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359102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26031
2019-09-20 - 2022-12-31
Phase II
召募中7
ICD-10B96.89
歸類於他處其他特定細菌所致的疾病
ICD-9041.85
其他格蘭氏陰性菌感染
一項第 2A 期、2 部分、開放性、非隨機分配、多中心、單劑量和多劑量試驗,針對疑似或確認感染革蘭氏陰性病原體,而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治療之新生兒及自出生至未滿 3 個月大之嬰兒,評估使用 CEFTAZIDIME 和 AVIBACTAM 的藥動學、安全性與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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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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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革蘭氏陰性病原體感染
試驗目的
A 部分主要目的:描述住院新生兒和自出生至 < 3 個月大嬰兒靜脈輸注單劑 ceftazidime-avibactam 的藥動 學特性。
B 部分主要目的:針對新生兒和自出生至 < 3 個月大的嬰兒,評估以 ceftazidime-avibactam 治療需氧革蘭氏陰性感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ceftazidime-avibactam
主成份
ceftazidime-avibactam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ceftazidime 2 g, avibactam 0.5 g
評估指標
A 部分主要指標:依據標定採樣時間的 CAZ 和 AVI 血漿濃度。
B 部分主要指標:安全性和耐受性指標包括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死亡、因不良事件而中止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B 部分主要指標:安全性和耐受性指標包括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死亡、因不良事件而中止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1.所有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的家長、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2. 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 篩選時年齡如下的男性或女性新生兒和嬰兒:
a. 第 1 組:實際年齡 > 28 天至 < 3 個月(< 89 天)大的足月嬰兒(胎齡 ≧ 37 週),或校正年齡* > 28 天至 < 3 個月(< 89 天)大的早產嬰兒。每個部分(A 和 B)的第 1 組最多可納入 3 位校正年齡早產嬰兒。如果達到此限額,將書面通知試驗單位。
b. 第 2 組:自出生至 ≦ 28 天的足月新生兒(胎齡 ≧ 37 週)。
c. 第 3 組:自出生至 ≦ 28 天的早產新生兒(胎齡 ≧ 26 至 < 37 週)。
胎齡是指最後一次月經週期的第一天至出生之間的時間
* 校正年齡為嬰兒自預產期起的年齡,計算方式為實際年齡減去比妊娠 40 週提前出生的週數 (Engle, 2004)。校正年齡(週)= 實際年齡週數 –(40 – 胎齡週數)。有關校正年齡天數的計算方式和其他圍產期年齡詞彙。
1.2. 僅限 A 部分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已住院且正接受靜脈抗細菌療法,以治療疑似或確認的細菌感染。
1.3. 僅限 B 部分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住院且疑似或確認患有需氧革蘭氏陰性菌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菌劑療法。
2. 受試者必須符合至少一項臨床條件和一項實驗室檢測條件,或符合至少二項臨床條件:
臨床條件:
a. 體溫過低(< 攝氏 36 度)或發燒(> 攝氏 38.5 度);
b. 心搏過緩、心搏過速或心律不穩定;
c. 尿量為 0.5 至 1 毫升/公斤/小時、低血壓、皮膚斑點或周邊血液灌流不良;
d. 出血小點或新生兒皮膚硬化症;
e. 新發生或惡化的呼吸中止事件、呼吸急促發作、氧氣要求增加或需要通氣支持;
f. 餵養耐受不佳、吸吮功能不佳或腹脹;
g. 易怒;
h. 昏睡;
I. 肌張力低下。
實驗室檢測條件:
a. 白血球計數 ≦ 4.0 × 1000000000/L或 ≧20.0 × 1000000000/L;
b. 不成熟與全部嗜中性白血球的比率 > 0.2;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00000000/L;
d. C-反應蛋白 (CRP) > 15 mg/L或前降鈣素 ≧2 ng/ml;
e. 高血糖或低血糖;
f. 代謝性酸中毒。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1.所有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的家長、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2. 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及其他試驗程序。
3. 篩選時年齡如下的男性或女性新生兒和嬰兒:
a. 第 1 組:實際年齡 > 28 天至 < 3 個月(< 89 天)大的足月嬰兒(胎齡 ≧ 37 週),或校正年齡* > 28 天至 < 3 個月(< 89 天)大的早產嬰兒。每個部分(A 和 B)的第 1 組最多可納入 3 位校正年齡早產嬰兒。如果達到此限額,將書面通知試驗單位。
b. 第 2 組:自出生至 ≦ 28 天的足月新生兒(胎齡 ≧ 37 週)。
c. 第 3 組:自出生至 ≦ 28 天的早產新生兒(胎齡 ≧ 26 至 < 37 週)。
胎齡是指最後一次月經週期的第一天至出生之間的時間
* 校正年齡為嬰兒自預產期起的年齡,計算方式為實際年齡減去比妊娠 40 週提前出生的週數 (Engle, 2004)。校正年齡(週)= 實際年齡週數 –(40 – 胎齡週數)。有關校正年齡天數的計算方式和其他圍產期年齡詞彙。
1.2. 僅限 A 部分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已住院且正接受靜脈抗細菌療法,以治療疑似或確認的細菌感染。
1.3. 僅限 B 部分受試者的納入條件
1. 住院且疑似或確認患有需氧革蘭氏陰性菌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抗菌劑療法。
2. 受試者必須符合至少一項臨床條件和一項實驗室檢測條件,或符合至少二項臨床條件:
臨床條件:
a. 體溫過低(< 攝氏 36 度)或發燒(> 攝氏 38.5 度);
b. 心搏過緩、心搏過速或心律不穩定;
c. 尿量為 0.5 至 1 毫升/公斤/小時、低血壓、皮膚斑點或周邊血液灌流不良;
d. 出血小點或新生兒皮膚硬化症;
e. 新發生或惡化的呼吸中止事件、呼吸急促發作、氧氣要求增加或需要通氣支持;
f. 餵養耐受不佳、吸吮功能不佳或腹脹;
g. 易怒;
h. 昏睡;
I. 肌張力低下。
實驗室檢測條件:
a. 白血球計數 ≦ 4.0 × 1000000000/L或 ≧20.0 × 1000000000/L;
b. 不成熟與全部嗜中性白血球的比率 > 0.2;
c. 血小板計數 ≦ 100 × 1000000000/L;
d. C-反應蛋白 (CRP) > 15 mg/L或前降鈣素 ≧2 ng/ml;
e. 高血糖或低血糖;
f. 代謝性酸中毒。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受試者,均不得納入本試驗:
1.1. 所有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1. 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成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Pfizer員工,包括其家屬。
2. 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及/或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或曾參與本試驗或曾參與另一項 CAZ-AVI 試驗(在該試驗中接受活性藥物)。
3. 被禁止使用有機陰離子轉運蛋白 OAT1 和/或 OAT3 的強效抑制劑(例如: probenecid、p-aminohippuric acid (PAH) 或 teriflunomide)。此項有關 OAT1 和/ 或 OAT3 抑制劑的禁止,也適用於試驗期間哺育母乳之任何新生兒和嬰兒的母親。
4.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施用相關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解讀,並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5. 對任何 β-內醯胺抗生素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記錄。
6. 篩選前 24 小時內曾發生難治性敗血性休克,且在給予血管加壓療法 60 分鐘後 未緩解。
7. 中度或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血清肌酸酐 ≧ 2 倍依據年齡的正常值上限(ULN),或尿量 < 0.5 毫升/公斤/小時(至少測量 8 小時),或需要透析。若在 納入試驗 B 部分後腎功能惡化,將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以個案方式處理。
8. 證據顯示患有導致死亡的進行性潛在疾病,或預期壽命 ≦ 60 天。
9. 有癲癇發作的記錄。
10.活動性急性病毒性肝炎或急性肝衰竭。
11.已知患有困難梭狀芽孢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相關腹瀉。
12.需要或目前正在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或母親已 知為 HIV 陽性。
13. 有任何病況(例如:囊性纖維化、尿素循環代謝障礙)、產前/週產期因素或程序,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使受試者有風險或影響資料品質。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受試者,均不得納入本試驗:
1.1. 所有受試者的排除條件
1. 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成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進行的Pfizer員工,包括其家屬。
2. 在進入試驗前 30 天內及/或在參與本試驗期間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或曾參與本試驗或曾參與另一項 CAZ-AVI 試驗(在該試驗中接受活性藥物)。
3. 被禁止使用有機陰離子轉運蛋白 OAT1 和/或 OAT3 的強效抑制劑(例如: probenecid、p-aminohippuric acid (PAH) 或 teriflunomide)。此項有關 OAT1 和/ 或 OAT3 抑制劑的禁止,也適用於試驗期間哺育母乳之任何新生兒和嬰兒的母親。
4.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試驗性產品施用相關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解讀,並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受試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5. 對任何 β-內醯胺抗生素有過敏或過敏反應的病史記錄。
6. 篩選前 24 小時內曾發生難治性敗血性休克,且在給予血管加壓療法 60 分鐘後 未緩解。
7. 中度或重度腎功能損傷,定義為血清肌酸酐 ≧ 2 倍依據年齡的正常值上限(ULN),或尿量 < 0.5 毫升/公斤/小時(至少測量 8 小時),或需要透析。若在 納入試驗 B 部分後腎功能惡化,將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以個案方式處理。
8. 證據顯示患有導致死亡的進行性潛在疾病,或預期壽命 ≦ 60 天。
9. 有癲癇發作的記錄。
10.活動性急性病毒性肝炎或急性肝衰竭。
11.已知患有困難梭狀芽孢桿菌 (Clostridium difficile) 相關腹瀉。
12.需要或目前正在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的抗反轉錄病毒療法,或母親已 知為 HIV 陽性。
13. 有任何病況(例如:囊性纖維化、尿素循環代謝障礙)、產前/週產期因素或程序,而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使受試者有風險或影響資料品質。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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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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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