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1 - 2027-05-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9
召募中4
ICD-10C50.911
女性右側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2
左側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第 3 期試驗,針對先前未治療、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三陰性乳癌,且腫瘤未表現 PD-L1 的病患或先前於早期階段曾以抗PD-(L)1 製劑治療,且腫瘤表現 PD-L1 的病患,比較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醫師選擇的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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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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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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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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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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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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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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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2) 罹患局部晚期、無法手術或轉移性 TNBC,其晚期疾病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療法,且篩
選時腫瘤為 PD-L1 陰性的病患。或者,對於篩選時腫瘤為 PD-L1 陽性的病患,若於輔
助化療或術前輔助化療接受抗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抗 PD-[L]1)抑制劑(即檢查
點抑制劑),也將符合資格。
a) 病患必須已完成第 I-III 期乳癌的治療(若適用),且從根治性意圖治療完成(例
如:主要乳癌手術的日期,或上次施行(術前)輔助化療 [包括抗 PD-(L)1 治療] 的
日期,取後發生者),到首次記錄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必須經過 ≥ 6 個月。
術後放射療法的日期不列入此計算。
i) 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 taxane、gemcitabine 或 platinum 藥劑的病患,若從根治
性意圖治療完成(例如:主要乳癌手術的日期,或上次施行(術前)輔助化療的日
期,取後發生者),到首次記錄局部或遠端疾病復發之間經過 ≥ 12 個月,則可接
受同類型的化療(taxane 或 gemcitabine/carboplatin)。
ii) 納入的病患應已於(術前)輔助化療接受蔥環類藥物的先前治療,或者經主治醫師
評估不符合接受蔥環類藥物的資格。
b) 就診時新發生轉移性 TNBC 的病患,符合本試驗資格。
c) 將由中央實驗室根據近期或留存腫瘤檢體確認 TNBC 狀態和腫瘤 PD-L1 綜合陽性
分數 (CPS)。
病患必須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紀錄證實之 TNBC,其定義為依據現行美國臨床腫瘤學
會 (ASCO) 或美國病理科醫師學會 (CAP) 準則,雌激素受體 (ER)、黃體素受體和
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激素受體 (HER2) 陰性。初期診斷為荷爾蒙受體陽性或 HER2
陽性乳癌的病患,必須在進入前經中央實驗室以局部復發或遠端轉移所獲腫瘤組織切
片確認為 TNBC。需使用 PD-L1 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 22C3 測定分析評估腫瘤
綜合陽性分數 (CPS) < 10 始符合資格。或者,對於腫瘤 CPS ≥ 10 的病患,若於輔
助化療或術前輔助化療接受抗 PD-(L)1 抑制劑(即檢查點抑制劑),也將符合資
格。
d) 病患必須具有當地實驗室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條件評估,
能夠以電腦斷層 (CT) 或核振造影 (MRI) 掃描量測得出的疾病。位於先前照射區域
的腫瘤病灶,如果該病灶自放射治療後紀錄顯示有明顯惡化,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3) 已提供具代表性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蠟塊(首選)腫瘤檢體,或是具有來自
新採集組織切片(首選)或留存組織塊的至少 20 至 25 片新切未染色玻片,以對
ER、黃體素受體、HER2、PD-L1 進行中央實驗室檢測與其他生物標記檢測。若無法取
得留存組織則需要在基準期採集組織切片,並需在病患提交書面知情同意後,以及首劑
試驗治療之前進行此程序。細針抽吸穿刺與骨骼切片並非適當檢體。
備註:腫瘤組織的品質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若提供的檢體不足以供應評估需求,可
能需提交另一份腫瘤檢體。
4) 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0 或 1。
5) 預期壽命 ≥ 3 個月。
6) 從重大手術中復原 ≥ 2 週。
7) 開始試驗治療的 2 週內,無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之下有足夠的血液計數(血紅素 ≥ 9
g/dL、嗜中性球計數 (ANC) ≥ 1500/mm3,以及血小板 ≥ 100,000/μL)。
8)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與丙
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或若已知有肝轉移則 ≤ 5 倍 ULN,以及血清白蛋白
> 3 g/dL)。
9) 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10) 國際標準化凝血時間比 (INR)/凝血酶原時間 (PT) 與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或活化
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 ULN,目前正接受治療性抗凝血療法的病患除外。
11) 具生育能力且有異性性行為的男女性病患,必須同意採用試驗計畫書規定的避孕方法。
12) 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的病患必須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且 HIV 感染
/疾病如下定義獲得良好控制:
a) 接受 ART 的病患在篩選時 CD4+ T 細胞計數必須 ≥ 350 cells/mm3。
b) 接受 ART 的病患必須已達到且維持病毒抑制,定義為篩選時以當地可用測定確認
HIV 核糖核酸 (RNA) 濃度低於 50 copies/mL 或定性下限(低於檢出限值),並在
篩選前持續至少 12 週。
c) 接受 ART 的病患必須維持藥物無變更或劑量未調整的穩定療程,並在進入試驗(第
1 天)前持續至少 4 週。
d) 合併 ART 療程不得含有任何可干擾 SN-38 代謝的藥物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件):
1) 血清驗孕陽性或哺乳期女性。
2) 已知對於 Sacituzumab Govitecan 和/或醫師選擇治療 (TPC) 組化療方案選項(例如:
nab-paclitaxel、paclitaxel、gemcitabine 或 carboplatin)、其代謝物或劑型賦形劑過度敏感
或過敏,或有嚴重(≥ 第 3 級)過度敏感或過敏。
3) 需要持續接受任何禁止的藥物治療,或先前曾使用任何禁止的藥物治療。
4) 病患過去 6 個月內不可曾接受全身性抗癌治療,或者納入前 2 週內不可曾接受放射療
法。病患如因先前施用的藥物而出現不良事件 (AE),進入試驗時必須已恢復(即 > 第
2 級則視為未恢復)。
• 備註:具有任何級別神經病變或掉髮的病患不適用此條件,將可符合試驗資格。
• 備註:病患若接受過重大手術,開始治療前來自該介入程序的毒性和/或併發症必須
已充分復原。
5) 病患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不得參加使用研究性藥物或研究性醫材的試驗。病患如參加
觀察性質的試驗,則可符合資格
6) 先前曾接受過 Topoisomerase 1 抑制劑或含有 Topoisomerase 抑制劑的抗體藥物複合
體。
7) 患有第二個活動性惡性腫瘤。
備註:病患的惡性腫瘤病史如已接受完整治療且納入前達 3 年並無活動性癌症的證據,
或病患的腫瘤為手術可治癒且復發風險低(例如:非黑色素瘤皮膚癌、組織學確認已完
全切除的原位癌或同等情況),則可允許納入。
8) 已知有進行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患有腦轉移而先前已接受治
療的病患,如 CNS 病情在納入前至少 4 週維持穩定(定義為治療後至少 2 次腦部影
像評估顯示放射影像穩定;其中一次在篩選期間進行)且所有神經學症狀皆已恢復至基
準值,無新發生腦轉移或腦轉移增大證據,且用藥為 ≤ 10 mg/day 的 prednisone 或同等
用藥可維持至少 2 週臨床穩定,則可參加(接受化學治療者除外)。所有患癌性腦膜炎
的病患,不論臨床穩定與否皆予排除。
9) 符合下列任一心臟疾病的條件:
a) 納入的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具有嚴重心室性心律不整病史(亦即:心室心搏過速或心室纖維性顫動)、高度房室
傳導阻滯或其他需要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以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控制良
好的心房纖維顫動除外);QT 間期延長病史。
c)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以上鬱血性心衰竭或已知左心室射出分率 < 40%。
10) 患有活動性慢性發炎性腸道疾病(潰瘍性結腸炎、克隆氏症)或納入的 6 個月內發生胃
腸道 (GI) 穿孔。
11) 患有需要使用抗生素的活動性嚴重感染。
12) 病患為 HIV-1 或 2 陽性且伴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特曼病的病史。
13) 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陽性)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a) 對於有 HBV 感染病史的病患,應在篩選時進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若呈現陽
性,將進行 B 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若排除活動性 HBV 感染,則病
患可符合資格。
b) HCV 抗體呈陽性但未檢出 HCV 病毒量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14) 具有其他根據試驗主持人意見,可能混淆試驗判讀或有礙完成試驗程序與追蹤檢查的其
他並存神經或精神病況。
15)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已接受活化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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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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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