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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V100-012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6-01 - 2028-12-31

Phase II

一項分為兩部分的第 IIb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比較試驗。第一部分旨在評估 BV100 併用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 cefiderocol,相較於最佳現有療法,用於疑似或確診因碳青黴烯類抗藥性鮑氏不動桿菌複合體 (CRABC) 引起之醫院獲得性細菌性肺炎、呼吸器相關細菌性肺炎及血流感染受試者的安全性與療效;第二部分則評估 BV100 併用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iderocol 對於確診 CRABC 腦室炎或腦膜炎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薛博仁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黃景泰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鄭健禹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劉伯瑜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李怡姿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描述靜脈注射 (IV) BV100 併用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的整體安全性。 次要目的  於 A 部分,在 CRABC 微生物學上修正意向治療 (CRABC m-MITT) 族群中,比較 BV100 併用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與 BAT 之療效。  於 B 部分,評估穩定狀態下,rifabutin 與 25-O-去乙醯利福布汀於腦脊髓液 (CSF) 與血漿中的藥動學 (PK) 特徵。 探索性目的  評估 A 部分受試者接受 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之療效。  評估 B 部分受試者接受 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iderocol 之療效。  評估 A 部分受試者中,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之療效與衰弱指數的關聯性。  評估 A 部分受試者中,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之療效,與 rifabutin/polymyxin B、colistin 和 cefiderocol 之最低抑菌濃度 (MIC) 分佈的關聯性。  評估 A 部分所有 VABP 受試者之修正版臨床肺部感染指數 (mCPIS) 的演變情況。  評估 A 部分受試者中,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之療效與單一微生物或多種微生物感染的關聯性。  評估 A 部分受試者中,rifabutin、25-O-去乙醯利福布汀、2,5-二甲基異山梨醇 (DMI) 以及 polymyxin B 之藥動學 (PK) 暴露量。  在 CRABC m-MITT 族群中,比較 A 部分接受 BV100 加上低劑量 polymyxin B 加上 ceftazidime/avibactam 或加上 cefiderocol 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BAT 受試者之醫療資源利用情況。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POLYMYXIN B SULFATE
ceftazidime/avibactam
rifabutin
aztreonam
Cefiderocol

劑型

246
246
246
246
246

劑量

500,000 units
2g/0.5g
300mg/0.9mL
2g
1g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評估指標為安全性族群中發生治療相關之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TRTEAEs) 的發生率,評估時間點截至 A 部分和 B 部分的試驗結束 (EoS) 回診。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進行任何不屬於常規醫療照護之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若當地國家及機構特定指引許可,或該決策可根據當地法律與機構標準作業程序 (SOP) 許可之程序作出,則可由代理人提供同意/使用法定代理人。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恢復意識,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其具有閱讀、評估、理解並自行決定參與試驗之能力,則受試者可同意繼續參與,並應根據當地國家及機構特定指引要求重新簽署知情同意書。
2.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為 ≥ 18 歲且 ≤ 82 歲之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根據培養證據或(若可行)根據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所採集檢體之 RDT 結果,已知或高度懷疑發生由 CRABC 引起之感染(VABP、HABP 或非泌尿道來源之 BSI),不論其為單一病原體或多種微生物感染之一,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在施用首劑 IMP 之前,接受針對碳青黴烯類抗藥性鮑氏不動桿菌之潛在有效治療不超過 48 小時;或
b)現有的先前潛在有效治療方案臨床失敗(即:接受抗生素治療至少 72 小時後,臨床狀況惡化或未能改善)。
註:應使用呼吸道檢體之 RDT、陽性血液培養之 RDT 或陽性血液培養瓶,以儘早辨識疑似之 ABC 肺炎或血流感染。在等待當地實驗室培養結果期間,受試者可根據 RDT 結果進行隨機分配。然而,若培養檢體未生長出 CRABC,或依據當地微生物實驗室培養之定量或半定量檢測(若為該試驗中心 SoC 之一部分),其 CRABC 生長量不足,或是陽性血液培養之生長結果,試驗主持人可依其裁量讓這些受試者退出試驗治療。
4.診斷患有以下定義之 HABP、VABP 或 BSI:
HABP:於痰液/呼吸道檢體中檢出鮑氏不動桿菌複合體
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且」符合以下至少 2 項徵象或症狀:「且」 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入院後 > 48 小時發生症狀,或自住院急性或慢性照護機構(如:LTAC、復健中心、醫院或專業護理之家)出院後 ≤ 7 天發生症狀;或
自 LTAC 或復健中心入院,或自 LTAC 或復健中心出院後 < 7 天內自家中入院;且
隨機分配前 48 小時內取得之胸部 X 光、CT 掃描、MRI 或超音波顯示有「新出現或進展中之浸潤」。註:若執行超音波,應在 24 小時內執行 X 光或 CT 掃描以進行確認。
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針對 BAL、咳出或誘導檢體執行之 RDT 結果對 ABC 呈陽性。新發作之咳嗽(或基準期咳嗽惡化)。
針對氣切受試者,痰液/分泌物增加或出現膿性痰液/分泌物。
聽診結果與肺炎/肺實質化一致(如:囉音、叩診呈濁音、支氣管呼吸音或羊鳴音)。
呼吸困難、呼吸過快或呼吸速率 > 25 次/分鐘;或
低氧血症(呼吸室內空氣時,氧飽和度 < 90% 或 pO2 < 60 mmHg,或氧飽和度/FiO2 比值惡化)。必須有紀錄證明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出現下列至少一項指標:
發燒(口溫或耳溫 ≥ 38°C,或肛溫/核心體溫 ≥ 38.3°C);或
體溫過低(肛溫/核心體溫 < 35°C)。
周邊 WBC 總數升高(≥ 10,000 個細胞/mm3)。
白血球減少,周邊 WBC 總數 ≤ 4500 個細胞/mm3。
CT = 電腦斷層掃描;FiO2 = 吸入氧氣分率;HABP = 醫院獲得性細菌性肺炎;LTAC = 長期急性照護;MRI = 磁共振造影;pO2 = 氧分壓;WBC = 白血球。

VABP:於痰液/呼吸道檢體中檢出鮑氏不動桿菌複合體
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且」符合以下至少 2 項徵象或症狀:「且」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透過氣管內(或經鼻氣管)插管接受呼吸器支持 > 48 小時後發生症狀。
需要呼吸器支持;且
隨機分配前 48 小時內取得之胸部 X 光、CT 掃描、MRI 或超音波顯示有「新出現或進展中之浸潤」。註:若執行超音波,應在 24 小時內執行 X 光或 CT 掃描以進行確認。
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針對 BAL、mini-BAL 或 ETA 或呼吸道檢體之監測培養執行之 RDT 結果對 ABC 呈陽性。聽診結果與肺炎/肺實質化一致(如:囉音、叩診呈濁音、支氣管呼吸音或羊鳴音)。
呼吸器支持系統發生急性變化以加強氧合,依據氧飽和度/FiO2 比值惡化判定;或
抽吸需求增加;或
氣管吸取物轉變為膿性。必須有紀錄證明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出現下列至少一項指標:
發燒(口溫或耳溫 ≥ 38°C,或肛溫/核心體溫 ≥ 38.3°C);或
體溫過低(肛溫/核心體溫 < 35°C)。
周邊 WBC 總數升高(≥ 10,000 個細胞/mm3)。
白血球減少,周邊 WBC 總數 ≤ 4500 個細胞/mm3。
CT = 電腦斷層掃描;FiO2 = 吸入氧氣分率;HABP = 醫院獲得性細菌性肺炎;LTAC = 長期急性照護;MRI = 磁共振造影;pO2 = 氧分壓;WBC = 白血球。
由鮑氏不動桿菌複合體引起之 BSI
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且」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
隨機分配前 72 小時內,自周邊靜脈或新放置的靜脈管線採集之至少 1 套血液培養檢體,經 RDT 檢出或分離出 ABC。
BSI 之潛在原因為肺炎、中央靜脈導管、創傷性傷口感染、手術傷口感染、皮膚與軟組織感染或腹腔感染。必須有紀錄證明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出現下列至少一項指標:
發燒(口溫或耳溫 ≥ 38°C,或肛溫/核心體溫 ≥ 38.3°C);或
體溫過低(肛溫/核心體溫 < 35°C)。
周邊 WBC 總數升高(≥ 10,000 個細胞/mm3)。
白血球減少,周邊 WBC 總數 ≤ 4500 個細胞/mm3。
心搏過速 > 100 bpm。
呼吸過快 > 25 次/分鐘;或
低血壓,收縮壓 < 90 mmHg。
Bpm = 每分鐘心跳次數;WBC = 白血球。
5.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急性生理與慢性健康評估 (APACHE II) 分數 ≤ 30。在簽署知情同意書 (ICF) 前,作為受試者常規照護標準之一部分所收集之任何資料(如:檢驗值、葛氏昏迷指數 [GCS]、急性生理分數 [APS])均可用於篩選回診評估(若適用),無需重複評估。若受試者未在 ICU 接受治療且無法執行 APACHE II,則應具有快速序貫器官衰竭評估 (qSOFA) 分數 ≥ 2 即可納入。
B 部分特定納入條件:
6.根據納入前 72 小時內採集之 CSF 培養證據(按照照護標準),確診患有 CRABC 腦室炎或腦膜炎。
7.具有功能正常之 EVD,可用於安全且及時之 CSF 採樣。
8.對於依計畫書要求之體積進行 EVD 之 CSF 採樣無禁忌症。

主要排除條件

1.泌尿道感染為鮑氏不動桿菌 BSI 之感染源。
2.已知或疑似在過去 7 天內患有社區獲得性細菌性肺炎或病毒性(包括 SARS-CoV-2)肺炎。
3.篩選前 7 天內患有已知或疑似病毒性肺炎(如:SARS-CoV-2 或流感檢測呈陽性)。
4.已知患有真菌性或寄生蟲性肺炎。
5.經醫療團隊判定為無效醫療,表示介入治療缺乏潛在獲益之受試者,或長期照護機構之永久居民且經評估為接受安寧療護或舒適照護者。
6.持續性休克且具持續性低血壓,需要使用升壓劑以維持平均動脈壓 ≥ 65 mmHg(計算方式:平均動脈壓 = 舒張壓 + 1/3 [收縮壓 - 舒張壓]),且受試者需要增加升壓劑支持以維持足夠動脈壓,並同時伴隨乳酸值升高。
排除條件 6 之例外情況:
使用 propofol 鎮靜或需要重度鎮靜,且醫師開出低劑量、非遞增之正腎上腺素 (< 1 mcg/kg/min) 處方以維持足夠動脈壓之受試者。
在無低血壓或感染性休克的情況下,正在接受遞減劑量正腎上腺素 (< 1 mcg/kg/min) 之受試者。
在呼吸器參數變更後,接受低劑量正腎上腺素 (< 1 mcg/kg/min) 或同等藥物以維持血壓之受試者。
7.對多黏菌素類、rifabutin、ceftazidime/avibactam、cefiderocol 或其賦形劑有已知或疑似過敏。
8.無法置入中心靜脈導管或周邊置入中心靜脈導管 (PICC)。
9.具有以下任一健康狀況:
確診之退伍軍人桿菌感染(嗜肺性退伍軍人桿菌肺炎)、耶氏肺囊蟲肺炎、麴菌屬肺炎(無需進行檢測)。
囊性纖維化。
妨礙評估治療反應之肺部疾病(例如:導致支氣管阻塞或位於肺炎同側之肺癌、囊性纖維化、肉芽腫性疾病、真菌性肺部感染、肺膿瘍、胸腔積膿、阻塞後肺炎,或臨床狀況未改善之 COVID-19 感染)。
已知或疑似活動性肺結核(潛伏性結核不屬於排除條件)。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進行固體器官移植。
胸腔積膿(例外:若在篩選前 24 小時內已進行引流,且預計受試者將在 ≤ 14 天內接受治療,則可納入)。
有深部感染之證據,例如:需接受 14 天以上治療之革蘭氏陰性菌骨髓炎或心內膜炎。
被認為是鮑氏不動桿菌感染來源且無法移除之植入式裝置或管線。
由革蘭氏陽性菌引起之急性感染性心內膜炎,且需要緊急治療/有迫切手術適應症(即:因瓣膜閉鎖不全或敗血性休克導致之心臟衰竭);或因共病症導致手術風險極高而列為手術禁忌之患者。
已知或疑似患有神經病變或神經肌肉疾病。
已知感染 HIV 且 CD4 計數小於 200 個細胞/mm3。
由於藥物及/或潛在疾病導致之慢性免疫抑制,例如:SCID、紅斑性狼瘡、接受活性化療、使用硫唑嘌呤;由試驗主持人裁量。
10.針對以 HABP 或 VABP 為主要適應症納入之受試者,若具以下條件應排除:
診斷患有呼吸器相關氣管支氣管炎;或
無法提供適當之呼吸道檢體進行培養。自咳出或誘導痰液取得之呼吸道檢體應顯示每 100 倍視野下 < 10 個鱗狀上皮細胞且 > 25 個多形核嗜中性白血球。
支氣管阻塞或有阻塞後肺炎病史(這不排除患有潛在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之肺炎受試者)。
11.急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 3 級。
12.預期餘命 < 72 小時或已有「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醫囑。
13.燒傷面積 > 總體表面積之 40%。
14.篩選時由當地實驗室取得之嗜中性球減少症(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500/mm3),或預期將出現絕對嗜中性球計數 < 1500 個細胞/mm3。
15.嚴重腎臟疾病,定義為依據「腎臟病飲食調整 (MDRD)」公式計算之估算腎絲球過濾率 (eGFR) (MDRD-eGFR) < 30 mL/min/1.73 m2,或需要進行腹膜透析、血液透析、血液過濾,或 24 小時期間尿量 < 20 mL/小時。
16.有肝衰竭、慢性腹水或肝腦病變之證據。
17.篩選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且總膽紅素 > 2 倍 ULN(使用當地實驗室數值);或慢性肝功能損害患者為 Child-Pugh C 級。有重大肝臟疾病或功能障礙之證據,包括已知之急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慢性腹水或肝腦病變。
註:若 AST 或 ALT 升高的數值高達 5 倍 ULN,且經證實為急性升高並與正在治療的感染過程直接相關,則該受試者仍具入選資格。
18.在施用首劑 IMP 之前,已接受針對鮑氏不動桿菌具有潛在療效之抗生素治療超過 48 小時(B 部分為 72 小時)。
排除條件 18 之例外情況:
受試者在因本次肺炎以外之原因接受先前之抗菌治療方案時,出現 VABP 或 HABP 之症狀及/或出現新浸潤或血液培養呈陽性;若肺炎發生時,受試者正接受抗生素作為預防性投藥或用於治療無關之感染,則不論符合本試驗入選資格之病原體的藥敏特性為何,該抗菌治療皆將被視為無效;或
受試者接受之全身性抗菌治療未涵蓋 CRABC;或
先前之治療為非吸收性抗生素療法(例如:口服 vancomycin、metronidazole 或 fidaxomicin),用於腸道去污染或根除困難梭狀芽孢桿菌。
19.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顯著意義之心電圖 (ECG) 結果,例如:新發生之缺血性變化、心肌梗塞,或具有致命結果立即風險之室性心律不整、未經節律器或藥物校正之心搏過緩;或在目前感染前 1 年內,具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V 級心臟衰竭病史(定義為嚴重受限—即使在休息時也會出現症狀,受試者多為長期臥床)。
20.經 Fridericia 校正後之 QT 間期 (QTcF) 異常:重複心電圖確認 > 500 ms。
21.針對 A 部分:隨機分配前 10 天內發生中風(缺血性或腦內出血),或預期中風生存期 < 28 天,或 GCS 為 3 分且無改善希望。
22.懷孕或哺乳中之女性,或具生育能力且不願在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內使用可接受之避孕方法(例如:子宮內避孕器 [IUD]、男性伴侶絕育或完全禁慾)之女性。應在隨機分配前取得陰性驗孕結果。以下女性被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1) 已接受外科絕育者,包括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及/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不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2) 年齡 ≥ 50 歲且定義為停經者(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註:僅使用複合式口服避孕藥之具生育能力女性,需從篩選起直至施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額外使用一種(即屏障)避孕法。
23.男性受試者其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不願使用 2 種避孕方法(其中一種必須為屏障法,例如保險套),且需持續至施用最後一劑 IMP 後至少 30 天。
24.先前曾暴露於 BV100 或口服 rifabutin。
25.目前正參與或在過去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參與另一項醫療器材或藥物臨床試驗且尚未完成者,或正在接受其他試驗藥品者。
26.不願配合所有試驗程序。
B 部分特定排除條件:
27.已知或疑似由真菌、寄生蟲、病毒或 CRABC 以外之細菌引起的腦室炎或腦膜炎,除非經臨床評估排除。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4 人

  • 全球人數

    15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