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PL001-NHL-201
試驗執行中
2022-04-01 - 2027-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第1/2期多中心、開放性、單組試驗,評估以CD19為作用標的之嵌合抗原受體T细胞(CD19 CAR-T; PL001) 針對患有復發或難治的B細胞淋巴瘤的病患之安全性及療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沛爾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或難治的B細胞淋巴瘤
試驗目的
第1期
主要
1.評估PL001的安全性並找出第2期試驗的建議劑量(RP2D)
次要
2.評估PL001的安全性
3.評估PL001的療效
4.評估接受PL001治療之病人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探索性
5.體內周邊血液中PL001細胞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的特性描述
6.製劑的品質保證
7.評估細胞激素生物標記
第2期
主要
1.評估PL001的療效
次要
2.評估PL001的療效
3.評估PL001的安全性
4.評估接受PL001 治療病人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探索性
5.體內周邊血液中PL001細胞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的特性描述
6.產品的品質保證
7.評估細胞激素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CD19 CAR-T
劑型
246
劑量
70 to 140 ml
評估指標
第1期
主要
30天內劑量限制毒性(第1期)
第2期
主要
最佳整體療效(BOR)包括從PL001 輸注開始,直到下一個後續癌症療法、疾病惡化、死亡或試驗結束(以先發生者為
準)由中央獨立審查委員會根據Lugano標準評估為部分和完全緩解的病患
主要
30天內劑量限制毒性(第1期)
第2期
主要
最佳整體療效(BOR)包括從PL001 輸注開始,直到下一個後續癌症療法、疾病惡化、死亡或試驗結束(以先發生者為
準)由中央獨立審查委員會根據Lugano標準評估為部分和完全緩解的病患
主要納入條件
<第1期和第2期篩選1資格>
納入條件
病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病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需至少為14歲(含)。
病人類型與疾病特徵
2.經組織學確診的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原發性縱隔腔大B細胞淋巴瘤(PMLBCL)、由濾泡性淋巴瘤(FL)轉化為大B細胞淋巴瘤或第3級(包括3a、3b級)濾泡性淋巴瘤。
3.於試驗醫院記錄到主要癌細胞種群表現CD19抗原。
4.疾病狀態應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1)先前接受過自體的造血幹細胞移植(auto-HSCT)的病人,無論先前接受過幾線全身性治療,在移植後疾病仍復發、惡化或難治(定義為無法達到完全緩解[complete response])。
(2)先前未接受過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人,必須為在接受至少2線全身性治療(包括抗CD20抗體及anthracycline)後,疾病仍復發、惡化或難治(定義為無法達到完全緩解)。
5.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並無適用的有效全身性治療。
6.依據淋巴瘤的Lugano分類,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非中樞神經系統病灶。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0至2分。
8.平均餘命至少3個月。
性別
9.病人為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要求。
註:必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和病人偏好與日常的生活型態,來評估男性及/或女性病人以禁慾作為納入資格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或後排卵期)以及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男性病人:
10.男性病人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PL001給藥後至少2年內實施高效避孕,並避免在此期間捐精。
女性病人:
11.女性病人若未懷孕、未進行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您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同意在治療期間及PL001給藥後至少2年內遵守避孕指引,並避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知情同意
12.病人/病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第1期和第2期篩選2資格>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0至2分。
2.CAR-T成功從非驅動性白血球分離術中收集的細胞製備完成,並可立即使用。
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CBP)在其篩選2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
納入條件
病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病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需至少為14歲(含)。
病人類型與疾病特徵
2.經組織學確診的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原發性縱隔腔大B細胞淋巴瘤(PMLBCL)、由濾泡性淋巴瘤(FL)轉化為大B細胞淋巴瘤或第3級(包括3a、3b級)濾泡性淋巴瘤。
3.於試驗醫院記錄到主要癌細胞種群表現CD19抗原。
4.疾病狀態應符合以下任何一項:
(1)先前接受過自體的造血幹細胞移植(auto-HSCT)的病人,無論先前接受過幾線全身性治療,在移植後疾病仍復發、惡化或難治(定義為無法達到完全緩解[complete response])。
(2)先前未接受過造血幹細胞移植的病人,必須為在接受至少2線全身性治療(包括抗CD20抗體及anthracycline)後,疾病仍復發、惡化或難治(定義為無法達到完全緩解)。
5.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並無適用的有效全身性治療。
6.依據淋巴瘤的Lugano分類,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非中樞神經系統病灶。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0至2分。
8.平均餘命至少3個月。
性別
9.病人為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要求。
註:必須依據臨床試驗期間和病人偏好與日常的生活型態,來評估男性及/或女性病人以禁慾作為納入資格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排卵期、徵狀基礎體溫、或後排卵期)以及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男性病人:
10.男性病人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PL001給藥後至少2年內實施高效避孕,並避免在此期間捐精。
女性病人:
11.女性病人若未懷孕、未進行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您為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需同意在治療期間及PL001給藥後至少2年內遵守避孕指引,並避免在此期間捐贈卵子。
知情同意
12.病人/病人的父母/法定監護人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第1期和第2期篩選2資格>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0至2分。
2.CAR-T成功從非驅動性白血球分離術中收集的細胞製備完成,並可立即使用。
3.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WOCBP)在其篩選2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呈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第1期和第2期篩選1資格>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病人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帶有Richter轉化。
2.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非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合併中樞神經系統侵犯者除外)。
3.原發性眼內淋巴瘤。
4.先前接受以CD19為標的之治療,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雙特異性T細胞銜接器抗體藥物(Bi-specific T-cell engagers [BiTE])或單株抗體。
5.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宮頸、膀胱、乳房)以外的癌症(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病史,除非至少3年無疾病且未進行積極治療。
6.有同種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病史。
7.在簽署同意書前3個月內有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8.在簽署同意書前4週內接受過任何試驗藥品。
9.在白血球分離術前3週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症治療。
10.在白血球分離術前2週內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每天使用>10毫克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下述的情況除外:
•用于鼻子、眼部、吸入、或關節內和局部使用的類固醇製劑。
•用于處置藥物或顯影劑過敏,或輸血過敏反應的短期全身性類固醇。
•用于其他疾病(如哮喘)之低劑量類固醇維持治療。
11.在白血球分離術前2週內及5天內分別使用長效或短效骨髓生長因子。
12.在簽署同意書前4週內接受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13.在白血球分離術前1週內接受脊髓鞘內化學治療。
14.在篩選時主要器官功能不健全,其定義為以下任何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500/微升
•絕對淋巴球細胞計數(ALC)<300/微升,不含白血病細胞
•血紅素(Hb)<8.0公克/分升
•在血液檢測的前3天內未接受輸血支持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75,000/微升
•基期時正常呼吸下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測量出氧氣飽和度<92%
•重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如失智症、大中風、服用抗癲癇藥物時痙攣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5倍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氨酶(ALT)>5倍正常值上限,或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除了黃疸體質)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並且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60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同意書前3個月內發生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50%、根據Fridericia's公式QTc >480毫秒、臨床上重大的心律不整、心肌梗塞病史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5.B型肝炎病毒(HBV)活性感染,定義為可檢測的到B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醣核酸(抗B型肝炎核抗體[HBcAb]呈現陽性的病人須同意定期進行B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醣核酸監測,並以口服抗病毒藥劑(如entecavir)作為抗B型肝炎病毒的預防性治療,直到研究結束訪視[訪視15]時。)
16.C型肝炎病毒(HCV)活性感染,定義為抗C型肝炎病毒的抗體呈陽性外,加上可檢測的到C型肝炎病毒的核醣核酸。
17.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或是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呈陽性感染。
18.未獲控制的急性且危及生命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例如: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在分離術前小於等於72小時血液培養呈陽性)。
19.已刪除此一排除條件。
20.已刪除此一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2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可能會因為白血球分離術、淋巴細胞排空化學治療或CAR T治療及伴隨的不良事件,而威脅到病人安全性的任何醫療狀況。
22.經白血球分離術得到的細胞數不足。
<第1期和第2期篩選2資格>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患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1.在篩選時主要器官功能不健全,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500/微升
•血紅素<8.0公克/分升
•在血液檢測的前3天內未接受輸血支持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50,000/微升
•基期時正常呼吸下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測量出氧氣飽和度<92%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5倍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氨酶>5倍正常值上限,或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除了黃疸體質)
•重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如失智症、大中風、服用抗癲癇藥物時痙攣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並且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60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2.長期使用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每天使用>10毫克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下述的情況除外:
•用于鼻子、眼部、吸入、或關節內和局部使用的類固醇製劑。
•用于處置藥物或顯影劑過敏,或輸血過敏反應的短期全身性類固醇。
•用于其他疾病(如哮喘)之低劑量類固醇維持治療。
3.在淋巴細胞排空治療前12天內及2天內分別使用長效或短效骨髓生長因子。
4.未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例如: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在淋巴細胞排空前小於等於72小時血液培養呈陽性)。
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可能會因為淋巴細胞排空化學治療或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治療及伴隨的不良事件,而威脅到病人安全性的醫療狀況。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病人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帶有Richter轉化。
2.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非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合併中樞神經系統侵犯者除外)。
3.原發性眼內淋巴瘤。
4.先前接受以CD19為標的之治療,如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雙特異性T細胞銜接器抗體藥物(Bi-specific T-cell engagers [BiTE])或單株抗體。
5.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原位癌(例如子宮頸、膀胱、乳房)以外的癌症(包括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病史,除非至少3年無疾病且未進行積極治療。
6.有同種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病史。
7.在簽署同意書前3個月內有自體造血幹細胞移植史。
8.在簽署同意書前4週內接受過任何試驗藥品。
9.在白血球分離術前3週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症治療。
10.在白血球分離術前2週內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每天使用>10毫克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下述的情況除外:
•用于鼻子、眼部、吸入、或關節內和局部使用的類固醇製劑。
•用于處置藥物或顯影劑過敏,或輸血過敏反應的短期全身性類固醇。
•用于其他疾病(如哮喘)之低劑量類固醇維持治療。
11.在白血球分離術前2週內及5天內分別使用長效或短效骨髓生長因子。
12.在簽署同意書前4週內接受抗胸腺細胞球蛋白。
13.在白血球分離術前1週內接受脊髓鞘內化學治療。
14.在篩選時主要器官功能不健全,其定義為以下任何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500/微升
•絕對淋巴球細胞計數(ALC)<300/微升,不含白血病細胞
•血紅素(Hb)<8.0公克/分升
•在血液檢測的前3天內未接受輸血支持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75,000/微升
•基期時正常呼吸下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測量出氧氣飽和度<92%
•重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如失智症、大中風、服用抗癲癇藥物時痙攣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AST)>5倍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氨酶(ALT)>5倍正常值上限,或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除了黃疸體質)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並且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60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重大心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簽署同意書前3個月內發生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50%、根據Fridericia's公式QTc >480毫秒、臨床上重大的心律不整、心肌梗塞病史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5.B型肝炎病毒(HBV)活性感染,定義為可檢測的到B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醣核酸(抗B型肝炎核抗體[HBcAb]呈現陽性的病人須同意定期進行B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醣核酸監測,並以口服抗病毒藥劑(如entecavir)作為抗B型肝炎病毒的預防性治療,直到研究結束訪視[訪視15]時。)
16.C型肝炎病毒(HCV)活性感染,定義為抗C型肝炎病毒的抗體呈陽性外,加上可檢測的到C型肝炎病毒的核醣核酸。
17.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或是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HTLV)呈陽性感染。
18.未獲控制的急性且危及生命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例如: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在分離術前小於等於72小時血液培養呈陽性)。
19.已刪除此一排除條件。
20.已刪除此一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21.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可能會因為白血球分離術、淋巴細胞排空化學治療或CAR T治療及伴隨的不良事件,而威脅到病人安全性的任何醫療狀況。
22.經白血球分離術得到的細胞數不足。
<第1期和第2期篩選2資格>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患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1.在篩選時主要器官功能不健全,定義如以下任何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500/微升
•血紅素<8.0公克/分升
•在血液檢測的前3天內未接受輸血支持的情況下,血小板數目<50,000/微升
•基期時正常呼吸下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儀測量出氧氣飽和度<92%
•天門冬氨酸轉氨酶>5倍正常值上限及丙胺酸轉氨酶>5倍正常值上限,或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除了黃疸體質)
•重大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如失智症、大中風、服用抗癲癇藥物時痙攣
•血清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並且以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60毫升/分鐘/1.73平方公尺
2.長期使用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每天使用>10毫克prednisolone或等效藥物。
下述的情況除外:
•用于鼻子、眼部、吸入、或關節內和局部使用的類固醇製劑。
•用于處置藥物或顯影劑過敏,或輸血過敏反應的短期全身性類固醇。
•用于其他疾病(如哮喘)之低劑量類固醇維持治療。
3.在淋巴細胞排空治療前12天內及2天內分別使用長效或短效骨髓生長因子。
4.未控制的急性危及生命的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例如: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在淋巴細胞排空前小於等於72小時血液培養呈陽性)。
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可能會因為淋巴細胞排空化學治療或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治療及伴隨的不良事件,而威脅到病人安全性的醫療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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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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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