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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LKS 423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61793

2020-05-18 - 2023-12-31

其他

召募中6

ICD-9239.8

其他特定部位之性質未明之腫瘤

一項在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中以皮下途徑施用 ALKS 4230 做為單一療法及併用 Pembrolizumab 的第 1/2 期試驗- ARTISTRY-2 (001)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lkerme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毅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吳尚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劭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非小細胞肺癌 (non–small-cell lung cancer,NSCL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of the head and neck,SCCHN)、未知型鱗狀腫瘤 (squamous tumor agnostic)、肝細胞癌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HCC) 及小細胞肺癌 (small-cell lung cancer,SCLC)cancer (SCLC) (Phase 2)

試驗目的

1.在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中以皮下途徑做為導入性單一療法及併用其安全性和耐受性特性,以及找出其第2期建議劑量 2.在罹患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中,描述 SC ALKS 4230 在 RP2D 下併用 pembrolizumab 時的安全性概況特性 (第2期) 3.分別針對非小細胞肺癌 (NSCL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SCCHN)、未知型鱗狀腫瘤、肝細胞癌 (HCC) 及小細胞肺癌 (SCLC),評估的客觀反應率及,估計在併用治療的臨床活性 4.描述 SC ALKS 4230 導入性單一療法的劑量限制毒性 5.描述 SC ALKS 4230 做為導入性單一療法時 (第1期) 及併用 pembrolizumab 時 (第1期和第2期) 的藥物動力學 (PK)、臨床藥效學 (PD) 和免疫原性特性 6.描述SC ALKS 4230做為導入性單一療法時及併用 pembrolizumab 時觀察到的抗腫瘤活性 (第1期) 7.在以SC ALKS 4230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受試者中,評估抗腫瘤療效 (第2期)

藥品名稱

ALKS 4230

主成份

ALKS 4230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 5, 15

評估指標

一、主要評估指標:
-治療期間發生之不良事件 (treatment-emergent adverse event,TEAE) 的發生率和嚴重度 (第 1 期和第 2 期)
-根據 RECIST 1.1 判定的 ORR (第 2 期)
二、次要評估指標:
-從施用第一劑試驗性藥劑一開始,到 DLT 觀察期結束為止的 DLT 發生率 (第 1 期)
-ALKS 4230 血清濃度,以及敘述性 PK 參數 (第 1 期和第 2 期)
-血清中抗 ALKS 4230 抗體的存在 (第 1 期和第 2 期)
-循環中分化群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CD)8+ T 細胞、T 調節細胞 (T regulatory cells,Tregs) 和自然殺手 (natural killer,NK) 細胞在周邊血液中的數量 (第 1 期和第 2 期)
-介白素 (interleukin,IL)-6 和其他細胞激素的血清濃度 (第 1 期和第 2 期)
-根據 RECIST 1.1 判定的 ORR、疾病控制率 (disease control rate,DCR)、反應持續時間 (duration of response,DOR)、反應前所經時間 (time to response,TTR)、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PFS) (第 1 期)
-根據免疫 (immune,i) RECIST (iRECIST) 判定的免疫 ORR (iORR)、免疫 DCR (iDCR)、免疫 DOR (iDOR)、免疫 TTR (iTTR) 和免疫 PFS (iPFS) (第 1 期)
-根據 RECIST 1.1 判定的 DCR、DOR、TTR 和 PFS (第 2 期)
-根據 iRECIST 判定的 iORR、iDCR、iDOR、iTTR 和 iPFS (第 2 期)
-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 (第 2 期)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依臺灣法規要求為年齡 ≥ 20 歲
2. 由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3. 針對第 1 期,受試者必須罹患晚期實體腫瘤 (含淋巴瘤),且接受至少 1 線療法後發生疾病惡化。
4. 針對第 2 期,受試者必須患有下列其中一個腫瘤類型或特定組織學型態:
5. 受試者必須患有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判定的可測量疾病。
6. 受試者必須在第一劑的至少 30 天前,已完成任何廣效型抗生素的最後一劑。
7. 受試者的ECOG P) 分數為 0 或 1。
8. 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測量,受試者有充足的血液學儲備
9.治療前 10 天內測量受試者有充足的肝臟功能。
10.治療前 10 天內測量,受試者有充足的腎臟功能。
11. 受試者已自任何過往化學治療、免疫療法、其他過往全身性抗癌療法、放射療法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12. 曾接受標準或試驗性藥劑的受試者,必須等待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4 週 (以較短者為準) 才能進入本試驗 。在醫療監督員與試驗主持人之間達成協議後,可在過往治療的 3 週內納入受試者。
13. 曾接受廣照野放射療法 (例如 >30% 的含骨髓骨頭) 的受試者,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至少 4 週前已完成治療,而曾接受局部放射線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的至少 2 週前已完成治療。
14.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開始治療前 7 天內以及第 1 天施用第一劑之前取得陰性驗孕結果。
15. 受試者符合避孕規定。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內,使用至少 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伴侶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所有男性受試者,都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120 天內,使用一種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6. 受試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 ≤1.5 倍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且凝血酶原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落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17. 進入試驗劑量擴展部分 (第 2 期) 的受試者,必須同意提供庫存腫瘤組織切片檢體 (若可取得)。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目前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受孕。
2. 受試者被 Alkermes、Syneos Health、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 (包含永久性或臨時性契約工,以及負責執行試驗的指定人員) 或本試驗的其他相關單位所僱用,或者是 Alkermes、Syneos Health、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員工的近親
3. 受試者在單一療法導入或第 2 期第 1 療程的第一個排定用藥日的 3 天內,患有活動性感染或發燒 ≥38.5°C (≥101°F)。
4. 已知受試者對 ALKS 4230 的任何成分、對 pembrolizumab或對其中任何賦形劑過敏。
5. 接受標準 12 導程心電圖 (ECG) 後顯示,以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校正後的平均 QT 間期數值 >470 毫秒 (女性) 或 >450 毫秒 (男性) 的受試者;已知患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受試者
6. 受試者曾在先前接受免疫療法期間發生自體免疫疾患。
7. 受試者必須已自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中復原、不需要皮質類固醇,而且未曾發生放射線肺炎。針對用於非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 (≤2 週的放射療法),允許有 1 週的排除期。
8.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除非該等轉移已接受手術和/或放射療法的治療、受試者在第一劑之前已調降皮質類固醇劑量至 10 mg 或更低至少 2 週,且受試者在神經學上穩定。
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而需要在過去 2 年內接受全身性治療 (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10. 已知受試者為人類免疫缺陷病毒陽性,和/或有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的病史,或已知為 B 型肝炎抗原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HBV) 去氧核糖核酸或 C 型肝炎抗體或核糖核酸陽性
11. 受試者需要使用藥理學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每日大於10 mg的類固醇或等效藥物);不過允許使用補充劑量以及外用、眼用和吸入用類固醇。
12. 受試者在過去 3 年內曾患有第二個惡性腫瘤。此條件不適用於患有已接受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攝護腺癌 (過去 12 個月內 Gleason 分數 <6 且無法測得攝護腺特異抗原)、已接受完整手術切除的原位乳癌,或經過治療的甲狀腺髓質癌或甲狀腺乳突癌的受試者。
13. 受試者有任何其他同時存在且未受控制的疾病,包括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而可能干擾受試者配合與參加本試驗的能力。這類病症的其他例子還包括不穩定、控制不佳或重度高血壓;有臨床意義的心包積液
14. 受試者在預定開始試驗療法的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注射用的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去活性流感疫苗,可允許使用;但鼻內用的流感疫苗 (例如 Flu-Mist®) 是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2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