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3767-ONC-2236
試驗執行中
2023-06-01 - 2030-05-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研究併用 Fianlimab(抗-LAG-3 抗體)、Cemiplimab(抗-PD-1 抗體)和化療相較於 Cemiplimab 併用化療,作為不分 PD-L1 表現程度之晚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第一線治療的隨機分配、雙盲、第 2/3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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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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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 2 期指標由 BICR 使用 RECIST 1.1 評估的 ORR,最長 136 週。ORR 的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為已確認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 CR) 或已確認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 PR) 的受試者比例。第 3 期指標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為瞭解 fianlimab 併用 cemiplimab 和化療相較於 cemiplimab 和化療,對於治療晚期 NSCLC 的有效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Fianlimab (REGN3767)
Cemiplimab (REGN2810)
Cemiplimab (REGN2810)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1600mg or 400mg
350mg
350mg
評估指標
第 2 期指標
由 BICR 使用 RECIST 1.1 評估的 ORR,最長 136 週。ORR 的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為已確認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 CR) 或已確認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 PR) 的受試者比例。
第 3 期指標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由 BICR 使用 RECIST 1.1 評估的 ORR,最長 136 週。ORR 的定義為最佳整體反應為已確認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 CR) 或已確認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 PR) 的受試者比例。
第 3 期指標
O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患有非鱗狀或鱗狀組織學 NSCLC 且為第 3B 期或第 3C 期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接受手術切除或治癒性化放療,或者患有第 4 期(轉移性疾病)且先前未曾因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3.可提供留存或試驗期間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檢體,在切片收集與篩選之間無需介入治療。
切片部位指引:
a.可接受留存或新鮮切片
b.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必須 ≤3 個月;然而,腫瘤檢體的未染色玻片(留存或近期)必須在製備後 ≤2 週進行。最多需要 35 片玻片,至少必須有 25 片玻片,或等量的組織塊。
c.切片應取自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部位。允許進行骨骼切片,前提為未進行脫鈣。
i.例外:若原發性肺部腫瘤仍存在且其他轉移部位無法取得(腦部)或無法使用,或者切片會使患者面臨風險,則可使用。
4.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確認之 PD-L1 有效結果,不論表現程度為何。
5.可提供組織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LAG-3 (SP464) 分析法進行回溯性檢測,如實驗室手冊所述。
6.依據 RECIST 1.1 標準,至少有 1 處 CT 或 MRI 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目標病灶可位於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前提為該部位有資料(放射影像)顯示疾病惡化。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1。
8.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d.腎絲球濾過率 (GFR) > 30 mL/min/1.73m 2
e.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出現肝臟轉移時,則為 ≤ 3 × ULN),但經診斷患有臨床上確認之 Gilbert 症候群的患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ULN,或者若出現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ALP) ≤ 2.5 × ULN(或若出現肝臟或骨骼轉移時,則為 ≤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定律標準(ALT > 3 × ULN 且膽紅素 > 2 × ULN)。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流程。
10.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理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2.患有非鱗狀或鱗狀組織學 NSCLC 且為第 3B 期或第 3C 期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不適合接受手術切除或治癒性化放療,或者患有第 4 期(轉移性疾病)且先前未曾因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3.可提供留存或試驗期間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組織檢體,在切片收集與篩選之間無需介入治療。
切片部位指引:
a.可接受留存或新鮮切片
b.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必須 ≤3 個月;然而,腫瘤檢體的未染色玻片(留存或近期)必須在製備後 ≤2 週進行。最多需要 35 片玻片,至少必須有 25 片玻片,或等量的組織塊。
c.切片應取自先前未曾接受放療的轉移性或復發性部位。允許進行骨骼切片,前提為未進行脫鈣。
i.例外:若原發性肺部腫瘤仍存在且其他轉移部位無法取得(腦部)或無法使用,或者切片會使患者面臨風險,則可使用。
4.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確認之 PD-L1 有效結果,不論表現程度為何。
5.可提供組織由中央實驗室使用 VENTANA LAG-3 (SP464) 分析法進行回溯性檢測,如實驗室手冊所述。
6.依據 RECIST 1.1 標準,至少有 1 處 CT 或 MRI 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目標病灶可位於曾接受放療的部位,前提為該部位有資料(放射影像)顯示疾病惡化。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1。
8.具有足夠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 100,000/mm3
d.腎絲球濾過率 (GFR) > 30 mL/min/1.73m 2
e.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若出現肝臟轉移時,則為 ≤ 3 × ULN),但經診斷患有臨床上確認之 Gilbert 症候群的患者除外
f.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 ULN,或者若出現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g.鹼性磷酸酶 (ALP) ≤ 2.5 × ULN(或若出現肝臟或骨骼轉移時,則為 ≤ 5.0 × ULN)
h.不符合海氏定律標準(ALT > 3 × ULN 且膽紅素 > 2 × ULN)。
9.願意且能夠配合診間回診和試驗相關流程。
10.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11.能夠理解並填寫試驗相關問卷。
主要排除條件
1.活動性或未治療的腦部轉移或脊椎壓迫。若患者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經過適當治療且患者在納入前已在神經學上恢復至基準期程度至少 2 週(不包括有關 CNS 治療的殘餘徵象或症狀),可符合資格。患者必須停止(免疫抑制劑量的)皮質類固醇療法(有關停用類固醇時間的詳細資料,請參閱排除條件第 7 項)。
2.腫瘤檢測顯示為帶有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轉位,或 ROS1 融合陽性的患者。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取得時,所有患者皆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腫瘤是否帶有 EGFR 突變、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
3.納入前一年內曾發生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
4.過去 5 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或器質化肺炎),包括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皮質素以協助管理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或者肺炎。允許放療部位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前提為肺炎在納入前 ≥ 6 個月緩解。
5.已知原發性免疫缺陷,包括細胞性(例如:DiGeorge 症候群、T 細胞陰性重度合併免疫缺乏症 [SCID])或合併 T 細胞和 B 細胞免疫缺乏(例如:T 細胞和 B 細胞陰性 SCID、Wiskott Aldrich 症候群、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症、常見變異型免疫缺乏症)。
6.目前或近期(2 年內)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重大自體免疫疾病,可能有發生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 (immune-mediated adverse events, imAE) 的風險。排除患有控制不良的第 1 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腎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不排除下列情況:白斑症、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僅需要荷爾蒙替代治療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
7.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皮質類固醇療法(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病況。只要非用於作為免疫抑制目的,便允許使用生理替代劑量,即使為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排除在試驗納入前 3 個月內有臨床相關全身性免疫抑制情況的患者。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治療的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任何其他已治療的局部腫瘤,且患者在納入前被認定為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無需接受額外療法。
9.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已知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 C 型肝炎(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結果高於測定的最低檢測濃度。感染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HCV;或診斷為免疫缺乏 (FDA)。
例外情況:
a.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患者(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達到無法測得病毒負荷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
b.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血清 B 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低於最低檢測濃度,且現接受 B 型肝炎抗病毒療法)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V) 患者。
c.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PCR 無法測得自發性或因先前成功的抗 HCV 療程而產生的 HCV RNA)的 HCV 抗體陽性 (HCV Ab +) 患者。
10.資料顯示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若患者符合下列條件,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醫療判斷,納入經篩選且資料顯示或疑似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
a.已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恢復(即:所有 COVID-19 相關症狀和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的重要臨床發現均已緩解),以及
i.建議重複進行 2 次 COVID-19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或依據區域建議進行的等效檢測,以確認患者為 SARS-CoV-2 陰性。
ii.如果無法進行 COVID-19 PCR 檢測,則建議自初次診斷以來已經過至少 3 個月。
11.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排除曾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患者,但以下情況除外:
a.輔助性或前導性鉑類雙藥化學治療(手術及/或放射療法後),若在完成療法後超過 6 個月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前提為毒性已緩解至 CTCAE 等級 ≤1 或基準期程度(掉髮和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b.抗 PD-(L)1 併用或未併用 LAG-3 作為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是在納入前 >12 個月。
c.先前曾接受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例如抗 CTLA-4 抗體,前提為最後一劑是在納入前 >3 個月。
注意:免疫媒介性 AE 必須在納入時緩解至 CTCAE 等級 ≤ 1 或基準期。允許納入前未緩解且以荷爾蒙或其他非免疫抑制療法控制的內分泌免疫媒介性 AE。
13.對 cemipli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根據核准的當地標籤禁用 cemiplimab。
14.在納入前 30 天內或在研究的試驗性藥物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裝置(以較長者為準)。
15.在計畫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6.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
17.已知患有精神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干擾試驗參與和/或試驗要求,包括目前使用任何非法藥物。
18.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19.在初始劑量/開始第一次治療前、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之有性生活的男性及有生育能力* 的女性。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在篩選的 2 個或更多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原理為抑制排卵的複方(含雌激素及黃體激素)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激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投藥系統 (IUS);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阻塞);由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和/或禁欲†、‡。
* 更年期女性必須停經至少 12 個月,才會被視為無生育能力。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的女性不需要進行懷孕測試和避孕。
† 僅在定義為於存在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完整期間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時,禁欲才視為是高度有效的方法。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 (LAM),則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併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男性及其伴侶必須使用如上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有輸精管切除術的記錄的男性不必避孕。
20.本試驗將排除因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而住院的患者。
21.臨床試驗單位的試驗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除非試驗贊助商事先核准。
22.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試驗主持人應根據當地準則,針對高風險者進行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QuantiFERON 檢測,以確認潛伏性。
23.曾接受器官移植,包括幹細胞異體移植。
24.符合當地仿單所列的對照藥物禁忌條件。試驗主持人應在他們當地資料庫中檢視目前的仿單。
25.納入試驗前 6 個月有顯著心血管疾病的病史或目前證據顯示患有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炎、鬱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功能性分類第 III 和第 IV 類定義)、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和心肌梗塞。
2.腫瘤檢測顯示為帶有 EGFR 基因變異、ALK 基因轉位,或 ROS1 融合陽性的患者。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取得時,所有患者皆將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腫瘤是否帶有 EGFR 突變、ALK 重組和 ROS1 融合。
3.納入前一年內曾發生腦炎、腦膜炎,或控制不良的癲癇。
4.過去 5 年內曾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例如:特發性肺纖維化或器質化肺炎),包括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劑量之糖皮質素以協助管理的活動性、非感染性肺炎,或者肺炎。允許放療部位曾發生放射性肺炎,前提為肺炎在納入前 ≥ 6 個月緩解。
5.已知原發性免疫缺陷,包括細胞性(例如:DiGeorge 症候群、T 細胞陰性重度合併免疫缺乏症 [SCID])或合併 T 細胞和 B 細胞免疫缺乏(例如:T 細胞和 B 細胞陰性 SCID、Wiskott Aldrich 症候群、共濟失調微血管擴張症、常見變異型免疫缺乏症)。
6.目前或近期(2 年內)有證據顯示患有需要以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治療的重大自體免疫疾病,可能有發生免疫媒介性不良事件 (immune-mediated adverse events, imAE) 的風險。排除患有控制不良的第 1 型糖尿病或控制不良的腎上腺功能不全的患者。不排除下列情況:白斑症、已緩解之兒童氣喘、僅需要荷爾蒙替代治療的殘餘甲狀腺機能低下,或無須全身性治療的乾癬。
7.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發生需要皮質類固醇療法(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病況。只要非用於作為免疫抑制目的,便允許使用生理替代劑量,即使為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劑量。排除在試驗納入前 3 個月內有臨床相關全身性免疫抑制情況的患者。允許使用吸入或局部類固醇,前提為非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病。
8.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治療的另一種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任何其他已治療的局部腫瘤,且患者在納入前被認定為已完全緩解至少 2 年,且試驗期間無需接受額外療法。
9.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已知陽性結果)或已知患有 C 型肝炎(已知陽性結果),且已知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結果高於測定的最低檢測濃度。感染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HCV;或診斷為免疫缺乏 (FDA)。
例外情況:
a.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的 HIV 患者(自發性或接受穩定抗病毒療程時達到無法測得病毒負荷量,且 CD4 計數超過 350)。
b.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血清 B 型肝炎病毒的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低於最低檢測濃度,且現接受 B 型肝炎抗病毒療法)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 (HBV) 患者。
c.允許納入感染控制良好(PCR 無法測得自發性或因先前成功的抗 HCV 療程而產生的 HCV RNA)的 HCV 抗體陽性 (HCV Ab +) 患者。
10.資料顯示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若患者符合下列條件,可依據試驗主持人的醫療判斷,納入經篩選且資料顯示或疑似感染 SARS-CoV-2 的患者:
a.已從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恢復(即:所有 COVID-19 相關症狀和可能影響患者安全性的重要臨床發現均已緩解),以及
i.建議重複進行 2 次 COVID-19 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或依據區域建議進行的等效檢測,以確認患者為 SARS-CoV-2 陰性。
ii.如果無法進行 COVID-19 PCR 檢測,則建議自初次診斷以來已經過至少 3 個月。
11.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2.排除曾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患者,但以下情況除外:
a.輔助性或前導性鉑類雙藥化學治療(手術及/或放射療法後),若在完成療法後超過 6 個月發生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前提為毒性已緩解至 CTCAE 等級 ≤1 或基準期程度(掉髮和周邊神經病變除外)。
b.抗 PD-(L)1 併用或未併用 LAG-3 作為輔助性或前導性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是在納入前 >12 個月。
c.先前曾接受其他免疫調節或疫苗療法,例如抗 CTLA-4 抗體,前提為最後一劑是在納入前 >3 個月。
注意:免疫媒介性 AE 必須在納入時緩解至 CTCAE 等級 ≤ 1 或基準期。允許納入前未緩解且以荷爾蒙或其他非免疫抑制療法控制的內分泌免疫媒介性 AE。
13.對 cemipli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根據核准的當地標籤禁用 cemiplimab。
14.在納入前 30 天內或在研究的試驗性藥物或療法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裝置(以較長者為準)。
15.在計畫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6.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發生重大創傷。
17.已知患有精神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干擾試驗參與和/或試驗要求,包括目前使用任何非法藥物。
18.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19.在初始劑量/開始第一次治療前、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後至少 6 個月內,不願意採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之有性生活的男性及有生育能力* 的女性。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在篩選的 2 個或更多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原理為抑制排卵的複方(含雌激素及黃體激素)荷爾蒙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激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子宮內避孕器 (IUD);子宮內荷爾蒙投藥系統 (IUS);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阻塞);由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和/或禁欲†、‡。
* 更年期女性必須停經至少 12 個月,才會被視為無生育能力。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的女性不需要進行懷孕測試和避孕。
† 僅在定義為於存在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完整期間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時,禁欲才視為是高度有效的方法。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僅使用殺精劑以及泌乳停經法 (LAM),則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不應同時併用男用保險套和女用保險套。
有性生活的男性及其伴侶必須使用如上所述的高度有效避孕措施。有輸精管切除術的記錄的男性不必避孕。
20.本試驗將排除因司法或行政機關命令而住院的患者。
21.臨床試驗單位的試驗人員和/或其直系親屬,除非試驗贊助商事先核准。
22.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試驗主持人應根據當地準則,針對高風險者進行純化蛋白質衍生物 (PPD)/QuantiFERON 檢測,以確認潛伏性。
23.曾接受器官移植,包括幹細胞異體移植。
24.符合當地仿單所列的對照藥物禁忌條件。試驗主持人應在他們當地資料庫中檢視目前的仿單。
25.納入試驗前 6 個月有顯著心血管疾病的病史或目前證據顯示患有心血管疾病,包括心肌炎、鬱血性心臟衰竭(依據紐約心臟協會功能性分類第 III 和第 IV 類定義)、不穩定型心絞痛、嚴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和心肌梗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9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