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NT324-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892548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9-01 - 2031-08-14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b/II 期、多中心、開放標示、兩部分試驗,評估 BNT324 合併 BNT327 在晚期肺癌參與者中的療效、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和建議併用劑量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第 1 部分 依劑量水平:•DLT 評估期間(第 1 週期,21 天)DLTs 的發生率。•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按劑量水平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第 2 部分主要適應症群組 1 和群組 2:依群組和治療組:•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第 2 部分 療效訊號搜尋群組 3-7:依群組:•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 透過評估晚期肺癌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來確定 BNT324 併用 BNT327 的 RP2D。
第 2 部分主要適應症群組 1 和群組 2:評估在主要群組(群組 1 為未曾治療的 non-sq NSCLC,群組 2 為復發性/惡化性 SCLC)的隨機分配劑量最佳化群組中併用療法的安全性特性和療效,用以確定 BNT324 併用 BNT327 的最佳劑量。
療效訊號搜尋群組 3-7:依照 RECIST 1.1 評估 BNT324 併用 BNT327 的療效。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溶液用粉劑
溶液用粉劑
主成份
BNT327
BNT324
BNT324
劑型
246
145
145
劑量
200mg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 依劑量水平:
•DLT 評估期間(第 1 週期,21 天)DLT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按劑量水平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
第 2 部分主要適應症群組 1 和群組 2:
依群組和治療組: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
•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
第 2 部分 療效訊號搜尋群組 3-7:
依群組:
•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
•DLT 評估期間(第 1 週期,21 天)DLT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按劑量水平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
第 2 部分主要適應症群組 1 和群組 2:
依群組和治療組: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TEAEs、嚴重 TEAEs、治療相關 TEAEs 和治療相關嚴重 TEAEs 的發生率。
•從第一劑 IMP 到最後一劑 IMP 後 90 天或直到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先發生者為準)期間,因 TEAEs 而導致劑量中斷、減少和中止治療的發生率。
•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
第 2 部分 療效訊號搜尋群組 3-7:
依群組:
•ORR,定義為觀察到確認的 CR 或 PR 做為最佳整體反應的參與者比例(根據試驗主持人依照 RECIST 1.1 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已透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並載明日期來表示受試者同意。
2有意願及能力遵守排定的回診、治療時程表、預定試驗評估、生活型態限制,以及其他試驗要求。這包括他們能夠理解並遵循與試驗相關的指示。
3提供受試者同意時年齡 ≥18 歲。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無法切除的晚期/轉移性肺癌。組織學分類可以轉移性疾病之前的腫瘤檢體為依據。具有混合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必須根據主要元素進行分類。
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參與者,不論其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表現為何或是無 PD-L1 表現,均符合資格。
患有抗麥醇溶蛋白 (gliadin) 抗體 [AGA] 陽性疾病的參與者,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過標靶療法。
5患有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6所有參與者(患有小細胞肺癌 [SCLC] 的參與者除外)必須提供來自庫存組織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玻片)(註記:對於患有小細胞肺癌的參與者,若可行應提供庫存組織,但這並非納入的必要條件)。庫存組織可以是過去 2 年內從初次診斷或復發情境下取得的 FFPE 組織塊或新切玻片。如果沒有庫存組織可用,則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採集新鮮的切片。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8預期壽命 ≥12 週。
9隨機分配/納入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針對以下列出的所有參數,必須使用最新的可用結果以符合納入條件:
血液學 (於採檢前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因子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且前 7 天內未接受血液、紅血球、血小板輸注)
9a)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9b)血紅素≥9.0 g/dL
9c)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1,500/mm3
化學
9d)肌酸酐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45 mL/min/1.73 m2,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年齡 [歲數])× 體重 (kg) ×(0.85,僅限女性)]/ [72 × 肌酸酐 (mg/dL)](肌酸酐單位換算:1 mg/dL = 88.4 µmol/L)和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45 mL/min/1.73 m2,使用 2021 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研究 (CKD-EPI) 公式且使用肌酸酐(有或沒有胱蛋白 C),不包含種族因素。
9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2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 ≤5 倍正常值上限)
9f)總膽紅素若沒有肝臟轉移,為 ≤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者,基準期時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肝臟轉移,則為 <2 倍正常值上限。
9g)白蛋白≥3.0 g/dL
凝血
9h)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1.5 倍正常值上限,但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參與者不在此限,其國際標準化比值必須落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10在隨機分配/納入之前已經有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如下表所示:
10a)抗癌荷爾蒙療法≥1 週
10b)化療≥3 週
10c)免疫療法(非基於抗體的療法)≥3 週
10d)小分子標靶藥物≥2 週或小分子標靶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如果有停藥後過度惡化的風險,則治療可以繼續進行至試驗治療的 5 天前,前提是相關毒性已緩解或符合試驗的資格條件,但已確定為 CYP3A4 和 CYP2D6 抑制劑的藥物不在此限。
10e)基於抗體的抗癌療法≥4 週,但 RANKL 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併發症的 denosumab)不在此限
10f)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3 個月
10g)有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2 週
10h)重大手術≥4 週。如果在隨機分配/納入之前完全康復(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則允許進行小手術和通常在門診進行的手術,例如腫瘤切片、穿刺、造口設置或調整。
10i)放射治療≥4 週(涉及胸部的放射治療)。
≥2 週(針對其他部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10j)細胞療法≥4 週
10k) 免疫抑制藥物,包括皮質類固醇≥14 天,但鼻內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劑量等於或低於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和外用皮質類固醇除外。
10l) 活性減毒疫苗≥30 天。註記:如果接受隨機分配/納入,參與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多 35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1同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起直到本試驗的最後一次排定回診期間,不參加另一項試驗性藥品 [IMP] 之試驗。
12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CBP],且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為陰性。
已停經(定義為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或永久絕育(經醫療紀錄驗證)的女性不被視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因此不需要進行驗孕。
13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同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0 天或試驗性藥品的五個半衰期(如果已知)(以較長者為準),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並要求其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
14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同意在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的試驗期間,不基於輔助生殖目的而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
15為不孕的男性;或者男性若可能有生育能力(即未透過手術絕育 [例如未進行過輸精管結紮術],也非先天不孕)且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生活,則同意在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或試驗性藥品的五個半衰期(如果已知)(以較長者為準)的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並要求其女性性伴侶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6為可能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且願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內避免捐精。
特定群組的納入條件可參閱計畫書。
2有意願及能力遵守排定的回診、治療時程表、預定試驗評估、生活型態限制,以及其他試驗要求。這包括他們能夠理解並遵循與試驗相關的指示。
3提供受試者同意時年齡 ≥18 歲。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無法切除的晚期/轉移性肺癌。組織學分類可以轉移性疾病之前的腫瘤檢體為依據。具有混合組織學型態的參與者,必須根據主要元素進行分類。
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參與者,不論其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1 [PD-L1] 表現為何或是無 PD-L1 表現,均符合資格。
患有抗麥醇溶蛋白 (gliadin) 抗體 [AGA] 陽性疾病的參與者,在納入本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過標靶療法。
5患有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6所有參與者(患有小細胞肺癌 [SCLC] 的參與者除外)必須提供來自庫存組織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玻片)(註記:對於患有小細胞肺癌的參與者,若可行應提供庫存組織,但這並非納入的必要條件)。庫存組織可以是過去 2 年內從初次診斷或復發情境下取得的 FFPE 組織塊或新切玻片。如果沒有庫存組織可用,則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之前採集新鮮的切片。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8預期壽命 ≥12 週。
9隨機分配/納入前 7 天內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針對以下列出的所有參數,必須使用最新的可用結果以符合納入條件:
血液學 (於採檢前 14 天內未接受紅血球生成因子 [EPO]、顆粒球聚落刺激因子 [G-CSF] 或顆粒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 [GM-CSF],且前 7 天內未接受血液、紅血球、血小板輸注)
9a)血小板計數 ≥100,000/mm3
9b)血紅素≥9.0 g/dL
9c)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1,500/mm3
化學
9d)肌酸酐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45 mL/min/1.73 m2,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 [(140 - 年齡 [歲數])× 體重 (kg) ×(0.85,僅限女性)]/ [72 × 肌酸酐 (mg/dL)](肌酸酐單位換算:1 mg/dL = 88.4 µmol/L)和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45 mL/min/1.73 m2,使用 2021 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研究 (CKD-EPI) 公式且使用肌酸酐(有或沒有胱蛋白 C),不包含種族因素。
9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2 倍正常值上限 (ULN)(若有肝臟轉移,則 ≤5 倍正常值上限)
9f)總膽紅素若沒有肝臟轉移,為 ≤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者,基準期時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肝臟轉移,則為 <2 倍正常值上限。
9g)白蛋白≥3.0 g/dL
凝血
9h)國際標準化比值/凝血酶原時間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1.5 倍正常值上限,但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參與者不在此限,其國際標準化比值必須落在試驗主持人認為適當的治療範圍內
10在隨機分配/納入之前已經有足夠的治療洗除期,定義如下表所示:
10a)抗癌荷爾蒙療法≥1 週
10b)化療≥3 週
10c)免疫療法(非基於抗體的療法)≥3 週
10d)小分子標靶藥物≥2 週或小分子標靶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如果有停藥後過度惡化的風險,則治療可以繼續進行至試驗治療的 5 天前,前提是相關毒性已緩解或符合試驗的資格條件,但已確定為 CYP3A4 和 CYP2D6 抑制劑的藥物不在此限。
10e)基於抗體的抗癌療法≥4 週,但 RANKL 抑制劑(例如用於治療骨轉移併發症的 denosumab)不在此限
10f)Chloroquine/hydroxychloroquine≥3 個月
10g)有抗腫瘤活性的傳統中藥≥2 週
10h)重大手術≥4 週。如果在隨機分配/納入之前完全康復(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則允許進行小手術和通常在門診進行的手術,例如腫瘤切片、穿刺、造口設置或調整。
10i)放射治療≥4 週(涉及胸部的放射治療)。
≥2 週(針對其他部位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10j)細胞療法≥4 週
10k) 免疫抑制藥物,包括皮質類固醇≥14 天,但鼻內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劑量等於或低於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和外用皮質類固醇除外。
10l) 活性減毒疫苗≥30 天。註記:如果接受隨機分配/納入,參與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最多 35 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1同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起直到本試驗的最後一次排定回診期間,不參加另一項試驗性藥品 [IMP] 之試驗。
12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 [POCBP],且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為陰性。
已停經(定義為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或永久絕育(經醫療紀錄驗證)的女性不被視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因此不需要進行驗孕。
13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同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0 天或試驗性藥品的五個半衰期(如果已知)(以較長者為準),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並要求其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
14為有生育能力的參與者,且同意在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的試驗期間,不基於輔助生殖目的而捐贈卵(卵子、卵母細胞)。
15為不孕的男性;或者男性若可能有生育能力(即未透過手術絕育 [例如未進行過輸精管結紮術],也非先天不孕)且與有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生活,則同意在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或試驗性藥品的五個半衰期(如果已知)(以較長者為準)的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並要求其女性性伴侶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6為可能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且願意從提供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後 6 個月內避免捐精。
特定群組的納入條件可參閱計畫書。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曾接受 B7-H3 標靶療法。
2先前曾接受含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例如 datopota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deruxtecan)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註記:此排除適用於晚期/轉移性情境下的第一線/未接受治療群組參與者。僅針對晚期/轉移性情境下的第二線群組參與者,才允許先前曾接受含有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作為有效載荷的 ADC 治療。
3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適合接受有可能達到完全或接近完全反應及長期腫瘤控制(有時稱為「根除性」目的)的局部區域治療(包括手術切除、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腫瘤消融)的患者。
4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曾對先前接受的數線療法產生顯著的血液學毒性,例如第 4 級發燒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或復發性/持續性第 3 至 4 級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5患有無法控制的伴隨疾病或併發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參與試驗、限制對試驗程序的配合,或大幅增加發生不良事件 [AEs] 的風險,包括:
•出血傾向或活動性出血、
•活動性感染、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肝硬化、
•對肺功能有顯著影響的肺部疾病、
•腫瘤科急症或併發症(例如惡性高血鈣、上腔靜脈症候群、不穩定且有替代療法可用的類癌症候群)、
•有精神或濫用狀況。
6患有無法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隨機分配/納入前 6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腦血管意外或其他 ≥ 第 3 級心血管事件的病史,或有具症狀的慢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級第 II 級至第 IV 級)。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上限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參與者,應在隨機分配/納入前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
•隨機分配/納入前 3 個月內發生中央或有症狀之周邊肺栓塞。患有深層靜脈血栓和偶然診斷出周邊肺栓塞的參與者,如果接受穩定的抗血栓療程,則符合資格。
•雖已接受降血壓治療卻仍維持一段時間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期血壓 [BP] ≥160 mm Hg 和/或舒張期血壓 ≥100 mm Hg),或參與者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變的病史。
•無法控制和/或有臨床重要性的心律不整。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平均值,計算得出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至 >470 ms。
•根據隨機分配/納入前 28 天內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 ≥13.3 mmol/L [240 mg/dL])。
7在隨機分配/納入前 2 週內,出現臨床上無法控制的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而需要實施引流、腹腔分流或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治療。
8具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間質性肺病/肺炎。
可接受因先前放療、化療或吸菸等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無症狀間質變化。
9具有臨床上為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以控制相關症狀者。已治療的腦轉移且不再有症狀及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參與者,若其已從放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復原,則可能納入試驗。未經治療、無症狀的腦轉移參與者,如果根據標準照護不需要為腦轉移進行局部治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在神經學上穩定,並且(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有即將發生脊髓壓迫或軟腦膜疾病風險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10參與者有以下任何已知病史或在篩選時以下任何檢測呈陽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第 1 或 2 型感染。
•B 型肝炎感染。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需要進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
•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允許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且 C 型肝炎病毒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的個人。如果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呈陽性,則應檢測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11先前抗癌療法殘留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態的毒性(掉髮除外)。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未伴隨較高併發症風險,則允許毒性已緩解但留有後遺症(例如氣管造口術、長期使用餵食管、補充荷爾蒙)。
12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接受最後一劑 BNT324 後 7 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BNT327 後 6 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懷孕。
13對試驗治療(包括其任何賦形劑)有過敏、超敏反應或不耐受的病史。
14過去 2 年內曾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已妥善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或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允許對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進行輔助性荷爾蒙療法),或已知有其他正在惡化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
1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之前 28 天或五個半衰期(若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性藥品,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的活性治療期,或曾在先前一項採用與本試驗相同之試驗性藥品的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治療分配為何)。
16有醫學、心理或社會性狀況或物質濫用,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如果他們參加試驗,這可能會損害他們的身心健康,或者可能會阻止、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或程序,或者可能會影響其對試驗計畫書所描述之要求的遵從性。
17受到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之排除期的限制。
18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E6 的定義,屬於弱勢個體,即該個體自願參加臨床試驗的意願可能會受到其對參與相關利益的預期,或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將受到高層人士的報復性反應之預期(無論合理與否)的不當影響。這包括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所有試驗委託者、試驗單位或第三方(例如受託研究機構 [CRO]、供應商)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受扶養人,以及由試驗主持人基於其他關係監督的所有試驗單位人員。
19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3 個月內,有需要住院治療的小腸阻塞病史。
2024 小時尿蛋白排出量 ≥1 g。如果尿蛋白定性檢測結果 ≤1+,則不需要進行 24 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
21曾發生導致停用先前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 ≥ 第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s]。
22目前或先前罹患自體免疫疾病(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且有 PD-L1 抑制後惡化的風險,或者有免疫不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的病史,且正在補充甲狀腺素。
•罹患已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穩定的胰島素療程。
•罹患氣喘且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但無顯著之風險發生臨床上重要的惡化。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僅有皮膚表現的白斑症,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皮疹覆蓋 <10% 的體表面積。
−疾病在基準期時得到良好控制,且只需要以低效力外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發生需要以補骨脂素加紫外線 A 照射、methotrexate、視黃醇類藥物、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力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既有病症急性惡化。
23有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這包括腹腔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瘍病史,必須間隔 6 個月才能納入本試驗。此外,參與者必須對穿孔/瘻管和/或導致瘻管/穿孔的潛在過程進行過矯治(或自發性癒合)。
24有罹患重大凝血疾患或有其他重大出血風險的證據,例如:
•顱內或脊髓內出血病史、
•腫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有顯著出血風險、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6 個月內,發生血栓形成或栓塞,或患有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的主動脈瘤)、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1 個月內,出現有臨床意義的咳血或腫瘤出血、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14 天內,曾基於治療目的接受抗凝血療法(除了低分子量肝素以外)、
•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接受抗血小板藥物,包括但不限於阿斯匹靈(>100 mg/天)、clopidogrel(>75 mg/天)、dipyridamole、ticlopidine、cilostazol,或任何已知會伴隨較高出血風險的草藥或民俗藥物、
•先前接受 PD(L)-1/VEGF 雙特異性抗體的治療。
25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或有間質性肺病/肺炎病史,而需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
2先前曾接受含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例如 datopotamab deruxtecan、trastuzumab deruxtecan)的抗體藥物複合體 [ADC] 治療。註記:此排除適用於晚期/轉移性情境下的第一線/未接受治療群組參與者。僅針對晚期/轉移性情境下的第二線群組參與者,才允許先前曾接受含有拓樸異構酶抑制劑作為有效載荷的 ADC 治療。
3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適合接受有可能達到完全或接近完全反應及長期腫瘤控制(有時稱為「根除性」目的)的局部區域治療(包括手術切除、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腫瘤消融)的患者。
4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曾對先前接受的數線療法產生顯著的血液學毒性,例如第 4 級發燒性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或復發性/持續性第 3 至 4 級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
5患有無法控制的伴隨疾病或併發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導致無法參與試驗、限制對試驗程序的配合,或大幅增加發生不良事件 [AEs] 的風險,包括:
•出血傾向或活動性出血、
•活動性感染、
•Child-Pugh B 級或 C 級肝硬化、
•對肺功能有顯著影響的肺部疾病、
•腫瘤科急症或併發症(例如惡性高血鈣、上腔靜脈症候群、不穩定且有替代療法可用的類癌症候群)、
•有精神或濫用狀況。
6患有無法控制或重大的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包括以下任何一種:
•隨機分配/納入前 6 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腦血管意外或其他 ≥ 第 3 級心血管事件的病史,或有具症狀的慢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分級第 II 級至第 IV 級)。篩選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上限且沒有任何心肌梗塞相關症狀的參與者,應在隨機分配/納入前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
•隨機分配/納入前 3 個月內發生中央或有症狀之周邊肺栓塞。患有深層靜脈血栓和偶然診斷出周邊肺栓塞的參與者,如果接受穩定的抗血栓療程,則符合資格。
•雖已接受降血壓治療卻仍維持一段時間無法控制的高血壓(定義為收縮期血壓 [BP] ≥160 mm Hg 和/或舒張期血壓 ≥100 mm Hg),或參與者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腦病變的病史。
•無法控制和/或有臨床重要性的心律不整。
•根據篩選時三重複的 12 導程心電圖 (ECG) 平均值,計算得出 Fre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延長至 >470 ms。
•根據隨機分配/納入前 28 天內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 ≥13.3 mmol/L [240 mg/dL])。
7在隨機分配/納入前 2 週內,出現臨床上無法控制的肋膜積液、腹水或心包積液,而需要實施引流、腹腔分流或無細胞濃縮腹水回輸治療。
8具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 [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肺炎,或在篩選時無法透過造影排除的疑似間質性肺病/肺炎。
可接受因先前放療、化療或吸菸等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無症狀間質變化。
9具有臨床上為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者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以控制相關症狀者。已治療的腦轉移且不再有症狀及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的參與者,若其已從放療的急性毒性作用中復原,則可能納入試驗。未經治療、無症狀的腦轉移參與者,如果根據標準照護不需要為腦轉移進行局部治療,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在神經學上穩定,並且(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在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符合資格。有即將發生脊髓壓迫或軟腦膜疾病風險的參與者,不符合資格。
10參與者有以下任何已知病史或在篩選時以下任何檢測呈陽性: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第 1 或 2 型感染。
•B 型肝炎感染。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則需要進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 檢測。
•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允許已完成治癒性抗病毒治療且 C 型肝炎病毒病毒量低於定量極限的個人。如果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呈陽性,則應檢測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11先前抗癌療法殘留未緩解的毒性,定義為尚未緩解至 ≤ 第 1 級或基準期狀態的毒性(掉髮除外)。如果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未伴隨較高併發症風險,則允許毒性已緩解但留有後遺症(例如氣管造口術、長期使用餵食管、補充荷爾蒙)。
12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接受最後一劑 BNT324 後 7 個月內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BNT327 後 6 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懷孕。
13對試驗治療(包括其任何賦形劑)有過敏、超敏反應或不耐受的病史。
14過去 2 年內曾患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已妥善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原位疾病或或其他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實體腫瘤(允許對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進行輔助性荷爾蒙療法),或已知有其他正在惡化或需要治療的惡性腫瘤。
15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給藥之前 28 天或五個半衰期(若已知)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任何試驗性藥品,或目前正在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的活性治療期,或曾在先前一項採用與本試驗相同之試驗性藥品的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治療分配為何)。
16有醫學、心理或社會性狀況或物質濫用,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如果他們參加試驗,這可能會損害他們的身心健康,或者可能會阻止、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或程序,或者可能會影響其對試驗計畫書所描述之要求的遵從性。
17受到另一項研究性試驗之排除期的限制。
18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E6 的定義,屬於弱勢個體,即該個體自願參加臨床試驗的意願可能會受到其對參與相關利益的預期,或者拒絕參加的情況下將受到高層人士的報復性反應之預期(無論合理與否)的不當影響。這包括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所有試驗委託者、試驗單位或第三方(例如受託研究機構 [CRO]、供應商)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或受扶養人,以及由試驗主持人基於其他關係監督的所有試驗單位人員。
19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3 個月內,有需要住院治療的小腸阻塞病史。
2024 小時尿蛋白排出量 ≥1 g。如果尿蛋白定性檢測結果 ≤1+,則不需要進行 24 小時尿蛋白定量檢測。
21曾發生導致停用先前檢查點抑制劑治療的 ≥ 第 3 級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irAEs]。
22目前或先前罹患自體免疫疾病(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修格蘭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且有 PD-L1 抑制後惡化的風險,或者有免疫不全(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符合資格參加本試驗: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的病史,且正在補充甲狀腺素。
•罹患已控制的第 1 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穩定的胰島素療程。
•罹患氣喘且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但無顯著之風險發生臨床上重要的惡化。
•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僅有皮膚表現的白斑症,但前提是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皮疹覆蓋 <10% 的體表面積。
−疾病在基準期時得到良好控制,且只需要以低效力外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發生需要以補骨脂素加紫外線 A 照射、methotrexate、視黃醇類藥物、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力或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的既有病症急性惡化。
23有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這包括腹腔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瘍病史,必須間隔 6 個月才能納入本試驗。此外,參與者必須對穿孔/瘻管和/或導致瘻管/穿孔的潛在過程進行過矯治(或自發性癒合)。
24有罹患重大凝血疾患或有其他重大出血風險的證據,例如:
•顱內或脊髓內出血病史、
•腫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有顯著出血風險、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6 個月內,發生血栓形成或栓塞,或患有重大血管疾病(例如需要手術的主動脈瘤)、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1 個月內,出現有臨床意義的咳血或腫瘤出血、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性藥品前 14 天內,曾基於治療目的接受抗凝血療法(除了低分子量肝素以外)、
•在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10 天內,曾接受抗血小板藥物,包括但不限於阿斯匹靈(>100 mg/天)、clopidogrel(>75 mg/天)、dipyridamole、ticlopidine、cilostazol,或任何已知會伴隨較高出血風險的草藥或民俗藥物、
•先前接受 PD(L)-1/VEGF 雙特異性抗體的治療。
25活動性間質性肺病/肺炎或有間質性肺病/肺炎病史,而需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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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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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