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5541-CL-0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005154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6-30 - 2032-05-01
Phase II
召募中6
一項第2期、開放性、多群體試驗,評估ASP5541用於晚期攝護腺癌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安斯泰來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安斯泰來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攝護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 ASP5541 + pred 相較於 AA + pred,用於未曾使用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第 1 群體)的療效
•評估 ASP5541 未併用類固醇(第 2 群體安全性導入),用於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的安全性
•評估 ASP5541 未併用類固醇相較於 AA + pred,用於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第 2 群體)的療效
•評估 ASP5541 + pred 用於日本 mCRPC 或 mHSPC 參與者(第 3 群體)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進一步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 的療效
•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 的安全性
•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 的藥效學特性
•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用藥之後的疼痛惡化
*探索性目的:
•進一步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 的其他療效評估指標
•評估 ASP5541 和 AA 的藥物動力學特性
•評估疾病相關症狀以及依據 PRO 之 HRQoL
•使用 EORTC 耐受性項目,評估試驗治療的整體副作用影響
•進一步評估 ASP5541 併用和未併用 pred,相較於 AA + pred 的藥效學特性
•評估與 ASP5541 生物學有關,而可能與治療結果具相關性的潛在血液或腫瘤生物標記
•分析或判斷與臨床反應、藥物動力學和/或毒性/安全性及/或疾病有關聯性的基因(與選擇性藥物基因體學子試驗相關)
•透過美國的真實世界資料來源,評估參與者過去或未來可達到的健康狀態
藥品名稱
ASP5541
主成份
ASP5541
劑型
vial
劑量
900 mg in 5 mL of solution in 10 mL vial
評估指標
*未曾使用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PSA 較基準期降低≥ 90% 的比例
*無礦物性皮質素毒性(定義為沒有發生 ≥ 第 1 級低血鉀也沒有發生 ≥ 第 2 級高血壓)的發生率
*8 個月時 PSA ≤ 0.2 ng/mL 的 mHSPC 參與者比例
*DLT、AE、SAE、實驗室檢驗結果(包括化學、血液學 和尿液分析)、ECG、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無礦物性皮質素毒性(定義為沒有發生 ≥ 第 1 級低血鉀也沒有發生 ≥ 第 2 級高血壓)的發生率
*8 個月時 PSA ≤ 0.2 ng/mL 的 mHSPC 參與者比例
*DLT、AE、SAE、實驗室檢驗結果(包括化學、血液學 和尿液分析)、ECG、生命徵象、身體檢查和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男性,且同意時年滿 18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您已被診斷罹患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攝護腺癌,而沒有神經內分泌分化或小細胞特性。
3.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或因為骨骼疼痛導致 ECOG 體能狀態為 2。
4.如果您罹患轉移性激素敏感性攝護腺癌 (mHSPC),您的估計預期壽命必須 ≥ 12 個月,或者若罹患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必須 > 6 個月。
5.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您能夠理解並遵循所有試驗要求和程序,包括完成患者自述結果 (PRO) 問卷。
性別與避孕要求
6.男性參與者:
●必須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與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包括哺乳伴侶)使用明確形式的避孕措施。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在懷孕伴侶懷孕期間,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不得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7.您已提供知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8.您具有適當的腹側臀肌質量,可用於進行肌肉注射。
9.您同意在本試驗中接受 ASP5541 期間,不參加另一項研究試驗。
10.篩選時未進行補充的情況下,您的血清鉀應正常(3.5 至 5.5 mEq/L,或在當地實驗室正常範圍內)。
第 1 群體的納入條件:未曾使用雄性素受體路徑抑制劑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pred + ADT 或 AA + pred + ADT
11.您已被診斷罹患 mCRPC,由骨骼掃描、電腦斷層 (CT)、磁振造影 (MRI) 或攝護腺特異細胞膜抗原正子掃描 (PSMA-PET) 上的轉移性病灶紀錄確認。
12.您有疾病惡化的證據,定義為參加試驗時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條件。
●第一劑之前且最近期攝護腺癌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疾病惡化證據,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之 CT/MRI,或依據攝護腺癌工作小組 3 (PCWG3) 評估之骨骼掃描影像上出現疾病惡化 (PD)。
●攝護腺特異性抗原 (PSA) 惡化,定義為 PSA 較最低值增加至少 25% 且 ≥ 1 ng/c.c.,由至少 1 週後的第二次數值確認,且至少有 1 個測量值在篩選前 90 天內取得。PSA 最低值定義為,最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最低 PSA。
13.您正在接受使用促性腺釋放激素 (GnRH) 類似物的進行中 ADT,或曾進行過雙側睪丸切除術(即,手術或藥物去勢)。
註:如果您未曾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您必須預定在試驗持續期間,維持使用有效的 GnRH 類似物療法。
14.篩選回診時,您的血清睪固酮濃度 < 1.73 nmol/L (< 50 ng/dL)。
15.您能夠吞嚥 AA。
第 2 群體的納入條件: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ADT 或 AA + pred + ADT
16.您已被診斷罹患 mHSPC,由骨骼掃描、CT、MRI 或 PSMA-PET 上的轉移性病灶紀錄確認。
17.您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14 天前,已開始去勢療法(即,藥物或手術)。
註:如果您未曾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您必須預定在試驗持續期間,維持使用有效的 GnRH 類似物療法。
18.您的基準期早上血清皮質醇應 ≥ 14 mcg/dL。
19.您能夠吞嚥 AA。
20.對於 B 組和 C 組,您具有可取得的原發性腫瘤(較佳)或轉移性部位(不包括骨骼)留存腫瘤組織,且在試驗治療前已確認其來源和可用性。
1.男性,且同意時年滿 18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您已被診斷罹患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攝護腺癌,而沒有神經內分泌分化或小細胞特性。
3.您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或因為骨骼疼痛導致 ECOG 體能狀態為 2。
4.如果您罹患轉移性激素敏感性攝護腺癌 (mHSPC),您的估計預期壽命必須 ≥ 12 個月,或者若罹患轉移性去勢抗性攝護腺癌 (mCRPC),必須 > 6 個月。
5.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您能夠理解並遵循所有試驗要求和程序,包括完成患者自述結果 (PRO) 問卷。
性別與避孕要求
6.男性參與者:
●必須同意在整個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與有生育能力女性伴侶(包括哺乳伴侶)使用明確形式的避孕措施。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在懷孕伴侶懷孕期間,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ASP5541 之後 7 個月或 AA 試驗介入施用後 3 個月,不得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7.您已提供知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試驗計畫書中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其他納入條件
8.您具有適當的腹側臀肌質量,可用於進行肌肉注射。
9.您同意在本試驗中接受 ASP5541 期間,不參加另一項研究試驗。
10.篩選時未進行補充的情況下,您的血清鉀應正常(3.5 至 5.5 mEq/L,或在當地實驗室正常範圍內)。
第 1 群體的納入條件:未曾使用雄性素受體路徑抑制劑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pred + ADT 或 AA + pred + ADT
11.您已被診斷罹患 mCRPC,由骨骼掃描、電腦斷層 (CT)、磁振造影 (MRI) 或攝護腺特異細胞膜抗原正子掃描 (PSMA-PET) 上的轉移性病灶紀錄確認。
12.您有疾病惡化的證據,定義為參加試驗時符合下列至少 1 項條件。
●第一劑之前且最近期攝護腺癌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疾病惡化證據,定義為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評估之 CT/MRI,或依據攝護腺癌工作小組 3 (PCWG3) 評估之骨骼掃描影像上出現疾病惡化 (PD)。
●攝護腺特異性抗原 (PSA) 惡化,定義為 PSA 較最低值增加至少 25% 且 ≥ 1 ng/c.c.,由至少 1 週後的第二次數值確認,且至少有 1 個測量值在篩選前 90 天內取得。PSA 最低值定義為,最近治療期間或之後的最低 PSA。
13.您正在接受使用促性腺釋放激素 (GnRH) 類似物的進行中 ADT,或曾進行過雙側睪丸切除術(即,手術或藥物去勢)。
註:如果您未曾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您必須預定在試驗持續期間,維持使用有效的 GnRH 類似物療法。
14.篩選回診時,您的血清睪固酮濃度 < 1.73 nmol/L (< 50 ng/dL)。
15.您能夠吞嚥 AA。
第 2 群體的納入條件: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ADT 或 AA + pred + ADT
16.您已被診斷罹患 mHSPC,由骨骼掃描、CT、MRI 或 PSMA-PET 上的轉移性病灶紀錄確認。
17.您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14 天前,已開始去勢療法(即,藥物或手術)。
註:如果您未曾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您必須預定在試驗持續期間,維持使用有效的 GnRH 類似物療法。
18.您的基準期早上血清皮質醇應 ≥ 14 mcg/dL。
19.您能夠吞嚥 AA。
20.對於 B 組和 C 組,您具有可取得的原發性腫瘤(較佳)或轉移性部位(不包括骨骼)留存腫瘤組織,且在試驗治療前已確認其來源和可用性。
主要排除條件
醫學病況
1.您患有任何同時存在的疾病、感染或共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您參與試驗的能力、讓您承受不當風險或導致資料判讀更為複雜。
2.您有已知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註: 若您的 CNS 轉移已使用手術和/或放射線療法治療、不再接受藥理性劑量的糖皮質素且神經學穩定,則符合資格。
3.您有攝護腺癌以外的已知其他惡性腫瘤,且需要積極治療,下列任何一項除外:
●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任何類型的原位癌
●您經過適當治療的第 I 期癌症目前緩解,且已緩解 ≥ 2 年。
●您已 ≥ 5 年未發生其他任何癌症。
若有關於此排除條件的任何疑問,應聯絡醫學監測員。
4.您在篩選回診時,有任何未排除的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第 5.0 版)分級 > 2 級的毒性。
註:如果您正在針對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AE) 接受進行中的激素補充療法而沒有臨床症狀,不會將您排除。
5.您在篩選前 90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尚未從手術完全復原,或預定在您預期參加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6.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28 天內,罹患/曾罹患發熱性疾病或有症狀、病毒性、細菌性(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或真菌性(非皮膚)感染。
7.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 個月內接受過輸血。
8.您有腦下垂體或腎上腺功能受損(例如,愛迪生氏症 [Addison's disease]、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的病史。
9.您的醣化血色素 (HbA1c) > 10% 且先前診斷出糖尿病。您的 HbA1c > 8% 且先前未診斷出糖尿病(轉介後且若有證據顯示您的病症改善,您可能可以重新篩選)。
10.您患有任何原因造成的黃疸或已知現有活動性肝病,包括 A 型肝炎(A 型肝炎病毒 IgM 陽性,但篩選時不需要檢驗 A 型肝炎)、B 型肝炎(HBsAg 陽性,或 HBsAg 陰性/抗 HBc 陽性時,HBV DNA 呈陽性)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陽性並以 HCV RNA 確認)。
11.您患有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 或 C 級)。
12.您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不必進行 HIV 檢驗。
13.您的身體質量指數 > 40 kg/m2。
14.您在篩選前 2 年內,依據 DSM-5 標準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先前/併用療法
15.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大於每天 10 毫克 pred 等效劑量的糖皮質素治療。允許使用外用、眼內、吸入式、鼻內或關節內糖皮質素。
16.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中草藥物治療(例如,鋸棕櫚)。您必須同意在試驗參與期間不使用中草藥產品。
17.您目前正在接受全身性 ketoconazole 或其他任何 CYP17 抑制劑治療。您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4 週前,停用全身性 ketoconazole 或其他任何 CYP17 抑制劑。
18.您正在接受治療指數狹窄的 CYP2D6 受質(僅適用於第 1 和第 2 群體)。有關所列藥物的範例,請參閱本節結尾的表格。
19.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試驗期間不允許併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有關所列藥物的範例,請參閱本節結尾的表格。
20.您需要使用高於每日適當攝取量 30 微克之生物素(即,維生素 B7)或含生物素的補充劑。
註:如果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從高劑量轉換到每天 30 微克或更低劑量,則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21.您在試驗療法預定開始前 30 天內,接種過減毒活疫苗。減毒活疫苗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注射式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為死病毒疫苗,且允許使用;不過,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減毒活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22.您需要使用這個章節結尾的排除之併用藥物清單中的任何禁用藥物。
先前/同時臨床試驗經驗
23.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任何研究療法。
24.您先前曾接受過 ASP5541 (PRL-02)。
診斷評估
25.篩選時您的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血紅素 < 9 g/dL (6.2 mmol/L )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除非參與者正在服用口服抗凝劑,此時允許 INR ≤ 2.0)。
註:篩選時取得血液學數值之前 7 天內,您不得接受過任何生長因子,且之前 28 天內不得輸血。
26.篩選時您的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病歷記載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參與者除外)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
27.篩選時您沒有適足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計算肌酸酐清除率的驗證算式,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c.c./min。
28.篩選時您的血清白蛋白 < 3.0 g/dL (30 g/L)。
其他排除條件
29.您已知或疑似對 ASP5541、AA(僅限第 1 和第 2 群體)、pred 或試驗中使用的製劑成分過敏。
30.您患有影響吸收的胃腸道疾病。
第 1 群體的排除條件:未曾使用雄性素受體路徑抑制劑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pred + ADT 或 AA + pred + ADT
31.先前曾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例如,AA、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註:允許在新輔助性治療、輔助性治療或非轉移性生化復發情況下,有限度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之後至少 6 個月沒有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32.納入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使用下列任何一項治療攝護腺癌: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使用激素療法(例如,雄性素受體 [AR] 拮抗劑、5 alpha 還原酶抑制劑、雌激素、cyproterone acetate)。
註:不允許在納入之前 6 週內使用 bicalutamide 治療。允許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過化療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生物製劑療法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免疫療法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療法(包括放射性配體)
33.如果您有已知的 BRCA 突變,應被排除不得參加試驗,除非您先前已接受過聚腺苷酸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劑 (PARPi)、或不符合接受 PARPi 的資格,或者無法取得 PARPi。
34.您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
●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搏過緩性心律不整。若為心律已控制的心房顫動則可允許。
●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
●篩選時 QTcF ≥ 450 毫秒。如果您的 QTc 延長,且您有心律調節器或束支傳導阻滯,若經由醫學監測員確認,可將您納入試驗。
●有高於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病或鬱血性心衰竭病史,或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測量值 < 50%。過去 3 個月內,您不得發生過不穩定型心絞痛(休息時出現症狀)或新發病的心絞痛,或過去 6 個月內,不得發生過心肌梗塞。
●接受過最佳藥物處置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連續 2 次測量確認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發生過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腦缺血)、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發生、經過適當治療的導管相關靜脈栓塞除外)。
第 2 群體的排除條件: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ADT 或 AA + pred + ADT
35.先前曾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例如,AA、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註:允許在新輔助性治療、輔助性治療或非轉移性生化復發情況下,有限度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之後至少 6 個月沒有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36.您先前已針對轉移性攝護腺癌,接受過任何藥物治療、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允許下列例外情況: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或睪丸切除術進行過最多 4 個月的 ADT(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個月內),同時併用或未同時併用抗雄性素療法,沒有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證據且 PSA 濃度未升高。
●您可以接受過 1 個療程的緩和放療或手術療法,治療轉移性疾病導致的症狀,前提為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4 週前施行。如果您罹患低體積轉移性疾病,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4 週前施行放射線療法,也允許對您的攝護腺進行過放射治療。
●最多 6 個週期的 docetaxel 療法,且最後一劑 docetaxel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2 個月施用。如果您曾接受過 docetaxel,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您應該由試驗主持人的造影檢查和 PSA 評估,維持對 docetaxel 達到疾病穩定或更好的反應。
●若您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或睪丸切除術,同時併用或未同時併用抗雄性素療法,進行過最多 6 個月的 ADT,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沒有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證據且 PSA 濃度未升高。
37.您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
•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搏過緩性心律不整。若為心律已控制的心房顫動則可允許。
•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
•篩選時 QTcF ≥ 450 毫秒。如果您的 QTc 延長,且您有心律調節器或束支傳導阻滯,若經由醫學監測員確認,可將您納入試驗。
●有高於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病或鬱血性心衰竭病史,或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測量值 < 50%。過去 12 個月內,您不得罹患有症狀的心衰竭、不穩定型或新發病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接受過最佳藥物處置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連續 2 次測量確認收縮壓 > 140 mmHg 或舒張壓 > 90 mmHg。您可接受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3 個月前開始的最多 2 種抗高血壓藥物。
●過去 12 個月內,發生過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腦缺血)。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發生過靜脈血栓栓塞事件(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發生、經過適當治療的導管相關靜脈栓塞除外)。
1.您患有任何同時存在的疾病、感染或共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您參與試驗的能力、讓您承受不當風險或導致資料判讀更為複雜。
2.您有已知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註: 若您的 CNS 轉移已使用手術和/或放射線療法治療、不再接受藥理性劑量的糖皮質素且神經學穩定,則符合資格。
3.您有攝護腺癌以外的已知其他惡性腫瘤,且需要積極治療,下列任何一項除外:
●經過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任何類型的原位癌
●您經過適當治療的第 I 期癌症目前緩解,且已緩解 ≥ 2 年。
●您已 ≥ 5 年未發生其他任何癌症。
若有關於此排除條件的任何疑問,應聯絡醫學監測員。
4.您在篩選回診時,有任何未排除的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第 5.0 版)分級 > 2 級的毒性。
註:如果您正在針對內分泌免疫相關不良事件 (AE) 接受進行中的激素補充療法而沒有臨床症狀,不會將您排除。
5.您在篩選前 90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例如,需要全身麻醉),或者尚未從手術完全復原,或預定在您預期參加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6.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28 天內,罹患/曾罹患發熱性疾病或有症狀、病毒性、細菌性(包括上呼吸道感染)或真菌性(非皮膚)感染。
7.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 個月內接受過輸血。
8.您有腦下垂體或腎上腺功能受損(例如,愛迪生氏症 [Addison's disease]、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的病史。
9.您的醣化血色素 (HbA1c) > 10% 且先前診斷出糖尿病。您的 HbA1c > 8% 且先前未診斷出糖尿病(轉介後且若有證據顯示您的病症改善,您可能可以重新篩選)。
10.您患有任何原因造成的黃疸或已知現有活動性肝病,包括 A 型肝炎(A 型肝炎病毒 IgM 陽性,但篩選時不需要檢驗 A 型肝炎)、B 型肝炎(HBsAg 陽性,或 HBsAg 陰性/抗 HBc 陽性時,HBV DNA 呈陽性)或 C 型肝炎(HCV 抗體陽性並以 HCV RNA 確認)。
11.您患有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 或 C 級)。
12.您有已知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不必進行 HIV 檢驗。
13.您的身體質量指數 > 40 kg/m2。
14.您在篩選前 2 年內,依據 DSM-5 標準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先前/併用療法
15.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大於每天 10 毫克 pred 等效劑量的糖皮質素治療。允許使用外用、眼內、吸入式、鼻內或關節內糖皮質素。
16.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中草藥物治療(例如,鋸棕櫚)。您必須同意在試驗參與期間不使用中草藥產品。
17.您目前正在接受全身性 ketoconazole 或其他任何 CYP17 抑制劑治療。您必須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4 週前,停用全身性 ketoconazole 或其他任何 CYP17 抑制劑。
18.您正在接受治療指數狹窄的 CYP2D6 受質(僅適用於第 1 和第 2 群體)。有關所列藥物的範例,請參閱本節結尾的表格。
19.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治療。試驗期間不允許併用強效 CYP3A4 誘導劑或抑制劑。有關所列藥物的範例,請參閱本節結尾的表格。
20.您需要使用高於每日適當攝取量 30 微克之生物素(即,維生素 B7)或含生物素的補充劑。
註:如果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從高劑量轉換到每天 30 微克或更低劑量,則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21.您在試驗療法預定開始前 30 天內,接種過減毒活疫苗。減毒活疫苗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注射式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為死病毒疫苗,且允許使用;不過,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減毒活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22.您需要使用這個章節結尾的排除之併用藥物清單中的任何禁用藥物。
先前/同時臨床試驗經驗
23.您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任何研究療法。
24.您先前曾接受過 ASP5541 (PRL-02)。
診斷評估
25.篩選時您的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00/μL、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血紅素 < 9 g/dL (6.2 mmol/L ) 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除非參與者正在服用口服抗凝劑,此時允許 INR ≤ 2.0)。
註:篩選時取得血液學數值之前 7 天內,您不得接受過任何生長因子,且之前 28 天內不得輸血。
26.篩選時您的血清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病歷記載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參與者除外)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 ULN。
27.篩選時您沒有適足的腎功能,定義為使用計算肌酸酐清除率的驗證算式,計算得出的肌酸酐清除率 < 30 c.c./min。
28.篩選時您的血清白蛋白 < 3.0 g/dL (30 g/L)。
其他排除條件
29.您已知或疑似對 ASP5541、AA(僅限第 1 和第 2 群體)、pred 或試驗中使用的製劑成分過敏。
30.您患有影響吸收的胃腸道疾病。
第 1 群體的排除條件:未曾使用雄性素受體路徑抑制劑 (ARPI) 之 mCR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pred + ADT 或 AA + pred + ADT
31.先前曾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例如,AA、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註:允許在新輔助性治療、輔助性治療或非轉移性生化復發情況下,有限度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之後至少 6 個月沒有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32.納入之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使用下列任何一項治療攝護腺癌: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使用激素療法(例如,雄性素受體 [AR] 拮抗劑、5 alpha 還原酶抑制劑、雌激素、cyproterone acetate)。
註:不允許在納入之前 6 週內使用 bicalutamide 治療。允許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過化療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生物製劑療法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免疫療法
●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線療法(包括放射性配體)
33.如果您有已知的 BRCA 突變,應被排除不得參加試驗,除非您先前已接受過聚腺苷酸二磷酸核糖聚合酶抑制劑 (PARPi)、或不符合接受 PARPi 的資格,或者無法取得 PARPi。
34.您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
●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搏過緩性心律不整。若為心律已控制的心房顫動則可允許。
●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
●篩選時 QTcF ≥ 450 毫秒。如果您的 QTc 延長,且您有心律調節器或束支傳導阻滯,若經由醫學監測員確認,可將您納入試驗。
●有高於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病或鬱血性心衰竭病史,或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測量值 < 50%。過去 3 個月內,您不得發生過不穩定型心絞痛(休息時出現症狀)或新發病的心絞痛,或過去 6 個月內,不得發生過心肌梗塞。
●接受過最佳藥物處置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連續 2 次測量確認收縮壓 > 160 mmHg 或舒張壓 > 100 mmHg。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發生過動脈或靜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腦缺血)、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發生、經過適當治療的導管相關靜脈栓塞除外)。
第 2 群體的排除條件:未曾使用 ARPI 之 mHSPC 參與者,接受 ASP5541 + ADT 或 AA + pred + ADT
35.先前曾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例如,AA、enzalutamide、apalutamide 或 darolutamide)。 註:允許在新輔助性治療、輔助性治療或非轉移性生化復發情況下,有限度使用第二代 ARPI 治療,前提為最後一劑之後至少 6 個月沒有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36.您先前已針對轉移性攝護腺癌,接受過任何藥物治療、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允許下列例外情況: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或睪丸切除術進行過最多 4 個月的 ADT(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4 個月內),同時併用或未同時併用抗雄性素療法,沒有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證據且 PSA 濃度未升高。
●您可以接受過 1 個療程的緩和放療或手術療法,治療轉移性疾病導致的症狀,前提為在第 1 週期第 1 天的至少 4 週前施行。如果您罹患低體積轉移性疾病,且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4 週前施行放射線療法,也允許對您的攝護腺進行過放射治療。
●最多 6 個週期的 docetaxel 療法,且最後一劑 docetaxel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2 個月施用。如果您曾接受過 docetaxel,在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您應該由試驗主持人的造影檢查和 PSA 評估,維持對 docetaxel 達到疾病穩定或更好的反應。
●若您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第 1 週期第 1 天前,使用 GnRH 促效劑或拮抗劑或睪丸切除術,同時併用或未同時併用抗雄性素療法,進行過最多 6 個月的 ADT,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沒有疾病惡化的放射影像證據且 PSA 濃度未升高。
37.您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定義為下列任何一項:
•具臨床意義且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包括心搏過緩性心律不整。若為心律已控制的心房顫動則可允許。
•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
•篩選時 QTcF ≥ 450 毫秒。如果您的 QTc 延長,且您有心律調節器或束支傳導阻滯,若經由醫學監測員確認,可將您納入試驗。
●有高於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具臨床意義之心臟病或鬱血性心衰竭病史,或基準期時左心室射出分率測量值 < 50%。過去 12 個月內,您不得罹患有症狀的心衰竭、不穩定型或新發病的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接受過最佳藥物處置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連續 2 次測量確認收縮壓 > 140 mmHg 或舒張壓 > 90 mmHg。您可接受在第 1 週期第 1 天至少 3 個月前開始的最多 2 種抗高血壓藥物。
●過去 12 個月內,發生過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例如腦血管意外(包括暫時性腦缺血)。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發生過靜脈血栓栓塞事件(深層靜脈栓塞或肺栓塞)(第 1 週期第 1 天之前 > 1 個月發生、經過適當治療的導管相關靜脈栓塞除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2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