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308623
尚未開始召募
2026-10-01 - 2033-07-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6
一項第 3 期、兩部分、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旨在研究 efimosfermin alfa 注射用於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導致的代償性肝硬化(肝纖維化第 4 期 [F4])成年患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NEBULA-2)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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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10/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旨在研究efimosfermin alfa注射用於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導致的代償性肝硬化(肝纖維化第4期 [F4])成年患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Efimosfermin alfa
劑型
220
劑量
150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是在第96週時確定efimosfermin相較於安慰劑具有改善纖維化 ≥1個分期且MASH未惡化的作用。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A 部分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A 部分:
1.能夠並願意了解及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該同意書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前取得。
2.納入時年齡 >= 18 歲且 <= 75 歲。
3.依照美國心臟學會 (AHA) 定義,過去或目前具有代謝症候群 5 個組成因子中,符合至少兩項:
i.肥胖/超重(身體質量指數 [BMI] > 25 kg/m^2;亞洲地區 BMI >= 23 kg/m^2)或男性腰圍 >= 40 英吋 (102 cm),女性腰圍 >= 35 英吋 (89 cm)
ii.三酸甘油酯升高:>150 mg/dL (1.7 mmol/L) 或使用降低三酸甘油酯的藥物
iii.高密度脂蛋白 (HDL) 膽固醇降低:男性 < 1.03 mmol/L (40 mg/dL);女性 < 1.29 mmol/L (50 mg/dL)
iv.空腹血糖升高 (>=100 mg/dL),或正在針對血糖升高接受藥物治療
v.高血壓
4.篩選時,震動控制瞬時彈性成像肝臟硬度測量 (VCTE-LSM) >= 12 kPa 且 < 25 kPa
5.增強型肝纖維化 (ELF) 分數 > 9.8
6.經中央病理學確認,肝臟切片符合第 4 期纖維化且非酒精性脂肪肝病 (NAFLD) 活動性分數 (NAS) >= 3。
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將在篩選時進行肝臟切片。
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且確認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使用篩選前 18 個月內進行的過往肝臟切片以評估資格(經中央判讀確認):
i.該個人在過往肝臟切片完成後,未開始任何針對 MASH 的實驗性或獲准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促進劑和 resmetirom(瑞司美替羅)
ii.該切片已由中央病理學家審查且符合納入條件
7.末期肝病評分模型 (MELD) 分數 <= 12,除非分數升高是在未出現肝功能障礙的情況下(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8.肝硬化功能評估 (Child-Pugh) A級(評分 5-6 分)
9.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也非正在哺餵母乳,並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其有資格參加試驗:
i.是不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NCBP)
或
ii.是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CBP),且在試驗介入期前 30 天、試驗介入期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例如不配合、相對於第一劑試驗介入的時間點最近才開始實施)的可能性。
- POCBP 在第 1 天於第一劑試驗介入前的高敏感性尿液驗孕結果(或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則為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章節「如果懷孕與正在哺乳呢?」)。
- 如果無法確認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例如結果模稜兩可),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參與者排除於參與之外。
- 對於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的驗孕之額外要求,可見於章節「在本試驗中您需要做些什麼?」。
-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而未被發現者的風險。
納入條件 – B 部分
10.參與者必須已完成參與 A 部分,包括截至第 96 週為止的試驗評估。
11.參與者必須符合 A 部分的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納入條件 [INC] #4、INC#5 和 INC#6、排除條件 [EXC]#1 除外)。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A 部分:
1.能夠並願意了解及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該同意書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前取得。
2.納入時年齡 >= 18 歲且 <= 75 歲。
3.依照美國心臟學會 (AHA) 定義,過去或目前具有代謝症候群 5 個組成因子中,符合至少兩項:
i.肥胖/超重(身體質量指數 [BMI] > 25 kg/m^2;亞洲地區 BMI >= 23 kg/m^2)或男性腰圍 >= 40 英吋 (102 cm),女性腰圍 >= 35 英吋 (89 cm)
ii.三酸甘油酯升高:>150 mg/dL (1.7 mmol/L) 或使用降低三酸甘油酯的藥物
iii.高密度脂蛋白 (HDL) 膽固醇降低:男性 < 1.03 mmol/L (40 mg/dL);女性 < 1.29 mmol/L (50 mg/dL)
iv.空腹血糖升高 (>=100 mg/dL),或正在針對血糖升高接受藥物治療
v.高血壓
4.篩選時,震動控制瞬時彈性成像肝臟硬度測量 (VCTE-LSM) >= 12 kPa 且 < 25 kPa
5.增強型肝纖維化 (ELF) 分數 > 9.8
6.經中央病理學確認,肝臟切片符合第 4 期纖維化且非酒精性脂肪肝病 (NAFLD) 活動性分數 (NAS) >= 3。
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將在篩選時進行肝臟切片。
如果符合所有其他資格條件,且確認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使用篩選前 18 個月內進行的過往肝臟切片以評估資格(經中央判讀確認):
i.該個人在過往肝臟切片完成後,未開始任何針對 MASH 的實驗性或獲准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促進劑和 resmetirom(瑞司美替羅)
ii.該切片已由中央病理學家審查且符合納入條件
7.末期肝病評分模型 (MELD) 分數 <= 12,除非分數升高是在未出現肝功能障礙的情況下(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8.肝硬化功能評估 (Child-Pugh) A級(評分 5-6 分)
9.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也非正在哺餵母乳,並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其有資格參加試驗:
i.是不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NCBP)
或
ii.是具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CBP),且在試驗介入期前 30 天、試驗介入期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6 週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例如不配合、相對於第一劑試驗介入的時間點最近才開始實施)的可能性。
- POCBP 在第 1 天於第一劑試驗介入前的高敏感性尿液驗孕結果(或者若當地法規要求,則為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請參閱章節「如果懷孕與正在哺乳呢?」)。
- 如果無法確認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例如結果模稜兩可),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參與者排除於參與之外。
- 對於試驗介入期間和之後的驗孕之額外要求,可見於章節「在本試驗中您需要做些什麼?」。
-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早期懷孕而未被發現者的風險。
納入條件 – B 部分
10.參與者必須已完成參與 A 部分,包括截至第 96 週為止的試驗評估。
11.參與者必須符合 A 部分的所有納入和排除條件(納入條件 [INC] #4、INC#5 和 INC#6、排除條件 [EXC]#1 除外)。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參與者將被排除參與本試驗 A 部分或 B 部分:
醫療病症
1.有經皮肝臟切片的禁忌症或不符合進行此程序的資格。
2.已知合併感染以下任何一種疾病:
i.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ii.慢性 B 型肝炎感染,且 3 個月內或篩選時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iii.C 型肝炎感染,且 3 個月內或篩選時可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註記:對於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導致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取得確認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的陰性結果,仍可予以納入。
3.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肝病;病毒性肝炎;膽汁鬱積性肝病;自體免疫性肝炎。
4.在第 1 天前有失代償性肝病的證據或病史,例如:臨床腹水、與門靜脈高壓相關的出血(包括靜脈曲張及門脈高壓性胃病變出血)、肝腎症候群、肝細胞癌或肝性腦病變。
5.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結石的證據,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急性膽囊炎病史、手術或其他膽道介入。
6.有慢性胰臟疾病的病史或證據;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胰臟損傷或急性胰臟炎。篩選前 >6 個月有急性膽石性胰臟炎病史的參與者,如果該事件已緩解且無併發症、已執行膽囊切除術,且總膽管已清除,則可能符合參與資格。
7.有第 1 型糖尿病 (T1DM) 病史或麩胺酸脫羧基酶自體抗體呈陽性(成人的潛伏性自體免疫糖尿病);有重大的第 2 型糖尿病 (T2DM) 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重度胃輕癱及自律神經病變。
8.有重大的骨骼疾病病史,例如骨質疏鬆症(符合過往骨密度比年輕成人平均值低 >= 2.5 個標準差 [SD])或骨軟化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骨折或骨骼手術(即:植入固定物、關節置換、植骨或截肢)的病史。
9.有腎上腺疾病病史(例如:庫欣氏症候群、愛迪生氏病),或正在使用會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軸的治療(例如:糖皮質素)。
10.在過去 3 年內,不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皮膚的局部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無論是否接受過治療。
11.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的任何重大手術,或有可能危及個人安全或影響試驗程序遵從性的手術或醫療狀況;篩選切片後出現的併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試驗參與。
先前/併用療法
12.使用維生素 E(超過 400 IU/日)或 pioglitazone(吡格列酮)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停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或 (2) 在第 1 天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
13.使用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受體促進劑者將予以排除,除非在過往或新的肝臟切片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
14.不允許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 3 個月內使用 resmetirom(瑞司美替羅)或 saroglitazar。
15.近期曾接受,或預定接受旨在產生顯著減重效果的手術程序或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i.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減重或膽道分流手術(例如胃繞道、胃束帶或 Roux-en-Y 繞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這類手術
ii.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腹腔鏡胃束帶手術或胃內水球置入術
iii.篩選前 3 個月內使用減重藥物(orlistat、lorcaserin、phentermine-topiramate 或 naltrexone-bupropion)。
16.篩選前 6 個月內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與誘導性脂肪變性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滅殺除炎)、amiodarone(鹽酸胺碘酮)、tamoxifen(泰莫西芬)、nifedipine(硝苯地平)和 valproate(丙戊酸),以及延長的藥效學作用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藥物。
17.長期使用口服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篩選前可允許使用短期療程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4 天)。允許以登錄劑量強度使用吸入型、鼻用型或外用型類固醇。
18.同時使用 MASH 的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停用 >= 6 個月。針對先前或同時使用藥效學作用延長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的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iRNA]),必須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
19.如果第 1 天前 90 天內沒有調整劑量,則允許下列併用藥物:
i.抗糖尿病藥物,如二肽基肽酶-4 (DPP-4) 抑制劑、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SGLT2) 抑制劑和胰島素分泌促進劑(例如:磺醯尿素類藥物 [sulfonylureas] 和美格替耐類藥物 [meglitinides])。
註記:第 1 天前 <= 90 天內,胰島素劑量調整幅度 >= 25% 也予以排除。
ii.降血脂藥物(例如:斯他汀類藥物 [statins]、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桿菌蛋白酶 kexin-9 型 (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 kexin-9, PCSK9) 抑制劑、菸鹼酸 [niacin]、纖維酸鹽類藥物 [fibrates])。
20.已確認有肝毒性風險的草藥和膳食補充劑,除非在第 1 天的至少 8 週前已停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參與
21.目前或預定參與任何試驗性療法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診斷性評估和肝臟安全
22.維生素 D <= 12 ng/mL。數值 > 12 ng/mL 但低於 20 ng/mL的人,應同意依照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接受維生素 D 補充劑,以確保快速補足。
23.男性血紅素 <= 11.0 g/dL,女性血紅素 < 10.0 g/dL。
24.嗜中性白血球 <= 1500/mm^3(黑人參與者:<= 1200/mm^3);紀錄患有良性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人可在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25.血小板計數:< 110,000/mm^3。
26.依 2021 年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 (CKD-EPI)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1.73 m2。
27.α 胎兒蛋白 (AFP) >= 20 ng/mL。
28.促甲狀腺激素 (TSH) 超出正常值參考範圍,除非游離甲狀腺素 (T4) 數值在正常範圍內。
29.三酸甘油酯 >= 500 mg/dL。
30.糖化血色素 (HbA1c) >= 9.0%。
31.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32.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其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的參與者,若直接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可予以納入。
33.血清白蛋白<= 3.2 g/dL。
34.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並非由抗凝血治療引起。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且 INR 數值較高的人,可在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35.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註記:若符合任何實驗室排除條件,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每一項實驗室評估可重新檢驗 1 次。任何後續重新檢驗,都需要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諮詢並取得核准。
其他排除條件
36.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相似生物學類別的藥物、FGF21 蛋白類似物、Fc 融合蛋白或其他含蛋白類的治療有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37.依當地造影設施的指引,有 VCTE 或雙能量 X 光吸光式測定儀 (DXA) 的禁忌症。
38.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物質使用或物質使用疾患的病史,或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顯示有物質使用的證據。針對因當時正在使用的處方藥物(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致使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考慮予以納入。允許根據國家的當地法規,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產品。
39.目前或在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內,有 >= 3 個月過量飲酒史,其定義如下:
i.男性每週飲酒量 > 196 克/14 個酒精單位,女性每週飲酒量 > 112 克/7 個酒精單位;其中一「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 (355 mL) 啤酒、5 盎司 (150 mL) 葡萄酒,或 1.5 盎司 (44 mL) 烈酒。鼓勵試驗主持人運用最佳臨床判斷及病史評估,以排除顯著的併用酒精者(請參閱:https://www.niaaa.nih.gov/alcohols-effects-health/what-standard-drink、https://www.niaaa.nih.gov/health-professionals-communities/core-resource-on- alcohol/basics-defining-how-much-alcohol-too-much)。
40.篩選時磷脂醯乙醇 (PEth) >= 80 ng/mL。
心臟安全性排除條件
41.目前或過去曾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肺動脈高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重大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和腦血管意外)。
42.篩選時 QTcF >= 480 ms。
註記:校正後 QT 間期 (QTc) 是使用 Fri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其是由機器判讀,或由人工復判。
醫療病症
1.有經皮肝臟切片的禁忌症或不符合進行此程序的資格。
2.已知合併感染以下任何一種疾病:
i.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ii.慢性 B 型肝炎感染,且 3 個月內或篩選時存在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和/或可測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iii.C 型肝炎感染,且 3 個月內或篩選時可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註記:對於因先前已緩解疾病而導致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參與者,若取得確認性 C 型肝炎 RNA 檢測的陰性結果,仍可予以納入。
3.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肝病;病毒性肝炎;膽汁鬱積性肝病;自體免疫性肝炎。
4.在第 1 天前有失代償性肝病的證據或病史,例如:臨床腹水、與門靜脈高壓相關的出血(包括靜脈曲張及門脈高壓性胃病變出血)、肝腎症候群、肝細胞癌或肝性腦病變。
5.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結石的證據,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有急性膽囊炎病史、手術或其他膽道介入。
6.有慢性胰臟疾病的病史或證據;篩選前 6 個月內有胰臟損傷或急性胰臟炎。篩選前 >6 個月有急性膽石性胰臟炎病史的參與者,如果該事件已緩解且無併發症、已執行膽囊切除術,且總膽管已清除,則可能符合參與資格。
7.有第 1 型糖尿病 (T1DM) 病史或麩胺酸脫羧基酶自體抗體呈陽性(成人的潛伏性自體免疫糖尿病);有重大的第 2 型糖尿病 (T2DM) 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重度胃輕癱及自律神經病變。
8.有重大的骨骼疾病病史,例如骨質疏鬆症(符合過往骨密度比年輕成人平均值低 >= 2.5 個標準差 [SD])或骨軟化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骨折或骨骼手術(即:植入固定物、關節置換、植骨或截肢)的病史。
9.有腎上腺疾病病史(例如:庫欣氏症候群、愛迪生氏病),或正在使用會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軸的治療(例如:糖皮質素)。
10.在過去 3 年內,不論有無局部復發或轉移,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皮膚的局部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無論是否接受過治療。
11.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或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的任何重大手術,或有可能危及個人安全或影響試驗程序遵從性的手術或醫療狀況;篩選切片後出現的併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試驗參與。
先前/併用療法
12.使用維生素 E(超過 400 IU/日)或 pioglitazone(吡格列酮)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停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或 (2) 在第 1 天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
13.使用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受體促進劑者將予以排除,除非在過往或新的肝臟切片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
14.不允許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 3 個月內使用 resmetirom(瑞司美替羅)或 saroglitazar。
15.近期曾接受,或預定接受旨在產生顯著減重效果的手術程序或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i.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減重或膽道分流手術(例如胃繞道、胃束帶或 Roux-en-Y 繞道手術),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這類手術
ii.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腹腔鏡胃束帶手術或胃內水球置入術
iii.篩選前 3 個月內使用減重藥物(orlistat、lorcaserin、phentermine-topiramate 或 naltrexone-bupropion)。
16.篩選前 6 個月內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與誘導性脂肪變性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滅殺除炎)、amiodarone(鹽酸胺碘酮)、tamoxifen(泰莫西芬)、nifedipine(硝苯地平)和 valproate(丙戊酸),以及延長的藥效學作用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藥物。
17.長期使用口服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篩選前可允許使用短期療程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4 天)。允許以登錄劑量強度使用吸入型、鼻用型或外用型類固醇。
18.同時使用 MASH 的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肝臟切片(過往或在篩選時進行)前停用 >= 6 個月。針對先前或同時使用藥效學作用延長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的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iRNA]),必須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
19.如果第 1 天前 90 天內沒有調整劑量,則允許下列併用藥物:
i.抗糖尿病藥物,如二肽基肽酶-4 (DPP-4) 抑制劑、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SGLT2) 抑制劑和胰島素分泌促進劑(例如:磺醯尿素類藥物 [sulfonylureas] 和美格替耐類藥物 [meglitinides])。
註記:第 1 天前 <= 90 天內,胰島素劑量調整幅度 >= 25% 也予以排除。
ii.降血脂藥物(例如:斯他汀類藥物 [statins]、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桿菌蛋白酶 kexin-9 型 (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 kexin-9, PCSK9) 抑制劑、菸鹼酸 [niacin]、纖維酸鹽類藥物 [fibrates])。
20.已確認有肝毒性風險的草藥和膳食補充劑,除非在第 1 天的至少 8 週前已停用。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參與
21.目前或預定參與任何試驗性療法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診斷性評估和肝臟安全
22.維生素 D <= 12 ng/mL。數值 > 12 ng/mL 但低於 20 ng/mL的人,應同意依照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接受維生素 D 補充劑,以確保快速補足。
23.男性血紅素 <= 11.0 g/dL,女性血紅素 < 10.0 g/dL。
24.嗜中性白血球 <= 1500/mm^3(黑人參與者:<= 1200/mm^3);紀錄患有良性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人可在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25.血小板計數:< 110,000/mm^3。
26.依 2021 年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 (CKD-EPI)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45 mL/min/1.73 m2。
27.α 胎兒蛋白 (AFP) >= 20 ng/mL。
28.促甲狀腺激素 (TSH) 超出正常值參考範圍,除非游離甲狀腺素 (T4) 數值在正常範圍內。
29.三酸甘油酯 >= 500 mg/dL。
30.糖化血色素 (HbA1c) >= 9.0%。
31.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32.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且其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的參與者,若直接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可予以納入。
33.血清白蛋白<= 3.2 g/dL。
34.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並非由抗凝血治療引起。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且 INR 數值較高的人,可在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35.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註記:若符合任何實驗室排除條件,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每一項實驗室評估可重新檢驗 1 次。任何後續重新檢驗,都需要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諮詢並取得核准。
其他排除條件
36.對試驗藥物或其賦形劑、相似生物學類別的藥物、FGF21 蛋白類似物、Fc 融合蛋白或其他含蛋白類的治療有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37.依當地造影設施的指引,有 VCTE 或雙能量 X 光吸光式測定儀 (DXA) 的禁忌症。
38.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物質使用或物質使用疾患的病史,或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檢測顯示有物質使用的證據。針對因當時正在使用的處方藥物(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致使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考慮予以納入。允許根據國家的當地法規,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產品。
39.目前或在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內,有 >= 3 個月過量飲酒史,其定義如下:
i.男性每週飲酒量 > 196 克/14 個酒精單位,女性每週飲酒量 > 112 克/7 個酒精單位;其中一「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 (355 mL) 啤酒、5 盎司 (150 mL) 葡萄酒,或 1.5 盎司 (44 mL) 烈酒。鼓勵試驗主持人運用最佳臨床判斷及病史評估,以排除顯著的併用酒精者(請參閱:https://www.niaaa.nih.gov/alcohols-effects-health/what-standard-drink、https://www.niaaa.nih.gov/health-professionals-communities/core-resource-on- alcohol/basics-defining-how-much-alcohol-too-much)。
40.篩選時磷脂醯乙醇 (PEth) >= 80 ng/mL。
心臟安全性排除條件
41.目前或過去曾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肺動脈高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重大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和腦血管意外)。
42.篩選時 QTcF >= 480 ms。
註記:校正後 QT 間期 (QTc) 是使用 Fri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 QT 間期 (QTcF)。其是由機器判讀,或由人工復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3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