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01 - 2030-12-31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24.9
膽道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6.9
膽道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全球試驗,評估 Rilvegostomig 合併化療作為治癒性膽道癌切除後的輔助治療 (ARTEMIDE-Biliary0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4/07/04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的年齡必須 ? 18 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膽道腺癌(肝內或肝外膽管癌(CCA)或肌肉侵犯性膽囊癌(GBC)),且已接受肉眼可見的治癒性完全切除(切除邊緣乾淨(R0)或顯微鏡下切除邊緣陽性(R1))。
3. 若腺癌或腺鱗狀癌為其主要型態,則組織學影像為混合類型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4. 提供手術切除時採集的腫瘤檢體。隨機分配前必須取得中央實驗室判定的程式性細胞死亡-配體 1(PD-L1)檢測結果。
5. 治癒性切除後 12 週內進行隨機分配,且傷口充分癒合,已取出手術引流管和/或外部膽汁引流管。
6. 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透過造影(電腦斷層(CT)或磁振造影(MRI))確認無疾病狀態,且未出現中度至重度腹水。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8. 在篩選期間(即:第 -28 天至第 -1 天)測量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如中文摘要表2所定義。
體重
9. 體重最少為 ? 30 kg。
性交與避孕/屏障要求
10. 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與當地法規規範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的方法一致。
(a) 男性受試者:
自納入起至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或安慰劑後 2 個月內,以及最後一劑化療後 6 個月內,計畫與具生育能力女性從事性行為的未絕育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女性受試者: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 (HRT) 且對停經狀態有疑慮的女性,若希望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 HRT,將必須使用針對具生育能力女性所列出的其中一種避孕方法。否則,必須中止 HRT,以在隨機分配前可以確認是否為停經後狀態。
自納入起、整個試驗期間、直至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或安慰劑後至少 2 個月,以及最後一劑化療後 6 個月期間,並未完全禁慾且計畫與未絕育男性伴侶從事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受試者,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所有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第 1 週期第 1 天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1. 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2. 在採集用於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不同意參與選擇性基因研究的受試者,仍將符合資格。(台灣將不參與選擇性基因體研究計畫)
其他納入條件
13. 所有種族、性別與族裔均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1. 初次診斷時患有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受試者。
2. 髓質癌、神經內分泌、混合神經內分泌和非神經內分泌腫瘤和非上皮腫瘤。
3.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出現血栓栓塞事件。
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疾病證據(例如重度或未受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任何病因的心肌病變、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 [依據紐約心臟協會定義 ? 第 3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過去 6 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活動性出血疾病、已知或活動性感染、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例如:活動性發炎性腸道疾病)、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非感染性皮膚疾病(包括任何等級的皮疹、蕁麻疹、皮膚炎或乾癬)、患有活動性或先前有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而需要長期接受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療、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精神疾病/社會情境/物質濫用),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會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或將影響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度。
5. 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除了:
(a) 曾接受治癒性治療,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年以上,同時無已知活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的惡性腫瘤。
(b)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
(c) 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6.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顯示有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肉芽腫伴隨多發性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自體免疫性肺炎和自體免疫性心肌炎。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患有白斑症或禿髮的受試者。
(b) 甲狀腺機能低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的受試者因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而病症穩定。
(c) 任何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d) 可接受納入過去 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受試者。
(e) 受試者患有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疾病。
7. 患有活動性 B 型肝炎(HBV)感染、特徵為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和/或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呈陽性以及可測得 HBV 去氧核醣核酸 (DNA)(?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最低檢測濃度),除非受試者根據醫院實務規範接受抗病毒療法。
HBV 抗病毒療法必須在隨機分配前開始,且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受試者必須在開始給予介入治療前有 HBV 狀態穩定的證據或有病毒反應徵象(例如:HBV DNA 濃度降低)。
備註:若受試者的 HBsAg 或抗 HBc 檢測結果呈陽性,且無法測得 HBV DNA(< 10 IU/mL 或低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最低檢測濃度),則隨機分配前不需要接受抗病毒療法。以下受試者具有參加資格。這些受試者將在每個週期接受檢測,以監測其 HBV DNA 濃度,並在檢測到 HBV DNA 時(?10 IU/mL 或高於當地實驗室標準的最低檢測濃度)開始進行抗病毒療法。可測得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6 個月內,展開並持續接受抗病毒療法。
8. 患有活動性HCV感染(特徵為可測得 HCV 核糖核酸 [RNA] 或存在抗 HCV 抗體 [抗 HCV]),除非依據當地試驗機構實務規範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IMP 後 6 個月內治療受試者。
9. 同時感染任何 HBV 和 D 型肝炎(HDV)(HDV 陽性感染是指存在抗 HDV 抗體)。
10. 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感染(臨床評估可能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影像發現,或符合當地實務的結核病檢測)。
11.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且未受良好控制。控制良好的 HIV 感染定義為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無法測得病毒核糖核酸(RNA)。
(b) CD4+ 計數 ? 350 cells/mm3
(c) 過去 12 個月內無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定義的伺機性感染病史,且持續穩定使用相同的抗 HIV 藥物至少 4 週(意即該療程中抗反轉錄病毒藥物的數量或類型預期不會有進一步改變)。
若 HIV 感染符合上述條件,建議監測病毒 RNA 量和 CD4+ 計數。如果當地法規或機構 倫理委員會(IRB/EC)接受,受試者必須接受 HIV 檢測。
12. 受試者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條件:
(a) 篩選時進行連續三次心電圖(ECG)檢查所取得之平均休息狀態的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為 > 470 毫秒。
(b) 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 QTcF 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 QTcF 間期並導致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的藥物。
(c) 先天性長 QTcF 症候群、長 QTcF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 40 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d) 具有症狀性或需要治療(NCI CTCAE 5.0 第 2 級)的心律不整(多病灶的心室早期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性心搏過速)、有症狀或即使接受治療仍未受控制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之病史。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且建議會診心臟專科醫師,若受試者透過藥物控制心房顫動或使用心律調節器控制心律不整,則可允許納入。
選定口服化療(Capecitabine 或 S-1)之受試者的特定排除條件
13. 已知有完全二氫嘧啶脫氫?缺乏症的病史。
14. 無法吞嚥口服化療藥物,或其他可能妨礙 capecitabine 或 S?1 充分吸收、分佈、代謝或排出的病況。
先前/併用療法
15. 手術前曾接受任何膽道癌(BTC)療法。也包括先前曾接觸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抗 TIGIT、抗 PD-1、抗 PD-L1 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2 抗體,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6. 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 rilvegostomig 前 14 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是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 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 10 mg prednisone(普立朗)或其等效藥物。
(c) 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術前用藥(例如:CT 掃描術前用藥)或作為止吐劑的預防藥物。
17. BTC 切除以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在第一劑 rilvegostomig 前 4 週內曾因為重大創傷接受手術,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其他重大手術。
備註:可接受用於診斷目的的局部程序(例如:放置血管通路)和腹腔鏡程序。
18.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非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受試者正在參與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9. 已知受試者對試驗治療或 rilvegostomig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或有過敏反應。
20. 參與規劃和/或進行本試驗(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1. 若患者無法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宜參與試驗。
22. 先前曾納入或隨機分配至目前試驗中。
23. 懷孕(驗孕結果確認為陽性)、計畫在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或安慰劑後 2 個月內、最後一劑化療後 6 個月內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24.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其不願意自篩選起至最後一劑 rilvegostomig 或安慰劑後 2 個月內及最後一劑化療後 6 個月內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2 人
-
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