降低,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臨床意義
11. 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疾病
12. 篩選時,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3. 篩選時發生肝功能障礙 (即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膽紅素、丙麩胺醯轉移酶 [GGT] 或麩胺酸去氫酶 [GLDH] > 正常值上限) (AST 單獨升高除外:肝功能若未伴隨其他實驗室檢驗異常,則 AST 單獨升高不視為排除條件)
14.篩選時或基準點時,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醫療不穩定狀況,包括心肌病變、肝功能障礙、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胃腸道疾病、代謝疾病、嚴重呼吸系統損傷及顯著的腦部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安全性和療效的整體判讀
15.從篩選到施用劑量期間,出現確認或疑似的活動性感染
16.如果先前接受過疾病改善療法,若參與者接受過以下治療,則被排除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不到 3 劑
篩選前 4 個月內接受過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
篩選前 15 天內接受過 risdiplam (Evrysdi™) 治療 (篩選前洗除期至少 5 個半衰期)
17. 納入/開始試驗治療 (視需要選擇) 之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如,小分子製劑),或直到預期的藥效學作用恢復至基準點 (如,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18. 對試驗治療、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19. 病歷記錄其父母為近親結婚。
1. 進行任何評估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
2. 依據雙對偶 SMN1 基因突變(缺失或點突變) 及任何一套SMN2 基因的突變分析,診斷罹患有症狀的SMA。
3. 第 2 次篩選回診時,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
4. 未曾治療,或已停止核准藥物/療法的治療
5. 已接種最新建議的兒童疫苗,及呼吸道融合病毒(RSV) 的palivizumab (也稱為Synagis) 預防治療,依當地標準照護要求為主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先前使用過 OAV101 或任何 AAV9 基因療法
2. 依世界衛生組織兒童生長標準,身體質量指數 (BMI) 低於第 3 百分位
3. 參與者有吸入性肺炎病史或篩選前 4 週內有吸入異物的表徵 (例如咳嗽或噴濺食物)
4. 篩選時,配體結合免疫分析法測定的抗 AAV9 抗體效價 > 1:50
5. 曾接受基因療法、造血相關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6. 無法使用皮質類固醇
7. 同時使用免疫抑制療法、血漿分離、免疫調節劑如 adalimumab,或是在基因替代療法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如 cyclosporine、tacrolimus、methotrexate、rituximab cyclophosphamide、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8. 需要使用侵入式呼吸器、接受氣切,或清醒時使用非侵入式呼吸器 (標準照護夜間雙相呼吸道正壓換氣輔助,不視為排除條件)
9. OAV101 輸注前 2 週內曾接種疫苗
10. 清醒時血氧過低 (O2 飽和度 <95%),或在篩選到施用藥物期間,清醒血氧飽和度降低,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臨床意義
11. 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疾病
12. 篩選時,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3. 篩選時發生肝功能障礙 (即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膽紅素、丙麩胺醯轉移酶 [GGT] 或麩胺酸去氫酶 [GLDH] > 正常值上限) (AST 單獨升高除外:肝功能若未伴隨其他實驗室檢驗異常,則 AST 單獨升高不視為排除條件)
14.篩選時或基準點時,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醫療不穩定狀況,包括心肌病變、肝功能障礙、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胃腸道疾病、代謝疾病、嚴重呼吸系統損傷及顯著的腦部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安全性和療效的整體判讀
15.從篩選到施用劑量期間,出現確認或疑似的活動性感染
16.如果先前接受過疾病改善療法,若參與者接受過以下治療,則被排除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不到 3 劑
篩選前 4 個月內接受過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
篩選前 15 天內接受過 risdiplam (Evrysdi™) 治療 (篩選前洗除期至少 5 個半衰期)
17. 納入/開始試驗治療 (視需要選擇) 之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如,小分子製劑),或直到預期的藥效學作用恢復至基準點 (如,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18. 對試驗治療、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19. 病歷記錄其父母為近親結婚。
主要排除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1. 進行任何評估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
2. 依據雙對偶 SMN1 基因突變(缺失或點突變) 及任何一套SMN2 基因的突變分析,診斷罹患有症狀的SMA。
3. 第 2 次篩選回診時,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
4. 未曾治療,或已停止核准藥物/療法的治療
5. 已接種最新建議的兒童疫苗,及呼吸道融合病毒(RSV) 的palivizumab (也稱為Synagis) 預防治療,依當地標準照護要求為主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先前使用過 OAV101 或任何 AAV9 基因療法
2. 依世界衛生組織兒童生長標準,身體質量指數 (BMI) 低於第 3 百分位
3. 參與者有吸入性肺炎病史或篩選前 4 週內有吸入異物的表徵 (例如咳嗽或噴濺食物)
4. 篩選時,配體結合免疫分析法測定的抗 AAV9 抗體效價 > 1:50
5. 曾接受基因療法、造血相關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6. 無法使用皮質類固醇
7. 同時使用免疫抑制療法、血漿分離、免疫調節劑如 adalimumab,或是在基因替代療法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如 cyclosporine、tacrolimus、methotrexate、rituximab cyclophosphamide、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8. 需要使用侵入式呼吸器、接受氣切,或清醒時使用非侵入式呼吸器 (標準照護夜間雙相呼吸道正壓換氣輔助,不視為排除條件)
9. OAV101 輸注前 2 週內曾接種疫苗
10. 清醒時血氧過低 (O2 飽和度 <95%),或在篩選到施用藥物期間,清醒血氧飽和度降低,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臨床意義
11. 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疾病
12. 篩選時,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3. 篩選時發生肝功能障礙 (即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膽紅素、丙麩胺醯轉移酶 [GGT] 或麩胺酸去氫酶 [GLDH] > 正常值上限) (AST 單獨升高除外:肝功能若未伴隨其他實驗室檢驗異常,則 AST 單獨升高不視為排除條件)
14.篩選時或基準點時,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醫療不穩定狀況,包括心肌病變、肝功能障礙、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胃腸道疾病、代謝疾病、嚴重呼吸系統損傷及顯著的腦部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安全性和療效的整體判讀
15.從篩選到施用劑量期間,出現確認或疑似的活動性感染
16.如果先前接受過疾病改善療法,若參與者接受過以下治療,則被排除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不到 3 劑
篩選前 4 個月內接受過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
篩選前 15 天內接受過 risdiplam (Evrysdi™) 治療 (篩選前洗除期至少 5 個半衰期)
17. 納入/開始試驗治療 (視需要選擇) 之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如,小分子製劑),或直到預期的藥效學作用恢復至基準點 (如,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18. 對試驗治療、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19. 病歷記錄其父母為近親結婚。
1. 進行任何評估之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同意書/兒童同意書簽署
2. 依據雙對偶 SMN1 基因突變(缺失或點突變) 及任何一套SMN2 基因的突變分析,診斷罹患有症狀的SMA。
3. 第 2 次篩選回診時,體重≥ 8.5 公斤且≤ 21 公斤
4. 未曾治療,或已停止核准藥物/療法的治療
5. 已接種最新建議的兒童疫苗,及呼吸道融合病毒(RSV) 的palivizumab (也稱為Synagis) 預防治療,依當地標準照護要求為主
重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1. 先前使用過 OAV101 或任何 AAV9 基因療法
2. 依世界衛生組織兒童生長標準,身體質量指數 (BMI) 低於第 3 百分位
3. 參與者有吸入性肺炎病史或篩選前 4 週內有吸入異物的表徵 (例如咳嗽或噴濺食物)
4. 篩選時,配體結合免疫分析法測定的抗 AAV9 抗體效價 > 1:50
5. 曾接受基因療法、造血相關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6. 無法使用皮質類固醇
7. 同時使用免疫抑制療法、血漿分離、免疫調節劑如 adalimumab,或是在基因替代療法前 3 個月內,曾接受免疫抑制療法 (如 cyclosporine、tacrolimus、methotrexate、rituximab cyclophosphamide、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8. 需要使用侵入式呼吸器、接受氣切,或清醒時使用非侵入式呼吸器 (標準照護夜間雙相呼吸道正壓換氣輔助,不視為排除條件)
9. OAV101 輸注前 2 週內曾接種疫苗
10. 清醒時血氧過低 (O2 飽和度 <95%),或在篩選到施用藥物期間,清醒血氧飽和度降低,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臨床意義
11. 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疾病
12. 篩選時,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3. 篩選時發生肝功能障礙 (即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膽紅素、丙麩胺醯轉移酶 [GGT] 或麩胺酸去氫酶 [GLDH] > 正常值上限) (AST 單獨升高除外:肝功能若未伴隨其他實驗室檢驗異常,則 AST 單獨升高不視為排除條件)
14.篩選時或基準點時,除 SMA 以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的醫療不穩定狀況,包括心肌病變、肝功能障礙、腎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胃腸道疾病、代謝疾病、嚴重呼吸系統損傷及顯著的腦部異常,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干擾試驗安全性和療效的整體判讀
15.從篩選到施用劑量期間,出現確認或疑似的活動性感染
16.如果先前接受過疾病改善療法,若參與者接受過以下治療,則被排除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不到 3 劑
篩選前 4 個月內接受過 nusinersen (Spinraza®) 治療
篩選前 15 天內接受過 risdiplam (Evrysdi™) 治療 (篩選前洗除期至少 5 個半衰期)
17. 納入/開始試驗治療 (視需要選擇) 之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0 天內,曾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如,小分子製劑),或直到預期的藥效學作用恢復至基準點 (如,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或當地法規要求的更長期間。
18. 對試驗治療、其中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曾有過敏病史。
19. 病歷記錄其父母為近親結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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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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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