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301160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1-01 - 2033-02-28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K74.4
繼發性膽道性肝硬化
ICD-10K75.81
非酒精性脂肪肝炎
ICD-10K76.0
脂肪肝(變化),他處未歸類者
ICD-10K76.89
其他特定之肝疾病
ICD-10R16.2
肝腫大併脾腫大,他處未歸類者
ICD-9571.8
其他之慢性非酒精性肝病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3 組別試驗,旨在研究 Efimosfermin Alfa 用於經切片確認的肝纖維化第 2 期 (F2) 或第 3 期 (F3) 的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 (MASH) 參與者之安全性和療效 (ZENITH-1)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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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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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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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肝纖維化第 2 期 (F2) 或第 3 期 (F3) 的代謝功能障礙相關脂肪性肝炎 (MASH)
試驗目的
一項旨在研究 efimosfermin alfa 注射液用於經切片確認的 F2 或 F3 期 MASH 參與者之安全性與療效的樞紐性臨床試驗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Efimosfermin alfa
劑型
220
劑量
150mg/mL
評估指標
•在第 52 週達到纖維化改善 ≥ 1 期,且無脂肪性肝炎惡化(定義為肝細胞膨脹、發炎或脂肪變性之非酒精性脂肪肝病活動性分數 [NAS] 均未增加)。
•在第 52 週達到脂肪性肝炎緩解的判讀,且 MASH CRN 分數無惡化。
•從隨機分配起至經裁定的複合臨床結果發生前所經時間:肝臟相關結果將包括全因死亡率;移植;以及重大肝臟事件的發生(例如:肝臟代償不全;組織學惡化成肝硬化;以及 MELD 分數從 ≤ 12 增加到 ≥ 15)。
•在第 52 週達到脂肪性肝炎緩解的判讀,且 MASH CRN 分數無惡化。
•從隨機分配起至經裁定的複合臨床結果發生前所經時間:肝臟相關結果將包括全因死亡率;移植;以及重大肝臟事件的發生(例如:肝臟代償不全;組織學惡化成肝硬化;以及 MELD 分數從 ≤ 12 增加到 ≥ 15)。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本試驗需要參與者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能夠並願意了解及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該同意書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前取得。
2.納入時年齡 >= 18 歲且 <= 75 歲。
3.依照美國心臟學會定義,過去或目前具有代謝症候群5 個組成因子中,符合 2 項或更多項:
a.肥胖/超重(BMI >= 25 kg/m^2;亞洲地區 BMI >= 23 kg/m^2)或男性腰圍 >= 40 英吋(102 cm),女性腰圍 >= 35 英吋(89 cm)
b.三酸甘油酯升高:>=150 mg/dL (1.7 mmol/L) 或使用降低三酸甘油酯的藥物
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igh-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HDL)降低:男性 <= 1.03 mmol/L (40 mg/dL);女性 <= 1.29 mmol/L (50 mg/dL)
d.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
e.高血壓
4.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內提交給中央判讀的新或過去的分析顯示,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衍生的質子密度脂肪分數 (Proton density fat fraction, PDFF) >= 8%。
5.在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震動控制瞬時彈性成像 (VCTE™)-肝臟硬度測量 (LSM) >= 8.0 kPa 且 <20 kPa,且受控衰減參數 (CAP™) 分數 >= 285 dB/m [肝臟纖維掃描(FibroScan®)]
註記:如果無法取得篩選前 3 個月內確定的過往數值,則將在篩選時進行 MRI-PDFF 和 VCTE-LSM 評估。
6.過去 6 個月內體重穩定(變化 <= 5%)。
7.經中央病理學家確認,透過肝臟切片確認 MASH 符合第 2 期 (F2) 或第 3 期 (F3) 纖維化且非酒精性脂肪肝病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 NAFLD) 活動性分數(NAS 分數)>= 4
a.如果在篩選前 <= 6 個月內進行過肝臟切片,若確認符合以下條件,則該患者可繼續進行篩選:
i.該切片已由中央病理學家審查且符合納入條件。
ii.未併用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先前用於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進行肝臟切片前已停用 >= 6 個月,且篩選前 6 個月內不得使用。
b.如果過去無可用的肝臟切片,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在篩選時進行肝臟切片:
i.該患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其他所有納入及排除條件。
ii.肝臟纖維掃描(FibroSca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FAST) 值 >= 0.35。
8.必須同意以下避孕要求:
a.男性在治療期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6 週的期間必須使用避孕措施。
b.女性必須:
i.不是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或
ii.是具生育能力女性但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6 週的期間遵循避孕指引。
註記:有關避孕要求的詳細資訊,請參閱同意書內「如果懷孕與正在哺乳呢?」章節。
1.能夠並願意了解及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且該同意書必須在試驗程序開始前取得。
2.納入時年齡 >= 18 歲且 <= 75 歲。
3.依照美國心臟學會定義,過去或目前具有代謝症候群5 個組成因子中,符合 2 項或更多項:
a.肥胖/超重(BMI >= 25 kg/m^2;亞洲地區 BMI >= 23 kg/m^2)或男性腰圍 >= 40 英吋(102 cm),女性腰圍 >= 35 英吋(89 cm)
b.三酸甘油酯升高:>=150 mg/dL (1.7 mmol/L) 或使用降低三酸甘油酯的藥物
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igh-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HDL)降低:男性 <= 1.03 mmol/L (40 mg/dL);女性 <= 1.29 mmol/L (50 mg/dL)
d.第 2 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T2DM)
e.高血壓
4.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內提交給中央判讀的新或過去的分析顯示,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衍生的質子密度脂肪分數 (Proton density fat fraction, PDFF) >= 8%。
5.在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震動控制瞬時彈性成像 (VCTE™)-肝臟硬度測量 (LSM) >= 8.0 kPa 且 <20 kPa,且受控衰減參數 (CAP™) 分數 >= 285 dB/m [肝臟纖維掃描(FibroScan®)]
註記:如果無法取得篩選前 3 個月內確定的過往數值,則將在篩選時進行 MRI-PDFF 和 VCTE-LSM 評估。
6.過去 6 個月內體重穩定(變化 <= 5%)。
7.經中央病理學家確認,透過肝臟切片確認 MASH 符合第 2 期 (F2) 或第 3 期 (F3) 纖維化且非酒精性脂肪肝病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 NAFLD) 活動性分數(NAS 分數)>= 4
a.如果在篩選前 <= 6 個月內進行過肝臟切片,若確認符合以下條件,則該患者可繼續進行篩選:
i.該切片已由中央病理學家審查且符合納入條件。
ii.未併用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先前用於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進行肝臟切片前已停用 >= 6 個月,且篩選前 6 個月內不得使用。
b.如果過去無可用的肝臟切片,若符合以下條件,則可在篩選時進行肝臟切片:
i.該患者必須符合本試驗的其他所有納入及排除條件。
ii.肝臟纖維掃描(FibroSca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FAST) 值 >= 0.35。
8.必須同意以下避孕要求:
a.男性在治療期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6 週的期間必須使用避孕措施。
b.女性必須:
i.不是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a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或
ii.是具生育能力女性但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6 週的期間遵循避孕指引。
註記:有關避孕要求的詳細資訊,請參閱同意書內「如果懷孕與正在哺乳呢?」章節。
主要排除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參與者必須不得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
肝臟切片
1. 有經皮肝臟切片的禁忌症或不符合進行此程序的資格
實驗室和造影發現
註記:如果符合以下任一項實驗室排除條件,則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個人可就以下每一項實驗室評估重新檢測 1 次。對該個人進行任何進一步重新檢測都需要諮詢試驗醫療監測員並獲得核准。
2.維生素 D <= 12 ng/mL。維生素 D數值 > 12 ng/mL 但低於正常值下限的人,應同意依照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接受維生素 D 補充劑,以確保快速補足。
3.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4.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BILI) >= 1.3 mg/dL。紀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人,如果總膽紅素單獨增加 >= 1.3 mg/dL 且直接膽紅素 <= 總膽紅素的 20%,則可納入;否則,將予以排除。
5.血清白蛋白<=3.5 g/dL。
6.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3,並非由抗凝血治療引起。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且 INR 數值較高的人,可在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7.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8.男性血紅素 (Hb)<=11.0 g/dL,女性血紅素<=10.0 g/dL。
9.嗜中性白血球<=1500/mm^3(黑人參與者:<=1200/mm^3);紀錄患有良性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人可在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10.血小板 (PLT) 計數 < 140,000/mm^3;血小板計數介於 110,000/mm^3 至 140,000/mm^3 之間的人可在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予以納入。
11.血清肌酸酐>=1.5 mg/dL,或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的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1.73 m^2
12.α 胎兒蛋白>=20 ng/mL。
13.促甲狀腺激素超出正常值參考範圍,除非游離甲狀腺素數值在正常範圍內。
14.三酸甘油酯 >= 500 mg/dL。
15.糖化血紅素 (HbA1c) >= 9.0%。
16.末期肝病評分模型 (Model for End-Stage Liver Disease, MELD) 分數 >= 12,除非分數升高是在未出現肝功能障礙的情況下(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17.篩選時磷脂醯乙醇 (Phosphatidylethanol, PEth) >= 80 ng/mL。
病史發現
18.已知合併感染以下任何一種疾病:
a.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b.B 型肝炎病毒;
c.C 型肝炎病毒 (HCV);
d.D 型肝炎病毒;或
e.E 型肝炎病毒。
註記:對於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者,應使用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確定 HC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HCV RNA 呈陽性者(意即可檢測到)將予以排除。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篩選時 PCR 檢測結果呈陰性者,也必須在篩選前維持陰性 >= 6 個月。
19.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肝病;門脈高壓的證據;病毒性肝炎或在篩選時肝臟切片顯示肝硬化的病史或證據;或在篩選前或第 1 天前有失代償性肝病(例如:腹水、出血性胃食道靜脈曲張、肝腎症候群或肝性腦病變)。
20.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囊炎的證據,或在過去 6 個月內有急性膽囊炎病史、手術或其他介入,或持續出現與膽道疾病相符的症狀。
21.有胰臟損傷、胰臟炎或其他胰臟疾病的病史;有第 1 型糖尿病病史或麩胺酸脫羧基酶自體抗體呈陽性(成人的潛伏性自體免疫糖尿病);或有重大的第 2 型糖尿病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重度胃輕癱及自律神經病變。
22.有重大的骨骼疾病病史,例如骨質疏鬆症(符合過往骨密度比年輕成人平均值低 >= 2.5 個標準差 [SD])、骨軟化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骨折或骨骼手術(包括植入固定物、關節置換、植骨或截肢)的病史。
23.有腎上腺疾病病史(例如:庫欣氏症候群、愛迪生氏病),或正在使用會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軸的治療(例如:長期口服糖皮質素)。
其他醫學發現
24.目前或過去曾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肺動脈高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重大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或腦血管意外)。
25.過去或目前有心電圖 (ECG) 異常的診斷,表示參與本試驗的人存在重大安全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家族性長 QT 症候群病史、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 的家族病史,或在篩選時使用 Fre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靜態 QT 間期 (QTcF)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
26.在過去 3 年內,儘管沒有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皮膚的局部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無論是否接受過治療。
27.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任何重大手術,或有可能危及個人安全的手術或醫療病症;試驗期間預定進行任何手術;或篩選切片後出現的併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試驗參與。
28.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任何可能危及個人安全或影響試驗計畫書遵從性的疾病。
一般發現
29.對相似生物學類別的藥物、FGF21 蛋白類似物、Fc 融合蛋白,或其他蛋白類治療有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30.依當地造影指引,有 VCTE、MRI、核磁共振彈性成像 (MRE) 或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XA) 的禁忌症。
31.在給藥前 12 個月內有藥物濫用史,或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測定顯示有此類濫用的證據。針對因當時正在使用的處方藥物(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致使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考慮予以納入。允許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產品。
32.目前或在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內,有 >= 3 個月過量飲酒史,其定義如下:
a.男性每週飲酒量 >= 196 g / 14 個酒精單位,女性每週飲酒量 >= 112 g / 7 個酒精單位;其中一「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 (355 mL) 啤酒、5 盎司 (150 mL) 葡萄酒,或 1.5 盎司 (44 mL) 烈酒。鼓勵試驗主持人運用最佳臨床判斷及病史評估,以排除顯著的併用酒精者(請參閱:https://www.niaaa.nih.gov/alcohols-effects-health/what-standard-drink; https://www.niaaa.nih.gov/health-professionals-communities/core-resource-onalcohol/basics-defining-how-much-alcohol-too-much)。
33.因治療精神或身體疾病(例如:傳染病)而遭監禁或強制拘留。
與併用藥物發現相關的排除條件
34.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種過任何疫苗。
註記:允許在納入後的試驗期間接種疫苗。
35.使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 (吡格列酮)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納入前停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或 (2) 在納入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並將在試驗期間維持該劑量。
36.使用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受體促進劑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肝臟切片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且 (2) 過去>= 6 個月體重變化未達 >= 5%。
註記:在篩選肝臟切片前或在切片後的試驗第一年期間預定開始 GLP-1 治療者,予以排除。允許在第 52 週後開始使用 GLP-1。
37.肝臟切片前 <= 6 個月內使用 resmetirom 或 saroglitazar。
註記:在試驗期間也禁用 resmetirom。
38.篩選前 <= 6 個月內開始和在試驗期間開始進行長期的減重介入(包括藥物、結構化體重管理計畫和程序)。
39.篩選前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但經試驗醫療監測員核准的短期治療(<= 4 週)則不在此限:orlistat(羅氏鮮 [Xenical®]、康孅伴 [Alli®])、lorcaserin(沛麗婷 [Belviq®])、phentermine-topiramate (Qsymia®) 和 naltrexone-bupropion(康纖芙 [Contrave®])。
40.使用與誘導性脂肪變性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 (滅殺除炎)、amiodarone (鹽酸胺碘酮)、tamoxifen (泰莫西芬)、nifedipine (硝苯地平) 和 valproate (丙戊酸),以及延長的藥效學作用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藥物。
41.篩選前不得使用以下併用藥物:
a.MASH 的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隨機分配前停用 >= 6 個月。針對先前或同時使用藥效學作用延長的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iRNA]),必須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
b.骨質疏鬆症的藥物治療,但鈣、維生素 D 或停經後女性使用的荷爾蒙補充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除外
c.長期使用口服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篩選前可允許使用短期療程(<= 14 天)的口服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註記:允許以登錄劑量強度使用吸入型、鼻用型或外用型類固醇。
42.隨機分配前 <= 90 天內對以下併用藥物進行劑量調整:
a.抗糖尿病藥物,如二肽基肽酶 4 抑制劑、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抑制劑和胰島素分泌促進劑 [例如:磺醯尿素類藥物和 meglitinides(美格替耐)類藥物
註記:篩選前 <= 90 天內,胰島素劑量調整幅度 >= 25% 也予以排除。
b.降血脂藥物 [例如:斯他汀(statins) 類藥物、膽酸結合樹脂、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桿菌蛋白酶加工酶9型 (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 kexin-9, PCSK9) 抑制劑、菸鹼酸、纖維酸鹽(fibrates)類藥物]。
肝臟切片
1. 有經皮肝臟切片的禁忌症或不符合進行此程序的資格
實驗室和造影發現
註記:如果符合以下任一項實驗室排除條件,則在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下,個人可就以下每一項實驗室評估重新檢測 1 次。對該個人進行任何進一步重新檢測都需要諮詢試驗醫療監測員並獲得核准。
2.維生素 D <= 12 ng/mL。維生素 D數值 > 12 ng/mL 但低於正常值下限的人,應同意依照標準照護或當地指引接受維生素 D 補充劑,以確保快速補足。
3.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4.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BILI) >= 1.3 mg/dL。紀錄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人,如果總膽紅素單獨增加 >= 1.3 mg/dL 且直接膽紅素 <= 總膽紅素的 20%,則可納入;否則,將予以排除。
5.血清白蛋白<=3.5 g/dL。
6.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3,並非由抗凝血治療引起。接受長期抗凝血治療且 INR 數值較高的人,可在試驗主持人和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7.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8.男性血紅素 (Hb)<=11.0 g/dL,女性血紅素<=10.0 g/dL。
9.嗜中性白血球<=1500/mm^3(黑人參與者:<=1200/mm^3);紀錄患有良性族裔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的人可在試驗醫療監測員的判斷下予以納入。
10.血小板 (PLT) 計數 < 140,000/mm^3;血小板計數介於 110,000/mm^3 至 140,000/mm^3 之間的人可在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予以納入。
11.血清肌酸酐>=1.5 mg/dL,或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的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1.73 m^2
12.α 胎兒蛋白>=20 ng/mL。
13.促甲狀腺激素超出正常值參考範圍,除非游離甲狀腺素數值在正常範圍內。
14.三酸甘油酯 >= 500 mg/dL。
15.糖化血紅素 (HbA1c) >= 9.0%。
16.末期肝病評分模型 (Model for End-Stage Liver Disease, MELD) 分數 >= 12,除非分數升高是在未出現肝功能障礙的情況下(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17.篩選時磷脂醯乙醇 (Phosphatidylethanol, PEth) >= 80 ng/mL。
病史發現
18.已知合併感染以下任何一種疾病:
a.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b.B 型肝炎病毒;
c.C 型肝炎病毒 (HCV);
d.D 型肝炎病毒;或
e.E 型肝炎病毒。
註記:對於 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者,應使用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確定 HC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HCV RNA 呈陽性者(意即可檢測到)將予以排除。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篩選時 PCR 檢測結果呈陰性者,也必須在篩選前維持陰性 >= 6 個月。
19.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酒精性肝病;門脈高壓的證據;病毒性肝炎或在篩選時肝臟切片顯示肝硬化的病史或證據;或在篩選前或第 1 天前有失代償性肝病(例如:腹水、出血性胃食道靜脈曲張、肝腎症候群或肝性腦病變)。
20.有症狀性或複雜性膽囊炎的證據,或在過去 6 個月內有急性膽囊炎病史、手術或其他介入,或持續出現與膽道疾病相符的症狀。
21.有胰臟損傷、胰臟炎或其他胰臟疾病的病史;有第 1 型糖尿病病史或麩胺酸脫羧基酶自體抗體呈陽性(成人的潛伏性自體免疫糖尿病);或有重大的第 2 型糖尿病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重度胃輕癱及自律神經病變。
22.有重大的骨骼疾病病史,例如骨質疏鬆症(符合過往骨密度比年輕成人平均值低 >= 2.5 個標準差 [SD])、骨軟化症,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有骨折或骨骼手術(包括植入固定物、關節置換、植骨或截肢)的病史。
23.有腎上腺疾病病史(例如:庫欣氏症候群、愛迪生氏病),或正在使用會影響下視丘-腦下垂體-腎上腺軸的治療(例如:長期口服糖皮質素)。
其他醫學發現
24.目前或過去曾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異常或功能障礙(例如:鬱血性心臟衰竭、肺動脈高壓、複雜性先天性心臟病、重大心律不整、活動性心肌缺血);或在篩選前 6 個月內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事件(例如:急性冠心症、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或腦血管意外)。
25.過去或目前有心電圖 (ECG) 異常的診斷,表示參與本試驗的人存在重大安全性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家族性長 QT 症候群病史、尖端扭轉型心室心搏過速 (Torsades de Pointes) 的家族病史,或在篩選時使用 Fre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的靜態 QT 間期 (QTcF)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
26.在過去 3 年內,儘管沒有局部復發或轉移的證據,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皮膚的局部基底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除外),無論是否接受過治療。
27.在篩選前 12 週內曾進行任何重大手術,或有可能危及個人安全的手術或醫療病症;試驗期間預定進行任何手術;或篩選切片後出現的併發症,且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妨礙試驗參與。
28.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任何可能危及個人安全或影響試驗計畫書遵從性的疾病。
一般發現
29.對相似生物學類別的藥物、FGF21 蛋白類似物、Fc 融合蛋白,或其他蛋白類治療有過敏史(例如:全身性過敏反應或肝毒性)。
30.依當地造影指引,有 VCTE、MRI、核磁共振彈性成像 (MRE) 或雙能量 X 光吸收儀 (DXA) 的禁忌症。
31.在給藥前 12 個月內有藥物濫用史,或篩選時進行的實驗室測定顯示有此類濫用的證據。針對因當時正在使用的處方藥物(例如:鴉片類藥物、苯二氮平類藥物)致使藥物檢測結果呈陽性者,可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考慮予以納入。允許使用娛樂性或處方用大麻以及含有大麻素的產品。
32.目前或在篩選前 12 個月期間內,有 >= 3 個月過量飲酒史,其定義如下:
a.男性每週飲酒量 >= 196 g / 14 個酒精單位,女性每週飲酒量 >= 112 g / 7 個酒精單位;其中一「單位」酒精相當於 12 盎司 (355 mL) 啤酒、5 盎司 (150 mL) 葡萄酒,或 1.5 盎司 (44 mL) 烈酒。鼓勵試驗主持人運用最佳臨床判斷及病史評估,以排除顯著的併用酒精者(請參閱:https://www.niaaa.nih.gov/alcohols-effects-health/what-standard-drink; https://www.niaaa.nih.gov/health-professionals-communities/core-resource-onalcohol/basics-defining-how-much-alcohol-too-much)。
33.因治療精神或身體疾病(例如:傳染病)而遭監禁或強制拘留。
與併用藥物發現相關的排除條件
34.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種過任何疫苗。
註記:允許在納入後的試驗期間接種疫苗。
35.使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 (吡格列酮)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納入前停用維生素 E 或 pioglitazone,或 (2) 在納入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並將在試驗期間維持該劑量。
36.使用類升糖素胜肽 1 (GLP-1) 受體促進劑者將予以排除,除非 (1) 在肝臟切片前劑量已維持穩定 >= 6 個月,且 (2) 過去>= 6 個月體重變化未達 >= 5%。
註記:在篩選肝臟切片前或在切片後的試驗第一年期間預定開始 GLP-1 治療者,予以排除。允許在第 52 週後開始使用 GLP-1。
37.肝臟切片前 <= 6 個月內使用 resmetirom 或 saroglitazar。
註記:在試驗期間也禁用 resmetirom。
38.篩選前 <= 6 個月內開始和在試驗期間開始進行長期的減重介入(包括藥物、結構化體重管理計畫和程序)。
39.篩選前使用以下任何一種藥物,但經試驗醫療監測員核准的短期治療(<= 4 週)則不在此限:orlistat(羅氏鮮 [Xenical®]、康孅伴 [Alli®])、lorcaserin(沛麗婷 [Belviq®])、phentermine-topiramate (Qsymia®) 和 naltrexone-bupropion(康纖芙 [Contrave®])。
40.使用與誘導性脂肪變性相關的藥物,例如:methotrexate (滅殺除炎)、amiodarone (鹽酸胺碘酮)、tamoxifen (泰莫西芬)、nifedipine (硝苯地平) 和 valproate (丙戊酸),以及延長的藥效學作用可能持續超過 6 個月的藥物。
41.篩選前不得使用以下併用藥物:
a.MASH 的試驗性藥物
註記:所有 MASH 的試驗性藥物應在隨機分配前停用 >= 6 個月。針對先前或同時使用藥效學作用延長的藥物(例如: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iRNA]),必須與試驗醫療監測員討論。
b.骨質疏鬆症的藥物治療,但鈣、維生素 D 或停經後女性使用的荷爾蒙補充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除外
c.長期使用口服或注射型皮質類固醇;篩選前可允許使用短期療程(<= 14 天)的口服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註記:允許以登錄劑量強度使用吸入型、鼻用型或外用型類固醇。
42.隨機分配前 <= 90 天內對以下併用藥物進行劑量調整:
a.抗糖尿病藥物,如二肽基肽酶 4 抑制劑、鈉-葡萄糖轉運蛋白 2 抑制劑和胰島素分泌促進劑 [例如:磺醯尿素類藥物和 meglitinides(美格替耐)類藥物
註記:篩選前 <= 90 天內,胰島素劑量調整幅度 >= 25% 也予以排除。
b.降血脂藥物 [例如:斯他汀(statins) 類藥物、膽酸結合樹脂、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桿菌蛋白酶加工酶9型 (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 kexin-9, PCSK9) 抑制劑、菸鹼酸、纖維酸鹽(fibrates)類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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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