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81D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989112
試驗執行中
2024-04-01 - 2030-06-30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54.1
子宮內膜惡性腫瘤
ICD-10C54.2
子宮肌層惡性腫瘤
ICD-10C54.3
子宮底惡性腫瘤
ICD-10C54.9
子宮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2.0
子宮體(峽部除外)惡性腫瘤
DESTINY-Endometrial01:一項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隨機分配、對照、多中心、第 III 期試驗,作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 (IHC 3+/2+)、錯配修復功能完整 (pMMR)、原發性晚期或復發性子宮內膜癌的第一線療法,比較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加上 Rilvegostomig 或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加上 Pembrolizumab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復發性子宮內膜癌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隨機分配、對照、多中心第 III 期試驗,旨在對於患有 HER2表現 (IHC 3+/2+)、pMMR、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第一次復發的 EC 的受試者,評估第一線 T-DXd + rilvegostomig(A 組)和/或 T-DXd + pembrolizumab(B 組)相對於化療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 pembrolizumab(C 組)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液
凍晶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Rilvegostomig
DS-8201a
DS-8201a
劑型
279
243
243
劑量
MG
評估指標
在患有 HER2表現 (IHC 3+/2+)、pMMR、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復發性 EC 的受試者中,藉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第一線 T-DXd + rilvegostomig(A 組)和/或 T-DXd + pembrolizumab(B 組)相較於化療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 pembrolizumab(C 組)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與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
3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附註:受試者可簽署選擇性的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ICF),以同意在 28 天篩選時間範圍之前採集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根據第 8.8.1 節),用於檢測 HER2 和 PD-L1 表現和 MMR 狀態。
年齡
4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其他年齡限制應依當地法規規定。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經組織學檢查確診患有上皮子宮內膜癌。允許納入所有組織學型態,但肉瘤除外(允許納入癌肉瘤)。
6在手術或診斷性切片後,受試者必須患有原發性晚期疾病(第 III/IV 期)或第一次復發的 EC,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
a)原發性第 III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子宮頸癌臨床分期 (FIGO))且基準期時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b)原發性第 IV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 FIGO),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c)第一次復發的疾病,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註:在美國,只有在試驗性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IVD) HER2 IHC 檢測的臨床研究用醫療器材豁免案 (IDE) 獲得醫療器材暨輻射健康中心核准後,才會納入第 III 期 EC 患者。
7由前瞻性中央檢測判定 HER2 IHC 表現為 3+ 或 2+ 的子宮內膜癌。
8由前瞻性中央 IHC 檢測判定為 pMMR 的子宮內膜癌。
9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依據第 8.8.1 節)之腫瘤病灶的適當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中央 HER2、MMR 和 PD-L1 IHC 檢測,且具有有效的中央檢測結果可供進行隨機分配/分層。
10先前療法:
a)未曾接受第一線全身性抗癌療法。可接受一線治癒目的之輔助性/前導輔助性化療(化療或化學放射療法),且疾病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化療後 ≥ 6 個月的受試者。允許曾在輔助性/前導輔助性條件下接受 trastuzumab。
b)先前未接受過 ADC 或 ICI,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PD-L1/PD-L2 和抗 CTLA-4 抗體以及治療性抗癌疫苗。
c)受試者先前可曾接受用於治療 EC 的放射療法。先前的放射療法可能包括骨盆腔放射療法、延展範圍的骨盆/主動脈旁放射療法,和/或陰道內近接療法。依據表 3,需要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1受試者體重必須 ≥ 30 kg。
1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至 1。
註:ECOG 2 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因考慮到 T-DXd 治療此類患者的安全性尚未確定。在 FDA 對基於ECOG 的查驗登記用試驗中的安全性結果進行的探索性分析中,曾觀察到隨體能狀態惡化,SAE、第 3-5 級 AE 以及死亡導致停止治療的發生率上升 (Singh et al 2020)。鑒於 DE-01 是一項全球性試驗,將 ECOG 2 患者納入可能會使其面臨不必要之風險。
13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4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 LVEF ≥ 50%。
15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3 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可用的最新結果。
註:不允許在骨髓功能評估日前 14 天內、或該日後和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任何時間點,接受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16隨機分配/納入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 4 定義: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規範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8證明停經後狀態的女性,或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之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必須至少具敏感性 25 mIU/mL),且每次使用試驗中試驗性藥品 (IMP) 前之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未手術絕育(即: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停經者。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停經 12 個月,即視為停經。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 (F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9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 FOCBP,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表 17 所列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 (IMP) 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強烈建議 FOCBP 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 7 個月內,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若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使用,男用保險套並不可靠)。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期間),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然而,無法接受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
20自隨機分配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受試者應在此全部期間避免哺乳。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1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與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
3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附註:受試者可簽署選擇性的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ICF),以同意在 28 天篩選時間範圍之前採集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根據第 8.8.1 節),用於檢測 HER2 和 PD-L1 表現和 MMR 狀態。
年齡
4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其他年齡限制應依當地法規規定。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經組織學檢查確診患有上皮子宮內膜癌。允許納入所有組織學型態,但肉瘤除外(允許納入癌肉瘤)。
6在手術或診斷性切片後,受試者必須患有原發性晚期疾病(第 III/IV 期)或第一次復發的 EC,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
a)原發性第 III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子宮頸癌臨床分期 (FIGO))且基準期時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b)原發性第 IV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 FIGO),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c)第一次復發的疾病,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註:在美國,只有在試驗性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IVD) HER2 IHC 檢測的臨床研究用醫療器材豁免案 (IDE) 獲得醫療器材暨輻射健康中心核准後,才會納入第 III 期 EC 患者。
7由前瞻性中央檢測判定 HER2 IHC 表現為 3+ 或 2+ 的子宮內膜癌。
8由前瞻性中央 IHC 檢測判定為 pMMR 的子宮內膜癌。
9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依據第 8.8.1 節)之腫瘤病灶的適當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中央 HER2、MMR 和 PD-L1 IHC 檢測,且具有有效的中央檢測結果可供進行隨機分配/分層。
10先前療法:
a)未曾接受第一線全身性抗癌療法。可接受一線治癒目的之輔助性/前導輔助性化療(化療或化學放射療法),且疾病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化療後 ≥ 6 個月的受試者。允許曾在輔助性/前導輔助性條件下接受 trastuzumab。
b)先前未接受過 ADC 或 ICI,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PD-L1/PD-L2 和抗 CTLA-4 抗體以及治療性抗癌疫苗。
c)受試者先前可曾接受用於治療 EC 的放射療法。先前的放射療法可能包括骨盆腔放射療法、延展範圍的骨盆/主動脈旁放射療法,和/或陰道內近接療法。依據表 3,需要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1受試者體重必須 ≥ 30 kg。
1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至 1。
註:ECOG 2 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因考慮到 T-DXd 治療此類患者的安全性尚未確定。在 FDA 對基於ECOG 的查驗登記用試驗中的安全性結果進行的探索性分析中,曾觀察到隨體能狀態惡化,SAE、第 3-5 級 AE 以及死亡導致停止治療的發生率上升 (Singh et al 2020)。鑒於 DE-01 是一項全球性試驗,將 ECOG 2 患者納入可能會使其面臨不必要之風險。
13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4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 LVEF ≥ 50%。
15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3 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可用的最新結果。
註:不允許在骨髓功能評估日前 14 天內、或該日後和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任何時間點,接受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16隨機分配/納入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 4 定義: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規範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8證明停經後狀態的女性,或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之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必須至少具敏感性 25 mIU/mL),且每次使用試驗中試驗性藥品 (IMP) 前之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未手術絕育(即: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停經者。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停經 12 個月,即視為停經。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 (F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9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 FOCBP,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表 17 所列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 (IMP) 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強烈建議 FOCBP 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 7 個月內,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若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使用,男用保險套並不可靠)。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期間),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然而,無法接受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
20自隨機分配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受試者應在此全部期間避免哺乳。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個人參與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2曾接受器官移植。
3未受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已知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和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級別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
4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已自放射治療之急性毒性反應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全腦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之間須間隔至少 2 週。
5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MI) 病史,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若篩選時受試者的肌鈣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上限 (ULN)(依據廠商定義),則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 MI。
6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之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至 > 470 毫秒。
7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8肺部條件:
a)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b)患有任何篩選時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包括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和類肉瘤病)。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應將疾病的詳細資料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c)曾接受肺切除術(全部)。
9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需要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進行長期治療。允許接受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患有白斑的受試者仍有參與資格。
10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11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活動性感染性疾病: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放射影像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 TB 檢測)。
b)活動性 A 型肝炎感染。
c)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定義 HIV 感染得到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無法測出病毒 RNA 量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
•在接受相同的抗 HIV 藥物時穩定至少4週(表示在該時間內,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沒有進一步的變化)
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如果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允許,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
d)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不過,患有慢性 B 型肝炎且正在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若 ALT 正常且病毒量得到控制,則可以納入。
•B 型肝炎病毒量獲得控制乃定義為,透過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到的血清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 100 U/mL,或按照當地實驗室方法檢測不到。B 型肝炎病毒量受控制的受試者必須按照機構慣例,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以確保病毒充分受到抑制。
•如果 ALT 正常且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透過 PCR 檢測不到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檢測極限,無論是自發達成還是因應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程而達成,皆允許納入患有慢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C 型肝炎病毒量獲得控制乃定義為,自發性或因應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程,使得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
註:更多詳細資料,請參閱附錄 P 和附錄 Q。
1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13具有先前抗癌治療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1 級或基期值的毒性(掉髮除外)。
附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的受試者,例如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和疲倦(若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臨床上適合)。
14已知對 T-DXd、rilvegostomig 或其所含任何賦型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5曾對於其他 mAb、pembrolizumab、carboplatin、paclitaxel 和/或其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反應。
1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受孕的受試者。
173 年內曾患有多種原發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
•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已接受過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其他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
18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無細胞和腹水濾過濃縮再輸注法 (CART) 的胸腔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
先前/併用療法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曾接受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且未有足夠的清除期,如表 3 所述。可允許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20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1隨機分配至先前的 T-DXd 試驗,不論治療分配為何,或者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受試者正在參與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22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3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太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4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本試驗中。
1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個人參與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2曾接受器官移植。
3未受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已知感染、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和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病(包括任何級別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潰瘍或乾癬)。
4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治療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已自放射治療之急性毒性反應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全腦放射治療結束與試驗隨機分配之間須間隔至少 2 週。
5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 (MI) 病史,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至 IV 級)、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或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若篩選時受試者的肌鈣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上限 (ULN)(依據廠商定義),則受試者應在納入前諮詢心臟科醫師以排除 MI。
6根據篩選時重複三次之 12 導程心電圖 (ECG) 的平均值,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至 > 470 毫秒。
7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 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 ILD/肺炎。
8肺部條件:
a)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 3 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等)。
b)患有任何篩選時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包括類風濕性關節炎、修格蘭氏症和類肉瘤病)。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應將疾病的詳細資料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
c)曾接受肺切除術(全部)。
9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需要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進行長期治療。允許接受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針對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患有白斑的受試者仍有參與資格。
10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 (IV) 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11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乏/活動性感染性疾病:
a)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TB)(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放射影像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的 TB 檢測)。
b)活動性 A 型肝炎感染。
c)未得到良好控制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定義 HIV 感染得到良好控制需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無法測出病毒 RNA 量
•CD4+ 計數 ≥ 350 cells/μL
•過去 12 個月內未曾發生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AIDS) 定義的伺機性感染
•在接受相同的抗 HIV 藥物時穩定至少4週(表示在該時間內,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沒有進一步的變化)
如果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如果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獨立倫理委員會 (IEC) 允許,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
d)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慢性或活動性 C 型肝炎;不過,患有慢性 B 型肝炎且正在接受抑制性抗病毒治療的受試者,若 ALT 正常且病毒量得到控制,則可以納入。
•B 型肝炎病毒量獲得控制乃定義為,透過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檢測到的血清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 100 U/mL,或按照當地實驗室方法檢測不到。B 型肝炎病毒量受控制的受試者必須按照機構慣例,在試驗治療和追蹤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以確保病毒充分受到抑制。
•如果 ALT 正常且 C 型肝炎病毒 (HCV) RNA 透過 PCR 檢測不到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檢測極限,無論是自發達成還是因應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程而達成,皆允許納入患有慢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C 型肝炎病毒量獲得控制乃定義為,自發性或因應先前成功的抗 C 型肝炎療程,使得 PCR 無法測得 C 型肝炎 RNA。
註:更多詳細資料,請參閱附錄 P 和附錄 Q。
12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信使核糖核酸 (mRNA) 和複製缺陷腺病毒疫苗不視為減毒活性疫苗)。
13具有先前抗癌治療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1 級或基期值的毒性(掉髮除外)。
附註:可納入患有試驗主持人認定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的慢性、穩定第 2 級毒性(定義為隨機分配前至少 3 個月內未惡化至 > 第 2 級,且以標準照護 (SOC) 治療)的受試者,例如化療引發的神經病變和疲倦(若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臨床上適合)。
14已知對 T-DXd、rilvegostomig 或其所含任何賦型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5曾對於其他 mAb、pembrolizumab、carboplatin、paclitaxel 和/或其賦形劑發生重度過敏反應。
1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受孕的受試者。
173 年內曾患有多種原發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
•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已接受過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
•其他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
18需要引流、腹膜分流,或無細胞和腹水濾過濃縮再輸注法 (CART) 的胸腔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
先前/併用療法
19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曾接受任何併用的抗癌治療,且未有足夠的清除期,如表 3 所述。可允許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HRT)。
20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曾接受過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過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先前/伴隨臨床試驗經驗
21隨機分配至先前的 T-DXd 試驗,不論治療分配為何,或者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或受試者正在參與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其他排除條件
22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3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太能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4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本試驗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