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232100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028853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8-01 - 2035-08-31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派、雙盲、安慰劑對照的試驗,探討 Mevrometostat (PF-06821497) 併用 Enzalutamide 對於轉移性去勢敏感性前列腺癌的療效 (MEVPRO-3)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去勢敏感性前列腺癌
試驗目的
本第 3 期隨機分派試驗(C2321008,下稱 MEVPRO-3)旨在證明 mevrometostat + enzalutamide 與安慰劑 + enzalutamide 相比,對 mCSPC 參與者提供較優越的臨床效益。
藥品名稱
錠劑
膠囊劑
膠囊劑
主成份
Mevrometostat (PF-06821497)
Enzalutamide
Enzalutamide
劑型
110
130
130
劑量
125 mg
40 mg
40 mg
評估指標
BICR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urs, RECIST) 第 1.1 版(軟組織疾病)和前列腺癌工作小組 3 (Prostate Cancer Working Group 3, PCWG3)(骨骼疾病)評估 rPFS
主要納入條件
1.2. 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適用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以上(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的男性參與者。
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前列腺癌,未有小細胞特性(如果主要組織學型態為腺癌,則允許神經內分泌分化和其他組織學成分)。對於先前沒有組織學診斷的參與者,則必須使用基期新的切片檢查來確認診斷。
3.經骨骼掃描呈陽性(適用於骨骼疾病)或 經CT 或 MRI 掃描結果為轉移性病灶(適用於軟組織/內臟疾病)的資料證實患有轉移性前列腺癌。
a.如果沒有可評估的骨骼病灶(根據 PCWG3 標準),則必須具有可測量的軟組織/內臟疾病(根據 RECIST v1.1)。
b.對於僅患有可測量的軟組織疾病之參與者,僅患有局部淋巴結疾病(例如主動脈分叉以下)不符合參與者參加試驗的資格。
c.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 和單光子斷層掃描 (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SPECT) 非本試驗可評估的造影方式。
d.顯示骨骼中具有密集對稱活性的骨骼掃描(稱為超級掃描)不被視為可評估的。
4.先前療法的任何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程度,或 CTCAE ≤ 第 1 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除外)。
允許的先前治療:
5.參與者不能曾接受任何細胞毒性化療、ARPIs(例如 enzalutamide、apalutamide、abiraterone acetate 或 darolutamide)或任何其他針對 mCSPC 的全身性抗癌療法,但以下情況除外:
a.ADT(化學或手術)必須在隨機分派之前開始,以及必須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進行。只要在第 1 天之前沒有放射影像證據顥示疾病惡化或PSA 濃度上升顯示疾病惡化,可允許先前接受最多 3 個月的 ADT 治療(使用或不使用抗雄性激素)。
b.可允許先前的雌激素、cyproterone acetate 或第一代抗雄激素治療,直到隨機分派為止,但必須在隨機分派前中止治療。
c.參與者可能已接受 1 個療程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手術,以控制前列腺癌次發的症狀,且這些療程應在隨機分派前至少 2 週完成。
註:不接受基於治癒目的之根除性前列腺切除術或針對 mCSPC 原發性前列腺腫瘤的治癒性放射治療(包括同步放射治療)。
其他納入條件:
6.參與者的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必須為 0 或 1。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適用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以上(或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的男性參與者。
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前列腺癌,未有小細胞特性(如果主要組織學型態為腺癌,則允許神經內分泌分化和其他組織學成分)。對於先前沒有組織學診斷的參與者,則必須使用基期新的切片檢查來確認診斷。
3.經骨骼掃描呈陽性(適用於骨骼疾病)或 經CT 或 MRI 掃描結果為轉移性病灶(適用於軟組織/內臟疾病)的資料證實患有轉移性前列腺癌。
a.如果沒有可評估的骨骼病灶(根據 PCWG3 標準),則必須具有可測量的軟組織/內臟疾病(根據 RECIST v1.1)。
b.對於僅患有可測量的軟組織疾病之參與者,僅患有局部淋巴結疾病(例如主動脈分叉以下)不符合參與者參加試驗的資格。
c.正子斷層造影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 和單光子斷層掃描 (single-photon 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 SPECT) 非本試驗可評估的造影方式。
d.顯示骨骼中具有密集對稱活性的骨骼掃描(稱為超級掃描)不被視為可評估的。
4.先前療法的任何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的嚴重程度,或 CTCAE ≤ 第 1 級(試驗主持人判斷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 AE 除外)。
允許的先前治療:
5.參與者不能曾接受任何細胞毒性化療、ARPIs(例如 enzalutamide、apalutamide、abiraterone acetate 或 darolutamide)或任何其他針對 mCSPC 的全身性抗癌療法,但以下情況除外:
a.ADT(化學或手術)必須在隨機分派之前開始,以及必須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進行。只要在第 1 天之前沒有放射影像證據顥示疾病惡化或PSA 濃度上升顯示疾病惡化,可允許先前接受最多 3 個月的 ADT 治療(使用或不使用抗雄性激素)。
b.可允許先前的雌激素、cyproterone acetate 或第一代抗雄激素治療,直到隨機分派為止,但必須在隨機分派前中止治療。
c.參與者可能已接受 1 個療程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或手術,以控制前列腺癌次發的症狀,且這些療程應在隨機分派前至少 2 週完成。
註:不接受基於治癒目的之根除性前列腺切除術或針對 mCSPC 原發性前列腺腫瘤的治癒性放射治療(包括同步放射治療)。
其他納入條件:
6.參與者的 ECOG 體能狀態 (Performance Status, PS) 必須為 0 或 1。
主要排除條件
1.3. 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參與者將自本試驗中排除:
醫療狀況:
1.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醫學或精神狀況。
a.除非當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HBV/HCV 檢測。
b.排除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相關疾病或活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參與者。
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定義為以下其中任何一種: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具活性或可檢測到 [定性] HBV DNA
註:具有 HBsAg 陰性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陽性 (+) 的參與者符合資格,應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監測/治療。
活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定義為:
•可檢測到 [定性] HCV RNA
c.參與者已知有慢性肝臟疾病包括酒精性肝臟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或其他慢性肝臟疾病的病史,將予以排除。
d.參與者已知有活性發炎性胃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病史或先前接受過胃切除術或腹腔鏡束帶手術 (lap-band surgery),將予以排除。
2.臨床上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移植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腦血管意外,或有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臨床重大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左前分支傳導阻滯(雙束狀傳導阻滯)、NCI CTCAE ≥ 第 2 級且持續性心律不整,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若參與者裝有心律裝置
/心臟節律器,且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470 毫秒,則可將參與者視為符合資格。篩選心電圖時 QTcF >480 毫秒。
3.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ural system, CNS) 病理學/神經學發現:
a.已知或疑似患有腦部轉移或活性軟腦膜疾病。
b.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或馬尾症候群。
c.如果硬膜外疾病、椎管疾病和先前脊髓侵犯的參與者已經接受過治療、病況穩定且沒有神經損傷,則不排除這些參與者。
d.具有臨床上重大的癲癇發作病史或任何可能誘發癲癇發作的病況(例如曾發生腦皮質中風、嚴重腦部外傷)。此外,隨機分派前 12 個月內有不明原因的失去意識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4.有任何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或任何其他先前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a.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於隨機分派前 ≥3 年罹患惡性腫瘤,且沒有後續證據顯示發生復發或惡化,不論分期為何。
c.在隨機分派前 <3 年患有第 0 期或第 1 期的癌症,且試驗主持人評估復發或惡化的可能性很小。
5.試驗主持人認為,任何影響吸收的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疾病。
先前/合併療法:
6.目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a.目前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已知強效 CYP3A4/5 抑制劑和誘導劑(但不包括本試驗中的 enzalutamide),包括在隨機分派前 1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隨機分派前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投藥。
b.在隨機分派前 28 天內禁止使用 prednisone >10 mg/day(或等效劑量)。
c.在隨機分派前 28 天內,不允許當前正使用 5α 還原酶抑制劑。
7.先前接受過以下治療:
a.在輔助性/前輔助性情形下接受 ADT,其中完成 ADT 的時間在隨機分派前 <12 個月,且 ADT 整體持續時間 >36 個月。
b.ARPI,例如 abiraterone、apalutamide、darolutamide、enzalutamide 或其他研究性 ARPI。
c.細胞色素 P17 酵素抑制劑,例如口服 ketoconazole,作為前列腺癌的抗癌治療。
d.化療,包括 docetaxel 或前列腺癌的免疫療法。
e.放射性藥物(即 177鎦-PSMA-617、鐳-223)
f.CDK4/6 抑制劑
g.任何其他針對轉移性前列腺癌的抗癌治療,不包括上述緩和性放射治療/手術和 ADT。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8.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曾投予未符合第 7 項排除條件的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曾參與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9.腎功能不足,定義為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45 mL/min/1.73 m2。根據篩選時參與者的年齡,使用建議的公式計算 eGFR,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並提供後續任何腎臟安全性事件的量化基準。針對腎功能計算的資格評估,可以使用篩選 eGFR 值和基期 eGFR 值中較高的數值。
10.肝功能不全,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何1項, 必要時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總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3 x ULN對於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的參與者,直接膽紅素 >ULN 即被排除)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x ULN
c.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x ULN
11.血液學異常,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一情況,必要時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b.血小板 <100,000/mm3,不得於隨機分派前 14 天內輸血
c.血紅素< 9 g/dL,不得於隨機分派前 14 天內輸血
其他排除條件:
12.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13.無法吞服口服藥物。
14.參與者尚未從隨機分派前至少28 天的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界定)完全復原。
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參與者將自本試驗中排除:
醫療狀況:
1.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包括過去一年內有任何自殺意念,或過去 5 年內有自殺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導致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醫學或精神狀況。
a.除非當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HBV/HCV 檢測。
b.排除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相關疾病或活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參與者。
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感染定義為以下其中任何一種: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具活性或可檢測到 [定性] HBV DNA
註:具有 HBsAg 陰性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陽性 (+) 的參與者符合資格,應根據當地標準照護進行監測/治療。
活性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定義為:
•可檢測到 [定性] HCV RNA
c.參與者已知有慢性肝臟疾病包括酒精性肝臟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威爾森氏症、血色素沉著症、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或其他慢性肝臟疾病的病史,將予以排除。
d.參與者已知有活性發炎性胃腸道疾病、慢性腹瀉病史或先前接受過胃切除術或腹腔鏡束帶手術 (lap-band surgery),將予以排除。
2.臨床上重大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
a.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移植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腦血管意外,或有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臨床重大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左前分支傳導阻滯(雙束狀傳導阻滯)、NCI CTCAE ≥ 第 2 級且持續性心律不整,或依試驗主持人評估其他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若參與者裝有心律裝置
/心臟節律器,且依據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470 毫秒,則可將參與者視為符合資格。篩選心電圖時 QTcF >480 毫秒。
3.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ural system, CNS) 病理學/神經學發現:
a.已知或疑似患有腦部轉移或活性軟腦膜疾病。
b.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或馬尾症候群。
c.如果硬膜外疾病、椎管疾病和先前脊髓侵犯的參與者已經接受過治療、病況穩定且沒有神經損傷,則不排除這些參與者。
d.具有臨床上重大的癲癇發作病史或任何可能誘發癲癇發作的病況(例如曾發生腦皮質中風、嚴重腦部外傷)。此外,隨機分派前 12 個月內有不明原因的失去意識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4.有任何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或任何其他先前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a.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於隨機分派前 ≥3 年罹患惡性腫瘤,且沒有後續證據顯示發生復發或惡化,不論分期為何。
c.在隨機分派前 <3 年患有第 0 期或第 1 期的癌症,且試驗主持人評估復發或惡化的可能性很小。
5.試驗主持人認為,任何影響吸收的具臨床意義之胃腸道疾病。
先前/合併療法:
6.目前使用任何禁用的併用藥品,或不願意或無法使用所需的併用藥品。
a.目前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已知強效 CYP3A4/5 抑制劑和誘導劑(但不包括本試驗中的 enzalutamide),包括在隨機分派前 1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隨機分派前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投藥。
b.在隨機分派前 28 天內禁止使用 prednisone >10 mg/day(或等效劑量)。
c.在隨機分派前 28 天內,不允許當前正使用 5α 還原酶抑制劑。
7.先前接受過以下治療:
a.在輔助性/前輔助性情形下接受 ADT,其中完成 ADT 的時間在隨機分派前 <12 個月,且 ADT 整體持續時間 >36 個月。
b.ARPI,例如 abiraterone、apalutamide、darolutamide、enzalutamide 或其他研究性 ARPI。
c.細胞色素 P17 酵素抑制劑,例如口服 ketoconazole,作為前列腺癌的抗癌治療。
d.化療,包括 docetaxel 或前列腺癌的免疫療法。
e.放射性藥物(即 177鎦-PSMA-617、鐳-223)
f.CDK4/6 抑制劑
g.任何其他針對轉移性前列腺癌的抗癌治療,不包括上述緩和性放射治療/手術和 ADT。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8.在本試驗的試驗介入治療之第一劑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曾投予未符合第 7 項排除條件的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任何時候曾參與其他試驗藥品(藥物或疫苗)的試驗。
診斷性評估:
9.腎功能不足,定義為估算的腎絲球過濾率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45 mL/min/1.73 m2。根據篩選時參與者的年齡,使用建議的公式計算 eGFR,以確定是否符合資格並提供後續任何腎臟安全性事件的量化基準。針對腎功能計算的資格評估,可以使用篩選 eGFR 值和基期 eGFR 值中較高的數值。
10.肝功能不全,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何1項, 必要時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總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3 x ULN對於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的參與者,直接膽紅素 >ULN 即被排除)
b.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5 x ULN
c.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2.5 x ULN
11.血液學異常,定義為具有以下任一情況,必要時可透過單次重複檢測確認: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b.血小板 <100,000/mm3,不得於隨機分派前 14 天內輸血
c.血紅素< 9 g/dL,不得於隨機分派前 14 天內輸血
其他排除條件:
12.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13.無法吞服口服藥物。
14.參與者尚未從隨機分派前至少28 天的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界定)完全復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