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WA42293
試驗已結束
2021-03-01 - 2023-07-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一項旨在評估 PRM-151 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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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富啓睿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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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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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試驗目的
本試驗正在檢測一種稱為重組人類五聚環蛋白-2(recombinant human pentraxin-2, rhPTX-2;也稱為 PRM-151 或 RO7490677)的實驗性藥物。
本試驗的目的,為比較 PRM-151 相較於安慰劑對於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的作用,包括好的或壞的。在本試驗中,您將接受 PRM-151 或安慰劑。
藥品名稱
主成份
RO7490677
劑型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目標與指標
本試驗將評估 PRM-151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特性。
主要療效目標
主要療效目標為,證明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每 4 週一次 (Q4W) 靜脈輸注 10 mg/kg PRM-151 的患者,相較於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匹配安慰劑的患者,其肺功能的下列指標有較佳的表現:
• 自基準期至第 52 週,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mL]) 的絕對變化
無論患者在試驗過程中是否變更或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或變更額外的治療(不含肺臟移植),都將進行主要比較。曾接受肺臟移植的患者,將視為試驗期間未曾進行肺臟移植的狀態進行評估,且移植後進行的所有評估將不會納入分析中。
本試驗將評估 PRM-151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特性。
主要療效目標
主要療效目標為,證明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每 4 週一次 (Q4W) 靜脈輸注 10 mg/kg PRM-151 的患者,相較於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匹配安慰劑的患者,其肺功能的下列指標有較佳的表現:
• 自基準期至第 52 週,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mL]) 的絕對變化
無論患者在試驗過程中是否變更或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或變更額外的治療(不含肺臟移植),都將進行主要比較。曾接受肺臟移植的患者,將視為試驗期間未曾進行肺臟移植的狀態進行評估,且移植後進行的所有評估將不會納入分析中。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40-85 歲,含上下限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 依據 2018 年美國胸腔學會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歐洲呼吸學會 (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 ERS)/日本呼吸學會 (Japanese Respiratory Society, JRS)/拉丁美洲胸科學會 (Latin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LAT) 臨床實務準則,有資料顯示被診斷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
• 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型態符合特發性肺纖維化診斷,經胸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可提供篩選前 12 個月內進行、或在篩選期間取得之品質可接受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的中央評估和肺部切片 (lung biopsy, LB) 的中央評估(若有)確認。
• 在篩選 6 分鐘步行距離 (six-minute walk distance, 6MWD) 檢測期間,6 分鐘步行距離最短為 150 公尺,補充氧氣在海平面最多使用 6 公升/分鐘,在高地(高於海平面 ≥5000 英呎 [1524 公尺])最多使用 8 公升/分鐘,且血氧飽和度保持在 ≥83%
• 篩選期間之用力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45% 的預測值
• 篩選期間的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1 second, FEV1)/用力肺活量比值 >0.70
• 篩選期間之一氧化碳瀰散量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 DLCO) ≥30% 且 ≤90% 的預測值(校正後或未校正血紅素 [hemoglobin, Hgb])
• 若正在為特發性肺纖維化接受 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您必須已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接受穩定劑量(根據當地處方資訊並無禁忌症)
• 如果目前未正在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不論是從未接受治療或先前曾接受治療且已中止),必須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間停用此類治療
如果您考慮開始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您必須在篩選前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前提是根據當地處方資訊並無禁忌症。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女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必須禁慾,或使用一種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法。
若女性為初經已來、尚未達到已停經狀態(連續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更年期以外的原因),且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發育不全)導致永久不孕,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可依據當地準則或法規調整具生育能力的定義。
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性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輔助以一種屏障法。
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期間以及您偏好且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理想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當地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及禁慾可靠性相關資訊。
• 男性: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懷孕時,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必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這段期間不得捐精。
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期間以及您偏好且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理想的藥物暴露預防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禁慾可靠性相關資訊。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基準期時預期餘命至少為 12 個月
• 在考慮參與本試驗之前,您和試驗主持人必須已考慮了所有藥物治療選項和/或可能進行的肺部移植。如果您在肺部移植名單上,試驗主持人必須預計您將可在移植前完成試驗。
• 在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MPA) 認證試驗中心納入延伸中國納入期的患者:目前為中國、香港或台灣居民,且為中國族裔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 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之其他已知原因的證據(例如:居家和職業環境暴露、結締組織疾病和藥物毒性)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篩選前 6 個月內(包括篩選數值)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百分比表現出改善
• 依據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的中央評估,≥50% 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顯示肺氣腫,或肺氣腫程度高於纖維化程度
• 正在接受 nintedanib 加上 pirfenidone
•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細胞毒性、免疫抑制、細胞激素調節或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或其他類固醇節用藥物)
• 在篩選前 2 週内接受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10 mg 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等效藥物
• Pirfenidone 治療患者接受細胞色素P450 1A2 (cytochrome P450 1A2, CYP1A2)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Nintedanib 治療患者接受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篩選期間或篩選前患有急性呼吸或全身性細菌性、病毒性或真菌性感染,且未在篩選就診前 4 週成功緩解
• 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經篩選檢測 [丙型干擾素釋放檢測] 陽性結果確認)
若患者曾在篩選前 6 個月內完成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治療,且無疾病復發證據,則無需進行檢測
• 篩選期間,在海平面使用補充氧氣最多 4 公升/分鐘、及在高地(高於海平面 ≥5000 英呎 [1524 公尺])使用補充氧氣最多 6 公升/分鐘時,休息狀態的氧氣飽和度 <89%
• 同時患有急性或慢性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大幅限制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或者可能影響本試驗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 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慢性心臟衰竭
• 左心室射出分率 <35% 的歷史證據
• 患有肺高壓,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大幅限制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或者可能影響本試驗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 曾在篩選前 8 週內完成以運動訓練為基礎的心肺復健計畫,或計畫在患者納入本試驗期間開始進行此類計畫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吸菸(包括香菸、大麻、雪茄、菸斗和電子菸)
•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病史,或者已知或疑似有活動性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
• 篩選前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但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腫瘤除外。此外,在篩選前超過 5 年發生的惡性診斷或病症,以及任何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腫瘤,均必須被視為已治癒、非活動性,而且未正在接受治療。
• 無法避免使用以下項目:
肺功能、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4 小時內,使用短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short acting bronchodilator, SABA)
肺功能、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24 小時內,使用每天一次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肺功能檢測、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12 小時內,使用每天兩次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 已知在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反應分別為 1 秒內用力呼氣量和/或用力肺活量 ≥12% 和 ≥200 mL
• 曾在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試驗性藥物
• 曾接受 PRM-151 治療
•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 篩選期間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包括根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的校正後 QT 間隔延長為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或者實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化學和尿液分析)結果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為您給予試驗藥物時可能帶來額外風險
• 篩選期間顯示任何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2 × 正常值上限
•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懷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40-85 歲,含上下限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 依據 2018 年美國胸腔學會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歐洲呼吸學會 (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 ERS)/日本呼吸學會 (Japanese Respiratory Society, JRS)/拉丁美洲胸科學會 (Latin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LAT) 臨床實務準則,有資料顯示被診斷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
• 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igh resolution computed tomography, HRCT) 型態符合特發性肺纖維化診斷,經胸部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可提供篩選前 12 個月內進行、或在篩選期間取得之品質可接受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的中央評估和肺部切片 (lung biopsy, LB) 的中央評估(若有)確認。
• 在篩選 6 分鐘步行距離 (six-minute walk distance, 6MWD) 檢測期間,6 分鐘步行距離最短為 150 公尺,補充氧氣在海平面最多使用 6 公升/分鐘,在高地(高於海平面 ≥5000 英呎 [1524 公尺])最多使用 8 公升/分鐘,且血氧飽和度保持在 ≥83%
• 篩選期間之用力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45% 的預測值
• 篩選期間的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1 second, FEV1)/用力肺活量比值 >0.70
• 篩選期間之一氧化碳瀰散量 (diffusing capacity of the lung for carbon monoxide, DLCO) ≥30% 且 ≤90% 的預測值(校正後或未校正血紅素 [hemoglobin, Hgb])
• 若正在為特發性肺纖維化接受 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您必須已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內和篩選期間接受穩定劑量(根據當地處方資訊並無禁忌症)
• 如果目前未正在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不論是從未接受治療或先前曾接受治療且已中止),必須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間停用此類治療
如果您考慮開始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您必須在篩選前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前提是根據當地處方資訊並無禁忌症。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女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必須禁慾,或使用一種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法。
若女性為初經已來、尚未達到已停經狀態(連續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更年期以外的原因),且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氏管發育不全)導致永久不孕,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可依據當地準則或法規調整具生育能力的定義。
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性子宮內避孕器,和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輔助以一種屏障法。
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期間以及您偏好且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理想的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當地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及禁慾可靠性相關資訊。
• 男性:同意維持禁慾(避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懷孕時,男性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必須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這段期間不得捐精。
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期間以及您偏好且平常的生活方式,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均非理想的藥物暴露預防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提供禁慾可靠性相關資訊。
•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基準期時預期餘命至少為 12 個月
• 在考慮參與本試驗之前,您和試驗主持人必須已考慮了所有藥物治療選項和/或可能進行的肺部移植。如果您在肺部移植名單上,試驗主持人必須預計您將可在移植前完成試驗。
• 在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MPA) 認證試驗中心納入延伸中國納入期的患者:目前為中國、香港或台灣居民,且為中國族裔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 有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之其他已知原因的證據(例如:居家和職業環境暴露、結締組織疾病和藥物毒性)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篩選前 6 個月內(包括篩選數值)的用力肺活量預測值百分比表現出改善
• 依據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的中央評估,≥50% 的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顯示肺氣腫,或肺氣腫程度高於纖維化程度
• 正在接受 nintedanib 加上 pirfenidone
• 在篩選前 4 週內,曾接受細胞毒性、免疫抑制、細胞激素調節或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或其他類固醇節用藥物)
• 在篩選前 2 週内接受相當於每天 prednisone >10 mg 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等效藥物
• Pirfenidone 治療患者接受細胞色素P450 1A2 (cytochrome P450 1A2, CYP1A2)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Nintedanib 治療患者接受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篩選期間或篩選前患有急性呼吸或全身性細菌性、病毒性或真菌性感染,且未在篩選就診前 4 週成功緩解
• 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患者(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經篩選檢測 [丙型干擾素釋放檢測] 陽性結果確認)
若患者曾在篩選前 6 個月內完成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治療,且無疾病復發證據,則無需進行檢測
• 篩選期間,在海平面使用補充氧氣最多 4 公升/分鐘、及在高地(高於海平面 ≥5000 英呎 [1524 公尺])使用補充氧氣最多 6 公升/分鐘時,休息狀態的氧氣飽和度 <89%
• 同時患有急性或慢性醫療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大幅限制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或者可能影響本試驗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 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慢性心臟衰竭
• 左心室射出分率 <35% 的歷史證據
• 患有肺高壓,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大幅限制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或者可能影響本試驗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
• 曾在篩選前 8 週內完成以運動訓練為基礎的心肺復健計畫,或計畫在患者納入本試驗期間開始進行此類計畫
•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吸菸(包括香菸、大麻、雪茄、菸斗和電子菸)
•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病史,或者已知或疑似有活動性酒精或物質使用疾患
• 篩選前 5 年內曾罹患惡性腫瘤,但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腫瘤除外。此外,在篩選前超過 5 年發生的惡性診斷或病症,以及任何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腫瘤,均必須被視為已治癒、非活動性,而且未正在接受治療。
• 無法避免使用以下項目:
肺功能、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4 小時內,使用短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short acting bronchodilator, SABA)
肺功能、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24 小時內,使用每天一次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肺功能檢測、一氧化碳瀰散量和 6 分鐘步行距離檢測評估前 12 小時內,使用每天兩次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 已知在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反應分別為 1 秒內用力呼氣量和/或用力肺活量 ≥12% 和 ≥200 mL
• 曾在篩選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試驗性藥物
• 曾接受 PRM-151 治療
• 對生物製劑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的病史
• 篩選期間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包括根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的校正後 QT 間隔延長為 >450 ms(男性)或 >470 ms(女性);或者實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化學和尿液分析)結果顯示臨床上顯著的異常,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在為您給予試驗藥物時可能帶來額外風險
• 篩選期間顯示任何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總膽紅素 ≥2 × 正常值上限
•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懷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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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5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