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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ELC-G-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757634
試驗執行中

2025-06-06 - 2028-09-13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VIKTORIA-2: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第3 期試驗,評估Fulvestrant 和CDK4/6抑制劑合併或不合併Gedatolisib作為HR陽性和HER2-陰性晚期乳癌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良智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Safety Run-In•Type, incidence, severity (as graded by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5.0), seriousness, and relationship to study medications of AEs and any laboratory abnormalities•Incidence of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s), AEs graded according to NCI CTCAE v5.0, and dose reductions or modificationsPhase 3 Study (Each Objective Applies to Cohorts 1 and 2 Independently)•Overall PFS using the KM method, where PFS is defined as the time from randomization to death or the first documented radiologically confirmed disease progression, whichever occurs first, using RECIST v1.1, as determined based on BICR

試驗目的

安全性導入 主要目標: ● 對於先前未曾為ABC 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的HR+/HER2- ABC 受試者,評估gedatolisib 合併ribociclib 與fulvestrant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確認gedatolisib 合併ribociclib 和fulvestrant 的第3 期建議劑量(RP3D) 次要目標: ● 依據指標ORR、反應持續時間(DOR) 以及6 和12 個月時的PFS,評估療效 第3 期(每個目標分別適用於第1 和2 群組) 主要目標: ● 依據各群組PFS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 評估) 的評估,比較gedatolisib 合併CDK4/6 抑制劑和fulvestrant (A 組) 與 fulvestrant 合併CDK4/6 抑制劑(B 組) 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標: ● 依據整體存活期(OS) 的評估,比較各組間的療效 ● 比較各組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Gedatolisib

劑型

27C

劑量

180 mg per Vial

評估指標

Safety Run-In
•Type, incidence, severity (as graded by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v5.0), seriousness, and relationship to study medications of AEs and any laboratory abnormalities
•Incidence of dose-limiting toxicities (DLTs), AEs graded according to NCI CTCAE v5.0, and dose reductions or modifications

Phase 3 Study (Each Objective Applies to Cohorts 1 and 2 Independently)
•Overall PFS using the KM method, where PFS is defined as the time from randomization to death or the first documented radiologically confirmed disease progression, whichever occurs first, using RECIST v1.1, as determined based on BICR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簽署知情同意時年齡≥ 18 歲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確診患有晚期乳癌(ABC;不適合接受切除的局部晚期和/或轉移性乳癌)
3. 在完成(前導) 輔助性ET 期間或12 個月內疾病惡化
4. 允許曾接受下列療法:
a. 曾接受芳香環酶抑制劑或tamoxifen 作為(前導) 輔助性治療
b. 只有治療持續時間< 6 個月時,允許曾接受fulvestrant 或任何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SERD) 作為(前導) 輔助性治療
c. 曾接受(前導) 輔助性化療
d. 允許曾接受細胞週期蛋白依賴性激酶4 和6 (CDK4/6) 抑制劑作為(前導) 輔助性療法,除非疾病惡化是在CDK4/6 抑制劑治療期間或停藥後6 個月內發生
5. 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 準則(2020),使用符合當地標準的分析法,確診為雌激素受體陽性和/或黃體素受體陽性
6. 有依據ASCO-CAP 2018 年指引(Wolff 2018) 的HER2 免疫組織化學(IHC) 陰性記錄;若IHC 結果為+2 (不確定),必須進行原位雜交檢測。
7. 根據當地評估,有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版本1.1 的經放射影像確認可測量疾病記錄
a. 針對僅患有骨骼疾病的受試者:
i. 受試者必須至少有一處溶骨性骨骼病灶或混合型溶骨性/增骨性骨骼病灶,且具有可評估大小變化的可確認軟組織組成。
ii. 僅有增骨性骨骼病灶且無軟組織病灶的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8. 受試者必須同意採集新鮮腫瘤切片、留存腫瘤組織或液體切片,並送交透過指定檢測進行PIK3CA 突變狀態中央評估。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分數0 至2
10.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 6 個月
11. 受試者可在完成重大手術和放射療法後至少2 週開始用藥,且受試者必須已從副作用和併發症中恢復。
12.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任何先前全身性或荷爾蒙或標靶療法均必須進行2 週(或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廓清期,而任何抗體治療均必須進行4 週廓清期。所有急性毒性均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達到緩解(先前抗癌療法的不良事件[AE] 已恢復至≤ 第1 級或更低;掉髮除外)。
14. 具有足夠的骨髓、肝臟、腎臟和凝血功能,定義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 /L (在第1 週期第1 天前7 天內未給予生長因子支持的情況下維持)
b. 血紅素≥ 9.0 g/dL (90 g/L) (在第1 週期第1 天前7 天內未輸血支持的情況下維持)
c. 血小板≥ 75 × 109 /L
d. 鉀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以補充劑校正
e. 鈣(依據血清白蛋白校正) 和鎂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者若試驗主持人判定不具臨床意義,則可為≤ 第1 級
f.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 正常值上限(ULN) (若無肝臟轉移) ;若侵犯肝臟腫瘤,則為AST 和ALT ≤ 5 × ULN
g. 總膽紅素≤ 1.5 ×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的總膽紅素≤ 3.0 × ULN)
h. 使用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CrCL) > 50 mL/min (可與醫療監測員討論體重較低且清除率40 至50 mL/min 受試者的納入)
15. 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時間表、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和其他試驗程序
16.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能夠瞭解試驗的試驗性質並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7. 必須符合其中一項條件:
a. 已停經的女性,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 年齡(簽署同意時) 18 至59 歲、在無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的情況下規律月經連續停止至少12 個月、且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FSH) 濃度在停經後女性實驗室參考範圍內的女性
ii. 月經連續停止至少12 個月≥ 60 歲女性(在簽署同意時)
iii. 記錄顯示曾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iv. 醫學上確認為卵巢衰竭
b. 透過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 促效劑goserelin、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GnRH) 促效劑leuprolide (Lupron Depot) 或等效藥物進行治療,以誘發化學性更年期的停經前/更年期女性
c. 依據附錄F,男性受試者應依據當地標準接受LHRH 促效劑,且必須在停止治療後最長2 年內避孕。
18.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依據附錄F,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依據當地標準和適用處方資訊使用避孕措施,最長直至中止治療後2 年。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1. 排除同時罹患其他惡性腫瘤者。適用以下例外情況:
a. 先前患有緩解中的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無疾病惡化證據,且當地試驗主持人判定在試驗期間影響健康或存活之風險甚低
b. 允許患有經充分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2. 曾接受磷酸肌醇3-激酶(PI3K) 抑制劑、蛋白激酶B (AKT) 抑制劑或rapamycin 機轉標靶(mTOR) 抑制劑的治療
3. 先前曾為ABC 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4. 患有第1 型糖尿病的受試者
5. 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感染
a. 若CD4+ T 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則可允許HIV 感染控制良好的受試者。
b. 有關無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之伺機性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CD4+ T細胞(CD4+) 計數> 350 cells/μL 且確認治療遵從性,則可能可以符合納入資格。
6. 已知B 型或C 型肝炎病毒血清陽性或患有活動性病毒感染,除非可使用藥物適當控制
a. 若受試者的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陰性,且B 型肝炎病毒(HIV) 的病毒去氧核糖核酸(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測定結果為陰性,可符合資格。
b. 若受試者因接種疫苗而僅為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體(HBsAb) 陽性,可符合資
格。
c. 有關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陽性的受試者,若PCR 檢測結果為HCV 陰性,可符合資格。
7. 患有未治療或活動性的腦部或軟腦膜轉移
a. 患有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且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納入試驗:
i. 不需要類固醇和/或抗痙攣劑的支持性療法
ii. 簽署知情同意前28 天內未發生新的癲癇發作和/或運動功能活動性神經功能衰退
8. 受試者患有晚期、症狀性、臟器擴散,短期內存在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器官轉移危急症狀和/或無法控制的積液(肋膜、心包膜、腹膜),而需要重複引流
9. 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異常病史,例如:
a. 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 分類為第III 或IV 級[NYHA 1994])
b. 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未治療) 且臨床上顯著的心律不整(例如:室性心搏過速) 、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高度房室(AV) 傳導阻滯(例如:雙分支傳導阻滯、Mobitz 第二型和第三度AV 傳導阻滯) 、室上性、結性心律不整或傳導異常
d.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壓(SBP) ≥ 160 mmHg 和/或舒張壓(DBP) ≥ 10mmHg,且伴隨或未伴隨降血壓藥物(允許在隨機分配前開始或調整降血壓藥物)
e. 曾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診斷出肺栓塞或深層靜脈栓塞
f. 長QT 症候群、特發性猝死或先天性長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以下任何一項:
i. 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治的低鉀血症或低鎂血症,或有臨床意義/症狀性心搏過緩病史
ii. 篩選時,無法在心電圖(ECG) 上確認(即無法讀取或無法判讀) 使用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QT 間期(QTcF),或QTcF > 470 msec
g. 心臟射出分率超出機構正常範圍或< 50% (以較低者為準)
10. 任一眼患有活動性發炎或感染病症,或患有預期在試驗治療期期間需要手術的任何眼部病症
11. 有藥物誘發性症狀性間質性肺病(肺炎) 或肝炎的病史
12. 無法吞服口服藥物藥錠/膠囊,或已知因發炎性或短腸症候群而吸收不良
13.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14. 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接受試驗療法或無法遵從試驗要求的受試者
15. 目前有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評估的未受控制醫療、心理或社會狀況
16. 根據國家法規而適用時,受試者不得目前因司法或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而必須待在機構。
1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18. 同時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67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