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TL-2001-CL-311
試驗執行中
2025-01-03 - 2028-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E85.0
非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1
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2
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3
繼發性全身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4
器官侷限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8
其他類澱粉變性
ICD-10E85.9
類澱粉變性
ICD-9277.3
類澱粉病
MAGNITUDE-2:一項第 3 期多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對患有遺傳性多發性神經病變的轉甲狀腺素澱粉樣蛋白疾病 (ATTRv-PN) 之參加者評估 NTLA-2001 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遺傳性多發性神經病變的轉甲狀腺素澱粉樣蛋白疾病 (ATTRv-PN)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第 3 期、多國、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受試者為約 50 名患有 ATTRv-PN 且未接受 TTR 沉默子(siRNA 和 ASO)符合資格的參加者,將被隨機分配接受 NTLA-2001 或安慰劑治療。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A 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 (CRISPR)/Cas9 gene editing system delivered by lipid nanoparticles (LNPs) for intravenous (IV) administration
劑型
246
劑量
10.2 mg/6.8 mL
評估指標
• mNIS+7 分數從基準期到第 18 個月的變化
• 血清 TTR 從基準期到第 29 天的變化
• 血清 TTR 從基準期到第 29 天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為 18 至 85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診斷出 ATTRv-PN,包括:
a. 資料顯示 TTR 突變。
b. 神經病變功能障礙分數 (neuropathy impairment score, NIS) 為 10 至 130(含)。
c. 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分數 (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score, PND) 分數 ≤ 3b。
和
d. 下列神經傳導試驗 (nerve conduction study, NCS) 屬性中出現異常(來自 > 1 個神經的總分 ≥ 2):腓骨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motor nerve conduction velocity, MNCV)、脛骨 MNCV、尺骨 MNCV、腓腸神經感覺神經遠端潛伏期 (sensory nerve distal latency, SNDL)、尺骨 SNDL。
3. 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KPS) ≥ 60。
4.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4 個月內(或者若依據國家特定準則禁止捐贈精子時,則為更長期間)遵從下列規定:
a. 避免捐精。
和
b.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時,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女性伴侶使用一種年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5. 女性參與者必須:
a.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和
b. 同意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不捐卵(卵子、卵細胞)。
6. 參與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7. 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間、直至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64 天內避免飲酒。
2. 診斷出 ATTRv-PN,包括:
a. 資料顯示 TTR 突變。
b. 神經病變功能障礙分數 (neuropathy impairment score, NIS) 為 10 至 130(含)。
c. 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分數 (polyneuropathy disability score, PND) 分數 ≤ 3b。
和
d. 下列神經傳導試驗 (nerve conduction study, NCS) 屬性中出現異常(來自 > 1 個神經的總分 ≥ 2):腓骨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motor nerve conduction velocity, MNCV)、脛骨 MNCV、尺骨 MNCV、腓腸神經感覺神經遠端潛伏期 (sensory nerve distal latency, SNDL)、尺骨 SNDL。
3. Karnofsky 體能狀態分數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KPS) ≥ 60。
4.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4 個月內(或者若依據國家特定準則禁止捐贈精子時,則為更長期間)遵從下列規定:
a. 避免捐精。
和
b. 與目前未懷孕的具生育能力女性發生性行為時,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女性伴侶使用一種年失敗率 < 1% 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5. 女性參與者必須:
a. 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和
b. 同意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 7 個月內不捐卵(卵子、卵細胞)。
6. 參與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評估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7. 參與者必須願意在篩選期間、直至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64 天內避免飲酒。
主要排除條件
1. 有感覺運動或自律神經病變的其他已知原因(例如:自體免疫疾病、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等)。
2. 歸因於非 TTR 蛋白質的澱粉樣沉積症(例如:澱粉樣輕鏈澱粉樣沉積症),或已知患有原發性澱粉樣沉積症或軟腦膜澱粉樣沉積症。
3. 已知患有糖尿病。
4. 控制不良的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
5. 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heart failure, HF)。
6. 在預定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有任何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重度主動脈狹窄、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周邊動脈疾病、肺栓塞或深層靜脈栓塞的病史。有關上述病史,必須在預定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的超過 3 個月前進行、資料顯示已最佳化臨床處置,且維持穩定。
7. 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8. 已知有重度或未受控制之血栓性疾病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9. 已知或疑似患有全身性病毒、寄生蟲或真菌感染,或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因細菌感染接受抗生素。
10. 活動性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或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 (antibody, Ab) 檢測結果呈陽性。
1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狀態呈陽性的病史。
註:只有在當地或國家法規要求時,才需要進行當地 HIV 檢測。
12. 在篩選前 3 年內或篩選期期間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皮膚基底細胞癌。
b. 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皮膚鱗狀細胞癌。
c.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d. 由腫瘤內科醫師以荷爾蒙療法穩定處置、或可僅接受觀察作為適當處置的非轉移性前列腺腺癌。
13. 懷孕或哺乳中。
14. 在預定初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期間的任何時間點接受重大手術。
15. 先前曾接受 TTR 基因沉默劑(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mall interfering RNA, siRNA] 或反義寡核甘酸 [antisense oligonucleotide, ASO])。
16. 目前正在使用 tafamidis、diflunisal、acoramidis、doxycycline 或牛磺去氧膽酸 (tauro-ursodesoxy cholic acid, TUDCA);若先前曾使用任何這些藥物,必須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完成 30 天的廓清期。
17.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 warfarin 或肝素/肝素衍生物的抗血栓療法,或預期需要接受 warfarin 抗血栓療法直到第 64 天。
註:允許使用 apixaban、dabigatran、edoxaban 或 rivaroxaban,前提是劑量在篩選前維持穩定 28 天、在篩選期間維持穩定,且預期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維持穩定 90 天。
18. 計畫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64 天內開始接受潛在肝毒性療法(例如:amiodarone)。
19. 曾接受肝臟、心臟或其他實質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預期在篩選前 1 年內接受移植。
註:不排除先前接受過或預定接受角膜移植者。
20. 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去活化、次單位或信使核糖核酸 (messenger ribonucleic acid, mRNA)/脂質奈米顆粒 (lipid nanoparticle, LNP) 疫苗、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任何活性疫苗,或預定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28 天接受任何疫苗。
2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給予任何試驗性藥物。
22. 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實驗室條件: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請參閱下列吉伯特氏症候群的例外)。
a. 對於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 3.0 × ULN。
b.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測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 m2。
c. 血小板計數 < 100,000 cells/mm3。
d. 維生素 A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e.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2.0(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參與者為 > 3.5)。
f. 維生素 B12 < LLN。
23. 已知對任何 LNP 成分過敏,或先前曾接受 LNP 且發生任何嚴重/重度/危及生命的治療相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24. 無法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服用維生素 A 補充劑。
25. 無法或不願意接受要求的治療前藥物療程。
26.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存活期少於 24 個月。
27. 篩選前 3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8. 有任何狀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其他理由,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參與者的安全性造成不良影響、損害試驗結果的評估,或妨礙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9. 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試驗程序,包括追蹤,或不願意完全配合試驗主持人的指示。
2. 歸因於非 TTR 蛋白質的澱粉樣沉積症(例如:澱粉樣輕鏈澱粉樣沉積症),或已知患有原發性澱粉樣沉積症或軟腦膜澱粉樣沉積症。
3. 已知患有糖尿病。
4. 控制不良的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
5. 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 (heart failure, HF)。
6. 在預定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有任何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重度主動脈狹窄、腦血管意外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症狀性周邊動脈疾病、肺栓塞或深層靜脈栓塞的病史。有關上述病史,必須在預定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的超過 3 個月前進行、資料顯示已最佳化臨床處置,且維持穩定。
7. 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8. 已知有重度或未受控制之血栓性疾病的家族或個人病史。
9. 已知或疑似患有全身性病毒、寄生蟲或真菌感染,或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因細菌感染接受抗生素。
10. 活動性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或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抗體 (antibody, Ab) 檢測結果呈陽性。
1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狀態呈陽性的病史。
註:只有在當地或國家法規要求時,才需要進行當地 HIV 檢測。
12. 在篩選前 3 年內或篩選期期間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皮膚基底細胞癌。
b. 已接受治癒性切除的皮膚鱗狀細胞癌。
c. 已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d. 由腫瘤內科醫師以荷爾蒙療法穩定處置、或可僅接受觀察作為適當處置的非轉移性前列腺腺癌。
13. 懷孕或哺乳中。
14. 在預定初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3 個月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期間的任何時間點接受重大手術。
15. 先前曾接受 TTR 基因沉默劑(小分子干擾核糖核酸 [small interfering RNA, siRNA] 或反義寡核甘酸 [antisense oligonucleotide, ASO])。
16. 目前正在使用 tafamidis、diflunisal、acoramidis、doxycycline 或牛磺去氧膽酸 (tauro-ursodesoxy cholic acid, TUDCA);若先前曾使用任何這些藥物,必須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完成 30 天的廓清期。
17.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使用 warfarin 或肝素/肝素衍生物的抗血栓療法,或預期需要接受 warfarin 抗血栓療法直到第 64 天。
註:允許使用 apixaban、dabigatran、edoxaban 或 rivaroxaban,前提是劑量在篩選前維持穩定 28 天、在篩選期間維持穩定,且預期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維持穩定 90 天。
18. 計畫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64 天內開始接受潛在肝毒性療法(例如:amiodarone)。
19. 曾接受肝臟、心臟或其他實質器官移植;骨髓移植;或預期在篩選前 1 年內接受移植。
註:不排除先前接受過或預定接受角膜移植者。
20. 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去活化、次單位或信使核糖核酸 (messenger ribonucleic acid, mRNA)/脂質奈米顆粒 (lipid nanoparticle, LNP) 疫苗、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28 天內曾接受任何活性疫苗,或預定在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 28 天接受任何疫苗。
21. 在第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前 6 個月內給予任何試驗性藥物。
22. 參與者符合下列任何實驗室條件:
a.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請參閱下列吉伯特氏症候群的例外)。
a. 對於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 3.0 × ULN。
b. 以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公式測量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 m2。
c. 血小板計數 < 100,000 cells/mm3。
d. 維生素 A < 正常值下限 (lower limit of normal, LLN)。
e.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2.0(接受抗凝血療法的參與者為 > 3.5)。
f. 維生素 B12 < LLN。
23. 已知對任何 LNP 成分過敏,或先前曾接受 LNP 且發生任何嚴重/重度/危及生命的治療相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24. 無法或不願意在試驗期間服用維生素 A 補充劑。
25. 無法或不願意接受要求的治療前藥物療程。
26. 試驗主持人認為預期存活期少於 24 個月。
27. 篩選前 3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28. 有任何狀況、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其他理由,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參與者的安全性造成不良影響、損害試驗結果的評估,或妨礙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29. 不願意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試驗程序,包括追蹤,或不願意完全配合試驗主持人的指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