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1 - 2028-03-31
Phase II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 期、開放性、單組試驗,在 CRT 之前以 Osimertinib 作為誘導療法,並維持Osimertinib 用於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陽性、第三期、無法切除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NE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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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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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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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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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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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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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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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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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PFS 的定義為,自第一劑給藥日期起,直到由當地試驗中心的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評估為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分析將納入所有用藥的患者。將納入所有 RECIST 惡化事件,不論患者是否退出治療、接受另一種抗癌療法,或在 CCRT 和/或 SCRT 前接受 osimertinib 誘導療法後且在進行 RECIST 1.1 評估前發生臨床上的惡化。然而,如果患者在連續錯過 2 次或更多次回診後立即惡化或死亡,則將該患者設限於錯過 2 次回診前最後一次可評估的時間。
主要關注測定指標為 12 個月時存活且無惡化的患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患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患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資料顯示患有主要為非鱗狀、鱗狀和腺鱗狀病理學型態,且表現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第 III 期)疾病(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Lung Cancer, IASLC] 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 8 版)之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 NSCLC) 的患者。
建議但非必要的條件為,除了明顯 cT4 疾病之外,若淋巴結狀態為 N2 或 N3,應已透過切片、支氣管內超音波、縱膈鏡、胸腔鏡檢查證實,或者若未進行切片,應以全身 18氟化去氧葡萄糖 (fluoroglucose, FDG) 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 和以顯影劑增強的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加上或合併正子斷層造影作為確認。
3有資格接受且計畫接受同步化放療 (concurrent chemoradiotherapy, CCRT) 或循序化放療 (sequential chemoradiation, SCRT) 治療的患者。
4有關在完成手術後自第 I/II/III 期復發或巨觀上切除不完全的患者,若其未接受任何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免疫療法、標靶療法或試驗性藥物,則可納入。
5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mutation, EGFRm) 檢測結果,可確認腫瘤帶有已知與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敏感性相關的兩種常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 [exon 19 deletion, Ex19del]、L858R)之一,無論是單獨存在或與其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同時存在,包括新發生的 T790M。
6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且在篩選基準期前 2 週內與第一劑前無惡化現象。
7在第 1 天時,預期餘命至少 > 12 週。
8至少有一個病灶在基準期時可依據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準確測量為最長直徑 ≥ 10 mm(但淋巴結為例外,其短軸必須為 ≥ 15 mm),且適合準確重複測量。
9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下所述:
血紅素 ≥ 9.0 g/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9/L。
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有紀錄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未結合型高膽紅素血症)時 ≤ 3 × 正常值上限。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正常值上限。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判定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計算值 ≥ 60 mL/min(使用實際體重)。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體重 (kg) ×(140 - 年齡)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體重 (kg) ×(140 - 年齡)× 0.85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性別與避孕/屏障避孕法要求
10男性和/或女性。
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的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男性患者:
-在試驗期間及直至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至少 4 個月的清除期,與所有伴侶發生性行為時使用屏障避孕法(保險套)
女性若具有生育能力,必須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開始給藥前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或者篩選時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作為不具生育能力的證據:
-已停經定義為年滿 50 歲,且在停用所有外源荷爾蒙治療後已有至少 12 個月無月經。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用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已有 12 個月或更久無月經,且其黃體激素和濾泡刺激素濃度落在機構停經後範圍內,將被視為已停經。
-具有不可逆的手術絕育資料,包括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和/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不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HRT) 且停經狀態不明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參與者 (participant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P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荷爾蒙替代療法,才能在納入前先確認停經後狀態。
未禁慾(符合患者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型態選擇)且有意與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應自篩選起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直至終止試驗治療的 6 週後。所有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開始給藥前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知情同意
11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存在任何小細胞,及混合小細胞和非小細胞組織學型態。
2先前曾有需要類固醇治療之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肺炎、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有臨床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的任何證據。
3在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高於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的毒性,但掉髮除外。如果試驗主持人認定患者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在諮詢阿斯特捷利康醫療監測員後予以納入。
4有任何證據顯示嚴重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控制的高血壓和活動性出血傾向,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使患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或者患有活動性感染(例如:患者因感染接受治療,包括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和結核病)或活動性未受控制的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
無需對慢性病況加以篩選
若納入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患者,則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
-證明未同時感染 C 型肝炎病毒或同時感染 C 型肝炎病毒的病史。
-證明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符合資格:
•在試驗治療前接受抗病毒治療至少 6 週、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被抑制至 < 100 IU/mL,且轉胺酶濃度低於正常值上限。
B 型肝炎病毒感染已緩解或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符合資格: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呈陰性且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抗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anti-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anti-HBc) 免疫球蛋白 G (immunoglobulin G, IgG))呈陽性。此外,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前接受抗病毒預防性治療 2 至 4 週。
或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呈陽性,但已有 > 6 個月轉胺酶濃度低於正常值上限且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濃度低於 < 100 IU/mL(即:非活動性帶原者狀態)。此外,患者必須在試驗治療前接受抗病毒預防性治療 2 至 4 週。
若納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患者,則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有資格參與:
-已有 6 個月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量。
-CD4+ 計數 > 350 顆細胞/μL。
-過去 12 個月內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病史。
-穩定使用相同的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物至少 4 週。
5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製劑,或先前曾接受相當程度的腸道切除,而可能妨礙 osimertinib 的充分吸收。
6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目的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若患者曾接受放射療法 (radiotherapy, RT) 且照野重疊(例如:已治癒的乳癌),應予以排除。
7患者符合下列任何心臟條件:
a.使用篩選診間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機器產生的校正後 QT 間期 (Corrected QT Interval, QTc) 數值,從 3 次心電圖取得的平均休息狀態校正後 QT 間期 > 470 msec。
b.休息狀態心電圖有任何臨床上重要之心律、傳導或型態異常,如左束支完全阻斷、三度心室心房阻斷和二度心室心房阻斷。若患者患有以藥物控制的心房顫動或以節律器控制的心律不整,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並建議會診心臟科醫師),或許可以允許納入試驗。
c.有與其他藥物相關且需要停用該藥物的 QT 間期延長病史。
8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有一等親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
患者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電解質異常,包括:
-血清/血漿鉀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血清/血漿鎂濃度 < 正常值下限
-血清/血漿鈣濃度 < 正常值下限。
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曾有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發生原因不明的猝死,或者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和導致尖端扭轉型室速 (Torsade de pointes, TdP) 的藥物。
先前/併用療法
9患者目前正在接受(或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無法停止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4 強效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在給藥前至少 3 週)。所有患者必須盡力避免併用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3A4 有誘導作用的任何藥物、草藥補充劑和/或食用此類食物。
10先前曾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第 III 期非小細胞肺癌接受任何化學療法、放射療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若曾接受手術切除(即第 I、II 或 III 期)且未以全身性療法治療殘餘疾病或復發,可允許納入。
11曾接受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
1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3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曾在過去 4 週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除非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已知安全性資料),或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患者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4曾經對於 osimertinib 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型劑、或者化學結構或分類類似於 osimertinib 的藥物過敏。
15曾經對於所選化學療法療程(pemetrexed 或 paclitaxel;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形劑、放射療法、或者化學結構或類別相似於化學療法的藥物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6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7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因此不應參與試驗。
18先前納入當前試驗。允許篩選失敗者重新篩選。
19僅適用於女性:目前懷孕(以陽性驗孕結果證實)或哺乳中。
20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6 週內,患者應避免哺乳。
21此外,以下被視為探索性基因研究的排除條件: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基因檢體採集前 120 天內曾輸注非白血球耗盡之全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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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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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