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1 - 2029-06-30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I50.20
未明示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1
急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2
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3
急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0
未明示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1
急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2
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3
急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0
未明示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1
急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2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3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併急性發作
ICD-10I50.9
心臟衰竭
ICD-9428.0
充血性心臟衰竭
EASi-HF reduced – 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平行組優越性試驗,與安慰劑併用 empagliflozin 相比,評估口服 vicadrostat (BI 690517) 併用 empagliflozin 藥物在患有慢性心臟衰竭 (HF: NYHA II-IV) 且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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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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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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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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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vicadrostat (BI 690517)
主成份
Empagliflozin
劑型
116
劑量
10mg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 進入本試驗前,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之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Good Clinical Practice, ICH-GCP) 和當地法律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3. 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 WOCBP) 必須願意且能夠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 M3 (R2)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以持續且正確的方式使用時具有未達每年 1% 的低失敗率。
4. 在第 1 次回診的至少 3 個月前診斷出慢性 HF,並在第 1 次回診時評估為 NYHA II-IV 級,且當地檢測讀數為 LVEF < 40%(透過心臟超音波、核醫心室造影 [radionuclide ventriculography]、侵入性血管攝影、磁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取得)。如果過往 LVEF 在第 1 次回診之前 12 個月內測量,則可予以使用,或是可在取得試驗同意後並在第 2 次回診的隨機分配之前測量 LVEF(如果有多個 LVEF 評估,則應考量最新的評估)
5. 第 1 次回診時 N 端腦利納肽前體 (NT-proBNP) 升高(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
a. 無心房顫動 (Afib) 或心房撲動(第 1 次回診的心電圖 [ECG])的參與者為 ≥600 pg/mL(或如果過去 12 個月內因心臟衰竭住院,
則為 ≥400 pg/mL),或
b. 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第 1 次回診的 ECG)的參與者為 ≥1200 pg/mL
(無論是否有心臟衰竭住院史)
6. 根據適用的 HF 當地/國際指引,以可行範圍內最佳的標準照護 (SOC)(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接受治療(不考慮 SGLT2 抑制劑 [SGLT2i] 和礦物皮質素受體拮抗劑 [MRA]),一般應包括(除非有禁忌症或無法耐受):
• 血管張力素轉換酶 (ACE) 抑制劑、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 或血管張力素受體-腦啡肽酶抑制劑 (ARNi);以及
• β 型阻斷劑;以及
• 如果患者的主治醫師認為適當,則可使用 SGLT2i
(先前的 SGLT2i 治療將在隨機分配時被試驗藥物取代)
有額外的納入條件適用於選擇性的心律監測子試驗:
1. 願意並且能夠提供知情同意參加子試驗
2. 第 1 次回診的 ECG 顯示竇性心律
主要排除條件
2. 在第 1 次回診前 14 天內接受 amiloride 或其他保鉀利尿劑治療,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隨機分配前需要接受此類治療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此類治療。
3. 接受以下治療:
• 第 2 次回診時使用直接腎素抑制劑(例如 aliskiren)
• 第 2 次回診時同時使用超過一種 ACE 抑制劑 (ACEi)、ARB 或 ARNi
• 第 2 次回診時使用其他醛固酮合成酶抑制劑,例如 baxdrostat,或在試驗期間計劃使用此類藥物
• 第 2 次回診時使用全身性礦物類皮質固醇替代療法(例如 fludrocortisone)
• 如果發生急性失償性 HF:
o 隨機分配前 24 小時內使用靜脈注射強心劑、靜脈注射血管擴張藥物(例如硝酸鹽、硝普鹽)、或靜脈注射利尿鈉肽(例如 nesiritide、carperitide),或機械性支持(例如主動脈內氣球幫浦、氣管插管、機械通氣、任何心室輔助裝置)
o 在隨機分配前 6 小時內使用劑量已增加/加強的靜脈注射利尿劑(穩定劑量的靜脈注射利尿劑不予排除)
4. 在第 2 次回診前 90 天內發生心肌梗塞 (MI)、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TIA)、中風、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 surgery, CABG)、心臟瓣膜手術/介入或任何其他重大手術(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重大),或預定進行重大非急需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CABG)
5. 在第 2 次回診前 7 天內,進行經皮冠狀動脈介入 (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 PCI) 或任何使用含碘顯影劑的血管造影
6. 心臟移植受贈者、等待心臟移植或目前已植入左心室輔助裝置 (LVAD)
7. 第 1 次回診之前的 12 個月直至第 2 次回診期間,根據浸潤性疾病(例如類澱粉沉著症)已知罹患心肌病變、積聚性疾病(例如血色素沉著症、法布瑞氏症)、肌肉失養症、肥厚性阻塞型心肌病變或已知的心包窄縮,或具有潛在可逆轉成因的心肌病變(例如壓力或周產期心肌病變或化療引起的心肌病變)
8. 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第 2 次回診,患有急性發炎性心臟病,例如急性心肌炎
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知患有重度瓣膜性心臟病(阻塞型或逆流型;不包括繼發於左心室擴張的二尖瓣逆流),或患有瓣膜性心臟病而排定在第 1 次回診時進行手術或侵入性程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進行侵入性治療
10. 第 2 次回診時,ECG 記錄靜息心跳速率 >110 bpm 的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
11. 第 1 次回診和/或第 2 次回診時,發生具臨床意義但未經藥物治療、也未以具有去顫功能之裝置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12. 除非使用植入式心臟節律器進行處置:症狀性心搏過緩、病竇症候群、Mobitz 第二型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13. 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植入 CRT 裝置,或計劃植入 CRT 裝置
14. 第 1 次回診或第 2 次回診時出現症狀性低血壓和/或收縮壓 (SBP) <100 mmHg
15. 第 1 次或第 2 次回診時 SBP ≥180 mmHg。如果第 1 次回診時 SBP >150 mmHg 且 <180 mmHg, 則參與者應接受至少 3 種抗高血壓藥物
1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嚴重慢性肺部疾病:例如已知 FEV1 <50% 或需要居家供氧用於肺部疾病、肺動脈高壓、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 CTEPH),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需要靜脈注射類固醇或長期口服類固醇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惡化
17. 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測得血清鉀 >5.2 mmol/L(註:篩選期間允許對血清鉀重新進行一次評估)
18. 第 1 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已知患有肝硬化 (Child Pugh C) 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導致肝功能嚴重受損的肝臟疾病
19. 腎功能受損,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20 mL/min/1.73 m2 (CKD-EPI)(由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判定),或正在接受腎臟替代療法
(註:篩選期間允許重新評估一次 eGFR)
20. 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測定血紅素 (Hb) <9 g/dL
21. 已知患有腎上腺功能不全(例如艾迪森氏症 [Addison's disease])或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22. 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有酮酸中毒的病史
23. 接受胃腸手術或患有胃腸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藥物的吸收,例如:腸切除術、發炎性腸道疾病、目前活動性胃炎、胰臟炎
24. 第 1 型糖尿病,或其他自體免疫糖尿病成因(例如 LADA)的病史
25. 在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任何記錄的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治療前 PSA <10 ng/mL 且切片 Gleason 分數 ≤6 且臨床分期為 T1c 或 T2a 的參與者)
26. 存在心臟衰竭以外的任何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預期壽命為 <1 年
27. 必須或打算繼續使用受限制藥物或任何經認定可能會干擾試驗安全執行之藥物的參與者
28. 目前納入另一項研究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或距離結束參與另一項研究性器材或藥物試驗的時間還不到 30 天或研究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者正在接受其他研究性治療。參加純屬觀察性試驗的患者,將不予排除
29. 有慢性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任何情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使其變成不可靠的試驗參與者,或不太可能完成試驗
30. 懷孕中、哺乳中或可能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
31. 對 vicadrostat 或 empagliflozin 或其他 SGLT2 抑制劑和/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乳糖)不具耐受性或已知有過敏或超敏反應。
32. 有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的任何狀況,包括異常的實驗室檢驗值,試驗主持人認為這可能會使參與者處於弱勢(例如,參與者被主管機關或法院命令拘留)或危及患者安全或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有額外的排除條件適用於選擇性心律監測子試驗:
1. 已知對黏合劑或水凝膠過敏、不具耐受性或有超敏反應
2. 心臟節律器、植入式心律整流除顫器 (ICD) 或 CRT 裝置
3. 永久性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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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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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