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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IN-PF-302
試驗執行中

2023-08-31 - 2032-02-12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召募中1

ICD-10J84.10

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2

特發性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4

急性間質性肺炎

ICD-10J98.19

肺塌陷

ICD-9516.3

原發性纖維性肺泡炎

針對肺纖維化疾病受試者使用吸入型 Treprostinil 的一項開放性延伸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威志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鄭世隆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傅彬貴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針對 IPF 或 PPF 受試者,評估使用吸入型 treprostinil 的長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標 : 針對參與 RIN-PF-301、RIN-PF-303 或 RIN-PF-305 的合格受試者,提供或繼續提供吸入型 treprostinil。

藥品名稱

口腔吸入劑

主成份

Treprostinil

劑型

103

劑量

0.6 mg/mL

評估指標

針對 IPF 或 PPF 受試者,評估使用吸入型 treprostinil 的長期安全性和耐受性。

療效指標:療效將以持續接受吸入型 treprostinil 長期療法對下列參數的影響進行評估:
• 絕對用力肺活量 (FVC) 的變化值
• 達到臨床惡化所經時間(包括死亡時間、呼吸性住院、或FVC 預測值百分比 (%) 相對降幅 ≥10%)
• 達到 IPF 急性惡化所經時間
• 整體存活期
• FVC 預期值百分比的變化值
• King 氏簡式間質性肺病問卷 (K-BILD) 分數的變化
• N 端前 B 型排鈉利尿胜肽 (NT-proBNP) 的變化值
• 一氧化碳瀰散量 (DLCO) 的變化值
• 於靜態時使用補充氧氣的變化值

安全性評估指標:安全性將審查以下參數以進行評估:
• 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 臨床檢驗值參數
• 生命徵象,包括周邊微血管血氧飽和度
• 12 導程心電圖

藥物動力學子試驗指標(臺灣不適用):評估 treprostinil 使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 (PK)趨勢圖,係依據下列參數:
• 最高血中藥物濃度
• 達到最高血中藥物濃度所經時間
• 0 至 6 小時曲線下面積
• 自時間點 0 至最後可測量濃度的曲線下面積
• 半衰期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自願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以參與試驗。
2. 受試者曾參與 RIN-PF-301、RIN-PF-303 或 RIN-PF-305,且符合下列其中一 項條件:
a. 持續接受試驗藥物,且完成所有排定試驗回診
b. 在試驗委託者中止試驗或試驗受試者參與(出於安全性以外的原因)時, 已納入 RIN-PF-301、RIN-PF-303 或 RIN-PF-305。
3.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確認未懷孕(經 OLE 進入回診的尿液驗孕確認)且非哺乳 中,以及同意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
a. 避免性行為(符合其偏好和原有之日常生活方式時)
b. 試驗期間以及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使用 2 種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 孕法。醫學上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包括已核准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 注射型、和植入型),以及搭配殺精劑使用的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孕隔 膜)。 不將已成功絕育或停經的女性視為具生育能力。
4.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48 小時使用 保險套。
5.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可以與試驗人員有效溝通,且經認定為可信賴、 有意願、和可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參加所有試驗回診。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自願提供受試者同意書以參與試驗。
2. 受試者曾參與 RIN-PF-301、RIN-PF-303 或 RIN-PF-305,且符合下列其中一 項條件:
a. 持續接受試驗藥物,且完成所有排定試驗回診
b. 在試驗委託者中止試驗或試驗受試者參與(出於安全性以外的原因)時, 已納入 RIN-PF-301、RIN-PF-303 或 RIN-PF-305。
3. 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確認未懷孕(經 OLE 進入回診的尿液驗孕確認)且非哺乳 中,以及同意採取下列其中一項措施:
a. 避免性行為(符合其偏好和原有之日常生活方式時)
b. 試驗期間以及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30 天,使用 2 種醫學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 孕法。醫學上可接受的高度有效避孕法,包括已核准的荷爾蒙避孕劑(口服、 注射型、和植入型),以及搭配殺精劑使用的屏障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孕隔 膜)。 不將已成功絕育或停經的女性視為具生育能力。
4.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和停止試驗藥物後至少 48 小時使用 保險套。
5.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可以與試驗人員有效溝通,且經認定為可信賴、 有意願、和可配合試驗計畫書要求,包括參加所有試驗回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2 人

  • 全球人數

    1850 人