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075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211895
試驗執行中
2022-02-01 - 2029-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33
氣管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0
氣管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於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之非小細胞肺癌,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疾病未惡化之受試者,使用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 (AB154)之多中心的全球性試驗(PACIFIC-8)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評估Durvalumab (MEDI4736)加上Domvanalimab (AB154)相較於Durvalumab加上安慰劑使用於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的NSCLC,且在接受確定性含鉑cCRT後未惡化之成人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Durvalumab
Domvanalimab
Domvanalimab
主成份
Durvalumab (MEDI4736)
AB154
AB154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劑量
50 mg/ml
60 mg/ml
60 mg/ml
評估指標
在先前接受含鉑cCRT時未惡化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NSCLC受試者中,證明Durvalumab加上Domvanalimab相較於Durvalumab加上安慰劑的優越性:
• PD-L1腫瘤細胞(TC) ≥ 50%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PFS評估
• PD-L1腫瘤細胞(TC) ≥ 50%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據PFS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為了加速組織分析,第一部分篩選程序可在放療結束前最長 98 天展開。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第一部分篩選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非小細胞肺癌,且已接受同步CRT治療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科分期手冊第8版[Goldstraw et al 2016])。為了判定試驗資格,相應分期依據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最初分期確定。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最初分期程序應包括:
-正子電腦斷層造影(PET CT)掃描。建議進行全身掃描,但允許最低限度的掃描為頭顱底至大腿中段(必須對整個骨盆進行造影)。掃描必須在開始第一劑同步化放療法或使用誘導性化療週期之前的3個月內進行。
-在最初分期,鼓勵使用MRI或含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進行腦部造影。
-除了cT4疾病外,強烈建議切片由支氣管鏡超音波、縱膈腔鏡檢查或胸腔鏡檢查進行,以證實淋巴結狀態N2或N3。
3 腫瘤檢體要求如下: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第一部分篩選期前 ≤ 3個月取得者較佳;若無檢體 ≤ 3個月,可接受 ≤ 6個月)。可足夠切片10 - 20片組織玻片(4-5微米厚度)的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為最佳。若無法送交FFPE組織塊,可提供一組用於進行必要檢測的新切片、未染色的組織玻片。亦可接受FFPE細胞學組織塊(僅限PD-L1檢測),前提是其未用酒精處理或固定,且符合病理學手冊中載明的檢體要求。
4 TC ≥ 1%的腫瘤PD-L1表現須透過以下任一方法在隨機分配前予以確認:
(a) 由中央實驗室使用Ventana SP263 PD 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測定法判定。
(b) 由試驗委託者認定合格的當地實驗室判定,其已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依據使用Ventana PD-L1 SP263測定法或PD-L1 IHC 22C3 pharmDX測定法得到的當地PD-L1測定結果進行分層和隨機分配。此外,受試者還應提供可接受的腫瘤檢體,以便對當地產生的檢測結果進行中央確認,相應定義見計畫書第8.7節,總結見病理學手冊和實驗室手冊。
必須已知PD L1狀態才能啟動隨機分配。PD-L1狀態未知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 透過當地或中央檢測,記錄顯示EGFR和ALK野生型狀態(僅限非鱗狀組織學)。若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必須使用經過認證且當地核准的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知道EGFR和ALK的狀態。本試驗排除帶有增敏性EGFR突變(例如:外顯子19缺失或外顯子21 L858R、外顯子21 L861Q、外顯子18 G719X、外顯子20插入或S768I突變)或ALK重組的受試者。
6 由現有的當地檢測結果判定,若已知腫瘤帶有以下任何一個基因的突變將排除:ROS1和RET。
知情同意
7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以收集腫瘤檢體,包含遵從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第一部分篩選ICF)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如同附錄A所述,包括遵從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第一部分篩選ICF。
第二部分篩選
即使第一部分篩選程序的結果尚未完成,受試者仍可進入第二部分篩選。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
8 受試者必須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不得惡化。篩選造影應包括腦部造影(MRI是較佳的造影方式,但可接受使用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
9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2個週期的含鉑化療與放療併用療法,且必須在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至42天內完成(1個週期定義為21或28天)。對於每週化療方案(即carboplatin/paclitaxel),4週劑量同時在放療給予被認為相當於2個週期。對於正從先前治療相關毒性中恢復的受試者,第一劑試驗治療可在化放療結束後延遲最多42天。建議試驗中心在完成cCRT後儘早完成篩選並開始試驗治療。
10 含鉑化療療程必須含有cisplatin或carboplatin,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療程的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vinorelbine、taxane(paclitaxel或docetaxel)或pemetrexed。不允許使用gemcitabine。
11 最後一劑化療最好應在最後一劑放療之前或同時給予。可接受預定週期內的最後一劑化療在最後一劑放療的7天內進行。不允許在放療後使用鞏固性化療,但可接受在cCRT前給予1-2個週期的誘導性化療。若可以,應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或歐洲腫瘤醫學會(ESMO)準則給予化療療程。
12 總輻射劑量需為60 Gy ± 10%(54 Gy至66 Gy)作為化放療的一部分,方可接受隨機分配。放射療法應以強度調控RT(首選)或3D順型技術施用。亦建議試驗中心遵守下列器官劑量測定說明:
-平均肺部劑量必須 < 20 Gy且/或V20必須 < 35%
-平均食道劑量必須 < 34 Gy
-心臟V45 < 35%或V30 < 50%。
13 隨機分配時,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0或1。
14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1500 per mm3)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75,000/mm3)
-血紅素 ≥ 9.0 g/dL (5.59 mmol/L)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Cockcroft和Gault,1976年)使用實際體重得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CrCL) > 40 mL/min。
-血清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這不適用於經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即在無溶血或肝臟病理學證據下,主要為非結合的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且在與其醫師諮詢後獲得允許的受試者。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可接受血清膽紅素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 ULN。
15 隨機分配時,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12週。
體重
16 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 > 30 kg。
性別
17 男性或女性。
生殖: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8 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19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WOCBP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3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115天後(關於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請參見附錄G)。WOCBP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
20 有意與WOCBP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及對於具有潛在基因毒性的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15天)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1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同附錄A所述,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2 僅適用於選擇性基因體計畫之參與: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若受試者拒絕參與基因研究,受試者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拒絕參與基因研究的受試者,將不會在主試驗的任何其他方面被排除。
第一部分篩選
年齡
1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受試者須有組織學或細胞學記錄的非小細胞肺癌,且已接受同步CRT治療之局部晚期(第三期)、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胸腔腫瘤科分期手冊第8版[Goldstraw et al 2016])。為了判定試驗資格,相應分期依據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最初分期確定。開始確定性治療的任何部分前進行的最初分期程序應包括:
-正子電腦斷層造影(PET CT)掃描。建議進行全身掃描,但允許最低限度的掃描為頭顱底至大腿中段(必須對整個骨盆進行造影)。掃描必須在開始第一劑同步化放療法或使用誘導性化療週期之前的3個月內進行。
-在最初分期,鼓勵使用MRI或含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進行腦部造影。
-除了cT4疾病外,強烈建議切片由支氣管鏡超音波、縱膈腔鏡檢查或胸腔鏡檢查進行,以證實淋巴結狀態N2或N3。
3 腫瘤檢體要求如下:提供腫瘤組織檢體(第一部分篩選期前 ≤ 3個月取得者較佳;若無檢體 ≤ 3個月,可接受 ≤ 6個月)。可足夠切片10 - 20片組織玻片(4-5微米厚度)的福馬林固定和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為最佳。若無法送交FFPE組織塊,可提供一組用於進行必要檢測的新切片、未染色的組織玻片。亦可接受FFPE細胞學組織塊(僅限PD-L1檢測),前提是其未用酒精處理或固定,且符合病理學手冊中載明的檢體要求。
4 TC ≥ 1%的腫瘤PD-L1表現須透過以下任一方法在隨機分配前予以確認:
(a) 由中央實驗室使用Ventana SP263 PD 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IHC)測定法判定。
(b) 由試驗委託者認定合格的當地實驗室判定,其已經試驗委託者核准,依據使用Ventana PD-L1 SP263測定法或PD-L1 IHC 22C3 pharmDX測定法得到的當地PD-L1測定結果進行分層和隨機分配。此外,受試者還應提供可接受的腫瘤檢體,以便對當地產生的檢測結果進行中央確認,相應定義見計畫書第8.7節,總結見病理學手冊和實驗室手冊。
必須已知PD L1狀態才能啟動隨機分配。PD-L1狀態未知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資格。
5 透過當地或中央檢測,記錄顯示EGFR和ALK野生型狀態(僅限非鱗狀組織學)。若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必須使用經過認證且當地核准的檢測。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知道EGFR和ALK的狀態。本試驗排除帶有增敏性EGFR突變(例如:外顯子19缺失或外顯子21 L858R、外顯子21 L861Q、外顯子18 G719X、外顯子20插入或S768I突變)或ALK重組的受試者。
6 由現有的當地檢測結果判定,若已知腫瘤帶有以下任何一個基因的突變將排除:ROS1和RET。
知情同意
7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以收集腫瘤檢體,包含遵從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第一部分篩選ICF)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如同附錄A所述,包括遵從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與分析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第一部分篩選ICF。
第二部分篩選
即使第一部分篩選程序的結果尚未完成,受試者仍可進入第二部分篩選。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第二部分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被隨機分配至試驗:
8 受試者必須在接受確定性含鉑同步化放療後不得惡化。篩選造影應包括腦部造影(MRI是較佳的造影方式,但可接受使用IV顯影劑的高品質CT)。
9 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2個週期的含鉑化療與放療併用療法,且必須在試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至42天內完成(1個週期定義為21或28天)。對於每週化療方案(即carboplatin/paclitaxel),4週劑量同時在放療給予被認為相當於2個週期。對於正從先前治療相關毒性中恢復的受試者,第一劑試驗治療可在化放療結束後延遲最多42天。建議試驗中心在完成cCRT後儘早完成篩選並開始試驗治療。
10 含鉑化療療程必須含有cisplatin或carboplatin,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療程的以下其中一種藥物:etoposide、vinblastine、vinorelbine、taxane(paclitaxel或docetaxel)或pemetrexed。不允許使用gemcitabine。
11 最後一劑化療最好應在最後一劑放療之前或同時給予。可接受預定週期內的最後一劑化療在最後一劑放療的7天內進行。不允許在放療後使用鞏固性化療,但可接受在cCRT前給予1-2個週期的誘導性化療。若可以,應根據美國國家癌症資訊網(NCCN)準則或歐洲腫瘤醫學會(ESMO)準則給予化療療程。
12 總輻射劑量需為60 Gy ± 10%(54 Gy至66 Gy)作為化放療的一部分,方可接受隨機分配。放射療法應以強度調控RT(首選)或3D順型技術施用。亦建議試驗中心遵守下列器官劑量測定說明:
-平均肺部劑量必須 < 20 Gy且/或V20必須 < 35%
-平均食道劑量必須 < 34 Gy
-心臟V45 < 35%或V30 < 50%。
13 隨機分配時,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0或1。
14 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1500 per mm3)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75,000/mm3)
-血紅素 ≥ 9.0 g/dL (5.59 mmol/L)
-依據Cockcroft‐Gault公式(Cockcroft和Gault,1976年)使用實際體重得出肌酸酐清除率計算值(CrCL) > 40 mL/min。
-血清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ULN)。這不適用於經確認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即在無溶血或肝臟病理學證據下,主要為非結合的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且在與其醫師諮詢後獲得允許的受試者。若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可接受血清膽紅素 < 3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 ULN。
15 隨機分配時,最短預期壽命為至少12週。
體重
16 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 > 30 kg。
性別
17 男性或女性。
生殖: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18 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
19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1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WOCBP必須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他們應已穩定使用其所選避孕方法至少3個月才能進入試驗,且應使用至最後一劑的115天後(關於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請參見附錄G)。WOCBP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可僅使用保險套)。
20 有意與WOCBP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及對於具有潛在基因毒性的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15天)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
知情同意
21 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如同附錄A所述,其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ICF)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22 僅適用於選擇性基因體計畫之參與: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若受試者拒絕參與基因研究,受試者將不會受到懲罰或喪失利益。拒絕參與基因研究的受試者,將不會在主試驗的任何其他方面被排除。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
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與腹瀉
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
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過治癒性目的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
前 ≥ 5 年間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惡性腫瘤;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或適當治療的原位癌或無疾
病證據的 Ta 腫瘤。
3. 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幹細胞/實體器官移植。
4.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
克隆氏症]、憩室炎(diverticulitis) [憩室症(diverticulosis)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
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
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
況:
-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
受試者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 隨機分配時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
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5.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
6.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隨機分配前
6 個月有活動性肺炎、ILD、肋膜積液或肺纖維化確診的證據。
7. 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 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9. 篩選時已知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HCV 抗體呈陽性、HBV 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抗 HBc)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
炎核心抗體[抗 HBc]且沒有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
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0. HIV 檢測呈陽性(HIV 1/2 抗體呈陽性),或已知具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
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 EBV 感染,或已知或疑似患有慢性活動性 EBV 感染。
12. 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針對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接受循序(不包括誘導)化放療的受試
者。
14. 在接受確定性含鉑 cCRT 期間已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非小細胞肺癌的受試
者。
15. 患有考慮手術治療作為其照護計畫一部分的受試者,例如:潘科斯特腫瘤或肺尖部腫
瘤。
16. 患有 T4 病灶且侵犯大血管結構(例如肺動脈或心臟組織)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7.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 篩選時進行三次重複 ECG 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 470 毫秒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發型心室心搏過速(TdP)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或一等親在 <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
的猝死
18.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臟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
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的病史,以上為症狀性或需要治療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
搏過速。與臨床試驗主管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
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9. 過去 6 個月有心肌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肺栓塞或中風確診的病史,或在過去的 3
個月中確診靜脈栓塞的受試者。
先前/併用治療
20. 已知對任何試驗治療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21. 曾經或目前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癌症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試驗性藥物、化療
和單株抗體(mAb)。允許曾以手術切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2. 曾接受免疫媒介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 TIGIT、抗 CTLA-4、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不允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
毒疫苗。
23. 若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療法,將予以排除。
在第一劑 Durvalumab 加上 Domvanalimab 前 14 天內目前正在使用或曾使用免疫抑制藥
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
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用藥)。
25.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允許曾以手術切
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6. 接受化放療法後有任何未緩解毒性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如果受試者的不
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藥物而惡化,可在諮詢臨床試驗
主管後予以納入。諮詢臨床試驗主管後,患有周邊神經病變的受試者。
27. 先前因曾接受化學放射療法而發生 CTCAE ≥ 第 2 級肺炎的受試者。
28. 在接受任何先前的免疫療法藥物時,曾發生 ≥ 第 3 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或有
任何未緩解的 irAE > 第 1 級。
29. 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
法)。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31.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
性試驗的追蹤期。
32.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參與另一項接受試驗治療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
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
期。
33. 在先前的 Durvalumab 或 Domvanali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
哪個治療組。
3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以及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前 6 週接受單株抗體。
其他
35. 已知對 Durvalumab 或 Domvanalimab、任何抗 TIGIT 或任何藥物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36. 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且受試者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
3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意自篩選至
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15 天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醫療病況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受
控制的高血壓、活動性出血疾病、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與腹瀉
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有異體器官移植史,而由試驗
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除外:經過治癒性目的治療、在第一劑試驗治療
前 ≥ 5 年間沒有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為低潛在復發風險的惡性腫瘤;皮膚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或適當治療的原位癌或無疾
病證據的 Ta 腫瘤。
3. 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植或幹細胞/實體器官移植。
4.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結腸炎或
克隆氏症]、憩室炎(diverticulitis) [憩室症(diverticulosis)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
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肉芽腫併多發性血管炎、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
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
況:
- 有白斑或禿髮的受試者
- 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穩定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
受試者
- 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況
- 隨機分配時可接受最近 5 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但必須諮詢試驗醫師後始
可納入
- 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受試者
5.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發生嚴重感染。
6. 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的病史,或者隨機分配前
6 個月有活動性肺炎、ILD、肋膜積液或肺纖維化確診的證據。
7. 有軟腦膜癌病的病史。
8. 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9. 篩選時已知患有活動性肝炎感染、HCV 抗體呈陽性、HBV 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抗 HBc)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 感染(定義為存在 B 型肝
炎核心抗體[抗 HBc]且沒有 HbsAg)的受試者符合資格。HCV 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
在 HCV RNA 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10. HIV 檢測呈陽性(HIV 1/2 抗體呈陽性),或已知具有活動性結核病感染(臨床評估可
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 EBV 感染,或已知或疑似患有慢性活動性 EBV 感染。
12. 組織學為混合型小細胞和非小細胞肺癌。
針對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接受循序(不包括誘導)化放療的受試
者。
14. 在接受確定性含鉑 cCRT 期間已惡化的局部晚期、無法手術切除非小細胞肺癌的受試
者。
15. 患有考慮手術治療作為其照護計畫一部分的受試者,例如:潘科斯特腫瘤或肺尖部腫
瘤。
16. 患有 T4 病灶且侵犯大血管結構(例如肺動脈或心臟組織)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17. 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 篩選時進行三次重複 ECG 檢查所取得,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 470 毫秒
-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並導致多發型心室心搏過速(TdP)的藥物
- 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史,或一等親在 <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
的猝死
18. 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臟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
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的病史,以上為症狀性或需要治療
(CTCAE 第 3 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
搏過速。與臨床試驗主管討論後,可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
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9. 過去 6 個月有心肌梗塞、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肺栓塞或中風確診的病史,或在過去的 3
個月中確診靜脈栓塞的受試者。
先前/併用治療
20. 已知對任何試驗治療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21. 曾經或目前為非小細胞肺癌接受癌症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放射療法、試驗性藥物、化療
和單株抗體(mAb)。允許曾以手術切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2. 曾接受免疫媒介性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 TIGIT、抗 CTLA-4、抗 PD-1、抗 PD-L1、抗
PD-L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不允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
毒疫苗。
23. 若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療法,將予以排除。
在第一劑 Durvalumab 加上 Domvanalimab 前 14 天內目前正在使用或曾使用免疫抑制藥
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
藥物。
-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前的用藥或作為止吐藥(例如:CT 掃描前用藥)。
25.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允許曾以手術切
除異時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一期或第二期)。
26. 接受化放療法後有任何未緩解毒性 CTCAE > 第 2 級(不包括掉髮)。如果受試者的不
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具有合理預期不會因試驗藥物而惡化,可在諮詢臨床試驗
主管後予以納入。諮詢臨床試驗主管後,患有周邊神經病變的受試者。
27. 先前因曾接受化學放射療法而發生 CTCAE ≥ 第 2 級肺炎的受試者。
28. 在接受任何先前的免疫療法藥物時,曾發生 ≥ 第 3 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或有
任何未緩解的 irAE > 第 1 級。
29. 同時進行任何抗癌治療。允許同時使用非癌症相關病症的荷爾蒙療法(如荷爾蒙替代療
法)。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0. 先前曾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
31. 同時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
性試驗的追蹤期。
32. 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參與另一項接受試驗治療的臨床試驗,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
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一項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
期。
33. 在先前的 Durvalumab 或 Domvanalimab 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
哪個治療組。
3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免疫療法或試驗性藥物;以及在第一劑試驗藥物
前 6 週接受單株抗體。
其他
35. 已知對 Durvalumab 或 Domvanalimab、任何抗 TIGIT 或任何藥物賦形劑過敏的受試者。
36. 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且受試者不太可能會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
3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不願意自篩選至
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15 天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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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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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