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8990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797168
試驗執行中
2023-08-01 - 2028-03-15
Phase 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1
ICD-10C56.1
右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2
左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9
未明示側性卵巢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3.0
卵巢惡性腫瘤
FONTANA:一項模組化第 I/IIa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5335 遞增劑量單一療法與合併抗癌藥物使用於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動學和初步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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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卵巢癌
試驗目的
模組一:是為了要更了解 AZD5335 單一療法或合併抗癌藥物 AZD5305的試驗性癌症治療,以及此藥是否具有安全性且耐受性,並是否能有效治療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
模組二:旨在找出 AZD5335 與 AZD5305 使用於腫瘤表現 FRα 之患者時的最安全組合,並瞭解合併這兩種藥物是否可能增加抗癌活性。
模組三: 旨在找出 AZD5335 與 bevacizumab 使用於腫瘤表現 FRα 之患者時的最安全組合,並瞭解合併這兩種藥物是否可能增加抗癌活性。
模組四: 旨在找出 AZD5335 與 carboplatin 或 AZD5335、carboplatin 與 bevacizumab 使用於腫瘤表現 FRα 之患者時的最安全組合,並瞭解合併這些藥物是否可能增加抗癌活性。
模組五: 研究 AZD533 與 AZD9574 在卵巢癌患者中的療效如何、藥物在人體中的作用方式、藥物對免疫系統的影響,以及可能有助於瞭解卵巢癌及其對藥物反應的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ZD5335
CARBOPLATIN
CARBOPLATIN
劑型
270
270
270
劑量
100 mg/vial
MG/ML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 AZD5335 單一療法與合併抗癌藥物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若參與者未提供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仍可納入本試驗。(不適用於台灣)
3 同意依據模組特定條件提供足夠的基準期腫瘤檢體。
年齡
4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組織檢體
5 願意提供庫存或基準期腫瘤檢體。
6 對於先前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8 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先前必須曾依據當地實務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接受適當療法,或者試驗主持人依據對於先前療法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認為臨床試驗是下一階段治療的最佳選擇。有關進一步資訊,請參閱模組特定條件。也可考慮納入有禁忌症或拒絕依據當地實務接受療法的參與者,前提是有記錄顯示其已獲知所有治療選項。
9 參與者必須患有符合 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惡化且有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目標病灶。
(b) 若參與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儘管並非必要,該組織切片病灶最好不同於 RECIST v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進行區分。
10 預期壽命 ? 12 週。
11 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
12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i)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若可取得)。強烈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全程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
(b) 女性參與者:
(i)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開始下個治療週期前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
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自納入試驗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失敗率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強烈建議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若可取得)。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此外,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女性參與者不得捐贈卵子。
模組 1 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必須根據組織學確診患有
(a) 有關 M1A 和 M1B 中的組別,復發性、高分化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b) 有關 M1C 中的組別,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肺腺癌。
2. 有關 M1A,將納入鉑類抗藥之復發性參與者:參與者應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的 ? 6 個月後惡化。
(a) 若參與者僅曾接受 1 線鉑類療法,必須曾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鉑類治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3 個月和 ? 6 個月之間出現惡化。
(b)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c)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d) 參與者必須有可用的腫瘤檢體,用於以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進行回溯性 FRα 確認。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為例外,後者將必須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3. 有關 PD 回填組別:適用與 M1B 相同的納入條件。此外:
(a) 所有參與者均必須願意提供強制性成對切片(治療前和治療期間)。
(b) 參與者必須有適合切片的病灶。如核心納入條件所述,儘管並非必要,但切片病灶最好不同於 RECIST 版本 1.1 評估中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
4. 有關 M1B 組別,將納入鉑類抗藥之復發性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且隨後惡化,如下所詳述。
(a) 若參與者僅曾接受 1 線鉑類療法,必須曾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鉑類治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3 個月和 ? 6 個月之間出現惡化。
(b) 若參與者先前曾接受 2 線或更多線鉑類療法,必須在接受鉑類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c) 整體而言,參與者不應接受超過 3 線化療,包括含鉑療程和/或單一藥物化療。
(d)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e)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f) 輔助性 ± 前導輔助性治療將視為 1 線療法。
(g) 維持療法(例如: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即:不會分別考量)。
(h) 在無惡化時因毒性或無法耐受(即:卡鉑相關過敏反應)而改變的療法,將被視為同一線治療的一部分(即:不會分別考量)。
(i) 荷爾蒙療法將計為獨立一線療法,除非作為維持療法施用。
(j) 參與者必須依據經分析驗證的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註:惡化的計算方式應自最後一劑鉑類療法的給藥日起,直至放射影像顯示惡化的日期為止。
5. 有關 M1C 組別: 參與者必須經診斷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腺癌。
(a) 若參與者的腫瘤帶有已知可接受標靶治療之驅動因子變異,且有標靶治療可用(例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C-ros 致癌基因受體酪胺酸激? (ROS1)、轉染重排 (RET)、間質上皮轉化 (MET)、外顯子 14 跳躍、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KRAS) G12C),只要其曾接受療法以及在依據當地實務接受核准標靶療法時惡化,便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除非有禁忌症。
(b) 若參與者的腫瘤為帶有可接受標靶治療之驅動突變的野生型,必須在同時或依序給予含鉑療程和免疫檢查點阻斷劑(即:細胞程式死亡蛋白 1 抑制劑)時惡化。
(i) 若參與者曾接受過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和/或免疫療法,並在輔助性化療期間或完成後 6 個月內復發,可將該(前導)輔助性療法計為先前的一線全身性療法。
(c) 參與者必須依據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模組 2 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患有復發型、高分化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2. 鉑類抗藥復發性和原發性難治型參與者應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6 個月惡化。
(a)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b)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c)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d) 參與者必須依據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1. 有脊髓壓迫或有軟腦膜癌病史的參與者。
2. 患有腦部轉移的參與者,除非無症狀、情況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連續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
3. 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未經過適當的清除期或時間。
4. 先前療法引起的未緩解 ? 第 2 級毒性(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5.0 版)(不包括白斑、掉髮,和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屬穩定的 ? 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5.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和 B 型肝炎病毒感染(HBV;經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結果確認)、C 型肝炎病毒 (HCV),或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定義為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 (RNA)、CD4+ 計數 ? 350/mm3、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符合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維持穩定至少 4 週(這代表在此期間預計不會對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做出進一步的改變)。有關會抑制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且因此不應併用 AZD5335 的治療(包括用於治療 HIV 者),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清單。
曾經患有 HBV/HCV 感染或感染已緩解的參與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a) HBsAg 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或
(b) 為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病況:
(i) 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 轉胺?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允許轉胺?數值異常其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丙胺酸轉胺? (ALT) 檢測結果 < 3 × 正常值上限,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 根據計畫主持人判定或根據當地準則,在臨床上有需要時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c) 若參與者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6. 參與者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或具有需要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類固醇或補充氧氣的(非感染性)ILD/肺炎病史,或篩選時疑似患有 ILD/肺炎且無法以影像排除。
‧ 若參與者有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許可以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參與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評估效益-風險,並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7.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試驗介入性篩選前至少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 接受監測的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
8. 具有以下任何心臟條件的參與者:
‧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和心室性心搏過速)(NCI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o 註: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應矯治可能增加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血清電解質臨床上顯著異常(即:鈉、鉀、鈣和鎂)。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程序。
‧ 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的病史,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 症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
‧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 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 依據 5 分鐘內記錄到之連續三次 ECG 的平均值,平均休息時的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 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 應謹慎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併用藥物,且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且直到 DLT 評估期間或在排定的 ECG 評估期間,均不得使用該類藥物。
‧ 同時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強效或中效型抑制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有關已知為 P450 (CYP3A4)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列表,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9.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患有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 (GI) 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對試驗要求的遵從度、大幅增加引發 AE 的風險,或損害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10. 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病況,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或干擾參與者的參與情形或臨床試驗的評估。
1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註:參與者若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在為個別參與者進行效益/風險評估後,且在符合當地法規和規範以及疫苗接種準則下,參與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註:若要接種 COVID-19 疫苗,應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 72 小時前或完成 DLT 期後接種。
12. 僅限於女性-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泌乳、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3.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4. 參與者已知對試驗治療或試驗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7.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模組 1 排除條件
有關所有卵巢癌參與者的組別(M1A 和 M1B)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定義為 3 個月內曾在接受第一線含鉑化療時惡化的疾病
有關 PD 回填組別和 M1B 部分
3. 曾為受試疾病接受 ? 4 線治療的參與者。
4.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有關 M1C 組別
5. 腫瘤的組織學型態不同於非小細胞肺腺癌,例如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肉瘤樣變異類型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2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受試者同意書。若參與者未提供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仍可納入本試驗。(不適用於台灣)
3 同意依據模組特定條件提供足夠的基準期腫瘤檢體。
年齡
4 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組織檢體
5 願意提供庫存或基準期腫瘤檢體。
6 對於先前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8 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的參與者,先前必須曾依據當地實務針對其腫瘤類型和疾病分期接受適當療法,或者試驗主持人依據對於先前療法的反應和/或耐受性,認為臨床試驗是下一階段治療的最佳選擇。有關進一步資訊,請參閱模組特定條件。也可考慮納入有禁忌症或拒絕依據當地實務接受療法的參與者,前提是有記錄顯示其已獲知所有治療選項。
9 參與者必須患有符合 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a) 如果先前接受放療的病灶已惡化且有明確定義,則可將其視為目標病灶。
(b) 若參與者在篩選和/或治療時進行組織切片檢查,儘管並非必要,該組織切片病灶最好不同於 RECIST v 1.1 評估中所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進行區分。
10 預期壽命 ? 12 週。
11 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
12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i) 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若可取得)。強烈建議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在此期間也全程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此外,在參與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男性參與者不得捐贈精子。
(b) 女性參與者:
(i)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在開始下個治療週期前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
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自納入試驗起、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失敗率每年低於 1% 的方法)。強烈建議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侶在此期間也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若可取得)。請與負責醫師討論在此之後停止避孕的事宜。此外,在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半衰期(45 天)加上 6 個月(共約 7.5 個月)內,女性參與者不得捐贈卵子。
模組 1 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必須根據組織學確診患有
(a) 有關 M1A 和 M1B 中的組別,復發性、高分化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b) 有關 M1C 中的組別,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肺腺癌。
2. 有關 M1A,將納入鉑類抗藥之復發性參與者:參與者應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的 ? 6 個月後惡化。
(a) 若參與者僅曾接受 1 線鉑類療法,必須曾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鉑類治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3 個月和 ? 6 個月之間出現惡化。
(b)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c)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d) 參與者必須有可用的腫瘤檢體,用於以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HC) 進行回溯性 FRα 確認。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為例外,後者將必須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3. 有關 PD 回填組別:適用與 M1B 相同的納入條件。此外:
(a) 所有參與者均必須願意提供強制性成對切片(治療前和治療期間)。
(b) 參與者必須有適合切片的病灶。如核心納入條件所述,儘管並非必要,但切片病灶最好不同於 RECIST 版本 1.1 評估中使用的任何目標病灶。
4. 有關 M1B 組別,將納入鉑類抗藥之復發性參與者:參與者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且隨後惡化,如下所詳述。
(a) 若參與者僅曾接受 1 線鉑類療法,必須曾接受至少 4 個週期的鉑類治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3 個月和 ? 6 個月之間出現惡化。
(b) 若參與者先前曾接受 2 線或更多線鉑類療法,必須在接受鉑類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6 個月內出現惡化。
(c) 整體而言,參與者不應接受超過 3 線化療,包括含鉑療程和/或單一藥物化療。
(d)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e)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f) 輔助性 ± 前導輔助性治療將視為 1 線療法。
(g) 維持療法(例如: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即:不會分別考量)。
(h) 在無惡化時因毒性或無法耐受(即:卡鉑相關過敏反應)而改變的療法,將被視為同一線治療的一部分(即:不會分別考量)。
(i) 荷爾蒙療法將計為獨立一線療法,除非作為維持療法施用。
(j) 參與者必須依據經分析驗證的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註:惡化的計算方式應自最後一劑鉑類療法的給藥日起,直至放射影像顯示惡化的日期為止。
5. 有關 M1C 組別: 參與者必須經診斷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腺癌。
(a) 若參與者的腫瘤帶有已知可接受標靶治療之驅動因子變異,且有標靶治療可用(例如: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 (ALK)、C-ros 致癌基因受體酪胺酸激? (ROS1)、轉染重排 (RET)、間質上皮轉化 (MET)、外顯子 14 跳躍、v-raf 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B1 (BRAF)、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 (KRAS) G12C),只要其曾接受療法以及在依據當地實務接受核准標靶療法時惡化,便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除非有禁忌症。
(b) 若參與者的腫瘤為帶有可接受標靶治療之驅動突變的野生型,必須在同時或依序給予含鉑療程和免疫檢查點阻斷劑(即:細胞程式死亡蛋白 1 抑制劑)時惡化。
(i) 若參與者曾接受過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和/或免疫療法,並在輔助性化療期間或完成後 6 個月內復發,可將該(前導)輔助性療法計為先前的一線全身性療法。
(c) 參與者必須依據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
模組 2 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必須經組織學確診患有復發型、高分化上皮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2. 鉑類抗藥復發性和原發性難治型參與者應曾接受至少一線含鉑化療,隨後在最後一劑鉑類給藥日後 ? 6 個月惡化。
(a)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b) 除非不符合當地實務資格,否則先前的化療療程必須依據當地實務含有 bevacizumab。
(c) 參與者可曾依據當地實務接受 PARP 抑制劑。
(d) 參與者必須依據 IHC 分析法,獲判定患有 FRα 陽性腫瘤。可接受庫存或新鮮組織檢體,但曾接受 FRα 標靶療法(例如 FRα-ADC)的參與者將需要採集新鮮的基準期切片檢體。1. 有脊髓壓迫或有軟腦膜癌病史的參與者。
2. 患有腦部轉移的參與者,除非無症狀、情況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連續接受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皮質類固醇。
3. 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未經過適當的清除期或時間。
4. 先前療法引起的未緩解 ? 第 2 級毒性(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第 5.0 版)(不包括白斑、掉髮,和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異常)。屬穩定的 ? 第 2 級神經病變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5. 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和 B 型肝炎病毒感染(HBV;經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結果確認)、C 型肝炎病毒 (HCV),或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需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定義為受到良好控制的 HIV 感染: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 (RNA)、CD4+ 計數 ? 350/mm3、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符合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以及在接受相同抗 HIV 藥物下維持穩定至少 4 週(這代表在此期間預計不會對治療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做出進一步的改變)。有關會抑制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且因此不應併用 AZD5335 的治療(包括用於治療 HIV 者),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的清單。
曾經患有 HBV/HCV 感染或感染已緩解的參與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a) HBsAg 陰性,且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或
(b) 為 HBsAg 陽性且患有慢性 HBV 感染(持續 6 個月或更長時間)並符合以下第 i-iii 項病況:
(i) HBV DNA 病毒量 < 100 IU/mL。
(ii) 轉胺?數值正常,或者,若有轉移性肝癌,則允許轉胺?數值異常其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丙胺酸轉胺? (ALT) 檢測結果 < 3 × 正常值上限,但並非由 HBV 感染引起。
(iii) 根據計畫主持人判定或根據當地準則,在臨床上有需要時開始或維持抗病毒治療。
(c) 若參與者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只有在 HCV RNA 的聚合?連鎖反應檢測結果為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6. 參與者患有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或具有需要使用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類固醇或補充氧氣的(非感染性)ILD/肺炎病史,或篩選時疑似患有 ILD/肺炎且無法以影像排除。
‧ 若參與者有臨床上和放射學上已緩解、且不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的病史,或許可以符合資格。試驗主持人必須在納入參與者前,以個案方式仔細評估效益-風險,並與醫療監測員討論。
7.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 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試驗介入性篩選前至少 2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lentigo maligna)。
‧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 接受監測的局部非侵入性原發性疾病。
8. 具有以下任何心臟條件的參與者:
‧ 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例如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和心室性心搏過速)(NCI CTCAE 版本 5.0 第 3 級);治療後仍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
o 註:在開始試驗治療前,應矯治可能增加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血清電解質臨床上顯著異常(即:鈉、鉀、鈣和鎂)。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進行冠狀動脈介入程序。
‧ 有腦部灌流問題(例如:頸動脈狹窄)或中風的病史,或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 症狀性心臟衰竭(定義為紐約心臟協會 ? 第 2 級)。
‧ 先前或目前患有心肌病變。
‧ 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 依據 5 分鐘內記錄到之連續三次 ECG 的平均值,平均休息時的 QT 間期 (QTcF) > 470 毫秒。
‧ 有任何會增加校正後 QT 間期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如心臟衰竭、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有長 QT 症候群或在 40 歲以下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
‧ 應謹慎使用已知會延長 QTc 的併用藥物,且自第一劑試驗治療起、且直到 DLT 評估期間或在排定的 ECG 評估期間,均不得使用該類藥物。
‧ 同時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強效或中效型抑制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有關已知為 P450 (CYP3A4)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列表,請參閱計畫書附錄 G。
9. 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患有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 (GI) 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參與者對試驗要求的遵從度、大幅增加引發 AE 的風險,或損害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的能力。
10. 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病況,讓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參與者的安全性風險,或干擾參與者的參與情形或臨床試驗的評估。
11.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減毒活病毒疫苗。註:參與者若已納入,則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長 30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在為個別參與者進行效益/風險評估後,且在符合當地法規和規範以及疫苗接種準則下,參與者可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苗。註:若要接種 COVID-19 疫苗,應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 72 小時前或完成 DLT 期後接種。
12. 僅限於女性-目前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泌乳、哺餵母乳中,或計劃要在試驗期間懷孕者。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13.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4. 參與者已知對試驗治療或試驗藥品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7.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模組 1 排除條件
有關所有卵巢癌參與者的組別(M1A 和 M1B)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定義為 3 個月內曾在接受第一線含鉑化療時惡化的疾病
有關 PD 回填組別和 M1B 部分
3. 曾為受試疾病接受 ? 4 線治療的參與者。
4.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有關 M1C 組別
5. 腫瘤的組織學型態不同於非小細胞肺腺癌,例如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肉瘤樣變異類型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主要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1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7.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模組 1 排除條件
有關所有卵巢癌參與者的組別(M1A 和 M1B)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定義為 3 個月內曾在接受第一線含鉑化療時惡化的疾病
有關 PD 回填組別和 M1B 部分
3. 曾為受試疾病接受 ? 4 線治療的參與者。
4.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有關 M1C 組別
5. 腫瘤的組織學型態不同於非小細胞肺腺癌,例如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肉瘤樣變異類型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模組 2 排除條件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3. 併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強效和中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或無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21 天或至少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期間停止使用。
4. 併用已知會延長或縮短 QT、且已知有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風險的藥物。
5. 在間隔 5 分鐘內記錄到的連續三次 ECG 之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或 QTcF < 340 毫秒。
6. 篩選時患有症狀性低血壓的參與者。
7.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而無法充分吸收 AZD5305 (PARP1i sel)。
8.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9. 由於任何原因而有任何持續(> 2 週)重度全血球減少的病史(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0.5 × 109/L 或血小板 < 50 × 109/L)。
10. 患有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或具有顯示患有 MDS/AML 之特徵的參與者。
15.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6. 若參與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17. 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模組 1 排除條件
有關所有卵巢癌參與者的組別(M1A 和 M1B)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患有原發性鉑類難治型疾病的參與者,定義為 3 個月內曾在接受第一線含鉑化療時惡化的疾病
有關 PD 回填組別和 M1B 部分
3. 曾為受試疾病接受 ? 4 線治療的參與者。
4.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有關 M1C 組別
5. 腫瘤的組織學型態不同於非小細胞肺腺癌,例如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肉瘤樣變異類型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腫瘤。
模組 2 排除條件
1. 參與者具有透明細胞、黏液性或肉瘤組織學,以及含有透明細胞、黏液性和/或肉瘤組織學的混合腫瘤,或低級別/邊緣性卵巢腫瘤。
2. 參與者曾接受拓樸異構? I (TOP1) 抑制劑-ADC 治療,例如 ENHERTUR (trastuzumab deruxtecan)、TRODELVYR (sacituzumab govitecan) 或 datopotamab deruxtecan。允許曾接受全身性 topotecan 治療。
3. 併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強效和中效抑制劑或誘導劑的藥物或草藥補充劑,或無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21 天或至少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0 天期間停止使用。
4. 併用已知會延長或縮短 QT、且已知有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風險的藥物。
5. 在間隔 5 分鐘內記錄到的連續三次 ECG 之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或 QTcF < 340 毫秒。
6. 篩選時患有症狀性低血壓的參與者。
7. 難治性噁心和嘔吐、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藥品,或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而無法充分吸收 AZD5305 (PARP1i sel)。
8.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9. 由於任何原因而有任何持續(> 2 週)重度全血球減少的病史(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0.5 × 109/L 或血小板 < 50 × 109/L)。
10. 患有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或具有顯示患有 MDS/AML 之特徵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6 人
-
全球人數
114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