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232101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551324
試驗執行中

2024-10-01 - 2029-09-30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第3 期、隨機分派、開放性試驗,針對曾接受 ABIRATERONE ACETATE 治療的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參與者,探討 PF-06821497 (MEVROMETOSTAT) 併用ENZALUTAMIDE 與 ENZALUTAMIDE 或 DOCETAXEL 的比較 (MEVPRO-1)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卷書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忠信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孝仁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柏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書彬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試驗目的

一項瞭解試驗性藥物 PF-06821497 (mevrometostat) 對於曾接受前列腺癌 Abiraterone Acetate 治療之 mCRPC 男性的療效的試驗。(MEVPRO-1)

藥品名稱

錠劑
軟膠囊劑
輸注液

主成份

PF-06821497
6808400400
1013000200

劑型

110
132
27C

劑量

125 mg
40mg
80 mg/4 ml

評估指標

BICR(盲性獨立中央審查)根據 RECIST(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軟組織疾病)和 PCWG3(前列腺癌臨床試驗工作小組 3)(骨骼疾病)評估 rPFS。

主要納入條件

2.1.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與性別:
1. 篩選時 ≥18 歲(或 當地法規規定的最低同意年齡)的男性參與者。
•有關男性參與者的生殖條件,請參 閱 附錄 4 第 10.4.1 節 。

疾病特性: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前列腺癌, 未 有小細胞特性 若主要組織學 類型 為腺癌, 則 允許 神經內分泌分化和 其他組織學 成分 。對於先前沒有組織學診斷的參與者,則必須使用基期新的切片 檢查 來確認診斷。
3. 經 骨骼掃描 證實 的骨轉移性疾病,或 經 電腦斷層 (CT) /磁振造影 (MRI) 掃描證實的軟組織轉移性疾病。
• 如果沒有可評估的骨骼病變(根據 PCWG3 標準),則必須具 有 可測量的軟組織疾病(根據 RECIST v1.1)。
o 正子斷層掃描 (PET) 和單光子斷層掃描 (SPECT)非 本試驗可評估的造影方式。
o 超級掃描為骨骼掃描呈現出骨骼中密集的對稱活性將不被視為可評估 。
• 對於僅患有可測量的軟組織疾病之參與者,僅患有局部淋巴結疾病(即主動脈分叉以下的淋巴結疾病)不符合參與者參加試驗的資格。
4. 以手術或 藥物 方法去勢, 且 篩選時的血清睾固酮 ≤50 ng/dL (≤1.73 nmol/L) 。
• 如 未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的參與者,若使用促性腺素釋放激素 (Gonadotropin-Releasing Hormone, GnRH) 的促效劑或拮抗劑來進行雄性素
剝奪療法,則必須在隨機分派前至少 4 週已開始 使用 ,且必須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進行。
註:•未進行睪丸切除術的參與者也將在試驗中繼續接受 GnRH(促性腺激素釋放激素)的促效劑或拮抗劑。
5.手術或 藥物去勢情況下的 疾病 惡化 需 符合 以下 3 個條件中的一個或多個條件的定義:
• PSA 惡化定義 為 過去 12 個月內 至少兩次 PSA 濃度升高, 且每次測定的間隔≥1 週 。 如果 根據 PCWG3 條件 確認 PSA 升高 是惡化的唯一 徵兆,則 篩選回診時的 PSA 值 必須 >1 ng/mL
• 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軟組織疾病惡化。
• 由 PCWG3 定義的骨骼疾病惡化, 且 在全身放射性同位素骨掃描中出現 2 個或 以上 新的轉移性骨骼病變。
註:
•在 mCSPC或第一線 mCRPC的 情況下 使用 abiraterone acetate 治療至少 12 週 期間 疾病惡化的證據。在非轉移性情況下,治療期間(至少 12 週)或治療完成後 3 個月內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在第一線 mCRPC 中,允許曾接受過 abiraterone acetate(至少 12 週)合併 olaparib或 niraparib 的治療。
•先前 使用聚腺苷酸二磷酸核糖基聚合酶 (PARP) 單一療法治療BRCAm/HRRm 基因突變的 mCRPC 在接受 abiraterone acetate 治療的癌症惡化 是不被允許的
6.先前療法的 任何 急性 作用 已緩解 至 基期 的 嚴重程度 或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等級 ≤1 級 依 試驗主持人判斷 ,不構成安全風險的不良事件除外 例如掉髮和周邊神經病變等)。

其他納入條件: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 2 且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至少有 6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2.2.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任何可能增加試驗參與風險 或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有不適合參與試驗的醫學(包括活性或臨床上 重大 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 (過去一年內 ) 或當前有自殺意念 / 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異常 。
• 除非當地中央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HBV/HCV 檢測。
• 排除已知 患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 相關疾病或活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參與者。
• 排除已知 有 慢性肝臟疾病 病史 包括酒精性肝臟疾病、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威爾森氏症、血色素
沉著症、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或其他慢性肝臟疾病 的參與者 。
• 排除已知 有活動性發炎性 胃 腸道疾病、慢性腹瀉, 或先前曾進行胃切除或 可調節式胃束帶手術 病史 的參與者。
2. 臨床上重大的心血管疾病 定義為:
• 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心肌梗塞、 嚴重 / 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 / 周邊動脈繞道移植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
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腦血管意外,或有症狀的肺栓塞或其他臨床 重大 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左前分支傳導阻滯(雙束狀傳導阻滯)、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CTCAE) ≥ 第 2 級 且持續 中 的 心律不整 。
• 心律裝置 / 心律調節器。
• 篩選 期 心電圖的 QT 間隔 (QTcF) >480 毫秒。
3. 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理學 / 神經學發現:
• 已知或疑似患有腦部轉移或活性軟腦膜疾病。
• 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或馬尾症候群。
• 如果硬膜外疾病、椎管疾病和先前脊髓侵犯的參與者已經接受過治療、病況穩定且沒有神經損傷,則 不排除 這些 參與者 。
• 具有臨床上重大的癲癇發作病史或任何可能誘發癲癇發作的病況(例如曾發生皮質中風、嚴重腦部外傷)。此外, 隨機分派 前 12 個
月內有不明原因的失去意識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病史。
4. 有任何 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或任何其他先前罹患惡性腫瘤 的病史, 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 原位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於隨機分派 的 ≥ 3 年前罹患 惡性腫瘤 ,且沒有後續證據顯示發生的復發或惡化, 不論分期為何 。
• 在 隨機分派 前 <3 年 內 患有第 0 期或第 1 期的癌症, 且 試驗主持人評估復發或惡化的可能性很小。
先前/合併療法:
5. 曾針對前列腺癌症的任何階段 接受過 任何細胞毒性化療、放射配體療法 (即177鎦 -PSMA-617、鐳 -223 、 ARSi(包括 enzalutamide、 apalutamide、darolutamide)、 PARP 單一療法或其他全身性抗癌治療(經核准的藥物或實驗性化合物,如抗體療法、免疫療法、基因療法、血管生成抑制劑、CDK4/6 抑制劑、 EZH2 抑制劑),但以下例外:
a. 使用 第一代抗雄性素藥物(例如 bicalutamide、 nilutamide 和flutamide)治療 ,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停用 。
b. 如在 mCSPC時 進行 docetaxel 治療 ,且 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3 個月內沒有失敗徵象或疾病惡化是可允許的。
6. 在本試驗第一劑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 長 者為準)曾使用 試驗藥品( 非符合上述排除條件 5 之 藥物或疫苗)。
7. 目前使用或預期需要使用的第 6.9.1 和 6.9.2 節 中概 述的已知強效 CYP3A4/5 抑制劑和誘導劑(但不包括本試驗中的 enzalutamide),包括在 隨機分派 前 10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 隨機分派 前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投藥 。
8. 隨機分派 前 14 天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緩和性局部放射療法。
診斷評估:
9.腎功能不足 定義 為 eGFR <45 mL/min/1.73 m2。根據篩選時參與者的年齡,使用 第 10.7.1 節 中建議的公式計算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eGFR),以 確定是否符合資格並提供後續 任何 腎臟安全性事件的 量化 基準。
針對腎功能計算的資格評估,可以使用篩選 eGFR 值和基期 eGFR 值中較高的值。
10.肝功能不全 定義為:
•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 ULN
11. 血液學異常定義為:
• ANC ≤1500/mm3
• 血小板 ≤100,000/μL
• 血紅素 ≤9 g/dL 不 得 隨機分派 前 14 天輸血。

其他排除條件:
12.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 和 試驗委託者指定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