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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781DC00001
試驗執行中

2024-04-01 - 2030-06-30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54.1

子宮內膜惡性腫瘤

ICD-10C54.2

子宮肌層惡性腫瘤

ICD-10C54.3

子宮底惡性腫瘤

ICD-10C54.9

子宮體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2.0

子宮體(峽部除外)惡性腫瘤

DESTINY-Endometrial01:一項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隨機分配、對照、多中心、第 III 期試驗,作為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表現 (IHC 3+/2+)、錯配修復功能完整 (pMMR)、原發性晚期或復發性子宮內膜癌的第一線療法,比較 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 加上 Rilvegostomig 或 Pembrolizumab 相較於化療加上 Pembrolizumab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呂建興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文雄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復發性子宮內膜癌

試驗目的

此為一項開放性、試驗委託者盲性、隨機分配、對照、多中心第 III 期試驗,旨在對於患有 HER2表現 (IHC 3+/2+)、pMMR、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第一次復發的 EC 的受試者,評估第一線 T-DXd + rilvegostomig(A 組)和/或 T-DXd + pembrolizumab(B 組)相對於化療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 pembrolizumab(C 組)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液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1013000550

劑型

243

劑量

100 mg/ 5ml

評估指標

在患有 HER2表現 (IHC 3+/2+)、pMMR、原發性晚期(第 III/IV 期)或復發性 EC 的受試者中,藉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證明第一線 T-DXd + rilvegostomig(A 組)和/或 T-DXd + pembrolizumab(B 組)相較於化療 (carboplatin + paclitaxel) + pembrolizumab(C 組)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知情同意
1能夠按附錄 A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與本臨床試驗計畫書 (CSP) 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2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請參閱附錄 D)。
3在進行任何必要性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 ICF。附註:受試者可簽署選擇性的預篩選受試者同意書 (ICF),以同意在 28 天篩選時間範圍之前採集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根據第 8.8.1 節),用於檢測 HER2 和 PD-L1 表現和 MMR 狀態。
年齡
4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 ≥ 18 歲。其他年齡限制應依當地法規規定。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經組織學檢查確診患有上皮子宮內膜癌。允許納入所有組織學型態,但肉瘤除外(允許納入癌肉瘤)。
6在手術或診斷性切片後,受試者必須患有原發性晚期疾病(第 III/IV 期)或第一次復發的 EC,且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
a)原發性第 III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子宮頸癌臨床分期 (FIGO))且基準期時由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版本 1.1 評估為具有可測量的病灶。
b)原發性第 IV 期疾病(根據 2023 年 FIGO),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c)第一次復發的疾病,不論基準期時是否患有可測量的病灶。
註:在美國,只有在試驗性體外診斷醫療器材 (IVD) HER2 IHC 檢測的臨床研究用醫療器材豁免案 (IDE) 獲得醫療器材暨輻射健康中心核准後,才會納入第 III 期 EC 患者。
7由前瞻性中央檢測判定 HER2 IHC 表現為 3+ 或 2+ 的子宮內膜癌。
8由前瞻性中央 IHC 檢測判定為 pMMR 的子宮內膜癌。
9提供先前未接受放射療法(依據第 8.8.1 節)之腫瘤病灶的適當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檢體,以進行中央 HER2、MMR 和 PD-L1 IHC 檢測,且具有有效的中央檢測結果可供進行隨機分配/分層。
10先前療法:
a)未曾接受第一線全身性抗癌療法。可接受一線治癒目的之輔助性/前導輔助性化療(化療或化學放射療法),且疾病復發或惡化發生於最後一劑化療後 ≥ 6 個月的受試者。允許曾在輔助性/前導輔助性條件下接受 trastuzumab。
b)先前未接受過 ADC 或 ICI,包括(但不限於)抗 PD-1/PD-L1/PD-L2 和抗 CTLA-4 抗體以及治療性抗癌疫苗。
c)受試者先前可曾接受用於治療 EC 的放射療法。先前的放射療法可能包括骨盆腔放射療法、延展範圍的骨盆/主動脈旁放射療法,和/或陰道內近接療法。依據表 3,需要足夠的治療清除期。
11受試者體重必須 ≥ 30 kg。
12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分數為 0 至 1。
註:ECOG 2 的受試者不得參與本試驗,因考慮到 T-DXd 治療此類患者的安全性尚未確定。在 FDA 對基於ECOG 的查驗登記用試驗中的安全性結果進行的探索性分析中,曾觀察到隨體能狀態惡化,SAE、第 3-5 級 AE 以及死亡導致停止治療的發生率上升 (Singh et al 2020)。鑒於 DE-01 是一項全球性試驗,將 ECOG 2 患者納入可能會使其面臨不必要之風險。
13最低預期壽命為 12 週。
14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 LVEF ≥ 50%。
15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表 3 所述。所有參數均必須是可用的最新結果。
註:不允許在骨髓功能評估日前 14 天內、或該日後和第 1 週期第 1 天前的任何時間點,接受輸血(紅血球或血小板)或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16隨機分配/納入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如表 4 定義: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7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規範一致;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8證明停經後狀態的女性,或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清懷孕檢測為陰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篩選回診時之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必須至少具敏感性 25 mIU/mL),且每次使用試驗中試驗性藥品 (IMP) 前之尿液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未手術絕育(即:曾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全子宮切除術)或停經者。若在無其他醫療因素下女性停經 12 個月,即視為停經。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 (FOCBP) 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允許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停經後狀態;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附錄 G。
19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之 FOCBP,必須從篩選時起至少使用一種表 17 所列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並且必須同意在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性藥品 (IMP) 後 7 個月內繼續使用此類預防措施。並非所有避孕方法都是高度有效。強烈建議 FOCBP 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 7 個月內,使用男用保險套加上殺精劑(註:若作為唯一的避孕方法使用,男用保險套並不可靠)。若符合受試者一般生活型態(必須考量臨床試驗期間),則在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完全禁絕異性間性行為是可接受的避孕法;然而,無法接受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法。
20自隨機分配起、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給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或為自用而採集卵子。受試者應在此全部期間避免哺乳。納入本試驗前可考慮保存卵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