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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3475-775/E7080-G000-30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17449
試驗已結束

2018-06-11 - 2023-01-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54.1

子宮內膜惡性腫瘤

ICD-9182.0

子宮體(峽部除外)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第三期試驗,比較Lenvatinib併用Pembrolizumab相較於醫師所選擇之治療用於晚期子宮內膜癌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5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吳貞璇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劉文雄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張廷彰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啟豪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志隆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子宮內膜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證實lenvatinib併用pembrolizumab較醫師所選擇之治療可延長無惡化存活期(PFS)和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注射劑膠囊

主成份

Lenvatinib mesilate
Pembrolizumab

劑型

注射劑膠囊

劑量

100 mg/ 4 mL, 4 mg/capsule、10 mg/capsuleII

評估指標

1. 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起,至經BICR依RECIST 1.1評估證實的首次疾病惡化日,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2. 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3. ORR,定義為BICR依RECIST 1.1評估最佳整體反應為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比例。
4. 將以EORTC QLQ-C30總分評估HRQoL。
5. 治療中發生的不良事件(TEAE)、嚴重不良事件(SAE)以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的發生率。
6. 因TEAE而中止試驗治療的受試者比例。
7. 因毒性導致治療失敗的時間,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起至受試者因TEAE而中止試驗治療的時間。
8. 不同時間下的lenvatinib血漿濃度。
9. 以模型預測的清除率和lenvatinib血中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試驗:
1.經組織學確診患有子宮內膜癌。
2.有紀錄證實患有晚期、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內膜癌。
3.經過一次全身性含鉑化療療程以治療子宮內膜癌後,有放射性影像證據顯示發生疾病惡化。受試者先前最多可接受一線額外的含鉑化療,惟須為在術前或術後輔助治療情況下者。
註:對於先前的賀爾蒙療法,無任何限制。
4.具有先前或新採集的腫瘤切片檢體,可供判定DNA錯誤配對修復基因(MMR)狀態。
5.依RECIST 1.1並經BICR確認至少具有一處可測量的目標病灶,包括下列條件:
-非結節病灶,經測量最長直徑大於等於1.0公分
-淋巴結(LN)病灶,經測量短軸長大於等於1.5公分
-病灶適合以電腦斷層掃描/核磁共振造影(CT/MRI)重覆量測。曾接受體外放射治療(EBRT)或局部治療的病灶,必須經放射影像證實有後續增長的情況。
6.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7.女性受試者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且依當地法規已為成年人。
8.女性受試者若無懷孕(請參閱計畫書附錄2)、非正在哺乳,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可參與試驗:
a.)依計畫書附錄2定義,為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b.)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於治療期間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20天內(適用於接受lenvatinib併用pembrolizumab治療的受試者)或至少180天內(適用於接受TPC治療的受試者)避孕。
9.受試者簽署本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0.血壓控制良好(無論有無服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期間血壓小於等於150/90 mm Hg,且於第一週期第一天前1週內未更換降血壓藥物。
11.具有如計畫書表1所定義的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於開始試驗治療前3天內採集。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患有惡性肉瘤(惡性混合米勒氏腫瘤[malignant mixed Mullerian tumor])、子宮內膜平滑肌惡性肉瘤和子宮內膜基質惡性肉瘤。
2.具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除非已完成局部療法(例如:全腦放射治療[WBRT]、手術或放射手術),且於開始本試驗治療前,已停用此適應症的皮質類固醇至少4週。開始試驗治療前,任何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徵象(例如:放射影像診斷)或症狀必須穩定至少4週。
3.過去24個月內患有惡性腫瘤(子宮內膜癌、已經過明確治療的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癌、膀胱癌],或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除外)。
4.胃腸道吸收不良、胃腸道接合或任何可能影響lenvatinib吸收的其他病症。
5.有既存之3級(含)以上的腸胃或非腸胃瘻管。
6.放射影像證據顯示腫瘤已侵犯/滲透主要血管。因在lenvatinib治療後有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應考慮主要血管的腫瘤侵犯/滲透程度。
7.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週內有臨床上重大的咳血或腫瘤出血。
8.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2個月內有重大心血管損傷:例如曾有超過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2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中風(CVA),或與血液動力學不穩定有關的心律不整。
9.患有活性感染(任何需要全身性治療之感染)。
10.開始治療前尚未從重大手術所引起的任何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復原的受試者。
11.受試者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陽性。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HIV檢測。
12.已知患有活性B型肝炎(例如: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或C型肝炎(例如:可偵測到C型肝炎病毒RNA[定性法])。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B型肝炎或C型肝炎檢測。
13.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14.曾經或目前有證據顯示受試者患有任何症狀、接受任何療法或出現實驗室檢驗值異常,經負責治療之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5.已知患有會妨礙配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
16.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接受超過prednisone 10 毫克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7.過去2年中,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不包括乾癬),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療法(例如以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18.曾接受同種異體的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19.篩選期或基準期時正在哺乳或懷孕中的女性(以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或hCG)檢測證實為陽性,且該檢測的敏感度至少達25 IU/L或同等單位之β-hCG[或hCG])。若取得陰性的篩選期懷孕檢測結果距離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超過72小時,則需要另外於基準期進行評估。
20.曾接受過超過一種的全身性化療療法(術前或術後輔助療法以外的治療)治療子宮內膜癌。受試者可接受總共最多2種含鉑化療療法,惟其中一種須是在術前或術後輔助治療情況施用。
21.28天(或5倍半衰期時間,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曾接受過抗癌治療。與先前治療有關的任何急性毒性必須緩解至小於等於第1級,不包括掉髮和小於等於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22.曾接受過任何針對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EGF)導向之血管新生的治療、任何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
23.曾接受過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以外且針對活化或共同抑制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和因第3級以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而中止治療的受試者。
24.開始試驗治療前21天內曾接受過放射療法,不包括針對骨病灶的緩和性放療(若已於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完成,則可允許)。在隨機分組之前,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與放射療法有關的毒性與/或併發症復原。
25.於預計試驗治療開始日(第一週期第一天)前30天內曾接種活體疫苗。活體疫苗包括但不僅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注射型的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故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體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26.已知無法耐受試驗治療(或其中任何的賦形劑)。
27.先前曾參與評估pembrolizumab與lenvatinib用於治療子宮內膜癌的臨床試驗,無論接受何種治療。
28.正參與或於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參與其他試驗性藥物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該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接受最後一劑先前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達4週,則可參與本試驗。
29.尿液試紙檢測結果為蛋白尿>1+的受試者將接受24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評估。尿蛋白每24小時大於等於1克的受試者將不得參與試驗。
30.QTc間期>480 ms。
31.以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MUGA)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或當地實驗室)正常範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7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