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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6461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1-01 - 2028-01-01

Phase III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介入性、第 3 期、雙盲、隨機分配的試驗,旨在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成人參與者評估 PF-08634404 併用化療對比 PEMBROLIZUMAB 併用化療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邱昭華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評估 PF-08634404 併用化療相較於目前 SOC 治療的 pembrolizumab 併用化療,是否能在第一線治療下改善無 AGA 之鱗狀和非鱗狀 LA/M NSCLC 參與者的臨床結果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注射用凍晶粉末與注射用懸浮液劑
輸注液

主成份

PF-08634404
Pembrolizumab
CARBOPLATIN
PACLITAXEL
Pemetrexed

劑型

27C
27C
27C
27C
249
27C

劑量

20 mg/mL
25 mg/mL
10 mg/mL
6 mg/mL
100 mg

評估指標

• OS
• 由 BICR 使用 RECIST v1.1 評估的 PFS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
• 有關男性和女性參與者的避孕要求,請參閱第五章節的避孕及其懷孕相關風險
•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第一劑 PF-08634404 或 pembrolizumab 前 72 小時內的血清驗孕(最低敏感度 25 mIU/mL 或等效定量分析法)結果必須為陰性。取得偽陽性結果且有記錄確認參與者未懷孕的參與者,有資格參與。
疾病特性:
2.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經病理學確認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或轉移性(第 IV 期)鱗狀或非鱗狀 NSCLC,且不適合接受完全手術切除和治癒性同步/循序化放療(依據國際癌症控制聯盟第 9 版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TNM 分期系統)。
• 依據相關專科醫師的評估,患有局部晚期(第 IIIB/IIIC 期)疾病且無法接受根除性同步/循序化放療的參與者。
• 混合型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按病理學類型分類。
• 不得存在小細胞元素。
• 排除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癌。
3. 可提供腫瘤組織,不論是取自粗針、切除性或細針切片的石蠟塊或玻片(尚未製備為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塊的細針抽吸 [fine-needle aspiration, FNA] 細胞學檢體,以及含有骨骼的切片不符合資格)
a). 可提供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取自最近一次組織切片的留存檢體。
b). 若無法取得足夠的留存組織,則必須進行具有足夠組織的新基準期腫瘤切片,除非醫療上不可行且事先與醫療監測員取得同意。
4. 根據當地檢測結果可提供 PD-L1 狀態。
5.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判定為可測量的疾病。曾接受確定性放射治療的參與者,必須患有符合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且該疾病位於接受放射區域外,或先前接受放射療法的病灶發生明確惡化。
其他納入條件: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分數為 0 或 1。
7. 預期存活期 ≥ 12 週;
8. 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依據符合下列條件判定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a). 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實驗室檢測前 7 天內符合下列血液學條件,且不得接受輸血或生長因子(血小板或紅血球輸注、促紅血球生成素TPO、促紅血球生成素EPO、粒細胞刺激因子G-CSF、白介素-11 (IL-11) 等)。
9. 參與者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與本試驗:
醫療病況:
1. 已知帶有可操作基因組改變 (actionable genomic alteration, AGA) 的參與者,包括 EGFR、ALK、ROS1、NTRK、BRAF、RET 和 MET,且依據當地標準照護 (standard of care, SOC) 可提供第一線療法者不符合資格。
• 具有非鱗狀組織學的參與者需要有 EGFR、ALK 和 ROS1 AGA 的陰性結果記錄。
2.
排除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病灶的參與者,包括軟腦膜轉移、腦幹、腦膜或脊髓轉移或壓迫。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納入患有確定治療之腦部轉移(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參與者:
a) CNS 轉移在臨床上穩定,且在完成確定性放射療法和/或手術後 ≥ 14 天且在試驗治療前無臨床或放射影像疾病惡化的證據。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參與者未曾需要以類固醇來控制腦部轉移症狀。
c) 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患有最長直徑 < 1 cm 之無症狀腦部轉移的參與者:
○ 無神經症狀、
○ 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
○ 腦部轉移並無水腫或出血特徵的證據
3. 臨床上顯著的出血或瘻管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顯著腫瘤壞死或空洞;
b) 試驗主持人認為參與試驗會造成出血風險;
c) 腫瘤侵犯或壓迫周圍重要器官(例如:主動脈、心臟和心包膜、上腔靜脈、氣管和食道),或有發生氣管食道或胸食道瘻管的風險;
d) 縱膈腔淋巴結轉移,侵犯氣管或主支氣管。若在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透過造影發現位於中央的縱膈腔腫塊,則必須排除腫瘤侵犯主要呼吸道或血管。
e) 有放射學證據顯示主要血管侵犯/浸潤,例如:主要肺動脈、左右肺動脈、4 條主要肺靜脈、上腔靜脈或下腔靜脈,以及主動脈。
註:由於試驗治療後發生與腫瘤縮小/壞死相關出血的潛在風險,故應考慮與主要血管的接近程度。
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先前診斷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證據的參與者。例外為可忽略轉移或死亡風險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 OS] ≥ 90%),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導管原位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5.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未緩解毒性,且未恢復至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版本 5.0 第 0 或 1 級,或納入/排除條件中所規定的等級,但不包括掉髮。
發生預期不會因持續給予試驗治療而惡化之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因放射治療發生長期毒性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可逆的參與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試驗。
6. 曾經接受異體器官移植和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7. 患有活性自體免疫疾病,且在過去 2 年內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即:使用疾病修飾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參與者
a) 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未被視為一種全身性疾病修飾治療,且允許使用。
b) 允許患有白斑、乾癬、第 1 型糖尿病(若未依據排除條件 9 而被排除)或兒童期氣喘/異位性皮膚炎已緩解的參與者。
c) 允許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性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參與者(若未依據排除條件 8b 而被排除)。
d) 允許患有薛格連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未依據排除條件 8b 而被排除)。
8. 具有下列任何呼吸病症的參與者:
a) 證據顯示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感染性或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
• 在先前診斷出,且已經使用任何時間長度的腸道外類固醇或 > 6 週的口服類固醇治療管理,或
• 在免疫療法治療期間或之後發生、已改善或緩解,隨後在免疫療法再次給藥後復發,或
• 目前診斷出,並以全身性治療加以管理,或
• 篩選時根據放射學造影疑似患有病症。
• 若參與者無症狀,且有非感染性、放射誘發或藥物誘發之 ILD 或非感染性肺炎的放射學發現,且僅限於 1 個肺支氣管節或 <10% 的肺實質疾病,可在諮詢醫療監測員後納入
b) 與潛在惡性腫瘤無關的任何 ≥ 第 3 級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氣喘,或者使用低劑量吸入性皮質類固醇/長效 β-2 致效劑控制不佳。

需要補充氧氣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曾發生臨床上重度和/或第 4 級肺栓塞。也排除主肺動脈或肺葉動脈中的肺栓塞。有關肺栓塞以外的血栓栓塞事件,請參閱排除條件 9l。
• 篩選時患有任何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且具有顯著肺部實質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病等)。
9.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控制不良的共病病史,包括:
a) 不穩定型心絞痛
b) 心肌梗塞
c) 未受控制或顯著的心律不整(包括持續的室性心搏過速心律不整和心室顫動)、未受治療的嚴重傳導系統異常(例如:雙束支阻滯 [定義為右束支和左前或後半阻滯]、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滯)
d) 基準期QTcF > 480 毫秒
若QTcF 超過 480 毫秒,ECG檢測應再重複兩次且共三次QTcF數值之平均將用於判斷參與者之納入資格。排除參與者之前,電腦判讀ECG之異常結果應由試驗主持人或其他據ECG判讀經驗之試驗中心醫師再次判讀。
e) 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
f)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腦梗塞(不包括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出血
g) 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第 III 或 IV 級的症狀
h) 代償不全性肝硬化
i) 腎病症候群
j)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定義為糖化血紅素 [glycated hemoglobin, HbA1c] ≥ 8.0%,或 HbA1c 介於 7.0% 和 8.0% 之間且沒有其他原因(或對低血糖藥物的遵從性不佳)的相關糖尿病症狀(多尿症或多飲症)。
k)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 160 mm Hg 和/或舒張壓 ≥ 100 mm Hg,或對降血壓藥物遵從度不佳)
l) 依據 CTCAE 5.0 的規定,患有顯著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修復的主動脈瘤)或動脈血栓栓塞事件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 >第 3 級。
m)
高血壓危象
n) 高血壓性腦病變
10. 第一劑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嚴重創傷,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第一劑前 3 天內曾接受小型局部手術(不包括在周邊血管置入的中央導管放置和植入式中央靜脈注射座放置)。試驗參與者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必須自手術毒性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1. 參與者有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且臨床上有症狀或需要重複引流(一個月一次或更頻繁)。
12. 第一劑前 1 個月內有嚴重出血傾向或凝血功能障礙的病史,例如出現臨床上顯著的出血症狀,包括但不限於胃腸道出血、咳血(定義為咳出或咳出 ≥½ 茶匙新鮮血液或小血塊,或咳出不含痰液的血液;允許納入痰液帶血絲的參與者),或復發性鼻出血(不包括輕微流鼻血和鼻水中稍微帶血);
13. 第一劑前 6 個月內有食道靜脈曲張、嚴重潰瘍、未癒合傷口、胃腸道穿孔、腹部瘻管、胃腸道阻塞、腹腔內膿瘍或急性胃腸道出血的病史;
14. 參與者患有急性、慢性或症狀性感染,包括:
a) 隨機分配時正在接受活動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的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例行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
b) 已知為 HIV 血清陽性,但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療程(CD4+ 計數 >200/mm3 且病毒量 <400 複製數/mL)的受控制 HIV 感染參與者除外。試驗主持人將確保 ART 不會導致與試驗或併用藥物的顯著交互作用。
c) 依據表面抗原表現,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呈陽性。
d)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 檢測呈陽性)。曾接受 HCV 感染治療的參與者若有記錄在抗病毒療法完成後持續 12 週的病毒反應,可允許納入。
e) 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否則無需進行 HIV、HBV 或 HCV 檢測。
f) 已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 感染的參與者
• 疑似患有活動性 TB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臨床評估,以排除此病症;
15. 有免疫缺乏病史的參與者
16. 已知曾對試驗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曾對嵌合性或人源化抗體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17. 有任何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積極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或試驗醫師判定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8.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增加試驗相關風險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其他情況。
先前/併用療法:
19. 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療法,包括:
a) 先前曾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 NSCLC 接受全身性治療,包括抗 PD-(L)1 療法。
o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9 個月,則允許使用(前導)輔助性抗 PD-(L)1
o 若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後 ≥ 6 個月,則允許接受其他(前導)輔助性或確定性療法。
b) 先前曾接受免疫療法治療,包括免疫檢查點抑制劑(例如:PD-(L)1 抗體、抗 CTLA-4 抗體、抗 TIGIT 抗體、抗 LAG3 抗體)、免疫檢查點促效劑(例如:ICOS、CD40、CD137、OX40抗體)、免疫細胞療法,或任何其他針對抗腫瘤免疫機制的治療。
c)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肺部 > 30 Gy 的放射治療,以接受放射治療的最後一天日期為準。
d)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局部治療。參與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相關毒性中恢復、不需要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會以其他方式阻礙試驗參與的放射性非感染性肺炎。
e) 第一劑前 2 週內曾接受非專一性免疫調節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腫瘤壞死因子,不包括用於血小板減少症治療的 IL-11)。
f) 曾接受全身性抗血管生成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及其生物相似藥、endostatin、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 和 ramucirumab
20. 對於先前曾暴露於 PD-(L)-1 抑制劑的參與者:
a) 曾發生免疫療法引起的第 3 級或更高等級的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mmune-related adverse event, irAE)(內分泌系統相關 irAE 除外)、導致永久中止治療的 irAE、第 2 級免疫相關心臟毒性,或影響神經系統或眼部的任何等級 irAE。
b) 在本試驗篩選前,先前免疫療法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緩解,或尚未改善至第 1 級。若發生 ≥ 第 2 級內分泌系統相關不良事件的參與者穩定接受適當替代性療法且無症狀,可予以納入。
c) 有需要以皮質類固醇以外的免疫抑制劑治療的不良事件病史,或先前免疫療法期間需要再次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治療的不良事件復發。
21. 先前和併用療法:
a) 在第一劑前 10 天內曾使用治療性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或血栓溶解劑(不包括做為二級預防性使用之抗凝血劑);附註:若 INR 或 APTT 落在治療範圍內,且患者在第一劑前已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劑至少 2 週,則允許使用全劑量的口服或腸道外抗凝血劑。允許預防性使用抗凝血劑(作為二級預防)。
b) 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曾使用長期抗血小板療法,包括阿斯匹靈、非類固醇消炎藥(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 [NSAID],包括 ibuprofen、naproxen 和其他藥物)、dipyridamole、clopidogrel 或類似藥物。允許每天使用一次阿斯匹靈(最高劑量為 325 毫克/天)。
c) 在第一劑前 4 週內曾使用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或計畫在試驗期間接種任何活性或減毒活性疫苗
d) 目前正在使用高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或患有需要長期高劑量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病症。
e) 試驗藥物第一劑前 21 天內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物,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必要的併用藥物。
先前/目前臨床試驗經驗:
22. 先前曾使用任何試驗性藥物(藥物或疫苗)在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同時參與有關其他試驗性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23.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24. 哺乳參與者、具生育能力參與者,以及不願意採取避孕措施的男性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410 人

  • 全球人數

    14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