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P102CT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107490
試驗執行中
2025-09-01 - 2028-09-30
Phase I
召募中5
ICD-10A00.0
血清型01 cholerae霍亂弧菌所致之霍亂
ICD-9001.0
霍亂弧菌所致的霍亂
一項開放標記、多中心、第一期試驗,評估 ALPS12 用於擴散期小細胞肺癌患者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及初步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部分⚫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免疫效應細胞相關神經毒性症候群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AE、PK 及藥效學特性的性質及發生頻率⚫血清 ALPS12 濃度及其 PK 參數,包括最大血清濃度 (Cmax) 及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等⚫ALPS12 抗藥抗體 (ADA) 發生率以及對 ALPS12 暴露量的影響第 2 部分:擴展部分⚫客觀反應,定義為符合 RECIST v.1.1 的確認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依試驗主持人判定⚫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部分
⚫評估 ALPS12 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決定擴展部分的最大耐受劑量 (MTD) 及/或建議劑量 (RD),以及 ALPS12 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給藥方案
⚫評估 ALPS12 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探討 ALPS12 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免疫原性
第 2 部分:擴展部分
⚫評估依腫瘤評估決定的 ALPS12 不同劑量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對於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SCLC) 患者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 ALPS12 的不同劑量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決定 ALPS12 合併 obinutuzumab 前置治療的第二期建議劑量 (RP2D) 和給藥方案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主成份
ALPS12
1013004400
1013004400
劑型
27D
27D
27D
劑量
80mg/ml
1000 mg/40 mL (25 mg/mL)
1000 mg/40 mL (25 mg/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部分
⚫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免疫效應細胞相關神經毒性症候群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
⚫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AE、PK 及藥效學特性的性質及發生頻率
⚫血清 ALPS12 濃度及其 PK 參數,包括最大血清濃度 (Cmax) 及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等
⚫ALPS12 抗藥抗體 (ADA) 發生率以及對 ALPS12 暴露量的影響
第 2 部分:擴展部分
⚫客觀反應,定義為符合 RECIST v.1.1 的確認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依試驗主持人判定
⚫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
⚫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免疫效應細胞相關神經毒性症候群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
⚫劑量限制性毒性 (DLT)、AE、PK 及藥效學特性的性質及發生頻率
⚫血清 ALPS12 濃度及其 PK 參數,包括最大血清濃度 (Cmax) 及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等
⚫ALPS12 抗藥抗體 (ADA) 發生率以及對 ALPS12 暴露量的影響
第 2 部分:擴展部分
⚫客觀反應,定義為符合 RECIST v.1.1 的確認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依試驗主持人判定
⚫AE 發生率、性質及嚴重度 (依 NCI CTCAE v.5.0 分級),CRS 和 ICANS 則依 ASTCT 共識分級標準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試驗納入條件: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請參閱附錄 7)。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組織學證實為擴散期 SCLC,且在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後復發。如果患者有可用的已核准標準治療,試驗主持人必須在取得本試驗的知情同意之前,與患者討論替代治療的風險和效益。討論必須記錄於患者的記錄中。
確認可取得具代表性封存腫瘤檢體,為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蠟塊,或 ≥ 8 片未染色切片。
可接受的封存檢體:
最好為 12 個月以內的封存檢體。
若有不同時間點 (例如初次診斷時和疾病復發時) 及/或多個轉移性腫瘤的合適組織,以最近期的組織為佳 (最好是近期全身治療後的檢體)。依取得情況而定,可能收集患者的多個檢體;但是,單一組織切片或切除檢體,應符合組織蠟塊或 6 片以上未染色切片的要求。
患者有符合 RECIST v.1.1 的可測量病灶。
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依 C0D1 之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μL。
淋巴球計數 ≥ 500/μL。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C0D1 之前 14 天內未輸血)。
血紅素 ≥ 9.0 g/dL。
▪患者可依當地標準治療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素治療。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患者的總膽紅素可為 ≤ 3.0 倍 ULN。
ALT 及 AST ≤ 2.5 倍 ULN。
▪有肝轉移記錄的患者 ALT/AST 可為 ≤ 3.0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ALP) ≤ 2.5 倍 ULN,但下列情況除外:
▪有肝臟或骨轉移紀錄的患者 ALP 可為 ≤ 5.0 倍 ULN。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PT 及 aPTT ≤ 1.5 倍 ULN (僅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穩定劑量)。
依據 Cockcroft Gault 腎絲球過濾率公式測量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40 - 年齡) × (公斤體重) × (0.85,若為女性)/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試驗納入條件: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請參閱附錄 7)。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組織學證實為擴散期 SCLC,且在至少一次全身性治療後復發。如果患者有可用的已核准標準治療,試驗主持人必須在取得本試驗的知情同意之前,與患者討論替代治療的風險和效益。討論必須記錄於患者的記錄中。
確認可取得具代表性封存腫瘤檢體,為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蠟塊,或 ≥ 8 片未染色切片。
可接受的封存檢體:
最好為 12 個月以內的封存檢體。
若有不同時間點 (例如初次診斷時和疾病復發時) 及/或多個轉移性腫瘤的合適組織,以最近期的組織為佳 (最好是近期全身治療後的檢體)。依取得情況而定,可能收集患者的多個檢體;但是,單一組織切片或切除檢體,應符合組織蠟塊或 6 片以上未染色切片的要求。
患者有符合 RECIST v.1.1 的可測量病灶。
足夠的血液學和末端器官功能,依 C0D1 之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 cells/μL。
淋巴球計數 ≥ 500/μL。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C0D1 之前 14 天內未輸血)。
血紅素 ≥ 9.0 g/dL。
▪患者可依當地標準治療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素治療。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患者的總膽紅素可為 ≤ 3.0 倍 ULN。
ALT 及 AST ≤ 2.5 倍 ULN。
▪有肝轉移記錄的患者 ALT/AST 可為 ≤ 3.0 倍 ULN。
鹼性磷酸酶 (ALP) ≤ 2.5 倍 ULN,但下列情況除外:
▪有肝臟或骨轉移紀錄的患者 ALP 可為 ≤ 5.0 倍 ULN。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PT 及 aPTT ≤ 1.5 倍 ULN (僅適用於未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接受抗凝血治療的患者應維持穩定劑量)。
依據 Cockcroft Gault 腎絲球過濾率公式測量或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40 - 年齡) × (公斤體重) × (0.85,若為女性)/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已懷孕或哺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ALPS12 後 40 天內、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 18 個月內、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3 個月內懷孕或哺乳,以較長時間為準。
高血壓控制不良 (收縮壓高於 160 mmHg 及/或舒張壓高於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紐約心臟學會第二級以上充血性心臟衰竭 (請見附錄 6)、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心房顫動及陣發性心室上頻脈除外)、C0D1 的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
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A1c ≥ 8% 或空腹血糖 ≥ 160 mg/dL (或 8.8 mmol/L)。
C0D1 之前 28 天內的具臨床意義的重大外科手術或創傷性損傷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外科手術。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若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 (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細胞皮膚癌、侷限性攝護腺癌、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治癒性切除的甲狀腺癌且組織學狀況良好),可允許納入。
惡性腫瘤患者若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在首次 ALPS12 輸注前 ≥ 2 年腫瘤緩解未再接受治療,也允許納入
開始 C0D1 之前 21 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治療。
依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心電圖檢查異常 (重複三次,應間隔 > 30 分鐘)。
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或有心室性心律不整危險因子,例如結構性心臟病 (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 (有症狀或診斷檢查證實為局部缺血)、臨床有意義的電解質異常 (如低血鉀、低血鎂、低血鈣),或有不明原因猝死或 QT 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
目前的藥物治療已確知會延長 QT 間期。
先前曾接受抗 CD137 藥物、抗 CD3 藥物及/或 DLL3 標靶治療。
開始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21 天內曾進行抗癌療法,不論為研究用或已核准療法,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及/或放射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先前接受癌症疫苗及/或細胞激素治療,前提是先前治療的最後一劑和第一次 ALPS12 輸注之間,至少間隔 4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接受攝護腺癌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荷爾蒙療法。
荷爾蒙補充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用於治療癌症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在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已停用 ≥ 7 天;在停用先前的 TKI 後,必須進行基期掃描,且必須符合先前癌症治療導致不良事件 (AE) 的相關條件。
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 7 天使用具抗癌活性的中草藥治療。
可允許有限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次 ALPS12 輸注之前完成。
可允許先前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如抗 PD-L1/PD-1/抗 CTLA-4/抗 LAG-3)、免疫調節 mAb 及/或 mAb 衍生治療,但先前治療的最後一劑與第一次 ALPS12 輸注需間隔至少 4 週。
曾因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引起免疫相關第 4 級 AE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酶升高除外)。
曾因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引起免疫相關第 3 級 AE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酶升高除外),導致永久停用先前的免疫治療藥物及/或發生在 C0D1 之前 ≤ 6 個月。已成功接受免疫療法再次治療的患者可能被允許納入。
先前抗癌治療的 AE 未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白斑病、與檢查點抑制劑相關的第 2 級臨床受控的免疫相關毒性後遺症 (例如腎上腺功能不全或甲狀腺功能低下)、第 2 級血液學毒性、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以皮質類固醇治療 AE 的患者,必須證明在停用皮質類固醇後已 ≥ 4 週無相關症狀或表徵。
病史或臨床證據顯示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性腫瘤、有症狀的 CNS 轉移、需要抗腫瘤治療的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CNS 轉移曾接受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可參加試驗:
▪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CNS 轉移 (可允許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在 C0D1 之前 ≥ 1 週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沒有持續的 CNS 轉移症狀,或試驗主持人認為症狀不可逆。
▪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 1 週,已停用惡性 CNS 疾病抗痙攣藥物或使用穩定劑量。
▪放射治療已在篩選時的腦部磁振造影 (MRI) 之前完成。
▪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後,在試驗篩選時經 X 光檢查沒有 CNS 惡化。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患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可符合資格。
▪患者有 CNS 以外的可測量病灶。
目前或曾有 CNS 疾病史,例如中風、癲癇、CNS 血管炎或神經退化性疾病。
有中風病史的患者,如果過去 2 年內未發生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殘留神經功能缺損,可允許納入。
有癲癇病史的患者,如果過去 2 年內無癲癇發作,且未接受任何抗癲癇藥物治療,可允許。
同時罹患有症狀的腦血管疾患 (如蛛網膜下出血、腦梗塞或暫時性腦缺血),或在 C0D1 之前 6 個月內曾有前述病症。
曾有垂體炎或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威脅重要器官或關鍵部位 (如脊椎旁、氣管旁) 直徑 > 2 cm 的未照射病灶,可能因腫瘤腫脹壓迫關鍵解剖結構 (如 CNS 轉移、腫瘤壓迫導致呼吸衰竭、脊髓壓迫),且需要緊急替代介入治療。
控制不良的腫瘤相關疼痛。
有症狀的病灶若適合緩和性放射治療 (例如骨轉移或造成神經壓迫的轉移),應在納入前接受放射治療。
臨床有意義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引流。
可接受單側留置肋膜腔引流管。
高血鈣 (離子鈣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 或校正血清鈣 ≥ ULN),或有症狀的高血鈣,需要持續使用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
接受雙磷酸鹽治療或 denosumab 治療預防骨骼事件的患者,且無臨床顯著的高血鈣病史,可符合資格。
脊髓壓迫,且未接受手術及/或放射療法確定性治療。若已治療,患者須達到疾病穩定,在簽署 ICF 之前至少 2 週內無惡化證據。
活動性或曾有臨床顯著的自體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症候群相關血管血栓、韋格納氏肉芽腫、修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腎絲球腎炎、垂體炎、腎上腺功能不全 (如艾迪森氏病),但以下情況除外:
曾有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的患者,若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補充激素,可符合資格。
第一型糖尿病已控制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病的患者,若症狀僅限於皮膚 (例如無乾癬關節炎) 且符合以下條件,可符合資格:
▪出現皮疹的區域必須低於 10% 體表面積。
▪基期時疾病已有效控制,僅需要低效力局部類固醇治療。
過去 12 個月內基礎疾病無急性發作 (例如不需要 PUVA、胺甲葉酸、維生素 A 酸、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治療)。
在 C0D1 之前 1 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超過 10 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的常規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胺甲葉酸、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 [TNF-α] 拮抗劑),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免疫抑制,但以下情況除外:
預防過敏反應的類固醇前置用藥 (例如 CT 掃描前置用藥)
可允許吸入式、鼻內、關節內或局部皮質類固醇 (例如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的 fluticasone)。
可允許口服礦物性皮質素 (例如,姿勢性低血壓患者使用的 fludrocortisone)。
曾有間質性肺病史、藥物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腔 CT 掃描顯示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放射線治療區域曾有放射性肺炎 (纖維化) 的患者,可允許納入。
已知有臨床有意義的肝病,包括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遺傳性肝病、目前有酒精濫用、活動性 B 型肝炎 (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陽性) 或活動性 C 型肝炎。
過去曾感染 B 型肝炎或已緩解的患者 (定義為 HBsAg 檢測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 [抗 HBc] 抗原 IgG 抗體陽性),可符合資格。這些患者必須在 C0D1 之前取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且必須為陰性。符合條件的 HBV DNA 陰性患者,將給予 obinutuzumab,HBV DNA結果在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仍需每月監測,持續 12 個月。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HCV RNA 的 PCR 檢測必須為陰性才符合資格。
C0D1 之前 4 週內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為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重度肺炎而住院。
臨床有意義的近期感染,但未符合上述嚴重感染標準,包括以下狀況:
C0D1 之前 2 週內出現臨床有意義的感染表徵或症狀。
C0D1 之前 2 週內接受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的患者 (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可符合資格。
C0D1 之前 4 週內接種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最後一劑 ALPS12 後 40 天內或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 18 個月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需要接種減毒活疫苗。
試驗期間可允許接種 COVID-19 疫苗,但需為當地核准且非活疫苗。臨床上適當時,應儘可能避免在 DLT 期間接種疫苗。
曾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
已懷孕或哺乳,或打算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 ALPS12 後 40 天內、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 18 個月內、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3 個月內懷孕或哺乳,以較長時間為準。
高血壓控制不良 (收縮壓高於 160 mmHg 及/或舒張壓高於 100 mmHg)、不穩定型心絞痛、紐約心臟學會第二級以上充血性心臟衰竭 (請見附錄 6)、需要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心房顫動及陣發性心室上頻脈除外)、C0D1 的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
控制不良的第二型糖尿病,定義為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A1c ≥ 8% 或空腹血糖 ≥ 160 mg/dL (或 8.8 mmol/L)。
C0D1 之前 28 天內的具臨床意義的重大外科手術或創傷性損傷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外科手術。
有惡性腫瘤病史的患者,若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 (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細胞皮膚癌、侷限性攝護腺癌、乳腺管原位癌,或已治癒性切除的甲狀腺癌且組織學狀況良好),可允許納入。
惡性腫瘤患者若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在首次 ALPS12 輸注前 ≥ 2 年腫瘤緩解未再接受治療,也允許納入
開始 C0D1 之前 21 天內接受其他研究性治療。
依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心電圖檢查異常 (重複三次,應間隔 > 30 分鐘)。
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或有心室性心律不整危險因子,例如結構性心臟病 (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障礙、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 (有症狀或診斷檢查證實為局部缺血)、臨床有意義的電解質異常 (如低血鉀、低血鎂、低血鈣),或有不明原因猝死或 QT 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
目前的藥物治療已確知會延長 QT 間期。
先前曾接受抗 CD137 藥物、抗 CD3 藥物及/或 DLL3 標靶治療。
開始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21 天內曾進行抗癌療法,不論為研究用或已核准療法,包括化療、荷爾蒙療法及/或放射治療,但以下情況除外:
先前接受癌症疫苗及/或細胞激素治療,前提是先前治療的最後一劑和第一次 ALPS12 輸注之間,至少間隔 4 週或 5 個藥物半衰期 (以較短時間為準)。
接受攝護腺癌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荷爾蒙療法。
荷爾蒙補充療法或口服避孕藥。
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用於治療癌症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KI),在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已停用 ≥ 7 天;在停用先前的 TKI 後,必須進行基期掃描,且必須符合先前癌症治療導致不良事件 (AE) 的相關條件。
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 7 天使用具抗癌活性的中草藥治療。
可允許有限範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次 ALPS12 輸注之前完成。
可允許先前的免疫檢查點抑制劑 (如抗 PD-L1/PD-1/抗 CTLA-4/抗 LAG-3)、免疫調節 mAb 及/或 mAb 衍生治療,但先前治療的最後一劑與第一次 ALPS12 輸注需間隔至少 4 週。
曾因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引起免疫相關第 4 級 AE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酶升高除外)。
曾因免疫檢查點抑制劑引起免疫相關第 3 級 AE (無症狀的血清澱粉酶或脂酶升高除外),導致永久停用先前的免疫治療藥物及/或發生在 C0D1 之前 ≤ 6 個月。已成功接受免疫療法再次治療的患者可能被允許納入。
先前抗癌治療的 AE 未緩解至 ≤ 第 1 級,但不包括掉髮、白斑病、與檢查點抑制劑相關的第 2 級臨床受控的免疫相關毒性後遺症 (例如腎上腺功能不全或甲狀腺功能低下)、第 2 級血液學毒性、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
以皮質類固醇治療 AE 的患者,必須證明在停用皮質類固醇後已 ≥ 4 週無相關症狀或表徵。
病史或臨床證據顯示有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性腫瘤、有症狀的 CNS 轉移、需要抗腫瘤治療的 CNS 轉移,或軟腦膜疾病。
CNS 轉移曾接受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可參加試驗:
▪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CNS 轉移 (可允許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在 C0D1 之前 ≥ 1 週已停用皮質類固醇。
▪沒有持續的 CNS 轉移症狀,或試驗主持人認為症狀不可逆。
▪第一次 ALPS12 輸注前 ≥ 1 週,已停用惡性 CNS 疾病抗痙攣藥物或使用穩定劑量。
▪放射治療已在篩選時的腦部磁振造影 (MRI) 之前完成。
▪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後,在試驗篩選時經 X 光檢查沒有 CNS 惡化。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患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可符合資格。
▪患者有 CNS 以外的可測量病灶。
目前或曾有 CNS 疾病史,例如中風、癲癇、CNS 血管炎或神經退化性疾病。
有中風病史的患者,如果過去 2 年內未發生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且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殘留神經功能缺損,可允許納入。
有癲癇病史的患者,如果過去 2 年內無癲癇發作,且未接受任何抗癲癇藥物治療,可允許。
同時罹患有症狀的腦血管疾患 (如蛛網膜下出血、腦梗塞或暫時性腦缺血),或在 C0D1 之前 6 個月內曾有前述病症。
曾有垂體炎或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威脅重要器官或關鍵部位 (如脊椎旁、氣管旁) 直徑 > 2 cm 的未照射病灶,可能因腫瘤腫脹壓迫關鍵解剖結構 (如 CNS 轉移、腫瘤壓迫導致呼吸衰竭、脊髓壓迫),且需要緊急替代介入治療。
控制不良的腫瘤相關疼痛。
有症狀的病灶若適合緩和性放射治療 (例如骨轉移或造成神經壓迫的轉移),應在納入前接受放射治療。
臨床有意義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需要反覆引流。
可接受單側留置肋膜腔引流管。
高血鈣 (離子鈣 > 1.5 mmol/L 或鈣 > 12 mg/dL 或校正血清鈣 ≥ ULN),或有症狀的高血鈣,需要持續使用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治療。
接受雙磷酸鹽治療或 denosumab 治療預防骨骼事件的患者,且無臨床顯著的高血鈣病史,可符合資格。
脊髓壓迫,且未接受手術及/或放射療法確定性治療。若已治療,患者須達到疾病穩定,在簽署 ICF 之前至少 2 週內無惡化證據。
活動性或曾有臨床顯著的自體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全身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症候群相關血管血栓、韋格納氏肉芽腫、修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症、血管炎、腎絲球腎炎、垂體炎、腎上腺功能不全 (如艾迪森氏病),但以下情況除外:
曾有自體免疫性甲狀腺功能低下的患者,若接受穩定劑量的甲狀腺補充激素,可符合資格。
第一型糖尿病已控制的患者可符合資格。
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病的患者,若症狀僅限於皮膚 (例如無乾癬關節炎) 且符合以下條件,可符合資格:
▪出現皮疹的區域必須低於 10% 體表面積。
▪基期時疾病已有效控制,僅需要低效力局部類固醇治療。
過去 12 個月內基礎疾病無急性發作 (例如不需要 PUVA、胺甲葉酸、維生素 A 酸、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治療)。
在 C0D1 之前 1 週內,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 (包括但不限於超過 10 mg/天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的常規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胺甲葉酸、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 [TNF-α] 拮抗劑),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免疫抑制,但以下情況除外:
預防過敏反應的類固醇前置用藥 (例如 CT 掃描前置用藥)
可允許吸入式、鼻內、關節內或局部皮質類固醇 (例如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的 fluticasone)。
可允許口服礦物性皮質素 (例如,姿勢性低血壓患者使用的 fludrocortisone)。
曾有間質性肺病史、藥物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腔 CT 掃描顯示有活動性肺炎的證據。
放射線治療區域曾有放射性肺炎 (纖維化) 的患者,可允許納入。
已知有臨床有意義的肝病,包括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遺傳性肝病、目前有酒精濫用、活動性 B 型肝炎 (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陽性) 或活動性 C 型肝炎。
過去曾感染 B 型肝炎或已緩解的患者 (定義為 HBsAg 檢測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 [抗 HBc] 抗原 IgG 抗體陽性),可符合資格。這些患者必須在 C0D1 之前取得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且必須為陰性。符合條件的 HBV DNA 陰性患者,將給予 obinutuzumab,HBV DNA結果在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仍需每月監測,持續 12 個月。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的患者,HCV RNA 的 PCR 檢測必須為陰性才符合資格。
C0D1 之前 4 週內有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為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重度肺炎而住院。
臨床有意義的近期感染,但未符合上述嚴重感染標準,包括以下狀況:
C0D1 之前 2 週內出現臨床有意義的感染表徵或症狀。
C0D1 之前 2 週內接受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治療的患者 (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可符合資格。
C0D1 之前 4 週內接種減毒活疫苗,或預期在試驗期間、最後一劑 ALPS12 後 40 天內或最後一劑 obinutuzumab 後 18 個月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需要接種減毒活疫苗。
試驗期間可允許接種 COVID-19 疫苗,但需為當地核准且非活疫苗。臨床上適當時,應儘可能避免在 DLT 期間接種疫苗。
曾患有漸進性多病灶腦白質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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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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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