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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B8025-4183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051617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1 - 2032-08-02

其他

尚未開始7

ICD-10K83.0

膽管炎

ICD-9576.1

膽管炎

AFFIRM: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旨在評估 Seladelpar 對原發性膽汁性膽管炎 (PBC) 和代償性肝硬化患者臨床結果的影響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吉立亞醫藥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啟益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蘇建維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鄭斌男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1.透過從開始治療到第 156 週首次出現以下任何經裁定事件的所經過時間來評估EFS:a.因任何原因死亡b.肝臟移植c.MELD 評分 ≥ 15d.需要治療的腹水e.因發生以下任何符合條件的事件而住院:i.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ii.肝性腦病變(定義為 West Haven 評分 ≥ 2)iii.透過診斷性腹腔穿刺術,依據 WBC 計數、分類、和/或嗜氧和/或厭氧血液培養瓶生長呈陽性,確認為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有關評估需要裁定之臨床事件的更多詳細資訊。2.評估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TEAE);生物化學和血液學實驗室評估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療效:評估 seladelpar 相較於安慰劑對無事件存活期 (EFS) 的影響。EFS 定義為從治療開始到第 156 週首次出現以下任何經裁定事件所經過的時間: •因任何原因死亡 •肝臟移植 •末期肝病模型 (MELD) 評分≥15 •需要治療的腹水 •因發生以下任何符合條件的事件而住院: o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o肝性腦病變(定義為 West Haven 評分 ≥2) o透過診斷性腹腔穿刺術,依據白血球 (WBC) 計數、分類、和/或嗜氧和/或厭氧血液培養瓶生長呈陽性,確認為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安全性:評估 seladelpar 在 156 週治療期間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次要目標: 評估 seladelpar 對以下項目的影響: •整體存活期 •無肝臟移植存活期 (LTFS),定義為從開始治療到首次發生肝臟相關死亡或肝臟移植所經過的時間 •因以下任何符合條件的經裁定事件而住院發生前經過的時間: o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o肝性腦病變或 o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其他各項經裁定 PBC 臨床事件發生前經過的時間(MELD 評分≥ 15 以及需要治療的腹水) 探索性目標: 評估疾病和 seladelpar 對個別經裁定 PBC 臨床事件發生前經過時間、疾病和肝損傷的肝臟生化標記、肝臟組織學、肝臟硬度、疾病和/或惡化生物標記、藥物動力學 (PK)、患者自述生活品質指標、PBC 預後標準和搔癢的影響。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Seladelpar Lysine

劑型

130

劑量

5 mg or 10 mg

評估指標

1.透過從開始治療到第 156 週首次出現以下任何經裁定事件的所經過時間來評估EFS:
a.因任何原因死亡
b.肝臟移植
c.MELD 評分 ≥ 15
d.需要治療的腹水
e.因發生以下任何符合條件的事件而住院:
i.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ii.肝性腦病變(定義為 West Haven 評分 ≥ 2)
iii.透過診斷性腹腔穿刺術,依據 WBC 計數、分類、和/或嗜氧和/或厭氧血液培養瓶生長呈陽性,確認為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有關評估需要裁定之臨床事件的更多詳細資訊。
2.評估治療引發不良事件 (TEAE);生物化學和血液學實驗室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若要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必須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簽名並註明日期)以及當地法律要求的任何授權
2.必須年滿 18 歲
3.必須根據以下任 2 項條件的病史確診 PBC:
a.ALP 升高 > 1.0 × ULN 持續至少 6 個月
b.記載的肝臟組織切片結果與 PBC 一致
c.AMA 效價陽性(免疫螢光檢測 > 1:40,或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測定顯示 M2 陽性)或 PBC 特異性 ANA 呈陽性。
AMA 陰性的受試者必須有符合 PBC 的肝臟組織切片或高度特異性 ANA、膽汁滯留症,並有排除其他肝臟疾病的證據
4.肝硬化的證據,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a.歷史組織切片結果與 PBC 引起的肝硬化一致
b.使用 FibroScan®(或類似器材)進行肝纖維化掃描測量的肝臟硬度 > 15 kPa
c.肝臟電腦斷層掃描 (CT)、核磁共振造影 (MRI) 或肝臟超音波符合肝硬化的診斷
d.篩選前 8 週內基於合併血小板計數低下 (< 140 × 10 3 /µL) 及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況得出的臨床診斷:
i.血清白蛋白持續減少 (< 3.3 g/dL)
ii.持續性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3(未接受抗凝血治療)
5.CP 分級為 A 或 B 級,但不符合肝功能代償不全(排除條件 # 4)或實驗室參數(排除條件 #7)的排除條件
6.有性生活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必須使用至少 1 種屏障避孕法和第二種有效避孕法。與具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發生性行為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使用屏障式避孕法,且其女性伴侶必須使用第二種有效避孕法
7.受試者必須能夠遵從試驗藥物給藥指示,並能夠完成 SOA

主要排除條件

若要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不得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
1.在篩選前一年內曾接受 seladelpar 超過 26 週。最後一劑 seladelpar 必須在篩選的至少 3 個月前接受
2.有 PBC 以外的醫療病況,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妨礙完整參與試驗(例如:癌症)、危及受試者安全或混淆試驗結果(例如:柏德氏症)
3.有肝臟移植病史,或正在遺體器官捐贈或計劃活體器官捐贈移植等候名單中。儘管疾病處於相對早期階段,但仍列入移植名單(例如:根據地區指引)的受試者,只要不符合其他排除條件,便可能符合資格
4.代償不全肝硬化,定義為有以下任何一種病況的病史:
a.需要治療的腹水
b.食道或胃靜脈曲張伴隨出血病史
c.肝性腦病變(定義為 West Haven 評分 ≥ 2)且需要住院治療
d.透過診斷性腹腔穿刺術,依據 WBC 計數、分類、和/或嗜氧和/或厭氧血液培養瓶細菌生長呈陽性,確認為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e.肝腎症候群(第一型或第二型)
f.曾接受經頸靜脈肝內門體靜脈支架分流術放置和/或曾接受門腔靜脈分流術
g.已知肝臟靜脈壓力梯度 (HVPG) > 12 mm Hg
5.依據篩選期間的都卜勒超音波造影檢查或既往 CT 或 MRI 結果顯示有門靜脈血栓形成的證據
6.篩選前 12 週內曾因肝臟相關併發症住院
7.篩選期間的實驗室參數:
a.ALP < 1.5 × ULN 或 ≥ 10 × ULN
b.ALT 或 AST ≥ 5 × ULN
c.TB ≥ 5 × ULN
d.血小板計數 ≤ 50 × 103/µL
e.白蛋白 ≤ 2.8 g/dL
f.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45 mL/min/1.73 m2
g.MELD 評分 > 12。對於接受抗凝血藥物治療的受試者,在測定用於計算 MELD 評分的基準期 INR 時,應考慮抗凝血藥物的使用
h.血清 AFP > 20 ng/mL
i.INR > 1.7
8.CP-C 肝硬化(即 CP 評分 ≥ 10)
9.伴隨其他肝臟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何一種:
a.有急性病毒性 A 型肝炎的證據
b.B 型肝炎病毒感染(急性或慢性)
c.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定義為存在 HCV 核糖核酸
d.經膽管攝影結果證實患有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e.酒精性肝臟疾病
f.α1-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g.經肝臟組織切片證實患有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
h.吉伯特氏症候群伴隨總膽紅素升高,或伴隨顯著溶血的病症
i.血色素沉著症
j.試驗主持人根據免疫血清學、肝臟生物化學或過往確認的肝臟組織學結果,判定患有自體免疫性肝炎 (AIH)
k.根據造影、篩選期實驗室數值和/或臨床症狀判斷患有肝膽惡性腫瘤;排除任何有相關病史、目前有證據或高度懷疑的患者
10.曾接受或計劃進行 Roux-en-Y 胃繞道手術
11.有在 2 年內診斷出或治療過惡性腫瘤的病史,或正在進行的惡性腫瘤評估;如果在篩選前已接受適當治療,則允許納入對鱗狀或非侵入性皮膚基底細胞癌和子宮頸原位癌進行局部治療者
12.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篩選期間的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13.具臨床重要性的飲酒量,定義為女性每週 > 14 個飲酒單位(相當於 140 g),男性每週 > 21 個飲酒單位(相當於 210 g),或無法確實地量化酒精攝取量
14.有已知或疑似對 seladelpar 或其任何成分發生具臨床意義之過敏病史
15.在篩選前 6 個月內開始使用 UDCA 或在篩選前 12 週內調整 UDCA 劑量。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對 UDCA 無反應不足或無法耐受病史的受試者也予以排除。無法耐受的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 UDCA 的時間必須在篩選前 > 12 週
16.在篩選前 6 週內曾接受去氧熊膽酸或纖維酸鹽(如 bezafibrate、fenofibrate、elafibranor、lanifibranor、pemafibrate 或 saroglitazar)藥物治療
17.在篩選前 8 週內使用秋水仙鹼、methotrexate、azathioprine 或長期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2 週)治療。對於非肝臟、穩定的合併症,允許每日一次最多 prednisone 5 mg或等效藥物
18.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過其他免疫抑制劑療法(例如:cyclosporine、tacrolimus、抗腫瘤壞死因子 [TNF] 或其他免疫抑制生物製劑)的任何長期治療
19.在篩選前 1 個月內治療搔癢的止癢藥物(例如:cholestyramine、naltrexone、rifampicin、sertraline)曾進行劑量調整
20.使用禁用併用藥物。由試驗主持人視個別情況決定,可能禁用其他影響肝臟或胃腸道 (GI) 功能(例如:藥物吸收)的藥物。試驗主持人應根據需要諮詢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
21.篩選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其他試驗性療法或設備進行治療
22.懷孕與哺乳(適用於女性)
23.在篩選期間患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相關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
24.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食道或胃靜脈曲張的內視鏡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3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