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J4G-MC-JZVD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1 - 2033-05-05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67.9
膀胱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8.9
膀胱惡性腫瘤
FORAGER -2: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Vepugratinib與Enfortumab Vedotin及Pembrolizumab併用,對有FGFR3基因變異且未接受過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成年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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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有FGFR3基因變異且未接受過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成年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評估對具有FGFR3基因變異且未接受過治療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成年患者,投予vepugratinib併用現有標準治療EV + pembrolizumab相較於僅使用EV + pembrolizumab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LY3866288
劑型
N/A
劑量
100mg
評估指標
由盲性獨立委員會審查(BICR)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參與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18歲,或試驗進行地之管轄機關規定的法定同意年齡。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mUC)。有小細胞或神經內分泌癌以外之混合型組織學的患者,若腫瘤中含有泌尿上皮成分,則符合參與資格。
3. 必須具有列於試驗計畫書第10.8節內符合資格的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FGFR3)基因變異,且該基因變異透過對進行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診斷時或診斷後任何時間點取得之腫瘤或血液檢體,進行分子檢測確認。
4. 具有根據實體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定義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測量之疾病
5. 預期餘命> 12週。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2分。ECOG分數為2者必須符合額外的實驗室條件。請參閱第7點條件。
選擇性安全性導入期ECOG: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分。
7. 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1節第7點。
避孕或屏障法要求
8. 願意遵守避孕要求
參與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有關本試驗計畫書的避孕要求,請參見試驗計畫書第10.4節。
知情同意
9.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1中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循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0. 必須能夠吞下錠劑,並在試驗參與期間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檢測與規定的診間回診。
1. 參與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18歲,或試驗進行地之管轄機關規定的法定同意年齡。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確認患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mUC)。有小細胞或神經內分泌癌以外之混合型組織學的患者,若腫瘤中含有泌尿上皮成分,則符合參與資格。
3. 必須具有列於試驗計畫書第10.8節內符合資格的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FGFR3)基因變異,且該基因變異透過對進行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診斷時或診斷後任何時間點取得之腫瘤或血液檢體,進行分子檢測確認。
4. 具有根據實體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定義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可測量之疾病
5. 預期餘命> 12週。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2分。ECOG分數為2者必須符合額外的實驗室條件。請參閱第7點條件。
選擇性安全性導入期ECOG: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分。
7. 必須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1節第7點。
避孕或屏障法要求
8. 願意遵守避孕要求
參與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參與臨床試驗者使用避孕方法的規定。有關本試驗計畫書的避孕要求,請參見試驗計畫書第10.4節。
知情同意
9. 能夠依照試驗計畫書附錄1中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循ICF與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規定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10. 必須能夠吞下錠劑,並在試驗參與期間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檢測與規定的診間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先前或併用治療
11.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療法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例外:
• 以術前輔助或輔助全身療法治療局部性泌尿上皮癌,且於超過12個月才發生復發
• 若臨床上需要接受立即治療,可於納入試驗前接受1個週期的標準照護Enfortumab Vedotin (EV) + pembrolizumab,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針對參與選擇性安全性導入期的參與者,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4.1.1節。
12. 仍有先前接受新輔助或輔助全身療法造成之大於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 5.0 版)第1級且未解決的毒性反應。
例外:根據試驗主持人定義之任何等級的脫髮、聽力損失以及已受到控制的內分泌疾病(正在接受穩定療程)。
13. 有持續性的第2級或以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4.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2週內曾接受放射性療法。參與者在開始治療前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反應中恢復。
15.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3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參與者必須已從重大手術的影響中恢復。
16. 已知對vepugratinib、pembrolizumab或EV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包含組胺酸(histidine)、海藻糖二水合物(trehalose dihydrate)及聚山梨醇酯二十(polysorbate 20)具有嚴重(≥ 第3級)過敏反應。
醫療病症
17. 有未經治療或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或有任何軟腦膜疾病的病史。
例外:接受腦部轉移治療的患者,若其
• 篩選前已維持臨床穩定至少4週,且基準期掃描結果顯示無新的轉移或轉移病灶變大等證據,且
• 不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已維持穩定劑量≤ 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至少2週。
18. 目前具有活動性或在隨機分配前2年內曾有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例外: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任何類型之原位癌,若已進行完整切除,以及
• 攝護腺癌,若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被認定為無攝護腺癌狀態之低風險或有利之中度風險局部性攝護腺癌
- 目前採取積極監測之臨床局部性低風險或有利之中度風險攝護腺癌
- 於進行根治性膀胱切除術時偶然發現器官局限性攝護腺癌,或
- 不需要接受積極治療的生化性復發攝護腺癌。
其他處於緩解期且經試驗主持人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判定為低惡化或復發風險的惡性腫瘤,亦符合參與資格。
19. 篩選時經眼科檢查確認有角膜角質病變或視網膜疾病證據。
例外:具有無症狀之眼科疾病,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對參與試驗風險不高者。
20. 具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21. 在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14天有未受控制的高血鈣症。
22. 具有需要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23. 具有≥ 第3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病史。
例外:患有免疫相關內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狀腺低下或腎上腺功能不全者,若正在接受試驗主持人認定之穩定療程可符合參與資格。
24.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抗自體免疫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
例外:替代治療不視為抗自體免疫治療的一種,因此可允許使用。此範例包含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
25. 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7天內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6. 患有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3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的心絞痛,或
• ≥第3級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功能分級、未受控制或有症狀的心律不整。
27. 篩選期間,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後之平均QT間隔 (QTcF) 延長,且於單次心電圖檢查中≥ 470 毫秒。QTcF以Fridericia公式進行計算:QTcF = QT/(RR0.33)。
• 若試驗主持人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同意,則允許對既有束支傳導阻滯(BBB)進行人工校正。
• 裝有心室節律器(心電圖呈現心室起搏節律)者可參與試驗,無論QT間隔是否延長。
28. 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或寄生蟲感染。
可允許預防性抗生素治療。
29. 有已知活動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2.7節。
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29點。
30. 有已知活動性的C型肝炎病毒(HCV)。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30點。
31.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且未經治療。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31點。
32. 有卡波西氏肉瘤或多中心性卡斯爾曼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 disease)的病史。
33. 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腸胃吸收口服試驗治療能力的病症。
34. 有會導致未受控制的腹瀉,或迴腸造口或結腸造口排出量的增加未受控制,且被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
35. 有嚴重的既有醫療狀況,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影響參與者接受或耐受預定試驗治療及後續追蹤的情形。
36.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 30天內接種活體疫苗。可允許投予滅活疫苗。
37. 過去5年內曾接受同種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曾於> 5年前接受移植者若未出現移植物抗宿主病症狀,則符合資格。
38. 曾進行同種異體組織或實體器官移植。
其他排除條件
39. 目前參與任何其他涉及試驗介入治療的臨床試驗,或經試驗委託者判定與本試驗在醫學上或科學上不相容的任何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能允許共同納入至其他試驗。
40. 目前懷孕、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或投予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6個月內懷孕。
11.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療法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例外:
• 以術前輔助或輔助全身療法治療局部性泌尿上皮癌,且於超過12個月才發生復發
• 若臨床上需要接受立即治療,可於納入試驗前接受1個週期的標準照護Enfortumab Vedotin (EV) + pembrolizumab,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針對參與選擇性安全性導入期的參與者,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4.1.1節。
12. 仍有先前接受新輔助或輔助全身療法造成之大於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CTCAE]第 5.0 版)第1級且未解決的毒性反應。
例外:根據試驗主持人定義之任何等級的脫髮、聽力損失以及已受到控制的內分泌疾病(正在接受穩定療程)。
13. 有持續性的第2級或以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4.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2週內曾接受放射性療法。參與者在開始治療前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反應中恢復。
15.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3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參與者必須已從重大手術的影響中恢復。
16. 已知對vepugratinib、pembrolizumab或EV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包含組胺酸(histidine)、海藻糖二水合物(trehalose dihydrate)及聚山梨醇酯二十(polysorbate 20)具有嚴重(≥ 第3級)過敏反應。
醫療病症
17. 有未經治療或未受控制的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或有任何軟腦膜疾病的病史。
例外:接受腦部轉移治療的患者,若其
• 篩選前已維持臨床穩定至少4週,且基準期掃描結果顯示無新的轉移或轉移病灶變大等證據,且
• 不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已維持穩定劑量≤ 10 mg/天的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至少2週。
18. 目前具有活動性或在隨機分配前2年內曾有第二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例外:
• 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任何類型之原位癌,若已進行完整切除,以及
• 攝護腺癌,若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 已接受根治性治療且被認定為無攝護腺癌狀態之低風險或有利之中度風險局部性攝護腺癌
- 目前採取積極監測之臨床局部性低風險或有利之中度風險攝護腺癌
- 於進行根治性膀胱切除術時偶然發現器官局限性攝護腺癌,或
- 不需要接受積極治療的生化性復發攝護腺癌。
其他處於緩解期且經試驗主持人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判定為低惡化或復發風險的惡性腫瘤,亦符合參與資格。
19. 篩選時經眼科檢查確認有角膜角質病變或視網膜疾病證據。
例外:具有無症狀之眼科疾病,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對參與試驗風險不高者。
20. 具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21. 在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14天有未受控制的高血鈣症。
22. 具有需要類固醇的非傳染性肺炎或間質性肺病的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23. 具有≥ 第3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病史。
例外:患有免疫相關內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狀腺低下或腎上腺功能不全者,若正在接受試驗主持人認定之穩定療程可符合參與資格。
24.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抗自體免疫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
例外:替代治療不視為抗自體免疫治療的一種,因此可允許使用。此範例包含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
25. 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7天內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6. 患有嚴重心血管疾病,包括
•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3個月內有心肌梗塞或不穩定的心絞痛,或
• ≥第3級紐約心臟協會心臟衰竭功能分級、未受控制或有症狀的心律不整。
27. 篩選期間,以Fridericia公式校正心率後之平均QT間隔 (QTcF) 延長,且於單次心電圖檢查中≥ 470 毫秒。QTcF以Fridericia公式進行計算:QTcF = QT/(RR0.33)。
• 若試驗主持人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同意,則允許對既有束支傳導阻滯(BBB)進行人工校正。
• 裝有心室節律器(心電圖呈現心室起搏節律)者可參與試驗,無論QT間隔是否延長。
28. 有活動性且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或寄生蟲感染。
可允許預防性抗生素治療。
29. 有已知活動性的B型肝炎病毒(HBV)。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2.7節。
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29點。
30. 有已知活動性的C型肝炎病毒(HCV)。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30點。
31.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且未經治療。例外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5.2節第31點。
32. 有卡波西氏肉瘤或多中心性卡斯爾曼病(multicentric Castleman disease)的病史。
33. 有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影響腸胃吸收口服試驗治療能力的病症。
34. 有會導致未受控制的腹瀉,或迴腸造口或結腸造口排出量的增加未受控制,且被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醫療狀況。
35. 有嚴重的既有醫療狀況,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會影響參與者接受或耐受預定試驗治療及後續追蹤的情形。
36. 第1週期第1天(C1D1)前 ≤ 30天內接種活體疫苗。可允許投予滅活疫苗。
37. 過去5年內曾接受同種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曾於> 5年前接受移植者若未出現移植物抗宿主病症狀,則符合資格。
38. 曾進行同種異體組織或實體器官移植。
其他排除條件
39. 目前參與任何其他涉及試驗介入治療的臨床試驗,或經試驗委託者判定與本試驗在醫學上或科學上不相容的任何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能允許共同納入至其他試驗。
40. 目前懷孕、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或投予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6個月內懷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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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9-60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