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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GN35-031
試驗執行中

2020-12-25 - 2025-07-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82.50

未明示部位瀰漫性濾泡型中心淋巴瘤

ICD-10C82.59

結節外及實體器官之瀰漫性濾泡型中心淋巴瘤

ICD-10C83.10

未明示部位之被套細胞淋巴瘤

ICD-10C83.1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被套細胞淋巴瘤

ICD-10C83.30

未明示部位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3.3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瀰漫性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3.8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非濾泡型淋巴瘤

ICD-10C83.8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非濾泡型淋巴瘤

ICD-10C84.90

未明示部位之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9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A0

未明示部位之皮膚T細胞淋巴瘤

ICD-10C84.A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皮膚T細胞淋巴瘤

ICD-10C84.Z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成熟的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4.Z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成熟T/NK-細胞淋巴瘤

ICD-10C85.10

未明示部位之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19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20

未明示部位之縱膈(胸腺)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2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縱膈(胸腺)巨大B細胞淋巴瘤

ICD-10C85.80

未明示部位之其他特定類型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8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其他特定類型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90

未明示部位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5.99

淋巴結外及實體器官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ICD-10C86.4

芽球性NK-T細胞瘤

ICD-10C88.4

淋巴腺外邊緣區黏膜相關淋巴組織之B細胞淋巴瘤[MALT淋巴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2.80

結節外實體器官之其他淋巴瘤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活性對照藥物、多中心的第3 期試驗,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難治型瀰漫性大B 細胞淋巴瘤(DLBCL) 的受試者,研究以Brentuximab Vedotin 或安慰劑併用Lenalidomide 與Rituximab治療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黃泰中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鴻霖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浩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型瀰漫性大B 細胞淋巴瘤(DLBCL)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並比較意圖治療 (intent-to-treat,ITT) 族群中 2 個治療組之間的整體存活期 (overall survival,OS) 關鍵次要目標 ‧評估並比較 ITT 族群中 2 個治療組之間,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Lugano 2014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評估並比較 ITT 族群中 2 個治療組之間,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Lugano 2014 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 其他次要目標 ‧評估並比較 2 個治療組之間,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Lugano 2014 評估的完全緩解 (complete response,CR) 率 ‧評估並比較 2 個治療組之間,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Lugano 2014 評估的療效反應持續時間 (DOR) ‧評估 2 個治療組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並比較 CD30 陽性族群中 2 個治療組之間的 OS

藥品名稱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Brentuximab Vedotin

劑型

243

劑量

50mg

評估指標

對應的主要評估指標
•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患有復發性或難治型瀰漫性和轉化性大 B 細胞淋巴瘤 (relapsed or refractory diffuse and transformed large B-cell lymphoma,R/R DLBCL) 的受試者。基於試驗資格判定和分層的目的,將透過最近一次當地病理學評估以組織學方法判定DLBCL 和細胞來源 (區分淋巴生發中心 B 細胞 [germinal center B-cell,GCB] 與非 GCB)。下列 DLBCL 亞型符合納入資格:
a.未另外分類 (not otherwise specified,NOS)
b.血管內大 B 細胞淋巴瘤
c.合併慢性發炎的 DLBCL
d.EB 病毒 (Epstein-Barr virus,EBV) 陽性 NOS
e.間變性淋巴瘤激酶 (anaplastic lymphoma kinase,ALK) 陽性
f.富含 T 細胞/組織細胞的大 B 細胞淋巴瘤
g.原發性縱膈大 B 細胞淋巴瘤
h.帶有 MYC 和 BCL2 和/或 BCL6 易位 (translocation) 的高惡性度 B 細胞淋巴瘤 (雙重打擊/三重打擊淋巴瘤)
i.高惡性度 NOS B 細胞淋巴瘤
j.原發性皮膚 DLBCL (腿型)
k.起源於轉化性和緩性淋巴瘤/白血病的 DLBCL
l.第 3b 級濾泡性淋巴瘤
2.受試者必須在先前接受 ≥2 線全身性療法後,患有復發性/難治型 (relapsed/refractory,R/R) 疾病。對於患有轉化性 DLBCL (亞型 k) 的受試者,至少最後使用的全身性療法必須是針對 DLBCL。
3.受試者必須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符合資格接受造血幹細胞移植 (hematopoietic stem cell transplantation,HSCT) 或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CAR-T) 療法,而且必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a.有一或多項共病症 (comorbidity),包括心、肺、腎或肝功能障礙,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在醫學上不適合接受 HSCT 或 CAR-T 療法。
b.在接受誘導和救援化學治療後仍為活性疾病
c.幹細胞驅動 (stem cell mobilization) 不足 (適用於 HSCT)
d.在先前接受 HSCT 或 CAR-T 後復發
e.基於財務、地理、保險或製造問題而無法接受 CAR-T 療法。
4.受試者必須具備腫瘤組織,提交給中央病理實驗室以測定 CD30 的表現;此表現將由中央透過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 (immunohistochemistry,IHC) 以目測評估腫瘤細胞內任何可偵測之CD30 量進行判定。應提交含有存活 DLBCL 組織的最近期可用組織切片。如果在隨機分配之前中央病理學實驗室的 CD30 結果還未出爐,得根據當地病理實驗室的 CD30 表現百分比對該受試者進行分層。根據當地病理實驗室結果進行分層的受試者,必須要在納入的 2 週內,將相同的庫存腫瘤組織送交中央實驗室進行 CD30 評估。
5.年齡為 18 歲以上。
6.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至 2 分。
7.受試者必須由試驗單位放射科醫師在第 1 天的 28 天內評估,經正子斷層掃描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PET) 確認有氟化去氧葡萄糖 (Fluorodeoxyglucose,FDG) 代謝旺盛之疾病,並經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CT) 確認有 > 1.5 cm 的二維可測量疾病。
a.可以使用在同意之前但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進行的 PET 和 CT 造影。
8.在第 1 天的 28 天內有下列基準期實驗室檢驗數據: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000/μL。如果近期曾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CSF),則必須為最後一劑聚乙二醇化G-CSF後≥14天或最後一劑G-CSF後≥7天的 ANC 結果。
b.上一次DLBCL治療至少 7 天後的血小板計數 ≥50,000/μL,且在這7天期間無血小板輸注。
c.針對上一次療法為CAR-T療法的受試者,在篩選期間必須符合 ANC 及血小板計數要求至少兩次,且測量相隔至少 7 天。
d.血紅素 ≥ 8.0g/dL 且檢測前 7 天當中未曾接受輸血。
e.血清膽紅素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對於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或紀錄證實淋巴瘤已侵犯肝臟的受試者,則為 ≤3 x ULN。
f.使用Cockcroft-Gault (C-G)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 ≥45 mL/min,其中血清肌酸酐 (serum creatinine,Scr) 單位為 mg/dL。
oeGFR (mL/min) = ([140-年齡] x 體重[kg] x 0.85 [如果是女性]) / (Scr x 72)
g.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 ≤3.0 x ULN;針對紀錄證實淋巴瘤已侵犯肝臟的受試者,則為 5.0 x ULN。
h.可以使用在同意之前但在第 1 天前 28 天內進行的實驗室檢驗。
9.下列條件下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
a.必須在開始 Lenalidomide 療法前至少 4 週內、治療期間、中斷用藥期間,以及完成療法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避免懷孕。受試者必須承諾從開始進行 Lenalidomide 治療的 4 週前起、治療期間、中斷用藥期間,以及停用試驗藥物 (Brentuximab Vedotin、Rituximab或Lenalidomide)後 12 個月內,持續不斷避免從事異性間的性行為,或同時使用 2 種避孕方法: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輸卵管結紮術、子宮內避孕器(intrauterine device,IUD)、荷爾蒙避孕法 (避孕藥丸、注射劑、荷爾蒙貼片、避孕環或植入劑)或伴侶進行的輸精管結紮;以及另 1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 – 男用乳膠製或人造材質保險套、子宮帽或子宮頸帽 (見第 8 節〈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在開始治療之前,必須先取得兩次陰性的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 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β-HCG) 驗孕結果。第一次檢測必須是血清 β-HCG 驗孕,第二次檢測可以是血清或尿液 β-HCG 驗孕。在接受 Lenalidomide 療法之前,第一次檢測應在 10 到 14 天內進行,而第二次檢測則在接受療法之前24小時內進行。之後,必須在第一個月當中每週進行一次血清 β-HCG 驗孕,然後針對月經週期規律的女性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或者針對月經週期不規律的受試者每 2 週進行一次。
b.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不試圖懷孕。
c.必須同意從知情同意開始一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 個月,不哺乳或捐贈卵子。
d.如果其性生活有可能導致懷孕,則必須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一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持續使用 2 種避孕方法 (如納入條件9a.所述)。
10.下列條件下能使他人受孕的受試者:
a.必須同意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一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不捐贈精子。
b.如果與具有生育能力者有性生活而且有可能導致懷孕,則必須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一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持續使用 2 種避孕方法 (見第 8 節〈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
c.如果與懷孕中或哺乳中的人有性生活,則必須從知情同意開始持續到整個試驗期間、一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持續至少 12 個月,一貫使用其中一個避孕選項 (見第 8 節〈試驗進行中受試者之禁忌、限制與應配合之事項〉)。
11.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陽性的受試者,需符合下列要求:
•第 1 天的 28 天內,CD4 陽性 T 細胞計數 ≥350 顆細胞/mm3
•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發生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伺機性感染
•使用已確立的高強度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持續至少 4 週,且在第 1 天的 28 天內 HIV 病毒量 (viral load) 小於 400 copies/mL。
12.受試者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在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 2 年內曾罹患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來自先前診斷出惡性腫瘤之殘餘疾病 (residual disease) 的任何證據。例外情況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不計 (例如 5 年整體存活率 [overall survival,OS] ≥90%) 的惡性腫瘤,例如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一期子宮癌。
2.有進行性多灶性白質腦病變 (progressive multifocal leukoencephalopathy,PML) 的病史。
3.患有與潛在惡性腫瘤有關的活性大腦/腦膜疾病。如果先前的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CNS) 疾病已得到有效治療,且持續至少 3 個月沒有疾病惡化,則允許納入具有與潛在惡性腫瘤相關之大腦/腦膜疾病病史的受試者。
4.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患有任何未受控制的第 3 級 (含) 以上 (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s,NCI]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第 5.0 版判定) 病毒、細菌或真菌感染。允許使用常規抗微生物預防治療。
5.接受化學治療、放射療法、生物製劑和/或其他抗腫瘤治療搭配免疫療法,而未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3 週前完成,除非潛在疾病已在治療中惡化。
6.正在哺乳的受試者。
7.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之藥物配方中所含的賦形劑過敏。
8.與試驗治療相關的任何禁忌症。
9.透過表面抗原的表現,已知為 B 型肝炎陽性。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HBsAg) 為陰性,但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HBcAb) 為陽性的受試者符合資格,但應在接受第一劑Rituximab之前開始進行 B 型肝炎預防療法。已知為 C 型肝炎 (hepatitis C,HCV) 感染陽性 (無論是透過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PCR] 確認為陽性,或於最近 6 個月內針對 C 型肝炎使用抗病毒療法)。如果具有紀錄證實為期 12 週的持久病毒學反應,則允許納入曾為 C 型肝炎感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10.先前接受異體 HSCT 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標準:
•距 HSCT 不到 100 天
•患有活動性急性或慢性移植物對抗宿主疾病 (graft-versus-host disease,GVHD),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療法以治療或預防 GVHD。
11.先前接受 Brentuximab Vedotin 或 Lenalidomide 的治療。
a.如果最後一劑是在第 1 天的至少 6 個月前,則允許先前接受其他含 Vedotin ADC 的治療。
12.目前正接受免疫抑制藥物 (含類固醇)、其他全身性抗腫瘤或研究性藥物之療法。
b.可針對非淋巴瘤目的使用每日≤10 mg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13.紀錄證實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有腦血管事件 (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肺栓塞,或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第 III 到 IV 級定義的心臟症狀。
14.患有根據 NYHA 標準定義的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15.基準期時,患有第 2 級 (含) 以上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6.有其他嚴重的潛在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損害受試者接受或耐受預定治療及完成試驗評估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