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 2027-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8
召募中1
ICD-10N18.4
第四期慢性腎臟疾病(重度)
ICD-10N18.5
第五期慢性腎臟疾病
ICD-10N18.6
末期腎疾病
ICD-10N18.9
慢性腎臟疾病
ICD-9585
慢性腎衰竭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試驗,評估 Zibotentan/Dapagliflozin 相較於 Dapagliflozin 單一治療使用於慢性腎臟病和高蛋白尿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年齡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實驗室參數
2 診斷患有 CKD,定義為:
(a)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中央實驗室使用 CKD-EPI 2021 公式計算的 eGFR ≥ 20 且 < 90 mL/min/1.73 m2(Inker 等人 2021;第 8.2.1 節)。
並且
(b) UACR > 700 mg/g (> 79 mg/mmol) 或 UPCR > 1000 mg/g (> 113 mg/mmoL)。此值必須來自以下來源之一:
(i)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4 個月內取得的當地實驗室數值,且受試者必須處於平常的健康狀態,未對腎素-血管收縮素-醛固酮系統抑制劑 (RAASi)(ACEi 或 ARB)、MRA 或 SGLT2i 治療進行任何調整。備註:若當地使用 PER 進行定量,則 PER ≥ 1000 mg/日可進行納入(而非 UPCR)。
(ii)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取得的中央實驗室數值。
生殖
3 所有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4 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不具生育能力:篩選時應依據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確認:
(i) 停經後,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且經中央實驗室檢測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註:停經後範圍必須依據所使用的特定 FSH 檢測進行檢查)。若未達到無月經 12 個月,單次 FSH 測量不足以定義停經後條件。若為圍停經期或經期不頻繁且 FSH 程度不一,女性應視為具生育能力。
(ii) 有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的不可逆手術絕育紀錄。
或者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年失敗率可達到低於 1% 的方法)的 WOCBP。此外,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 個月,WOCBP 必須使用至少 2 種避孕方法進行適當避孕;2 種避孕方法必須包括 (1) 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加上 (2) 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進行性行為。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在本試驗中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請注意,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等方法)、宣稱在暴露於試驗治療期間禁慾,以及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依伴儂®、雙側輸卵管阻塞、宮內節育器/左炔諾孕酮宮內節育系統、醋酸甲羥孕酮™注射劑、口服含乙烯雌二醇和左炔諾孕酮的避孕藥、Evra 避孕貼片™、Xulane™ 或 NuvaRing®。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知情同意
5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附錄 A 所述,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6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先提供已簽名的知情同意書。
7 在完成選擇性 SPFQ 之前提供電子知情同意。
8 在收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暨受試者同意書(見附錄 D 2)。
其他納入條件
9 正在接受 RAASi 療法(ACEi 或 ARB),且以患者最大耐受之仿單標示每日劑量,已穩定治療至少 4 週。備註:若依據納入條件 2 使用當地實驗室,RAASi 療法(ACEi 或 ARB)、MRA 或 SGLT2i 抑制劑必須自取得當地實驗室數值起維持穩定至少 4 週。對於無法耐受 RAASi 療法的受試者,此要求將予以例外處理。
主要排除條件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年齡必須 ≥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實驗室參數
2 診斷患有 CKD,定義為:
(a) 第 1 次篩選回診時,中央實驗室使用 CKD-EPI 2021 公式計算的 eGFR ≥ 20 且 < 90 mL/min/1.73 m2(Inker 等人 2021;第 8.2.1 節)。
並且
(b) UACR > 700 mg/g (> 79 mg/mmol) 或 UPCR > 1000 mg/g (> 113 mg/mmoL)。此值必須來自以下來源之一:
(i)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4 個月內取得的當地實驗室數值,且受試者必須處於平常的健康狀態,未對腎素-血管收縮素-醛固酮系統抑制劑 (RAASi)(ACEi 或 ARB)、MRA 或 SGLT2i 治療進行任何調整。備註:若當地使用 PER 進行定量,則 PER ≥ 1000 mg/日可進行納入(而非 UPCR)。
(ii)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時取得的中央實驗室數值。
生殖
3 所有女性受試者在篩選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均必須為陰性。
4 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不具生育能力:篩選時應依據下列其中一項條件確認:
(i) 停經後,定義為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至少 12 個月,且經中央實驗室檢測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註:停經後範圍必須依據所使用的特定 FSH 檢測進行檢查)。若未達到無月經 12 個月,單次 FSH 測量不足以定義停經後條件。若為圍停經期或經期不頻繁且 FSH 程度不一,女性應視為具生育能力。
(ii) 有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但非輸卵管結紮的不可逆手術絕育紀錄。
或者
(b)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3 個月內,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年失敗率可達到低於 1% 的方法)的 WOCBP。此外,在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1 個月,WOCBP 必須使用至少 2 種避孕方法進行適當避孕;2 種避孕方法必須包括 (1) 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法,加上 (2) 男性伴侶使用保險套進行性行為。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
- 完全禁慾,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在本試驗中定義為,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請注意,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法、排卵期測量法、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等方法)、宣稱在暴露於試驗治療期間禁慾,以及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依伴儂®、雙側輸卵管阻塞、宮內節育器/左炔諾孕酮宮內節育系統、醋酸甲羥孕酮™注射劑、口服含乙烯雌二醇和左炔諾孕酮的避孕藥、Evra 避孕貼片™、Xulane™ 或 NuvaRing®。
女性受試者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知情同意
5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附錄 A 所述,其中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6 在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先提供已簽名的知情同意書。
7 在完成選擇性 SPFQ 之前提供電子知情同意。
8 在收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書面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暨受試者同意書(見附錄 D 2)。
其他納入條件
9 正在接受 RAASi 療法(ACEi 或 ARB),且以患者最大耐受之仿單標示每日劑量,已穩定治療至少 4 週。備註:若依據納入條件 2 使用當地實驗室,RAASi 療法(ACEi 或 ARB)、MRA 或 SGLT2i 抑制劑必須自取得當地實驗室數值起維持穩定至少 4 週。對於無法耐受 RAASi 療法的受試者,此要求將予以例外處理。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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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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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8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