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1071006
試驗執行中
2022-09-01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4
一項開放性、2 組、多中心、隨機分配的第 3 期試驗,比較 Elranatamab (PF-06863135) + 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與 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 Dexamethasone 用於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移植資格或延遲移植參與者之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不符移植資格
試驗目的
目的在評估比較elranatamab(PF-06863135) + 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EDR) 與daratumumab + 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DRd) 用於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NDMM) 且不符移植資格參與者之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膠囊劑
錠劑
注射劑
注射劑
膠囊劑
錠劑
注射劑
主成份
Elranatamab
daratumamab
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BORTEZOMIB
daratumamab
Lenalidomide
DEXAMETHASONE
BORTEZOMIB
劑型
270
270
130
110
270
270
130
110
270
劑量
40 mg/mL
1800mg/15ml
5 mg, 10 mg, 15 mg, 20 mg, and 25 mg
4mg
2.5 mg/mL
1800mg/15ml
5 mg, 10 mg, 15 mg, 20 mg, and 25 mg
4mg
2.5 mg/mL
評估指標
• 透過次世代定序法 (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 NGS) 依據 IMWG 評估的 MRD 陰性狀態在隨機分配後
持續至少 12 個月之比率(中央實驗室)
• 依據 IMWG 評估的 PFS
持續至少 12 個月之比率(中央實驗室)
• 依據 IMWG 評估的 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條件對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都適用:
年齡和性別:
參與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時年齡 ≥ 18 歲(若各國同意年齡 > 18 歲,則為該年齡)。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依據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 標準定義,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multiple myeloma, MM)。
依據 IMWG 標準,且符合以下至少 1 項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由中央實驗室為第 2 部分進行評估):
血清 M-蛋白 ≥ 0.5 g/dL;
每 24 小時尿液 M-蛋白排出量 ≥ 200 mg;
受影響的遊離型輕鏈 (free light chain, FLC) ≥ 10 mg/dL(≥ 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 kappa 與 lambda FLC 比值異常(< 0.26 或 > 1.65)。
僅限第 1 部分: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NDMM) 或復發型/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 (relapsed/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RRMM) 參與者。NDMM 參與者必須為
不符移植資格。在第 1 部分中,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 65 歲或年齡 < 65 歲且具有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RRMM 參與者必須曾接受 1 至 2 種 MM 療法,包括至少一項免疫調節藥物 (immunomodulatory imide drug, IMiD) 和一項蛋白酶抑制劑 (proteasome inhibitor, PI)。
僅限第 2 部分:參與者患有 NDMM,並且不符移植資格或延遲移植。在第 2 部分中,不符移植資格係依據現行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指南規定之年齡或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所定義;延遲移植定義為符合臨床移植資格,但是參與者不打算接受移植作為第一線治療。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具有適當的肝臟、腎臟及骨髓 (bone marrow, BM) 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血小板計數、血紅素)。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或遊離鈣離子 ≤ 6.5 mg/dL(≤ 1.6mmol/L)。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 1(僅限第1 部分)。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條件對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都適用:
年齡和性別:
參與者在第 1 次回診(篩選)時年齡 ≥ 18 歲(若各國同意年齡 > 18 歲,則為該年齡)。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依據國際骨髓瘤工作小組 (International Myeloma Working Group, IMWG) 標準定義,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multiple myeloma, MM)。
依據 IMWG 標準,且符合以下至少 1 項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由中央實驗室為第 2 部分進行評估):
血清 M-蛋白 ≥ 0.5 g/dL;
每 24 小時尿液 M-蛋白排出量 ≥ 200 mg;
受影響的遊離型輕鏈 (free light chain, FLC) ≥ 10 mg/dL(≥ 100 mg/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 kappa 與 lambda FLC 比值異常(< 0.26 或 > 1.65)。
僅限第 1 部分:新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NDMM) 或復發型/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 (relapsed/refractory multiple myeloma, RRMM) 參與者。NDMM 參與者必須為
不符移植資格。在第 1 部分中,不符移植資格定義為年齡 ≥ 65 歲或年齡 < 65 歲且具有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RRMM 參與者必須曾接受 1 至 2 種 MM 療法,包括至少一項免疫調節藥物 (immunomodulatory imide drug, IMiD) 和一項蛋白酶抑制劑 (proteasome inhibitor, PI)。
僅限第 2 部分:參與者患有 NDMM,並且不符移植資格或延遲移植。在第 2 部分中,不符移植資格係依據現行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 (NCCN) 指南規定之年齡或影響移植可行性的合併症所定義;延遲移植定義為符合臨床移植資格,但是參與者不打算接受移植作為第一線治療。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具有適當的肝臟、腎臟及骨髓 (bone marrow, BM) 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血小板計數、血紅素)。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或遊離鈣離子 ≤ 6.5 mg/dL(≤ 1.6mmol/L)。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 1(僅限第1 部分)。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和緩性 MM。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 (monoclonal gammopathy of undetermined significance, MGUS)。
漿細胞白血病。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
全身性輕鏈類澱粉沉積症。
周邊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及皮膚變化 (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 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gammopathy, and Skin abnormalities,POEMS) 症候群。
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血管功能損傷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持續發生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有格林-巴厘症候群(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 或新型 GBS 的病史,或有任何 > 第 3 級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以及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相關疾病。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21 天緩解。納入前 28 天內接受過全身治療性抗感染藥物的參與
者不得參與試驗。允許參與者預防性使用全身抗感染藥物。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疾病除外。
參與者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已知或疑似患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或有骨髓瘤腦膜侵犯臨床徵象的參與者。
有接受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目前有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狀況。
•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可能會顯著改變口服藥物的吸收。允許患有胃食道逆流疾病且正在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治療(假設無藥物交互作用的可能性)者。
先前/併用療法:
僅限第 1 部分:
•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6 個月內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B-cell maturation antigen, BCMA) 導向療法、抗 CD38 導向療法,或對先前的抗 CD38 導向療法治療反應不佳(在治療期間或治療的最後一劑後 60 天內疾病惡化,或參與者在先前接受抗 CD38 導向療法時未至少達到最小反應(minimal response, MR))。
• 原發性難治型 MM,定義為依據試驗主持人使用 IMWG 標準進行的評估,在接受任何先前抗 MM 療法時未曾至少達到 MR 的參與者。
•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 3 個月接受幹細胞移植,或患有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raft-versus-host disease, GVHD)。
因治療相關毒性而無法耐受 lenalidomide、daratumumab 或中止先前 lenalidomide或 daratumumab 治療的參與者(僅限第 1 部分)。
先前曾為了 MM 接受全身性治療,但不包括短期皮質類固醇療程(即:在第一劑試驗介入之前,合計 160 mg dexamethasone 或等效藥物)。篩選期間全身皮質類固醇的累積劑量等效於 ≥20 mg 的 dexamethasone。
曾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先前/伴隨的臨床試驗經驗:
• 與試驗介入同時或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內使用試驗用藥物(例如:藥物或疫苗)。
醫療病況:
和緩性 MM。
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 (monoclonal gammopathy of undetermined significance, MGUS)。
漿細胞白血病。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
全身性輕鏈類澱粉沉積症。
周邊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伽瑪球蛋白症及皮膚變化 (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 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gammopathy, and Skin abnormalities,POEMS) 症候群。
納入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血管功能損傷或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持續發生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有格林-巴厘症候群(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 或新型 GBS 的病史,或有任何 > 第 3 級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以及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相關疾病。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21 天緩解。納入前 28 天內接受過全身治療性抗感染藥物的參與
者不得參與試驗。允許參與者預防性使用全身抗感染藥物。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疾病除外。
參與者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藥物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已知或疑似患有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或有骨髓瘤腦膜侵犯臨床徵象的參與者。
有接受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疾病,包括最近(在過去一年內)或目前有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狀況。
• 活動性發炎性胃腸道疾病、慢性腹瀉、已知患有憩室病,或者先前曾接受胃切除術或胃束帶手術,可能會顯著改變口服藥物的吸收。允許患有胃食道逆流疾病且正在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治療(假設無藥物交互作用的可能性)者。
先前/併用療法:
僅限第 1 部分:
•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6 個月內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B-cell maturation antigen, BCMA) 導向療法、抗 CD38 導向療法,或對先前的抗 CD38 導向療法治療反應不佳(在治療期間或治療的最後一劑後 60 天內疾病惡化,或參與者在先前接受抗 CD38 導向療法時未至少達到最小反應(minimal response, MR))。
• 原發性難治型 MM,定義為依據試驗主持人使用 IMWG 標準進行的評估,在接受任何先前抗 MM 療法時未曾至少達到 MR 的參與者。
•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 3 個月接受幹細胞移植,或患有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raft-versus-host disease, GVHD)。
因治療相關毒性而無法耐受 lenalidomide、daratumumab 或中止先前 lenalidomide或 daratumumab 治療的參與者(僅限第 1 部分)。
先前曾為了 MM 接受全身性治療,但不包括短期皮質類固醇療程(即:在第一劑試驗介入之前,合計 160 mg dexamethasone 或等效藥物)。篩選期間全身皮質類固醇的累積劑量等效於 ≥20 mg 的 dexamethasone。
曾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先前/伴隨的臨床試驗經驗:
• 與試驗介入同時或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內使用試驗用藥物(例如:藥物或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0 人
-
全球人數
11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