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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9034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920356
試驗執行中

2023-07-31 - 2031-02-0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標記試驗,評估 Sotorasib 含鉑雙重治療合併療法,相對於 Pembrolizumab 含鉑雙重治療合併療法,做為第 IV 期或第 IIIB/C 晚期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PD-L1 陰性且 KRAS p.G12C 陽性受試者之初期治療的療效 (CodeBreaK 202)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施金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徐稟智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高婉真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Sotorasib 含鉑雙重治療合併化療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用於罹患第 IV 期或第 IIIB/C 晚期非鱗狀細胞、PD-L1 陰性且 KRAS p.G12C 突變陽性 NSCLC 的患者。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3 期、國際合作、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標記試驗,針對罹患第 IV 期或第 IIIB/C 晚期非鱗狀細胞、PD-L1 陰性且 KRAS p.G12C 突變陽性 NSCLC 的受試者,評估 sotorasib 併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相對於 pembrolizumab 併用 carboplatin 和 pemetrexed,在初期情境中的療效及安全性。 主要目標: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重大次要目標: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客觀反應率 (ORR)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 (OS) •比較患者自評結果 (PRO),評估方式為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 (EORTC) 生活品質問卷 30 項核心問題 (QLQ-C30) 和生活品質問卷 13 項肺癌問題 (QLQ-LC13) •PFS2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開始新的抗癌療法後試驗主持人判斷疾病惡化的時間 次要目標: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無惡化存活期 2 (PFS2) •比較以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治療,相對於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對於其他治療和疾病相關症狀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的作用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反應持續時間、反應發生時間和疾病控制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第 1.1 版評估,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 PFS 和客觀反應 •比較接受 sotorasi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相對於接受 pembrolizumab 併用含鉑雙重化療之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探討 sotoras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藥品名稱

錠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Sotorasib
Pembrolizumab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s
Injection

劑量

120 mg
100mg/4mL

評估指標

•PF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首次放射學記錄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惡化評估將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 採用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主要納入條件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受試者年滿 18 歲以上 (或所在國家的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年齡為準)。
103 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非鱗狀細胞 NSCLC
‧ 如果腫瘤有含鱗狀細胞成分的混合組織學表現,則該病例適合參加本試驗,前提是檢體中的鱗狀細胞成分佔腫瘤的一小部分 (< 50% 的腫瘤) 。
104 依據美國癌症聯合會第 8 版,受試者患有第 IV 期 (轉移性) 或第 IIIB/C 晚期 NSCLC (由於疾病範圍,不適合接受治癒性多模式療法)。
105 受試者未曾在轉移性/無法治癒情境下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療法。將允許先前曾針對早期 NSCLC 進行確定性 (根治性目的) 治療,條件是:
‧ 目前轉移性疾病確診前超過 6 個月已完成 (治癒性手術的) 術前輔助/輔助全身性抗癌治療,不論是否進行抗 PD-1/L1 治療。
‧ 目前轉移性疾病確診前超過 6 個月已完成確定性化療併用放射治療,不論是否進行抗 PD-1/L1 治療。
106 受試者已提供血液予中央實驗室進行 KRAS p.G12C 狀態分析
107 受試者已提供足量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 KRAS p.G12C 狀態分析
108 受試者已提供足量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 PD-L1 狀態分析
109 使用符合試驗技術規格的分析方法,由中央實驗室或當地實驗室 (經臨床實驗室改進修正案 [CLIA] 認證或按地區標準同等的實驗室) 評估腫瘤為 PD-1 表現陰性 (TC 或 TPS < 1%)
110 受試者的血漿循環腫瘤 DNA (ctDNA) 及/或腫瘤組織,使用符合試驗技術規格的 NGS 或 PCR 技術,由中央或當地實驗室 (經 CLIA 認證或按地區標準同等的實驗室) 檢測為 KRAS p.G12C 突變陽性
111 受試者必須患有 RECIST 第 1.1 版標準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112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1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的預期壽命 >3 個月。
114 受試者有能力服用口服藥物,並願意記錄試驗藥品的每天服藥情況。
115 受試者有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x 10^9/L。
‧ 血紅素 ? 9.0 g/dL 或 >5.6 mmol/L (過去 1 週內不曾輸血)。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116 受試者有適當的實驗室腎臟評估結果,且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CrCl) 為 ? 45 mL/min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 如果估計 CrCl 低於 45 mL/min,則允許實際測量 CrCl,且如果測量數值符合納入條件參數,受試者可加入試驗。
117 受試者有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AST 和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則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 臨床確診吉伯特氏症候群候群且總膽紅素 >1.5 倍 ULN 的受試者,如果直接膽紅素在正常範圍內,可以參加試驗。
118 受試者有適當的實驗室凝血功能評估結果:
‧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倍 ULN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119 受試者有適當或充分補償的甲狀腺功能,記錄包括:
‧ 促甲狀腺素 (TSH) 在正常範圍內 (如果 TSH 不在正常範圍內,但總三碘甲狀腺素 [T3] [或游離 T3] 和游離四碘甲狀腺素 [T4] 在正常範圍內,受試者可以參加試驗)。
罹患無臨床症狀之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的受試者,允許參加試驗。201 受試者有混合組織學 NSCLC,具有小細胞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細胞成分 (任何百分比) 或主要為鱗狀細胞組織學 (超過可取得腫瘤的 50%)。
202 受試者的腫瘤已知帶有 KRAS p.G12C 以外,適用當地核准標靶治療的分子改變 (包括但不限於 EGFR 或 ALK 改變)。
203 受試者有活動性腦轉移,定義為有症狀 (已治療或未治療) 的腦轉移。腦轉移未治療的受試者,如果在未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情況下無症狀,且經合格放射治療腫瘤科醫師判定不適合進行放射治療,將允許參加本試驗。腦轉移治療導致的殘餘神經系統症狀不屬於排除條件。腦轉移已治療的受試者,如果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手術接續立體定位放療,或立體定位放療,或全腦放射治療),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可以參加試驗:
‧ 在完成手術接續立體定位放療或立體定位放療與第 1 週期第 1 天之間,有至少 7 天的洗除期,

‧ 在完成全腦放射治療與第 1 週期第 1 天之間,有至少 7 天的洗除期,和
‧ 沒有腦轉移導致的殘餘神經系統症狀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至少 7 天已停用皮質類固醇治療或需要穩定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
‧ 在篩選期內進行的治療後追蹤腦部影像檢查,沒有證據顯示腦部在 4 週內發生疾病惡化。
204 受試者因癌細胞轉移而發生有症狀的脊髓壓迫症。
205 受試者罹患癌性腦膜炎 (軟腦膜疾病)。
其他醫療狀況
206 受試者過去 3 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痣、子宮頸原位癌或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 其他過去 5 年以上維持穩定且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惡性腫瘤,在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時可考慮納入。
207 受試者罹患急性疾病,或發生急性外科病症,可能需要在第一個治療週期進行手術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
208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 (例如依外科醫師評估,需術後癒合最多 4 週的胸腔內、腹部或血管手術),或手術傷口尚未癒合。
20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感染且需要接受全身性靜脈輸注抗生素療法。
210 受試者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過去 2 年內需要使用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 (亦即皮質類固醇、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或其他藥物) 進行全身性治療。以下類型的治療不視為全身性免疫抑制療法,患者仍可參加試驗:
‧ 腎上腺功能不全的激素補充療法 (例如給予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 吸入型類固醇。
211 受試者患有間質性肺病,或曾有非感染性肺炎,而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糖皮質素協助處置的病史。
212 受試者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13 受試者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
214 受試者患有重大胃腸道疾病,導致嚴重吸收不良、需要靜脈營養治療,或無法服用口服藥物。
215 受試者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分級第三級以上的心臟疾病,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216 受試者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證據 (篩選期間進行的肝炎檢驗),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陽性。
‧ C 型肝炎抗體陽性,且定量 PCR 可測得 C 型肝炎病毒 RNA。
‧ HepBsAg 和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抗 HBs) 呈陰性,但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為陽性的受試者,需轉介至肝臟專科醫師,以排除活動性 B 型肝炎。註:本試驗不需進行抗 HBc 檢測。
217 受試者具有已知控制不良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定義為血中可偵測到 HIV,及/或 CD4 濃度低於 400。
‧ 受試者具有已知控制良好的 HIV (PCR 無法偵測到 HIV),且遵循高活動性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HAART),允許參加本試驗。
這些受試者必須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進行 HAART,並依照當地標準由感染專科醫師定期追蹤。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8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6 個月內接受肺部放射治療 > 30 Gy。
219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7 天內已完成緩和性放射治療 (關於腦部放射治療,請見條件 203)。
220 受試者先前接受過 sotorasib 或其他 KRASG12C 抑制劑治療。
221 受試者在過去 2 年內曾接受抗癌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荷爾蒙療法、維生素 A 酸療法或試驗藥物),但以下除外:
‧ 受試者在完全切除無已知活動性疾病的早期乳癌後,曾接受或繼續接受輔助型抗癌荷爾蒙療法超過 2 年,或
‧ 受試者曾接受過 NSCLC 的任何術前輔助/輔助療法,如條件 105 所示。
222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已知治療劑量範圍狹窄的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敏感性受質或 P-醣蛋白受質 (P-gp)。
223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 CYP3A4 強效誘導劑 (包括中草藥補充劑,例如聖約翰草)。
224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受試者曾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s)或H2 受體拮抗劑 (H2RA) 。
225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 4 週內曾接種減毒活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疫苗。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26 受試者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4 週。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其他排除條件
227 已知受試者對預定使用的任何產品或成分過敏。
228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COA])。
229 受試者有其他臨床重大異常、狀況、疾病的病史或證據 (除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 (若有諮詢) 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3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第 1 週期第 1 天的高敏感度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3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 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使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sotorasib 後 7 天;
‧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和
‧ 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及 pemetrexed 後 6 個月。
232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計畫要懷孕或捐贈卵子:
‧ 最後一劑 sotorasib 後 7 天;
‧ 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和
‧ 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及 pemetrexed 後 6 個月。
233 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 後 7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4 個月內哺乳或計畫要哺乳。
234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 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 最後一劑 sotorasib 和 pembrolizumab 後 7 天;
‧ 最後一劑 pemetrexed 後 3 個月;和
‧ 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
235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 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和下列額外時間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 最後一劑 sotorasib 和 pembrolizumab 後 7 天;
‧ 最後一劑 pemetrexed 後 3 個月;和
‧ 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
236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 sotorasib、carboplatin、pemetrexed、pembrolizumab 治療期間及下列額外時間內避免捐贈精子:
‧ 最後一劑 sotorasib 和 pembrolizumab 後 7 天;
‧ 最後一劑 pemetrexed 後 3 個月;和
‧ 最後一劑 carboplatin 後 6 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