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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HS-114-1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657144
試驗執行中

2025-03-31 - 2028-01-31

Phase I

召募中10

一項第 1b 期、多中心、開放性試驗,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加上或不加其他治療用於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和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欣辰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孟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迺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賴冠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直腸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CRS 依據ASTCT 分級,所有其他 AE 依據 NCI-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療法的關係特徵確定的 AE•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CTCAE 第 5.0 版分級)和時間特徵確定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試驗目的

A 、B 、C 和 D群組 主要目的 •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 PK,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 PK •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進一步評估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存活效益,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存活效益 •評估 toripalimab 合併 CHS-114 的 PK,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 PK •評估 toripalimab 合併 CHS-114 的免疫原性,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免疫原性 •評估 CHS 114 合併 toripalimab 的免疫原性,以及 C 群組合併標準照護化療的免疫原性 •評估腫瘤免疫生物標記並探索腫瘤微環境中的 CCR8+ Treg 和免疫特性與 CHS-114 和 toripalimab 治療臨床結果的潛在關係 •確定可能顯示 CHS-114 合併 toripalimab 之臨床反應/抗藥性、安全性、藥效學活性和/或作用機轉的分子(基因體、代謝和/或蛋白質體)和細胞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靜脈點滴注射劑
靜脈點滴注射劑

主成份

CHS-114
Toripalimab

劑型

242
242

劑量

100 mg/2 mL
240mg/6mL

評估指標

•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CRS 依據ASTCT 分級,所有其他 AE 依據 NCI-CTCAE 第 5.0 版分級)、時間、嚴重性以及與試驗療法的關係特徵確定的 AE
•按類型、頻率、嚴重程度(依據 NCI-CTCAE 第 5.0 版分級)和時間特徵確定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主要納入條件

一般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試驗,不論其被分配至哪個群組:
1.≥ 18 歲的男性和女性。
2.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附錄 1)判定,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病灶。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附錄 2)。
4.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嚴重程度,或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 (NCI) 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 5.0 版 (CTCAE v5.0) 已緩解至第 1 級,但不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 (AE)。若參與者有 ≤ 第 2 級的受控皮疹者,在接受穩定劑量補充劑 ≤ 第 2 級電解質異常者,或持續接受替代荷爾蒙療法治療無臨床症狀的內分泌免疫相關 AE (irAE) 者,則將不予排除。
5.足夠的器官功能,定義如下: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1,500/mm3),且在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未給予造血生長因子 (HGF)(可能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前提是與醫療監測員進行討論後,最後一劑距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 2 週)。
b.血小板 ≥ 100 × 109/L (100,000/mm3),且在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未給予 HGF 或血小板輸注。
c.血紅素 ≥ 9 g/dL,且在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內未輸注、未給予 HGF 或紅血球輸注。
註:只要 C1D1 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則可接受輸血。
d.總膽紅素 (TBIL)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對於患有肝臟轉移且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TBIL ≤ 3 × ULN。
e.無肝臟轉移的參與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 ULN,基期時患有肝臟轉移的參與者 ALT 和 AST ≤ 5 × ULN。
f.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 30 mL/min,C 群組除外(請參閱 C 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g.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凝血酶原時間 (PT)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且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h.篩選時以心臟超音波、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或等效方式測量的射出分率 ≥ 45%。若參與者在簽署同意書前 6 個月內曾評估射出分率,且未接受心毒性療法或出現新的心臟疾病症狀,則篩選時無需重複進行評估。
6.在本試驗的時間範圍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及其伴侶,以及男性參與者及其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均必須同意自篩選期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 120 天期間,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具生育能力定義為已停經至少 1 年,或資料顯示不孕(自然或後天)。有關建議的避孕方法、不具生育能力標準和生殖活動相關問題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第 5.4 節。
A 群組特定納入條件(2L 胃、GEJ 和食道腺癌)
1.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GEJ 或食道腺癌,並且 HER2 為陰性且微衛星穩定 (MSS)/存在錯配修復缺陷 (pMMR)。應根據 Siewert 腫瘤類型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第 8 版評估臨床和病理性 GEJ 腺癌的分類(請參閱附錄 4 和附錄 5)。
2.在 1L 全身性治療期間或之後惡化,包括含鉑和氟嘧啶藥物雙藥療法加上或不加抗 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導向療法(即:在 2L 背景下)。在最後一劑新輔助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手術全期療法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惡化的參與者,將被視為在 2L 背景下且符合資格。
3.必須同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基期和治療期間)方可納入(請參閱第 8.7.1 節)。優先採用新鮮基期切片。可接受新鮮腫瘤切片(切開性、切除性或 3 至 5 份粗針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與相關病理學報告(不超過 24 個月;腫瘤組織塊或 10 至 15 份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切片)。不接受細針抽吸。當切片為醫療上可行,且切片病灶並非唯一的 RECIST 目標病灶時,應在第 2 週期(第二劑試驗治療之後)優先取得治療期間切片;然而,任何治療期間切片均可接受。
B 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2L ESCC)
1.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SCC。
2.在 1L 全身性化療期間或之後惡化,包括含鉑和氟嘧啶藥物或紫杉醇雙藥療法加上或不加上抗 PD-1/PD-L1 導向療法,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4 (CTLA-4) 和抗 PD-1/PD-L1 導向合併療法。對於在 1L 背景下接受抗 PD-1/PD-L1 和抗 CTLA-4 導向全身性療法且未接受化療的參與者,在簽署將化療描述為另一選項的同意書後,可予以納入。在最後一劑治癒性新輔助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手術全期療法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惡化的參與者,將被視為在 2L 背景下且可予以納入。
3.同意提供先前透過依機構標準進行 FDA 核准或等效 PD-L1 免疫組織化學 (IHC) 診斷檢測取得的 PD-L1 IHC 測定分數結果。
4.同意提供 <2 年的留存腫瘤組織(腫瘤組織塊或 10 至 15 份切片),以及相關病理學報告。若無法取得留存檢體,建議進行新鮮腫瘤切片(切開性、切除性或 3 至 5 份粗針切片)(請參閱第 8.7.1 節)。不接受細針抽吸。
C 群組特定納入條件 (1L ESCC)
1.組織學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ESCC。
2.同意提供基期腫瘤組織。可接受 <3 個月的留存腫瘤組織(腫瘤組織塊或 10 至 15 份切片)與相關病理學報告。若無法取得留存檢體,應採集新鮮的基期腫瘤切片(切開性、切除性或 3 至 5 份粗針切片)(請參閱第 8.7.1 節)。不接受細針抽吸。
3.同意提供先前透過依機構標準進行 FDA 核准或等效 PD-L1 IHC 診斷檢測取得的 PD-L1 IHC 測定分數結果。
4.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Cockcroft-Gault 公式)≥60 mL/min。
D 群組 D1 和 D2 組特定納入條件 (4L+ CRC)
1.組織學及/或細胞學資料顯示患有無法切除的晚期或轉移性大腸直腸腺癌。每位參與者必須依據國家層級的指引,記錄其 RAS、BRAF 及微衛星不穩定性/錯配修復狀態。
2.所在國家沒有具臨床療效實證的經核准標準療法的參與者。這些療法包括氟嘧啶、奧沙利鉑和伊立替康類化療、抗血管內皮生長因子 (VEGF) 生物療法(如 bevacizumab、aflibercept、ramucirumab)、抗表皮因子生長受體 (EGFR) 療法(如爾必得舒、panitumumab)(前提是 RAS 為非右側野生型)、trifluridine/tipiracil 或 regorafenib,以及針對 BRAF V600E 突變的 BRAF 抑制劑(即 encorafenib)。
3.接受奧沙利鉑輔助性治療並在輔助性療法期間或完成後 6 個月內出現轉移性疾病的參與者,若未針對轉移性疾病接受奧沙利鉑類治療,則視為符合資格。
4.必須同意提供基期腫瘤組織檢體才能納入本試驗。若醫療上可行,最好提供新鮮的篩選切片(3-5 份粗針切片,切開性或切除性)。否則,可接受篩選前 2 年內收集的最新留存腫瘤組織(組織塊或 10-15 片未染色玻片,附上相關病理學報告)。不接受細針抽吸。請參閱第 8.7.1 節。
註:如果患者在篩選期間無法安全取得新鮮切片,且沒有留存腫瘤組織,則仍可由試驗委託者決定其是否符合納入資格。

主要排除條件

一般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參與者排除在試驗之外,不論分配至哪一個群組:
1.過去 3 年內曾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所研究癌症以外的惡性腫瘤。
註:若參與者患有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子宮頸原位癌),將不予排除。
2.需要同步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療和/或皮質類固醇 [高劑量;併用類固醇見第 6.5.6 節])的症狀性或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包括軟腦膜轉移)。先前曾治療過腦轉移的參與者,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臨床上穩定 ≥ 28 天,且無新增或增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證據,且每天接受 prednisone > 10 mg(或 prednisone 等效藥物),則可能符合資格。
3.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需要全身麻醉的重大手術、尚在先前的手術恢復中,或在試驗期間排定進行手術。
4.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 < 5 倍排除半衰期 (t½) 內接受抗腫瘤療法(包括但不限於細胞毒性化療、生物製劑和試驗性藥物)治療,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同時接受或曾接受放射治療,或有未緩解的治療相關放療毒性。允許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長 14 天內,為緩和性目的接受有限的局部放射治療(例如,至單一轉移性疾病部位),前提是參與者無證據顯示任何治療相關放療毒性或已從中恢復。
6.先前曾暴露於抗 C-C 模體趨化因子受體 8 (CCR8) 抗體。
7.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8.曾對任何單株抗體療法或試驗治療的任何賦形劑發生第 4 級過敏或過敏性反應。
9.曾發生導致停用先前免疫療法的 irAE,或經認定與先前免疫腫瘤學治療相關的 ≥ CTCAE 第 3 級 irAE。有透過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內分泌病變(例如,甲狀腺疾病、糖尿病和腎上腺功能不全)的病史或病況穩定的任何參與者除外。
10.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包括需要使用類固醇的免疫相關肺炎、放射性肺炎、活動性肺結核,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 (CT) 掃描顯示活動性肺炎的證據。若參與者在第一劑治療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 30 Gy 的肺部放射療法,將予以排除。患有需要治療的活動性肺部感染的參與者也將予以排除。
11.在預定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使用治療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每日 prednisone > 10 mg 或等效藥物、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這不包括鼻內、眼內、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局部和關節內關節注射,或生理替代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允許短期每天使用 ≤ 10 mg 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2.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對於非活性疫苗,建議不要在 C1D1 第一劑前 4 天至第一劑後 21 天內接種;(允許接種 mRNA 和蛋白亞單位疫苗,例如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的疫苗)。
13.過去 2 年內曾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以下情況除外:白斑、脫髮、以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病變、類風濕性關節炎,以及其他不需要非類固醇消炎藥之外免疫抑制劑的關節病變、透過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或以局部藥物控制的乾癬。
14.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已知 HIV 或 AIDS 相關疾病。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病毒負荷量為陰性的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具體而言:
HIV:健康且 AIDS 相關結果風險低的血清陽性參與者可視為符合資格。HIV 陽性參與者的合格條件應與醫療監測員評估和討論,且將根據目前和過去的分化群 (CD) 4 和 T 細胞計數、AIDS 定義病症(例如伺機性感染)的病史(若有),以及 HIV 治療的狀態而定。HIV 感染參與者必須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RT),且 HIV 感染和疾病控制良好(定義如下),方可符合納入資格:
o接受 ART 的參與者在篩選時的 CD4+ T 細胞計數必須 > 350 個細胞/mm3
o接受 ART 的參與者必須達到且維持病毒抑制,定義為篩選前 ≥ 12 週經確認 HIV RNA 水平 < 50 copies/mL 或使用當地可用測定的定量下限。
o接受 ART 的參與者必須接受穩定療程,且在給予試驗治療前 ≥ 4 週未改變藥物或調整劑量。
HBV:B 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的參與者,若在隨機分配前已接受 HBV 抗病毒療法 ≥ 4 週,且檢測不到 HBV 病毒負荷量,則符合資格。
註:參與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完成試驗介入措施後遵循當地 HBV 抗病毒療法指引。
B 型肝炎篩選檢測並非必要,除非:
o已知有 HBV 感染病史。
o臨床上需要。
HCV:有 HCV 感染病史的參與者,若篩選時檢測不到 HCV 病毒負荷量,則符合資格。
註:參與者必須在第一次給藥前 ≥ 4 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C 型肝炎篩選檢測並非必要,除非:
o已知有 HCV 感染病史
o臨床上需要
若依據 HCV RNA 陽性效價和 HBsAg 陽性檢測結果和可檢出 HBV DNA,評估參與者同時感染 HBV 和 HCV,則不予納入試驗。

15.基期 12 導程心電圖 (ECG) 顯示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臨床相關異常(例如,校正 QT 間期 [QTc](以 Fridericia 法)[QTcF] > 480 ms、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急性或不確定年齡心肌梗塞的徵象、顯示活動性心肌缺血的 ST-T 間期變化、二度或三度房室傳導阻滯,或嚴重心搏過緩或心搏過速)。
16.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何一項: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肺栓塞,和/或其他臨床上顯著的血栓栓塞疾病發作。若參與者發生未危及生命的靜脈血栓栓塞事件,在接受低分子量肝素或第 Xa 凝血因子抑制劑時維持穩定,且可透過 andexanet-α 逆轉,則符合資格。
17.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下列任何一項:心肌梗塞、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2 級或以上;請參閱附錄 3)、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周邊動脈繞道手術,或需要藥物治療的不穩定型心律不整。若參與者患有 NCI-CTCAE ≥ 3 級的持續性心律不整或任何等級的心房顫動(若發生無症狀的孤立性心房顫動,則為 ≥ 3 級),則不符合資格。若參與者篩選時以心臟超音波、MUGA 掃描或等效方式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45%,則不符合資格。裝有心律裝置/心臟節律器的參與者必須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以判斷資格。
18.儘管接受最佳藥物治療,但仍有無法以藥物控制的高血壓(約 > 160/90 mmHg)。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醫療監測員。
19.過去 6 個月內曾患有活動性出血疾病,包括以吐血、顯著咳血或黑便為證據的胃腸道出血。
20.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註:正在哺乳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內停止哺乳。
21.根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 1 第 2 版,不適用:正在哺乳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20 天內停止哺乳。
2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潛在醫療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可能限制對試驗要求的遵從度、大幅增加因試驗治療引起 AE 的風險,或損害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或社會情況。
23.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會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情況。
A 群組特定排除條件(2L 胃、GEJ 和食道腺癌)
1.曾因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 ≥ 2 種全身性抗癌療法。
2.臨床評估或造影顯示面臨較高食道瘻管風險的參與者,例如,曾有依據內視鏡超音波 (EUS) 評估的食道瘻管或 T4 分類的病史或相關症狀。
B 群組特定排除條件 (2L ESCC)
1.曾因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 ≥ 2 種全身性抗癌療法。
2.臨床評估或造影顯示面臨較高食道瘻管風險的參與者,例如,曾有依據 EUS 評估的食道瘻管或 T4 分類的病史或相關症狀。
C 群組特定排除條件 (1L ESCC)
1.曾因晚期或轉移性疾病接受 ≥ 1 種全身性抗癌療法。
2.在最後一劑治癒性新輔助性療法、輔助性療法或手術全期療法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惡化的參與者。
3.臨床評估或造影顯示面臨較高食道瘻管風險的參與者,例如,曾有依據 EUS 評估的食道瘻管或 T4 分類的病史或相關症狀。
4.已知有二氫嘧啶脫氫酶缺陷或胸苷合成酶基因多型性,而使參與者易於發生 5-FU 毒性。
5.已知對 5-FU 或順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15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